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评述
一、案件事实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一审开庭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原告殷某作为一名配音师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过声音鉴定和追踪,原告发现这些声音作品来源于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所运营的文本转语音服务。用户只需输入文本并调整一些参数,就能将文本内容转换成语音。原告曾受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为其录制了声音作品,而该公司拥有这些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后被告二将原告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允许被告三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被告三仅将原告的声音作品作为基础素材,经过AI处理,创建了涉案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上进行销售。被告一与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了在线服务购买合同,被告五为被告三下单购买服务,其中包括了涉案的文本转语音服务。被告一通过应用程序接口的形式,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直接调用并生成了文本转语音服务,并在其平台上提供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声音权益,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要求所有五名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1] 二、法院判决 (一)性质认定 在本案中,法院的审理焦点,集中在对于原告声音“可识别性”的审查判断,基于声音的物理性质(声纹、音色、频率)的输入,实现对自然人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输出,进而量化出声音的“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则可认定该声音具备“可识别性”。而案涉AI合成声音与原告声音的一致性判断,需要经过勘验流程确定。经勘验,本案的结论亦是“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二)责任认定 被告二(AI合成音频底稿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本案涉案AI声音的制作者被告三是通过被告二授权的录音制品,允许被告三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虽然被告二曾委托原告制作该录音音频,是该录音音频的著作权人,但被告二授权给被告三的录音制品时并未获得原告授权,其并无对该著作权作品享有对外授权的权利。故被告二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三(AI合成音频制作者)的责任认定:被告三虽然获得被告二的授权,但其为AI音频制作者,其有较高的审查义务,理应了解被告二是否为有权授权或应与声音权属人取得联系并取得授权。故被告三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四(AI音频售卖平台)的责任认定:被告四作为云服务平台,仅提供在线交易,不能期待对交易产品的权属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故对本案侵权行为无过错。 被告一、被告五(AI音频购买者)的责任认定:被告一通过被告五在被告四平台购买该商品,作为侵权商品的购买者,同样无法判断该商品的权属问题,但理应在案发后不再产生侵权行为,即不再使用,由于被告一在其平台使用,故理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行为来消除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 尽管《民法典》人格权编未对自然人声音保护直接作特化规定,然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见,即使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对原告录制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参考该条款,其如果要再次利用原告声音,也必须再次征得原告的同意。而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在从被告二处获得声音素材时,也没有尽到应有的合理审慎义务,对素材的来源做进一步调查,同时,被告二、三对原告声音的商业化利用显然不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2]的合理使用范畴内,所以被告二、三一并承担了侵权责任。 (二) 个人信息保护法 从另外一个维度出发,自然人的声音也可以被视为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第十三条则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必要条件。[3]一般而言,出于商业目的利用、处理个人信息需要个人信息持有者的明确同意。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明确将自然人的声音列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内,但是《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亦将“声纹”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予以保护。[4]而在本案中,因为“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所以结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表述来看,这种AI生成声音完全可以被视为个人信息。 (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 我国近期针对生成式AI的特点设立了专项监管体系。其中明确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相关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第5.2条c款(1)项亦明确提及“应使用包含个人信息的语料时,获得对应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或满足其他合法使用该个人信息的条件。”可见在对AI的专项监管中,监管部门也着重注意了包括声音等在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被告三在训练数据时明显未尽到作为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类似案例 另一起AI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于2023年9月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5] 原告林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段自己身穿汉服出镜的视频,后不久,南京某公司在其“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使用了该段视频作为视频合成要素模版,即不特定用户付费后即可替换原视频中林某的面部,生成出仅面部不同其他要素与原视频皆相同的“AI换脸”视频。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比结合“AI换脸”视频中未被修改的场景服饰、肢体动作等,可识别出视频中的身体形象系林某,故林某享有对该身体形象的肖像权。南京某公司未经林某同意擅自使用该视频,并为不特定用户提供该视频作为合成要素模板,系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须具有充分指向性。本案中,林某的身体形象因特定的场景服装、肢体动作而具有可识别性,是肖像权客体。案涉微信小程序提供的“AI换脸”服务构成了对林某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样,另一起个人视频成“AI换脸”模版的案件也于2024年5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构成侵犯原个人视频制作者肖像权的判决。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自然人的“面部特征可能扩大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包括面部特征、身体形状、声音、整体的形象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相关的材料可以综合判断出该形象属于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一般性认定这种形象受到肖像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6] 五、未来监管展望 本案是AI侵犯人格权类案件的典型案例,随着各类AI产品的推出,在可预见的未来,此类案件将会井喷式增长。 为了更好地应对AI侵权案件,高效调动司法资源,笔者认为,首先对AI生成内容的监管应当从源头抓起,即生成内容的基础——AI语料库,可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个语料库内容的保存和确权机构,方便有关部分的查询与监管,同时也可快速对权益人进行保护。 其次,对AI模型供应商进行统一管理,进行相关生产许可授权,保证AIGC生成的规范化、合法化,通过设立独立机构进行类似于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等行政化管理。 最后,提供便捷的维权平台,未来AIGC必将占据人们获取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专门平台对有关内容进行识别确认,保障有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维权机构。 [1] 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143503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3]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4]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附表B.1:个人敏感信息: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 [5]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21OXB6tu7yJS9-zJslV-A [6]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8g0Sh7Gs6DdI5PubUREOA
- 金诚同达全程参与“百名律师和田行·交流互建促发展”援疆项目
2024年5月12日至17日,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和田地区司法局、和田市司法局联合实施的“百名律师和田行·交流互建促发展”援疆项目在和田地区正式启动和实施,来自北京市五家律师事务所25名行业知名律师和高级合伙人在和期间为全地区重点民生领域执法单位、律师队伍,地、县单位负责法治工作人员开展了专题讲座,并深入到地、县党政机关、执法单位、学校企业开展了走访调研活动。 金诚同达高度重视此次公益援疆项目,深知这是一次难得的学习与服务契机。参与此次公益项目不仅能够加深与和田地区法律界的沟通与合作,同时也能为该地区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专业支持。为此,由高级合伙人蒋硕、史克通、贺维、梁枫、涂五洋等五位资深律师组成的公益服务团队全程深入参与此次活动。他们运用自身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提供了高质量讲座与咨询服务,实现知识的有效传递与经验的深度交流,帮助了和田地区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5月14日,在和田地区地委党校,梁枫律师为和田地区律师举办了题为《起点与未来:律师职业规划与业务拓展》的律师业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会,全区21个律师事务所108名律师参加了培训。 梁枫律师围绕律师职业规划与业务扩展进行了专题授课,为和田地区律师行业发展,执业律师业务能力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参训律师纷纷表示,将尽快把培训所学的知识与工作岗位结合起来,把学习培训效果转化为实际工作成果,为和田地区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多法治力量,做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涂五洋律师参与了民丰县、策勒县等地的调研交流活动,针对土地流转、矿业权办理、合同纠纷和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的问题,为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和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提供了法条解读、案例指导和风险防范的讲解。这些讲解对于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次公益法律服务项目中,史克通律师参加了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举办的矿业相关法律讲座及咨询活动。随后,他与当地知名的金仕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的座谈交流。不仅如此,史克通律师还参与了和田市执法机构的座谈及答疑环节,积极为执法人员提供专业意见。 此外,他还参加了由和田市肖尔巴格乡及吉亚乡司法所组织的法律咨询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帮助。最值得一提的是,史克通律师还特别为和田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们举办了一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法讲座,旨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月16日,蒋硕律师受邀前往昆玉市考察交流。蒋硕律师交流座谈会上以新《公司法重要条文解读》为主题进行分享,她从的发展沿革入手,对新中公司资本制度、董监高义务、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国企的特别注意事项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析,切实增进了与会企业对新的认识。 蒋硕律师还参与了和田县、墨玉县等多个地区的考察交流座谈会,并提出了专业且可行的意见以促进当地法治建设工作。 贺维律师在紧凑的行程中,分别访问了于田县、策勒县和洛浦县,参与了三地的考察交流座谈会。在这些会议上,贺律师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关键性的法律建议,强调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贺律师进一步为当地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导,旨在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健康与合规发展。针对民事调解中心,贺律师提出了一系列提高服务效率的建议。他提议优化调解流程、加强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并倡导在调解过程中引入心理辅导机制。贺律师的这一系列建议和观点获得了与会者的广泛认同。 “立足专业、力所能及、积极参与、企业责任”是金诚同达一直以来秉持的公益观。今后,金诚同达的律师们还将继续以公益中心为平台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创新公益方式,努力践行法律人的社会使命与担当、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坚定践行者和倡导者。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2024-05-24 - China Dispute Resolution Newsletter第5期发布!
为更好地立足中国、面向全球,金诚同达正式推出跨境争议解决英文双月刊,刊物涵盖News Alert和Case Digest两部分,均由本所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执笔,持续向全球同行及客户介绍中国跨境争议解决领域的新法、新规和司法实践。截至目前,本刊物已发布至第五期!以下为第五期刊物目录,供各位一览。 News Alert 1.Revised Company Law of China to Come into Effect on 1 July 2024 2.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z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in the Chinese Court System 3.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in the Hearing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Came into Effect on 1 January 2024 4.The First Regional Investor Protection Regulation in China Came into Effect on 1 December 2023 5.China’s Latest Measures in Cross-Strait Legal Collaboration: Fujian Facilitates Taiwanese Arbitral Institutions in Xiamen 6.Mainland Courts Issue Investigation Orders in Support of Arbitration Following Application by Arbitral Institution 7.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signed between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d the 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s Hong Kong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 8.First Hearings Held at the Central Asia Trial and Appeal Center of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ase Digest 1.New guideline on conflicts of jurisdiction in foreign-related litigation 2.Advancements in Cross-Border Legal Cooperation: Analysing the New Arrangement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 of Judgments 3.China's Privacy Paradigm: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at the Two-Year Mark 4.A Guarantor is Generally not Bound by an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China Oceanwide Holdings Group Co., Ltd v. Guo Wei”Beijing Financial Court (2022) Jing 74 Min Te No. 1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2024-03-16 - 《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十八期发布!
新春伊始,祝各位同事龙年大吉,万事顺意!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18期如约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6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仲裁并入提单条款的效力及提单持有人对策 何东闽 国际海运贸易中,出租人与承运人之间往往在租船合同中设置约定条款,以解决潜在纠纷。此时,承运人往往倾向于将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因此,当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发生争议时,由于提单持有人并未实际参与约定仲裁条款,租船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对案件具有排他性管辖权,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案例,就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效力以及我国司法裁判口径,进行梳理总结。 2. 法系融合典范:国际仲裁IBA证据规则解析 李岚、罗雅青 在国际仲裁中,各方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的法域,此时在规则的解读、证据的收集、出示举证等各方面都会存在差异。上世纪八十年代,国际律师协会着手填补这片领域的空白,并通过了IBA证据规则。目前,IBA证据规则已经历了2008年、2010年、2020年的三次修订,并在国际仲裁案件中适用广泛,已然成为了国际仲裁中影响力较大的“软法”之一,而这恰恰得益于IBA证据规则的融合性基因。本文主要通过对IBA证据规则的简要介绍来阐释这一规则下的独特的举证方式。 3. 制裁对于国际仲裁的影响(下) Vladimir Khvalei、杜越、范瑞珑 国际仲裁虽然表面上具有其应有的中立性且不受政治影响,但是实际上因为政治原因导致的制裁会极大程度让SDN遭受隐性歧视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本文(上)篇介绍了制裁对于国际仲裁的影响包括当事人在聘用代理人和专家证人、支付仲裁费和仲裁庭的形成等方面的困难,下篇将从仲裁程序本身分析制裁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仲裁的开庭、裁决的撤销和执行等方面。 4. 仲裁规则中仲裁预付款规定的差异研究 易旸、袁常淇 为减少程序上的拖延,在不同的仲裁规则中,都存在一项明确要求当事人缴纳仲裁预付款的规定,通常称为"Deposits"或“Advance Payment for Costs”。这些预付款会被用于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机构的费用等。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拒绝支付仲裁费用预付款的情况。此类拒付行为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延迟和不顺利进行,给另一方造成困扰。在多数仲裁规则中,若未足额支付预付款,将导致仲裁程序的中止或终止。为推进程序,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全部补足预付款的情况,而后代为缴付的一方是否能够请求仲裁庭/仲裁机构作出命令或裁决要求另一方补偿代缴的款项,国际仲裁规则和国内仲裁规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5. 新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跨境诉讼的影响(上) 蒋硕、吴媚、李晶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版)》(以下简称“新”)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改是自1991年以来首次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办理的现实意义与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因此,本文结合本次修改中涉及我国法院管辖权范围变动的条文,分析新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跨境诉讼的影响。 6. 我国首个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解读 郭帅、边桐 如何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涉外争议解决中面临的重要课题。2023年12月28日,正式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份针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经验的理论结晶,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 《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十六期发布!
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16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六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再分析及最新实践应用 曾胜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96号,该指导案例阐述了仲裁条款可分性、当事人双方合意是仲裁基石等国内外仲裁界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以及其可商榷和探讨之处,并结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案例,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2. 在境内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例要点分享 易旸 南洋 逄若鸣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纽约公约》,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为外国仲裁裁决的跨域执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各缔约成员国和地区对《纽约公约》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尺度,也导致缺席仲裁下的外国裁决的跨域执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笔者将通过自己参与案件,就伦敦仲裁裁决在境内的承认和执行的一些实务要点进行分享。 3. 解读《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和解协议 李岚 罗雅青 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种类,因其兼顾友好与效率而日益受到重视。《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商事调解领域国际公约发展的重大成果,它适用于经调解所产生的、当事人为解决商事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本文首先对该公约所适用的和解协议进行概念解读,和解协议需要有国际性、商事性和可调解性的特点,且该公约所指的调解与和解的概念与国内的通常指称含义有所不同。本文还分析了各成员国对于《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和解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虽然该公约明确了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在执行性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难题:如公约写明对和解协议的执行需依照缔约国本国程序规则进行、可能面临当事方的抗辩而主张不予执行的问题等。 4. 《法律适用法解释(二)》要点解读 何东闽 李露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内容聚焦在准据法查明问题,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准据法查明指引法”。该部司法解释的正式颁布,有望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准据法查明乱象,尤其是草率变相直接适用中国法的问题,进行一次纠偏。实际效果如何,有待未来的司法实践检验。 5. 跨境破产重组- 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内地公司的影响(一) 左天羽 李庄仪 基于文化、地理位置、法律制度、税收、资金融通便利性等多方面因素,香港一直是内地公司海外融资的首选平台,采用红筹架构赴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屡见不鲜。然而随着境外融资规模的扩张,海外融资风险也在逐渐累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7月25日的一年内,共计二十余家内地赴港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境外主体在境外被债权人提起清盘呈请。过往,由于香港和内地跨境破产协助法律制度缺位,内地公司鲜少关注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其内地实体运营的影响。但近期,越来越多债权人选择在香港对内地公司的境外上市主体提起清盘呈请,加之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协助法律制度也在持续发展,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内地公司实际运营的影响日益显著。因此,内地公司有必要充分重视这一问题。 6. 投资人退出困境开曼公司之公司清算 王东 一家人民币基金投资人所投资的开曼公司可能因为经济下行、板块轮换等种种原因无法上市,但是,如果基金期限即将届满,基金无法非现金分配所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此时,投资人要顺利完成基金清算,需要先从开曼公司中退出,但投资人工具箱中的选择可能相当有限,其中,包括清算开曼公司。
- 《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十六期发布!
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16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六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再分析及最新实践应用 曾胜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96号,该指导案例阐述了仲裁条款可分性、当事人双方合意是仲裁基石等国内外仲裁界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以及其可商榷和探讨之处,并结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案例,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2. 在境内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例要点分享 易旸 南洋 逄若鸣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纽约公约》,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为外国仲裁裁决的跨域执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各缔约成员国和地区对《纽约公约》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尺度,也导致缺席仲裁下的外国裁决的跨域执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笔者将通过自己参与案件,就伦敦仲裁裁决在境内的承认和执行的一些实务要点进行分享。 3. 解读《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和解协议 李岚 罗雅青 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种类,因其兼顾友好与效率而日益受到重视。《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商事调解领域国际公约发展的重大成果,它适用于经调解所产生的、当事人为解决商事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本文首先对该公约所适用的和解协议进行概念解读,和解协议需要有国际性、商事性和可调解性的特点,且该公约所指的调解与和解的概念与国内的通常指称含义有所不同。本文还分析了各成员国对于《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和解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虽然该公约明确了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在执行性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难题:如公约写明对和解协议的执行需依照缔约国本国程序规则进行、可能面临当事方的抗辩而主张不予执行的问题等。 4. 《法律适用法解释(二)》要点解读 何东闽 李露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内容聚焦在准据法查明问题,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准据法查明指引法”。该部司法解释的正式颁布,有望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准据法查明乱象,尤其是草率变相直接适用中国法的问题,进行一次纠偏。实际效果如何,有待未来的司法实践检验。 5. 跨境破产重组- 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内地公司的影响(一) 左天羽 李庄仪 基于文化、地理位置、法律制度、税收、资金融通便利性等多方面因素,香港一直是内地公司海外融资的首选平台,采用红筹架构赴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屡见不鲜。然而随着境外融资规模的扩张,海外融资风险也在逐渐累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7月25日的一年内,共计二十余家内地赴港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境外主体在境外被债权人提起清盘呈请。过往,由于香港和内地跨境破产协助法律制度缺位,内地公司鲜少关注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其内地实体运营的影响。但近期,越来越多债权人选择在香港对内地公司的境外上市主体提起清盘呈请,加之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协助法律制度也在持续发展,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内地公司实际运营的影响日益显著。因此,内地公司有必要充分重视这一问题。 6. 投资人退出困境开曼公司之公司清算 王东 一家人民币基金投资人所投资的开曼公司可能因为经济下行、板块轮换等种种原因无法上市,但是,如果基金期限即将届满,基金无法非现金分配所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此时,投资人要顺利完成基金清算,需要先从开曼公司中退出,但投资人工具箱中的选择可能相当有限,其中,包括清算开曼公司。
- 《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十六期发布!
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16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六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再分析及最新实践应用 曾胜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96号,该指导案例阐述了仲裁条款可分性、当事人双方合意是仲裁基石等国内外仲裁界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以及其可商榷和探讨之处,并结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案例,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2. 在境内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例要点分享 易旸 南洋 逄若鸣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纽约公约》,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为外国仲裁裁决的跨域执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各缔约成员国和地区对《纽约公约》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尺度,也导致缺席仲裁下的外国裁决的跨域执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笔者将通过自己参与案件,就伦敦仲裁裁决在境内的承认和执行的一些实务要点进行分享。 3. 解读《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和解协议 李岚 罗雅青 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种类,因其兼顾友好与效率而日益受到重视。《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商事调解领域国际公约发展的重大成果,它适用于经调解所产生的、当事人为解决商事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本文首先对该公约所适用的和解协议进行概念解读,和解协议需要有国际性、商事性和可调解性的特点,且该公约所指的调解与和解的概念与国内的通常指称含义有所不同。本文还分析了各成员国对于《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和解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虽然该公约明确了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在执行性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难题:如公约写明对和解协议的执行需依照缔约国本国程序规则进行、可能面临当事方的抗辩而主张不予执行的问题等。 4. 《法律适用法解释(二)》要点解读 何东闽 李露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内容聚焦在准据法查明问题,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准据法查明指引法”。该部司法解释的正式颁布,有望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准据法查明乱象,尤其是草率变相直接适用中国法的问题,进行一次纠偏。实际效果如何,有待未来的司法实践检验。 5. 跨境破产重组- 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内地公司的影响(一) 左天羽 李庄仪 基于文化、地理位置、法律制度、税收、资金融通便利性等多方面因素,香港一直是内地公司海外融资的首选平台,采用红筹架构赴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屡见不鲜。然而随着境外融资规模的扩张,海外融资风险也在逐渐累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7月25日的一年内,共计二十余家内地赴港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境外主体在境外被债权人提起清盘呈请。过往,由于香港和内地跨境破产协助法律制度缺位,内地公司鲜少关注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其内地实体运营的影响。但近期,越来越多债权人选择在香港对内地公司的境外上市主体提起清盘呈请,加之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协助法律制度也在持续发展,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内地公司实际运营的影响日益显著。因此,内地公司有必要充分重视这一问题。 6. 投资人退出困境开曼公司之公司清算 王东 一家人民币基金投资人所投资的开曼公司可能因为经济下行、板块轮换等种种原因无法上市,但是,如果基金期限即将届满,基金无法非现金分配所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此时,投资人要顺利完成基金清算,需要先从开曼公司中退出,但投资人工具箱中的选择可能相当有限,其中,包括清算开曼公司。
- 《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十六期发布!
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16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六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再分析及最新实践应用 曾胜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96号,该指导案例阐述了仲裁条款可分性、当事人双方合意是仲裁基石等国内外仲裁界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以及其可商榷和探讨之处,并结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案例,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6号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2. 在境内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例要点分享 易旸 南洋 逄若鸣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纽约公约》,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为外国仲裁裁决的跨域执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各缔约成员国和地区对《纽约公约》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尺度,也导致缺席仲裁下的外国裁决的跨域执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笔者将通过自己参与案件,就伦敦仲裁裁决在境内的承认和执行的一些实务要点进行分享。 3. 解读《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和解协议 李岚 罗雅青 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种类,因其兼顾友好与效率而日益受到重视。《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商事调解领域国际公约发展的重大成果,它适用于经调解所产生的、当事人为解决商事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本文首先对该公约所适用的和解协议进行概念解读,和解协议需要有国际性、商事性和可调解性的特点,且该公约所指的调解与和解的概念与国内的通常指称含义有所不同。本文还分析了各成员国对于《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和解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虽然该公约明确了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在执行性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难题:如公约写明对和解协议的执行需依照缔约国本国程序规则进行、可能面临当事方的抗辩而主张不予执行的问题等。 4. 《法律适用法解释(二)》要点解读 何东闽 李露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内容聚焦在准据法查明问题,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准据法查明指引法”。该部司法解释的正式颁布,有望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准据法查明乱象,尤其是草率变相直接适用中国法的问题,进行一次纠偏。实际效果如何,有待未来的司法实践检验。 5. 跨境破产重组- 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内地公司的影响(一) 左天羽 李庄仪 基于文化、地理位置、法律制度、税收、资金融通便利性等多方面因素,香港一直是内地公司海外融资的首选平台,采用红筹架构赴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屡见不鲜。然而随着境外融资规模的扩张,海外融资风险也在逐渐累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7月25日的一年内,共计二十余家内地赴港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境外主体在境外被债权人提起清盘呈请。过往,由于香港和内地跨境破产协助法律制度缺位,内地公司鲜少关注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其内地实体运营的影响。但近期,越来越多债权人选择在香港对内地公司的境外上市主体提起清盘呈请,加之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协助法律制度也在持续发展,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内地公司实际运营的影响日益显著。因此,内地公司有必要充分重视这一问题。 6. 投资人退出困境开曼公司之公司清算 王东 一家人民币基金投资人所投资的开曼公司可能因为经济下行、板块轮换等种种原因无法上市,但是,如果基金期限即将届满,基金无法非现金分配所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此时,投资人要顺利完成基金清算,需要先从开曼公司中退出,但投资人工具箱中的选择可能相当有限,其中,包括清算开曼公司。
- 《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十三期发布!
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13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五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中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健全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 郭帅 邢静予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完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规则、完善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规则、新增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处理规则等内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大大改善了中国民事诉讼领域涉外立法较为贫瘠的现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先裁后审”的仲裁条款效力 李露 “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第11期公报案例,又于今年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本案为上海首例支持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的案例。 3. 外国仲裁裁决在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李岚 岑琳 在国际商事交易和争议解决中,很多情况下对家可能是美国公司、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持有财产、开展业务甚至自身和将财产转移至美国境内以躲避债务,美国境外主体与这类主体产生争议,进行仲裁并获得有利裁决后,往往不能直接执行,而需要在美国法院进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本文介绍了外国仲裁裁决在美国法院进行承认与执行的基本程序和常见问题。 4. 从一起案例看已方仲裁员未回避申请撤裁的有关问题 曾胜 王琳 在近期热点案件泡泡玛特与阿迪中国合同纠纷一案中,除了不认为仲裁庭的阿迪中国抵制新疆棉事件仅是普通舆情这一结论有违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之外,审理法院还回答了当事人在撤裁阶段可否以已方仲裁员未披露导致仲裁组庭不合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关问题,本文对该问题作出简要讨论和分析。 5.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费用担保制度浅析(下) 易旸 逄若鸣 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若申请人不提供费用担保,可能导致仲裁请求被撤销(dismiss)或中止(stay)。继上一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费用担保制度浅析(上)》对费用担保制度进行的简要介绍,本文将以笔者代理的英国、香港和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继续分享相关实战要点。
- 金诚同达《公司法专家说》第一期速递
《公司法专家说》凝聚了金诚同达多位公司法律领域实务专家的专业洞见,内容涵盖投资并购、刑事合规、外商投资、商事争议、知识产权、破产重组等公司法律业务板块。如果各位读者有感兴趣的公司法律疑难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列入后续期刊的写作计划。 1. 创业早期需要考虑的法律风险 彭奕然 许艳花 通常在创业进程的初期,多数创业者会在摸索中直面市场风险,以应对问题时付出的代价来换取初创经验,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可能会成为阻碍公司未来发展的陷阱。而本文作者以其在法律工作中多次被咨询的问题为抓手,分别从创业者与前雇主的关系,学校或科研机构人员兼职创业者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创业合伙人选择等多方面整理了初创团队应多加以考量的重要风险影响因素,以期为团队规避创业前期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为创业者团队未来发展路径提供合理建议。 2. 企业军工资质法律要点探究 范玉鑫 2016年7月伊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等部门多次出台了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相关意见。在军民融合顶层设计的背景下,投资机构对于“民参军”企业的股权投资活动亦较为活跃。军工资质作为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通行证”,是国家和军队为规范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立的规范的准入制度。本文旨在对当今企业军工资质的主要构成——“军工三证”,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进行具体阐述和说明。 3. 企业贿赂加重处罚与民营企业保护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姜楠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会议审议。该草案在涉企业刑事诉讼方面提出两大重要内容,一是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加大企业贿赂刑事责任追责力度,调整刑罚用以规避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之现象;二是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本文通过对该草案中上述两方面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阐明了未来公司刑事合规工作中需重点考量的问题,对公司刑事合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提示意义。 4. 外商应了解的中国外汇政策及实务指南 赵宇松 郭婉莹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00年后期,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稳步放宽外汇管理政策,但整体政策体系仍相对严格,相关法规一直在更新完善且纷繁复杂。本文从业内律师的专业视角对我国外汇政策及实务进行概述,主要介绍了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法规体系以及外商在实务中常见的外汇业务,为来华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从业主体对中国外汇政策进行了梳理。 5. 与优先认缴权有关的5条争议解决处理规则 何东闽 郭帅 关于优先认缴权,读完这篇文章,您将了解: 1.先缴权是否=等比例增资权? 2.优先认缴权中的“优先”是什么意思? 3.什么情况下,注册资本增加不适用优先认缴权制度? 4.抽逃出资是否计入实缴出资? 5.股东能否承继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份额? 6. 如何打造公司的品牌名片 郭婉莹 品牌通常指消费者对公司及其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在商业经济高度发达,知识产权保护的号角反复被吹响的今天,鲜有公司仍不知晓“品牌的力量”。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有不少公司对如何打造自己公司的品牌存在一些误区和困惑。本文谨从知识产权执业律师的视角,概括介绍商标、宣传语和产品包装等标识类“品牌名片”,作为“打造公司品牌名片的实例与建议”这一系列专题的开篇。 7.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关注清单 杜帅 文本旨在结合《办法》以及对本领域已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的解读协助涉足AIGC领域及其应用研究的企业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足的数据风险要点,包括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爬取、数据清洗、开源数据集的使用、数据标注、数据共享、数据出境、数据生成、数据不侵犯知识产权等方面,并给出合规方向的建议。 8.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林琳琳 破产撤销权作为破产法的主要制度之一,对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有重大意义。本文围绕和规定,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情形,行使期限以及权利行使的主体三大方面,将法律文本中的要件拆解为具体条件进行逐一分析,为读者讲解破产撤销权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规则。 阅读完整版请扫码查看
- 《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十一期发布!
盛夏蝉鸣,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11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七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世界银行合规调查与制裁解禁实务研究(四)——共谋行为解构与中国案例 郑丹妮 2022财年,在世行资格暂停与除名办公室审理的案件中,共谋行为约占应制裁行为的20%。中国公司及个人在竞标世行项目的过程中存在构成共谋行为的较高风险,哪怕是高级知识分子亦不例外。但是,对世行制裁机制的充分了解与运用,有助于提前规避风险及事后最大程度地降低不利影响。本文针对共谋行为的概念进行解构,并介绍了中国近年的实务案例。 2. 北京四中院关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之十件典型案例的汇总(下) 杨柳青 2022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执行案件”之十件典型案例。本文汇总了剩余五个典型案例:6. 某能源有限公司与某空调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7. 某保险股份公司与某国际集团、某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8. 某有限公司与吴某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商业法庭裁定书执行一案;9. 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瑞士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10. 某私人有限公司与某投资控股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3. 试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理解与适用(上) 赵振 郝甜 沙桐 尽管《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条文未明确表明不存在仲裁协议为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但学理和司法实践通常都认可若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以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受案法院应当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在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问题上,根据《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仅约定了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有可能被认定为该约定的准据法无法用来确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为谨慎起见,建议当事人在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之外,还需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4. 当事人在中国是否有权单独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林慕娟 边桐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仲裁作为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已经受到了广泛的认可。然而,实践中存在诸多情形导致申请人无需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情形。在此情形下,能否在中国法院仅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而不申请执行,系属于被申请人惯常提出的一项抗辩事由。本文将从《纽约公约》的解释、中国国内法及司法实践,并结合笔者实操经验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5.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攻”与“防” 李露 “因本协议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至XXX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类似约定在申请仲裁之前,当事方应当首先进行协商或调解等程序的条款,包括协商+仲裁、协商+调解+仲裁、调解+仲裁等多种形式,被称为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看似平平无奇的约定,却经常成为败诉方撬动撤销仲裁裁决的武器。近期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再次对该问题做了深入分析和阐述。厘清该问题,有助于当事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采取更有效率和有针对性的“攻”与“防”措施。 6. 从案例看投资人在开曼公司行使回购权的潜在障碍(下) 王东 在红筹项目中,境外交易文件通常会包含投资人的回购权条款。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价款的计算方法、回购程序、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以及在公司资金不足时的应对措施。作为投资人最后的退出途径之一,回购条款的内容通常较为复杂,考虑周全。在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投资人能否成功退出将取决于回购条款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最近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审理的一起红筹架构回购案件,对回购权条款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7. 电子证据开示在中国跨境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中) 李岚 陈霦 刘峻佐 在上篇中,我们提到了证据开示的参考模型(EDRM)和证据开示的范围。在面对跨境争议解决涉及不同司法体系、语言障碍、数据法规差异等特殊需求和挑战的背景下,对于证据文件开示的全面而详细的安排也至关重要。此外,在解决跨境争议中,特别是涉及中国大陆当事方的案件中,我们需要关注中国的一系列重要法规,包括《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些法规对于中国境内数据的处理和传输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对于涉及外国司法机构(如美国、英国或离岸法院)的跨境诉讼构成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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