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iCourt法律实务作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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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作者名称: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文章数量:共 26 篇法律实务文章
  • 当前展示:15 篇文章

内容领域

该作者的文章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多个领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实务参考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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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iCourt 法律实务资源中心发布的专业文章,共 26 篇,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作者文章列表

恶意违约的认定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新公司法对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规则的影响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

新公司法对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规则的影响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

新公司法对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规则的影响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

新公司法对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规则的影响

一、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则 (一)新 《公司法》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 (二)对比 1.出台前——加速到期仅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

撤销权

1、撤销权的定义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2、《民法典》施行后,合同可撤销的5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加入

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债务履行问题,民法典中设有“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三种不同制度规定,其中,“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为民法典新增条款。通过本次培训,共同探讨什么是第三人履行?什么是债务加入?法律概念是什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代付属于第三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 1、什么是第三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

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

一、受理公告 2022年9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肇庆市高要区东华纸业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9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 19破 96号公告,指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图为受理公告 二、债权申报通知 为保障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

签订怎样的文书可“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

签订怎样的文书可“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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