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 iCourt法律实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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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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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章

仅凭转账凭证能认定为借贷吗

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进行资金往来,已成为人们的首选方式。尤其在熟人之间,碍于情面,口头约定后直接转账的情况十分普遍。然而,当关系破裂、对方拒绝还款时,手中仅有的转账记录能否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铁证”?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既涉及一般规则,又因双方身份关系的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 一、民间借贷成立的两个法定要件 民间借贷成立并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其中

当事人双方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履行不能时能否选择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

前言 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谁都想捂紧钱袋子过日子。然而,面对亲朋关系,难免出现资金周转之需。那么,出借人为了避免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借款,尽最大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往往会与借款人在订立民间借贷的同时,再签订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则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使得债权债务得以消灭。若借款人拒不配合履行合同,当事人则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面对两个合同,当事人能否选择其中一个合

过桥资金、借新还旧与担保剥离:从河南省高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看“实质穿透”原则的适用

摘要:在金融借款业务中,“借新还旧”作为一种常见的贷款重组方式,其法律性质与担保责任认定已有相对明确的规则。然而,当债务人引入第三方过桥资金先行清偿旧贷,再以新贷资金偿还过桥方时,该笔新贷是否仍应被认定为“借新还旧”,在实践中常生争议。 本文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所载案例为引,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审查原则,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实质影响

仅有转账凭证≠借贷关系成立,资金性质举证是关键

张晶(化名)与李亮(化名)系保险公司同事,张晶曾向李亮转账100万元,李亮随后用该款项以家人名义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张晶因此获得佣金7万元。此后,张晶因离职,要求李亮提前办理退保,李亮退保后将所得89万余元全部归还张晶。张晶认为100万元系借款,要求李亮归还剩余10万元及利息,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故张晶将李亮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晶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张晶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

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识别标准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融资租赁之名行金钱借贷之实的“通道业务”或“类信贷业务”。准确识别与区分“租赁”与“借贷”,并非单纯的合同定性问题,其直接影响交易行为的效力评价、权利义务配置与司法保护边界。本文结合司法裁判思路,探讨融资租赁合同性质认定的核心标准、典型特征,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一、区分“租赁”与“借贷”的重要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

“爱情账单” 如何厘清?情侣间的借贷纠纷,法官这样说

编者按: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形式,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规范性不足导致纠纷频发,影响当事人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湖南高院开设“民间借贷一本通”专栏,为群众避坑支招,为市场主体规范交易提供指引,共同守护民间金融领域法治秩序 。 恋爱中的经济往来,总是夹杂着甜蜜与模糊,一句“我先用下,回头还你”,一笔520、1314的特殊转账,藏着心意也可能埋下纠纷。一旦感情生变,昔日

民间借贷合意缺失,诉讼之路是否就此阻断?从一则改变诉讼策略案例看备位诉讼思维与不当得利之诉的实务转换

前 言 在涉及款项支付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因证据不足或法律关系认识偏差,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其中,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却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而陷入困境的情形尤为常见。当此之时,是偃旗息鼓,还是另辟蹊径?近期一则由笔者所在宁人(灵武)律师事务所团队经办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信息已做处理)完整展现了诉讼策略的灵活转换过程:原告在民间借贷之诉遇阻后,及时调整方向,转而以不

民间借贷合意缺失,诉讼之路是否就此阻断?从一则改变诉讼策略案例看备位诉讼思维与不当得利之诉的实务转换

前 言 在涉及款项支付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因证据不足或法律关系认识偏差,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其中,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却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而陷入困境的情形尤为常见。当此之时,是偃旗息鼓,还是另辟蹊径?近期一则由笔者所在宁人(灵武)律师事务所团队经办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信息已做处理)完整展现了诉讼策略的灵活转换过程:原告在民间借贷之诉遇阻后,及时调整方向,转而以不

民间借贷合意缺失,诉讼之路是否就此阻断?从一则改变诉讼策略案例看备位诉讼思维与不当得利之诉的实务转换

前 言 在涉及款项支付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因证据不足或法律关系认识偏差,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其中,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却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而陷入困境的情形尤为常见。当此之时,是偃旗息鼓,还是另辟蹊径?近期一则由笔者所在宁人(灵武)律师事务所团队经办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信息已做处理)完整展现了诉讼策略的灵活转换过程:原告在民间借贷之诉遇阻后,及时调整方向,转而以不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需担责?

鲁法案例【2026】009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杜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徐某借款60万元,赵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二人共同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徐某持有。经查明,徐某出借的60万元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贷款。借款到期后,杜某和赵某均未偿还借款。 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由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赵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