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伙协议》是否可以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拟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作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然而,这类的《合伙协议》、《合作协议》在实务中并不能完全达到用人单位的意图。 通常来说,这类协议的签订系双方自愿签订,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需要着重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 按照《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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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拟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作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然而,这类的《合伙协议》、《合作协议》在实务中并不能完全达到用人单位的意图。 通常来说,这类协议的签订系双方自愿签订,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需要着重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 按照《民法典
引言 2026年6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实施指南》(下称“指南”)。《指南》是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下称“条例”)正式适用前的重要配套文件。 《条例》已于2024年12月13日生效,并将于2027年12月14日起正式适用。其核心规则是:禁止经济经营者将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投放或提供于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市场出口。与《条例》相比,《指南》在原核心规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
目录 案例一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报酬请求权—聂某与某博传媒公司、某佰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例二网约车平台对车辆投保情况未尽到监管义务的,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入诉刘某、王某菊、某科技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网络主播合同到期后无补偿的“竞业限制”格式条款无效—某传媒公司与陈某合同纠纷案案例四用工管理达到较强支配性程度应认定劳动关系—何某峰与某商贸公司确认劳动关
在劳动争议实践中,一个常见且棘手的问题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但并未向用人单位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期,呼和浩特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该案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在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通知的情
前言 近日,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涉外行政处罚复议案引发关注(点击链接查看案件详情)。一名外籍人士持团聚签证合法居住于中国境内,某日在北京市某奶茶店内与朋友聚会交流期间,出于善意临时协助现场人员制作奶茶。办案机关一度依据认定其构成非法就业,作出罚款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代理律师团队介入后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原处罚机关经内部执法审查,在十日内主动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该事件引出涉外执法领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确认劳动关系” 大多是劳动者为维权提出的诉求,但不少用人单位也会面临这样的困惑:当自身权益可能受到影响时,能否主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基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案件具体情况,裁判观点不尽相同。今天,笔者将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梳理核心裁判规则,厘清用人单位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边界与条件。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的诉
A: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过错解除的规定。规定了六种情形,当劳动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实务中,尤其是用人单位,对于适用上述六种情形中任何一种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严格的规定。比如“不符合录用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这些情形,在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基本上都需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能,则存在构成违法
近年来,随着远程办公、异地用工和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的普及,越来越多企业选择把劳动合同从“纸上”搬到“线上”。 早在2020年,人社部办公厅就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发布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更为企业规范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提供了具体路径。 但电子劳动合同并不是“把合同发到群里让员工点个确认”就可以。它的法律效力建立
基本案情 某清洁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黎某为投资人,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干洗、水洗服装、床上用品。2022年1月1日,某清洁服务部与黎某之妻宋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某清洁服务部将劳务发包给宋某,某清洁服务部与宋某所安排的具体从事劳务服务的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支付任何费用、补偿、赔偿等。对于宋某提供的劳务人员,某清洁服务部对其工作不认可时可要求更换;在
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然而,不少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纠纷了解不够深入,或因对纠纷性质未做准确区分,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走了弯路。公司注销后,劳动者该告谁?本文通过典型案例为您解读。 用人单位注销,劳动者可起诉原股东 章利(化名)于2016年9月入职白云商务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经协商一致,章利与白云商务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