豪门遗产继承战,香港法院“禁制令”冻结资产,DNA报告还能定乾坤吗?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当DNA鉴定遭遇跨境法律狙击,血缘认定与财富归属面临双重博弈!

当DNA鉴定遭遇跨境法律狙击,血缘认定与财富归属面临双重博弈!之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关于三原告如何确认亲子关系的问题,在香港这份裁决书中已经明确三人的身份,“三名原告是宗庆后与杜建英女士所生的三名子女”,裁决中原告提供了证据宗庆后出具的《委托书》及宗馥莉与三名原告签订的《协议》,两份文件中均由宗庆后和宗馥莉确认了原告具有继承人的身份,本案应该说对三名子女的继承权已经比较清晰。(注: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媒体报道)
本文律师以假设本案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认可为前提,展开聊聊DNA鉴定在继承中的重要性。
法律现状: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与证明困局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其中就包括遗产继承权。
但是我们都知道,在我国非婚生子女要主张继承权,必须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如果没有进行亲子鉴定、未办理出生证明或者出生证明中未载明父亲信息,一旦生父过世,非婚生子女想要证明亲子关系的难度会非常大。
正常来说,确认亲子关系的普通途径包括以下证据:
1、出生证明:记载父亲身份信息;
2、亲子鉴定报告:父亲在世时和非婚生子女所做的合法有效鉴定报告;
3、法院推定: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亲、母亲、成年子女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若父亲在世,但其在不提供相反证据且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成年子女在提供了必要证据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亲子关系鉴定后,法院可以认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亲去世后身份确认路径
(一)亲子关系鉴定:精准锁定父亲与子女的关系
在父亲已经去世火化,不再有DNA样本的情况下,可以用父亲生前用过的牙刷、水杯、合法保留的血样等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是这种方式对申请鉴定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需要证明上述物品确实是属于父亲或是父亲生前使用且没有经过污染。
以宗庆后遗产纠纷案为例,网传原告方已经申请拿到了宗庆后先生生前的血样样本,但是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样本常规只能保存14天,超过14天应当销毁;假设医院保存的是其本人的血液样本,且保存期限、方式均合法合规,只要杜建英女士及其子女提供样本就可以直接做鉴定,而且准确率很高。
假设宗庆后先生的血液样本已经被销毁,无法获取样本,那亲子鉴定这种能够直接认定亲子关系的方式就无法进行下去了。
(二)亲缘关系鉴定:家族血缘关系检测
1、通过Y染色体进行父系亲属关系鉴定(比如叔侄鉴定):如果非婚生子女为男孩,可以由家族中的任一男性,例如由父亲的父亲、兄弟等男性基因中的Y染色体的检验,鉴定是否属于同一父系,但这种方式无法直接证明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一般为可以证明鉴定双方属于同一父系。
由于叔侄关系等亲缘关系鉴定无法单独作为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此时法院能否认定亲子关系就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比如出生证明、母亲和父亲的亲密关系证明等。
在亲缘关系已认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比如在已经生效的其他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除了存在叔侄关系的亲缘关系鉴定结论外,合议庭注意到:去世者在原告母亲住院生育原告期间为原告及其母亲办理了各种手续,所签内容表明去世者知道并认可是原告的监护人;而去世者送给原告的红包也是其本人所写,并非去世者其他兄弟所写,结合亲缘鉴定结论,可以排除去世者的其他兄弟系原告父亲的可能性。
前述事实能够让人产生原告与去世者存在亲子关系的内心确信,因此可以合法推定原告与去世者之间亲子关系的成立”
2、半同胞亲缘鉴定(即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鉴定):由父亲的其他子女(婚生子女、已证明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和主张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同时进行亲缘关系鉴定,这种鉴定准确率可以达到75%左右,一般鉴定结论为:倾向认为双方是同父异母的亲缘关系。此时如果可以同步匹配父系亲缘鉴定,比如叔侄鉴定结论,法院一般会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
但是,半同胞鉴定有一个致命难点,即婚生子女没有义务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对此司法实践的普遍观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当将适用主体范围严格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婚生子女没有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进行亲缘关系鉴定,在被申请方不愿配合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强制要求被申请方进行配合。
高度盖然性的推定
主张继承权的非婚生子女,既无出生证明或其他书面证据又无亲子鉴定报告,一般情况下很难认定其主张的亲子关系。
但是在其掌握强有力的必要证据情况下,也不排除法院会根据高度盖然性进行推定,比如受孕期间男女是否同居、医院检查、分娩记录(比如费用清单、知情同意书、疫苗单上有男方签名)、双方的亲密关系证明(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是否长期保持性关系、共同生活的证明、孩子出生后的生活记录、被继承人生前承认亲子关系的微信、短信、录音、支付抚养费的记录等……
当上述条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也有可能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认定亲子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对主张权利的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非常高,难度较大。
综上,亲子关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是确认亲子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因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在被继承人死亡,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亲缘关系鉴定认定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是继承纠纷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律师按照证明力强弱总结顺序如下:
第一:亲子关系证明(完全可以认定亲子关系)
第二:亲缘关系证明,同时匹配其他强有力的证据(一般可以认定亲子关系)
第三:亲缘关系证明(不一定认定亲子关系)
第四: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相关证据(不一定认定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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