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争议起诉必备材料指南
8月11日,我们发布了《永永普法|那些困惑的法律事儿,您说我来答!》,推文发出后,收到了不少群众的积极反馈,其中有群众问到了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这一问题。这类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且关系到大家的切身权益,我们特地撰写此文,先为大家介绍纠纷发生后的优先解决方式,再详细解析起诉所需材料,希望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帮助。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难免会出现到期不还款等纠纷。当纠纷发生时,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平和的方式解决: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直接协商,坦诚沟通还款计划、期限等细节,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遇阻,也可邀请双方都信任的中间人或社区调解组织介入调解,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化解矛盾。这些方式不仅能节省时间和精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双方的关系。 如果经过多次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准备齐全相关材料是顺利推进诉讼的关键。以下为你详细解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所需的材料: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在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常必要,这有助于在后续诉讼中准确确定被告身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同时,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名称变更情况:若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以便法院准确认定诉讼主体。 夫妻共同被告情况:如果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还应提交夫妻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用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担保人情况: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若担保人是法人,应提供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以明确担保人的责任。 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制作证据清单:为了方便案件审理,最好制作证据清单。清单上应详细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页码。 债权凭证: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这些凭证能够直接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 款项交付凭证: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以证明出借人已经按照约定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若主张现金交付,应提供借条、收条等对方认可款项收到的证据,同时可能需要对现金交付的原因、资金来源、支付细节等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 其他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如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这些证据可以从侧面印证借贷关系的存在。 担保相关证据: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涉及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如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也应一并提供。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以明确担保的具体情况和效力。 资金来源证明:在一些案件中,应尽量提供相应征信报告等证明资金并非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据,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三、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需要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详细载明起算日及截止日期以及利息计算标准等。这样在法官询问时,能够清晰准确地回答,避免因慌乱而影响诉讼效果。例如,明确借款本金为多少,按照何种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从借款日到起诉日一共经过了多少时间,从而得出具体的利息数额。 四、诉讼时效证明 催收相关证据: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等,以及催收意思到达对方主体的身份证明,这些可以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了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还款承诺: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同时表明债务人对债务的认可和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
- 民间借贷争议起诉必备材料指南
8月11日,我们发布了《永永普法|那些困惑的法律事儿,您说我来答!》,推文发出后,收到了不少群众的积极反馈,其中有群众问到了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这一问题。这类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且关系到大家的切身权益,我们特地撰写此文,先为大家介绍纠纷发生后的优先解决方式,再详细解析起诉所需材料,希望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帮助。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难免会出现到期不还款等纠纷。当纠纷发生时,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平和的方式解决: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直接协商,坦诚沟通还款计划、期限等细节,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遇阻,也可邀请双方都信任的中间人或社区调解组织介入调解,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化解矛盾。这些方式不仅能节省时间和精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双方的关系。 如果经过多次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准备齐全相关材料是顺利推进诉讼的关键。以下为你详细解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所需的材料: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在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常必要,这有助于在后续诉讼中准确确定被告身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同时,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名称变更情况:若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以便法院准确认定诉讼主体。 夫妻共同被告情况:如果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还应提交夫妻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用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担保人情况: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若担保人是法人,应提供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以明确担保人的责任。 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制作证据清单:为了方便案件审理,最好制作证据清单。清单上应详细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页码。 债权凭证: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这些凭证能够直接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 款项交付凭证: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以证明出借人已经按照约定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若主张现金交付,应提供借条、收条等对方认可款项收到的证据,同时可能需要对现金交付的原因、资金来源、支付细节等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 其他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如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这些证据可以从侧面印证借贷关系的存在。 担保相关证据: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涉及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如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也应一并提供。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以明确担保的具体情况和效力。 资金来源证明:在一些案件中,应尽量提供相应征信报告等证明资金并非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据,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三、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需要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详细载明起算日及截止日期以及利息计算标准等。这样在法官询问时,能够清晰准确地回答,避免因慌乱而影响诉讼效果。例如,明确借款本金为多少,按照何种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从借款日到起诉日一共经过了多少时间,从而得出具体的利息数额。 四、诉讼时效证明 催收相关证据: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等,以及催收意思到达对方主体的身份证明,这些可以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了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还款承诺: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同时表明债务人对债务的认可和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
- 打工人必看!这些法律权益让你假期更有底气!
亲爱的打工人,五一劳动节快乐! 在这个属于我们的节日里,除了享受假期,更要了解法律赋予的“硬核权益”!今天就来盘一盘那些“关键时刻能救急”的劳动法知识,助你职场不踩坑! 加班费怎么算? 五一加班的小伙伴注意啦!根据规定: 工作日加班:工资 ≥ 150% 休息日加班(如调休的周末):工资 ≥ 200%(若未补休) 法定节假日加班(如五一当天):工资 ≥ 300% 划重点:加班费必须用货币支付,不能以调休代替节假日加班费哦! 工作时间与休假权益 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4小时,且必须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天。 带薪年假:工作满1年可享5天,满10年10天,满20年15天!单位不安排需支付3倍日工资。 女性专属福利: 产假≥90天,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 痛经假:凭医院证明可休12天(部分地区如陕西、浙江已落实)。 五险一金,你的“护身符” 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赖账可向劳动部门举报,逾期不缴将加收滞纳金。 工伤维权: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费全额报销,工资照发,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高温津贴:夏天的“续命钱” 35℃以上露天作业或33℃以上室内工作,企业必须发津贴! 北京:6-8月,室外≥180元/月,室内≥120元/月。 上海:6-9月,每月200元。 维权姿势要get√ 遇到欠薪、非法辞退、社保纠纷怎么办 协商调解:首先,尝试与企业进行协商,了解拖欠工资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如果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申请调解。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联合起来推选出代表进行协商,并注意保存协商记录作为证据 寻求工会或第三方协助: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工会或第三方机构的协助,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住:孕期、工伤医疗期内,单位不得随意辞退你! 温馨提示 签订合同时,务必确认试用期≤6个月,且书面约定工资、工时等条款。如果权益受损,法律永远是咱打工人最硬的底气! 祝大家五一快乐,劳有所得,假有所乐! 转发给身边的“打工人”,权益保护,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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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打工人,五一劳动节快乐! 在这个属于我们的节日里,除了享受假期,更要了解法律赋予的“硬核权益”!今天就来盘一盘那些“关键时刻能救急”的劳动法知识,助你职场不踩坑! 加班费怎么算? 五一加班的小伙伴注意啦!根据规定: 工作日加班:工资 ≥ 150% 休息日加班(如调休的周末):工资 ≥ 200%(若未补休) 法定节假日加班(如五一当天):工资 ≥ 300% 划重点:加班费必须用货币支付,不能以调休代替节假日加班费哦! 工作时间与休假权益 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4小时,且必须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天。 带薪年假:工作满1年可享5天,满10年10天,满20年15天!单位不安排需支付3倍日工资。 女性专属福利: 产假≥90天,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 痛经假:凭医院证明可休12天(部分地区如陕西、浙江已落实)。 五险一金,你的“护身符” 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赖账可向劳动部门举报,逾期不缴将加收滞纳金。 工伤维权: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费全额报销,工资照发,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高温津贴:夏天的“续命钱” 35℃以上露天作业或33℃以上室内工作,企业必须发津贴! 北京:6-8月,室外≥180元/月,室内≥120元/月。 上海:6-9月,每月200元。 维权姿势要get√ 遇到欠薪、非法辞退、社保纠纷怎么办 协商调解:首先,尝试与企业进行协商,了解拖欠工资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如果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申请调解。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联合起来推选出代表进行协商,并注意保存协商记录作为证据 寻求工会或第三方协助: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工会或第三方机构的协助,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住:孕期、工伤医疗期内,单位不得随意辞退你! 温馨提示 签订合同时,务必确认试用期≤6个月,且书面约定工资、工时等条款。如果权益受损,法律永远是咱打工人最硬的底气! 祝大家五一快乐,劳有所得,假有所乐! 转发给身边的“打工人”,权益保护,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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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借款,两头收息?此类行为不合法!
在法律的殿堂里,每一件案例都是一块基石,共同构筑起公平与正义的巍峨大厦;法官作为这座大厦的守护者与诠释者,他们的每一声锤响、每一句判决,都蕴含着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公正的执着追求。 本院公众号特别开辟《入库案例法官说》专栏,聚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由资深法官对经典案例背后的法律原理进行深入剖析,以更加直观的方式感受法律的威严与温情,从中汲取宝贵的法律智慧和实践经验。 本期入库案例 重庆某小贷公司诉重庆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103-002) 2012年11月23日,重庆某置业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与重庆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300万元(币种下同);期限90天;月利率15‰,若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以提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准,逾期罚息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邀请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贷款业务,为甲方提供贷款基本资料、贷款抵押品估价等咨询服务,使甲方融资成功;融资成功后,甲方同意在贷款期内向乙方缴纳服务费总额78万元,超过首次约定贷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标准以贷款金额为标的,每月按20‰收取咨询服务费。同日,某小贷公司向某置业公司支付1300万元,某置业公司当即向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赵某某支付咨询服务费45.5万元。其后,某置业公司陆续向某小贷公司、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支付508.16万元。2015年6月24日,因某置业公司在前述借款到期后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某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某小贷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得扰乱金融监管秩序。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系某小贷公司设立,赵某某既是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也是某小贷公司出纳,其收到咨询服务费后最终将钱款转入某小贷公司账户,某小贷公司做账时将每月收取的钱款分别做成利息与咨询费,本案实际年利率达到42%。某小贷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利用其在放贷业务中的优势地位,采取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法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某小贷公司设立关联公司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符合民法典精神及规范金融秩序的要求。遂判决:确认某小贷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254.50万元及利息,已付利息508.16万元予以抵扣(其他判项略)。 法条链接 、(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第两百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永川法院2024-12-19 - 永永惠企┃“背靠背”条款无效!永川法院依法保护中小企业权益
长期以来,部分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的合同关系中,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置“背靠背”条款,将自身与第三方交易的风险转嫁给中小型企业,严重损害了中小型企业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了有效遏制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正式发布了,明确宣告了“背靠背”条款的无效性。这不仅是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更是对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坚定维护。在此,永川法院精选两起判决“背靠背”条款无效的案例向公众发布,旨在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标杆作用,明确司法态度与法律导向,通过司法裁判的公开透明和典型案例的广泛宣传,有效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一 上家给钱才付款?法院:“背靠背”条款不是挡箭牌! 【基本案情】 甲建设公司与乙建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内容为某小区车库、屋面等需要做防水的部位。其后,乙建材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双方已对案涉工程完成结算,但甲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故乙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5.6万元。 庭审中,甲建设公司辩称:双方所签《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有“背靠背”条款,当前付款条件不成就,故请求驳回乙建材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乙建材公司与甲建设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公司,施工内容为某小区防水工程;支付工程款前提条件是某房地产公司付款到甲建设公司,甲建设公司收到乙建材公司足额的有效的发票以及加盖乙建材公司财务章的付款申请。2020年1月16日,双方进行了案涉项目的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158.1万元。甲建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2.5万元,剩余工程款35.6万元。审理中,双方均陈述,案涉工程2017年下半年完成交付,现质保期已届满。甲建设公司陈述其已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全部工程款,案涉工程总结算金额20312.2万元,质保金为609.3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双方约定的以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工程款作为支付分包工程款条件的条款,实质上属于“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本案中,甲建设公司陈述其已经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除质保金外的其余全部工程款,虽然甲建设公司举示了证据证明某房地产公司还未向其退还质保金,以此辩称其向乙建材公司退还质保金的条件还未成就,但根据其提交民事起诉状可以看出,其与发包方之间结算的总工程款为20312.2万元,质保金为609.3万元,而本案案涉工程总款仅为158.1万元,其中质保金仅为7.9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向甲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远超本案案涉工程款,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甲建设公司本案案涉工程总款158.1万元,现甲建设公司无证据证明某房地产公司还未向其支付本案案涉工程款质保金7.9万元,故本院推定案涉质保金的退还条件也已经成立。因此,甲建设公司应当向乙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3.6万元。 案例二 公司以“背靠背”条款为由拒付货款,法院判决认定该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某通风设备公司诉称:某通风设备公司与某精工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内容为某工厂项目通风器部分。其后,某通风设备公司完成通风器安装,双方已对案涉工程完成结算,但某精工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某通风设备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某精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8万元。 某精工公司辩称:双方所签《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有“背靠背”条款,当前付款条件不成就,故请求驳回某通风设备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某通风设备公司与某精工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内容为某工厂项目通风器部分;支付工程款前提条件是整体项目验收合格(最迟不超过通风器分项验收合格后180日)后15日内,并主合同(某精工公司与业主合同)回款至95%,某精工公司向某通风设备公司付至工程价款的95%。2021年10月10日,根据《专业分包完工验收单》,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52.8万元。某精工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27.4万元,扣除质保金17.6万元(未到期),剩余工程款7.8万元。审理中,某精工公司陈述因其在业主方的收款比例仅为92.85%,该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陈述业主方未向其付款的原因系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精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双方约定的以整体项目验收合格并主合同付款95%、分包合同付至95%条件的条款,实质上属于“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本案中,某精工公司与业主方之间系因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导致付款障碍,但该障碍不应当成为某精工公司拒绝向某通风设备公司付款的理由,且某精工公司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某通风设备公司造成,因此,某精工公司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某通风设备公司要求某精工公司支付工程款7.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一般出现在建筑行业中,其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付款,当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无须支付款项,其核心内容是将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与总承包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相关联,本质上属于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关于风险负担的约定。“背靠背”条款实质是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移给供应链中的下游供应商和施工方,然而,这些供应商和施工方,多为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也难以掌握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合同履行的情况。这种不平等的信息和谈判地位,对于诚信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而言,并不公平。 2024年8月27日,(以下简称《批复》)正式发布,该《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充分保障了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永川法院开庭排期安排表(2024.9.23-9.27) 永永新“枫”┃诉前鉴定加“诉”度 开辟解纷快车道 任职谈话映初心 奋楫争先启新程 |永川法院召开新选任干部集体谈话会
- 那个被家暴的孩子,后来怎样了?
“妈妈,爸爸和阿姨经常打我,我全身都是伤,你来接我好不好?” “好!” 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判决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并向有家暴行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与汪某某(男)曾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大女儿小翌由女方直接抚养,二女儿小煜由男方直接抚养,且互不支付抚养费用。小煜与生父汪某某及继母唐某生活期间,多次因琐事遭两人用藤条、衣架等工具殴打,身上多处受伤。后生母王某某只得将小煜接至云南生活,现小翌、小煜均已在云南曲靖上职校。王某某遂向法院诉请直接抚养小煜,并要求汪某某支付抚养费。 处理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时约定小煜由汪某某抚养,但汪某某在抚养小煜的过程中存在殴打、罚跪、使用不文明语言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经询问小煜,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在云南生活,王某某亦有抚养能力,故判决支持变更小煜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教育,汪某某从2023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小煜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王某某、汪某某各承担一半。同时,法院向汪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法官说法 父母本应是子女最亲近的人,家庭本应是孩子最温暖的港湾,重组家庭中因亲子关系的错位和磨合,可能产生更复杂的问题、更尖锐的矛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父亲汪某某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依法及时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更好地履行抚养职责,督促其提升责任意识,当合格家长,同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用爱筑起最温暖的港湾,为未成年人创造一片美好的成长蓝天。
永川法院民一庭2024-05-20 - 那个被家暴的孩子,后来怎样了?
“妈妈,爸爸和阿姨经常打我,我全身都是伤,你来接我好不好?” “好!” 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判决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并向有家暴行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与汪某某(男)曾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大女儿小翌由女方直接抚养,二女儿小煜由男方直接抚养,且互不支付抚养费用。小煜与生父汪某某及继母唐某生活期间,多次因琐事遭两人用藤条、衣架等工具殴打,身上多处受伤。后生母王某某只得将小煜接至云南生活,现小翌、小煜均已在云南曲靖上职校。王某某遂向法院诉请直接抚养小煜,并要求汪某某支付抚养费。 处理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时约定小煜由汪某某抚养,但汪某某在抚养小煜的过程中存在殴打、罚跪、使用不文明语言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经询问小煜,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在云南生活,王某某亦有抚养能力,故判决支持变更小煜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教育,汪某某从2023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小煜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王某某、汪某某各承担一半。同时,法院向汪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法官说法 父母本应是子女最亲近的人,家庭本应是孩子最温暖的港湾,重组家庭中因亲子关系的错位和磨合,可能产生更复杂的问题、更尖锐的矛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父亲汪某某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依法及时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更好地履行抚养职责,督促其提升责任意识,当合格家长,同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用爱筑起最温暖的港湾,为未成年人创造一片美好的成长蓝天。
永川法院民一庭2024-05-20 - 那个被家暴的孩子,后来怎样了?
“妈妈,爸爸和阿姨经常打我,我全身都是伤,你来接我好不好?” “好!” 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判决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并向有家暴行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与汪某某(男)曾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大女儿小翌由女方直接抚养,二女儿小煜由男方直接抚养,且互不支付抚养费用。小煜与生父汪某某及继母唐某生活期间,多次因琐事遭两人用藤条、衣架等工具殴打,身上多处受伤。后生母王某某只得将小煜接至云南生活,现小翌、小煜均已在云南曲靖上职校。王某某遂向法院诉请直接抚养小煜,并要求汪某某支付抚养费。 处理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时约定小煜由汪某某抚养,但汪某某在抚养小煜的过程中存在殴打、罚跪、使用不文明语言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经询问小煜,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在云南生活,王某某亦有抚养能力,故判决支持变更小煜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教育,汪某某从2023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小煜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王某某、汪某某各承担一半。同时,法院向汪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法官说法 父母本应是子女最亲近的人,家庭本应是孩子最温暖的港湾,重组家庭中因亲子关系的错位和磨合,可能产生更复杂的问题、更尖锐的矛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父亲汪某某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依法及时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更好地履行抚养职责,督促其提升责任意识,当合格家长,同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用爱筑起最温暖的港湾,为未成年人创造一片美好的成长蓝天。
永川法院民一庭2024-05-20 - 那个被家暴的孩子,后来怎样了?
“妈妈,爸爸和阿姨经常打我,我全身都是伤,你来接我好不好?” “好!” 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判决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并向有家暴行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与汪某某(男)曾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大女儿小翌由女方直接抚养,二女儿小煜由男方直接抚养,且互不支付抚养费用。小煜与生父汪某某及继母唐某生活期间,多次因琐事遭两人用藤条、衣架等工具殴打,身上多处受伤。后生母王某某只得将小煜接至云南生活,现小翌、小煜均已在云南曲靖上职校。王某某遂向法院诉请直接抚养小煜,并要求汪某某支付抚养费。 处理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时约定小煜由汪某某抚养,但汪某某在抚养小煜的过程中存在殴打、罚跪、使用不文明语言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经询问小煜,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在云南生活,王某某亦有抚养能力,故判决支持变更小煜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教育,汪某某从2023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小煜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王某某、汪某某各承担一半。同时,法院向汪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法官说法 父母本应是子女最亲近的人,家庭本应是孩子最温暖的港湾,重组家庭中因亲子关系的错位和磨合,可能产生更复杂的问题、更尖锐的矛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父亲汪某某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依法及时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更好地履行抚养职责,督促其提升责任意识,当合格家长,同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用爱筑起最温暖的港湾,为未成年人创造一片美好的成长蓝天。
永川法院民一庭2024-05-20 - 那个被家暴的孩子,后来怎样了?
“妈妈,爸爸和阿姨经常打我,我全身都是伤,你来接我好不好?” “好!” 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判决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并向有家暴行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与汪某某(男)曾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大女儿小翌由女方直接抚养,二女儿小煜由男方直接抚养,且互不支付抚养费用。小煜与生父汪某某及继母唐某生活期间,多次因琐事遭两人用藤条、衣架等工具殴打,身上多处受伤。后生母王某某只得将小煜接至云南生活,现小翌、小煜均已在云南曲靖上职校。王某某遂向法院诉请直接抚养小煜,并要求汪某某支付抚养费。 处理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时约定小煜由汪某某抚养,但汪某某在抚养小煜的过程中存在殴打、罚跪、使用不文明语言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经询问小煜,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在云南生活,王某某亦有抚养能力,故判决支持变更小煜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教育,汪某某从2023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小煜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王某某、汪某某各承担一半。同时,法院向汪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 法官说法 父母本应是子女最亲近的人,家庭本应是孩子最温暖的港湾,重组家庭中因亲子关系的错位和磨合,可能产生更复杂的问题、更尖锐的矛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父亲汪某某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依法及时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更好地履行抚养职责,督促其提升责任意识,当合格家长,同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用爱筑起最温暖的港湾,为未成年人创造一片美好的成长蓝天。
永川法院民一庭2024-05-20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023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特筛选2023年度审结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引发劳动争议等内容,希望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全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渝西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建设主城都市新区强区、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中展现司法担当。 目录 01、重庆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02、张某龙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03、某电器公司诉李某某劳动争议案 04、魏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 05、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06、唐某全与某服装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07、张某银与某中医公司永川中医诊所劳动争议纠纷案 08、周某与重庆某天然气公司劳动争议案 09、樊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10、周某与某纸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01、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与唐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未约定经济补偿,应当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不完善,劳动者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仍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2.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存在违约。但是,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然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公开化,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故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负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之后,劳动者才能从事竞业活动。 【基本案情】 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主要从事专升本培训及招生业务,唐某某在该公司担任区域校长职务,案外人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存在专升本培训及招生等竞争业务。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与唐某某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唐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10万元,但没有约定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应当支付唐某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数额。2021年1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没有支付唐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2年1月起,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重庆某公司专升本报名招生及培训信息,2022年4月重庆某公司为唐某某参加社保。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在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前,依法不能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与唐某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完善,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也没有向唐某某支付经济补偿,唐某某可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依法向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主张补偿,也可以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从事竞业活动。唐某某因而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唐某某向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张某龙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了因个人原因辞职的申请,但有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借助开具离职证明的条件要求劳动者提交自愿离职的申请,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应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以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张某龙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人力资源公司拟将张某龙调岗至外地,张某龙不同意,某人力资源公司遂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经多次磋商,张某龙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某人力资源公司遂于2022年7月31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载明系张某龙个人原因解除,张某龙并于2022年8月1日向公司提交了因个人原因辞职的申请。张某龙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仲裁后不服起诉来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张某龙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龙虽然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实质是公司提出解除后,与张某龙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张某龙经济补偿7000元。 03、某电器公司与李某某劳动合同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调岗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行为,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且没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电器公司在公司内网上对《奖惩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进行了公示。2019年3月起,李某某到某电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2年3月3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调岗事项等事宜。2022年7月26日,某电器公司发现李某某业绩较差,将其调至其他岗位,李某某拒绝,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某一直拒到新岗位工作。2022年11月10日,某电器公司以李某某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旷工行为违反《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为由,向李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权,明确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劳动者的个人能力有权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若非特殊情况,劳动者应当予以服从。李某某作为某电器公司的销售人员,长期没有销售业绩,足以证明李某某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调岗。李某某不服从安排,经公司多次催告均拒绝到新岗位工作,连续旷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遂判决某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04、魏某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案 【裁判要旨】 尚未取得大学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作为成年人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见习协议书》中包含了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周期、上下班时间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约定劳动者取得毕业证书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魏某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约定魏某某的见习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23年7月10日,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同年8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同年9月,公司认为魏某某业绩不达标不同意转正,18日,魏某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魏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9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魏某某在2023年5月22日入职时虽未取得学历证书,但魏某某系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劳动者资格,故其与某建筑公司从2023年5月22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遂判决某建筑公司与魏某某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 05、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与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约定的协议,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否则,该规定或者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履职争议转化为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纠纷,用违约责任代替履职赔偿,以达到转嫁商业经营风险的目的,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基本案情】 唐某某是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的区域校长,负责区域校区专升本市场招生和运营管理工作,双方于2020年12月签订2021年度目标责任书,约定区域校区的校长工资、单位社保、课时费、场地租金、市场经费等公司运营费用占比16.5%,节约费用由区域校长分配,超出费用由区域校长承担。唐某某2021年度完成业绩600余万元,按照约定费用支出不应超过100余万元,实际费用支出140余万元,超支40余万元,其中校长工资20余万元。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经仲裁后,起诉要求唐某某支付超支费用。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在担任区域校长期间完成业绩600余万元,工资收入20余万元,按照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的理由,唐某某需向公司支付运营费用40余万元显然有失公允。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将其经营风险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转嫁给唐某某,旨在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唐某某的合法权利,该约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遂判决驳回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06、唐某全与某服装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身是一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目的是引导、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应实质审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唐某全入职某服装加工厂担任厂长,负责生产、安全、现场管理、员工管理、人事招录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6日,唐某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某服装加工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该委驳回唐某全的仲裁请求,唐某全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全系某服装加工厂厂长,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虽然其不能代表该厂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可以向该厂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再由该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未向该厂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对该厂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有过错,遂判决不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07、张某银与某中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仲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用人单位注销等主体变更的情形,仲裁委对此未予注意,径行裁决,导致仲裁裁决确认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错误。该情况下,案件诉至法院,法院以用工主体注销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起诉后,原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就合法的用工主体另行申请仲裁。 【基本案情】 张某银系某中医公司永川分公司职工,以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发放工资等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分公司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该委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6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确认张某银与某中医公司永川分公司从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某中医公司永川分公司支付张某银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的工资13646元。张某银不服该仲裁裁决,但由于某中医公司永川分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已注销,遂以某中医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释〔2000〕18号)第三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仲裁裁决作出时,某中医公司永川中医诊所已经注销,但仲裁裁决仍裁决由某中医公司永川中医诊所承担责任,属于主体资格错误,张某银以此径行起诉某中医公司,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应予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后,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就适格主体另行申请仲裁。据此,本院裁定驳回张某银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08、周某与重庆某天然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双方在此期间处于双向选择阶段。用人单位在举示合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下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对此应予尊重。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5日,周某与某天然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岗位为安全技术员,公司将根据业务进展安排分阶段及年终工作考评。2022年11月20日,公司安排了五位与周某工作上存在交集的同事和领导对其试用期表现进行测评,各测评人分别从思想品德与企业文化的融入度、工作态度、专业技能、责任心、团队合作五方面对周某进行测评并综合评价,周某的测评得分均低于60分,综合评价均为负面。同月23日,公司以周某试用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得分55分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自解除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性的体现。公司事先明确告知周某存在试用期考核,并安排与周某在工作上存在大量交集的人员对周某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客观,该考核方式科学、合理,公司以此认定周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同时,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合作互信的基础,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利于双方长期稳定发展,遂判决驳回周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09、樊某与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义务,反映的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对用人单位没有民事上的债权请求权,因此,由于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和不缴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樊某于2019年2月11日入职某商业公司任门店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11日止。樊某于2022年10月26日申请仲裁,以某商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其实际工资数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2月11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的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差额并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仲裁委不予受理,樊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该规定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从法律关系上讲,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其对用人单位没有民事上的债权请求权,因此,由于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根据规定,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樊某的起诉。 10、周某与某纸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实质是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因工伤而产生后续医疗费的一次性支付结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因此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劳动者再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次手术医疗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纸业公司从事废纸打包工作。2021年3月24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并住院治疗。2021年10月22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的受伤性质为工伤。2022年4月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裁决,裁决由某纸业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99807元。某纸业公司按裁决内容履行了支付义务。2022年6月8日,周某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花去医疗费8095.44元。2022年11月24日,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纸业公司支付上述费用。该委不予受理,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工受伤,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工伤,某纸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周某各项费用,其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实质是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因工伤而产生后续医疗费用的一次性支付结算。某纸业公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内容向周某支付了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9807元,双方也因此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周某再次要求某纸业公司支付二次手术医疗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永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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