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违约的认定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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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
1、撤销权的定义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2、《民法典》施行后,合同可撤销的5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
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债务履行问题,民法典中设有“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三种不同制度规定,其中,“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为民法典新增条款。通过本次培训,共同探讨什么是第三人履行?什么是债务加入?法律概念是什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代付属于第三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 1、什么是第三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
一、受理公告 2022年9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肇庆市高要区东华纸业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9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 19破 96号公告,指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图为受理公告 二、债权申报通知 为保障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718页) 当事人在违约发生后协商确定的违约金一般不得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当然,如果当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包括“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即出资期限利益) 新 《公司法》 施行前,对于在执行案件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出于保护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包括“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即出资期限利益) 新 《公司法》 施行前,对于在执行案件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出于保护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包括“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即出资期限利益) 新 《公司法》 施行前,对于在执行案件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出于保护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包括“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即出资期限利益) 新 《公司法》 施行前,对于在执行案件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出于保护
1、撤销权的定义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2、《民法典》施行后,合同可撤销的5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
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债务履行问题,民法典中设有“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三种不同制度规定,其中,“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为民法典新增条款。通过本次培训,共同探讨什么是第三人履行?什么是债务加入?法律概念是什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代付属于第三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 1、什么是第三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什么是债务加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债务加入】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
一、受理公告 2022年9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肇庆市高要区东华纸业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9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 19破 96号公告,指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图为受理公告 二、债权申报通知 为保障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管理人债权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债权申报时间 1.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资料接受现场提交。 管理人接受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库存向四家公司供货。在交易往来过程中,甲公司与A、B、C、D四家公司积累了大量货款未结算。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载明:甲公司和美车饰合作2年时间,因老款账款拖欠太久,现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库存向四家公司供货。在交易往来过程中,甲公司与A、B、C、D四家公司积累了大量货款未结算。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载明:甲公司和美车饰合作2年时间,因老款账款拖欠太久,现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库存向四家公司供货。在交易往来过程中,甲公司与A、B、C、D四家公司积累了大量货款未结算。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载明:甲公司和美车饰合作2年时间,因老款账款拖欠太久,现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库存向四家公司供货。在交易往来过程中,甲公司与A、B、C、D四家公司积累了大量货款未结算。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载明:甲公司和美车饰合作2年时间,因老款账款拖欠太久,现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库存向四家公司供货。在交易往来过程中,甲公司与A、B、C、D四家公司积累了大量货款未结算。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载明:甲公司和美车饰合作2年时间,因老款账款拖欠太久,现
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正常和合理的补偿,关键在于买卖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 1.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 (1)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条 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第三条规定,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为: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2.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对将房
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部分人会约定将共同所的房屋归属其中的一方,那么,这种约定到底有效还是无效呢? 今天,让我们来看几个法院的真实判例,读完您就全明白了: ▌一、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时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周凤珠与周春海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