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继承的那些事
实践中,继承纠纷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财富的积累和继承方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家庭陷入了继承纷争的泥沼。继承纠纷不仅仅是一场争夺财产的战斗,更是一场家族关系的考验,2023年2月10日,A股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不幸离世,其继承人遗孀周婷和继子郑驹上演了一场遗产争夺大战,双方交战的背后无疑是对杉杉公司的一大创伤。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到亲情、财富、权力和尊严等多重因素,不仅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还会造成家族企业的危机。因此,继承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能够避免亲情的破碎、财产的流失,下面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的小知识。 (一)案例一:(2023)陕0103民初10492号,大致案情为原告甲、乙与被告丙、丁、戊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A与被继承人B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5个子女,为被告丙、原告甲、被告丁、被告戊、原告乙。2008年8月20日A去世,去世时未立遗嘱。2020年2月3日B去世。本案争议为西安市碑林区A和B的共同财产X房屋。被告丁辩称被继承人B去世前留有录音遗嘱,将该房屋给被告丙,根据被告丁提供的录音,并不能体现其辩称内容。被告丙提供的录音并不符合上述录音遗嘱的法定要件,不予采信。故对该房产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甲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原告乙缺乏劳动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甲对该房屋享有20%的份额,原告乙对该房屋享有23%的份额,被告丙、丁、戊各享有19%的遗产份额。 (二)案例二:甲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归自己长子乙,且明确了次子丙不得继承财产,乙与丁婚后生一子戊,一女己。后来乙丁在外出过程中由于车祸当场死亡,死亡时间尚不能确定。不久甲因伤心也去世。丁的母亲庚尚健在。本案中涉及的甲的遗产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乙丁去世,因为是同辈,所以视为同时死亡。那么乙的遗产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即甲、戊、己。同理,丁的遗产由丁母庚、戊、己继承。本案中,甲相继去世,因为甲的遗嘱继承人乙死亡,所以甲的遗嘱不发生效力,按照法定继承执行,由乙、丙继承,但是由于乙死亡了,并且先与甲死亡,所以戊、己代位继承乙的遗产。综上,甲的遗产由丙、戊、己继承。 (三)案例三:甲生有一子乙一女丙,甲一直与乙共同生活,丙与前夫丁育有一女戊,后与己再婚,共同抚养己与前妻的儿子庚,不久丙死亡,丙死亡不久甲相继死亡。本案中涉及甲的遗产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丙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因此按照法定遗嘱分配,丙的遗产由配偶己、父母甲、子女戊和庚,即己、甲、戊、庚。此外,丙死亡后甲相继死亡,并且未留下遗嘱,则按照代位继承,甲的遗产由乙和丙继承,丙死亡因此丙继承的部分由甲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戊。 法条检索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023-09-22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 - 遗嘱的有效形式及效力
大多数人的一生,都在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为家庭积累财产、为社会创造价值,当有一天累了想停下来,蓦然回首,自己奋斗一生所获得的财产如何处置,怎么分配不会引起家庭矛盾,也满足自己的心愿。让老有所依,幼有所靠,这个时候遗嘱的重要性就凸显了。那么遗嘱有哪些形式,怎么样立遗嘱有效呢? 1.何为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即自然人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遗嘱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遗嘱的形式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亲自手写)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立遗嘱时的注意事项 (一)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五)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六)伪造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八)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继承。 (二)遗嘱处置了不属于个人的财产是否有效 如果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处分这部分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是否有效力等级,立怎么样的遗嘱效力最强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和撤回,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四)非婚生子是否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六)遗嘱能否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3-09-15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 - 聚焦中小学校园常见侵权纠纷案例解析
暑假结束,又是一年开学季。新学期,新气象,新的学习征程开启了,学校又恢复了以往的生机。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空间,是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校园安全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近期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校体育馆塌陷事故造成11人师生罹难的悲剧令人痛心,应引起教育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 校园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范围非常广,本文就校园常见的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校园侵权纠纷法律案件进行解析。 1.案例解析 案例一 原告张某在被告宝宝幼儿园就读,原告听从老师安排从教室出来去滑梯处玩耍,通过走廊经过学二班教室门口时,被从学二班教室跑出来要去上厕所的被告王某2撞到头、面部。撞到后,幼儿园未及时通知家长,也未进行任何检查。原告父亲去幼儿园接原告放学回家时,幼儿园老师才简单告诉原告父亲被撞头、面部的事实,当时原告面色苍白、身冒冷汗,并自诉腹痛、恶心伴呕吐数次,左眼疼痛无法睁开。原告父母得知该情况后,立即送至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经医院彩超室许静安排进行腹部彩超未见明显异常;而后在CT室勾国强安排下进行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出血;于是电话咨询脑外科翟秀文医师,建议考虑脑震荡急诊科留观。在此过程中,原告一直恶心呕吐,直到23时30分,再次去脑外科问诊,建议观察,随时就诊。原告于当晚00时30分回家观察。原告在家一直嗜睡,被撞4日后睁开眼后出现复视,经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就诊眼眶T诊断:左眼眶下壁骨折。因病情复杂,原告需进行全麻手术,术后眼眶塌陷后遗症可能性大,后由父母带至北京同仁医院手术,复诊4次。经鉴定达十级伤残。 判决结果 宝宝幼儿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6616.8元。 案例二 原告于某1、被告王某系被告东大洋幼儿园托管儿童,2019年9月27日,原告在被告东大洋幼儿园下楼梯时,因幼儿园缺少防护设施,且楼梯处没有老师引导、防护孩子下楼,致使原告从五层台阶的楼梯上摔下受伤。原告到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448.53元。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做出鉴定,原告于某1左锁骨骨折,其护理期限从受伤之日起为30-60日,原告将东大洋幼儿园和王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东大洋幼儿园下楼梯时摔下楼梯受伤,因幼儿园缺少防护设施,且楼梯处没有老师引导、防护孩子下楼导致,被告东大洋幼儿园在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没有推原告的故意行为,被告王某没有过错,被告王某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王某对于某1有明显的推搡动作,事发地点没有老师引导,亦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于某1摔倒受伤,东大洋幼儿园实行疏导、看管不利,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负主要责任,王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幼儿园承担70%,王某承担30%责任。 案例三 原告及张某科均系郑州大学实验小学在校学生。2020年10月23日,原告及张某科在课间期间休息玩耍时,张艺科推到原告,导致原告门牙掉了半颗。原告受伤后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21冠折漏髓、11牙震荡。治疗计划为:1、21牙活髓切断术后行断管再植;2、若活髓切断术失败则行根尖诱导成形术,时间六个月至两年,待根尖发育完成行根管治疗术;3、11、21牙定期观察复诊;4、21牙建议18周岁以后永久冠修复;5、若后期牙齿脱落,建议后期种植修复。 郑州高新区教育局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处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单,该保单第十条为:“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三百万元”,第十五条为:“附加险每人每年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三十万元”。 原告将张某科、郑州大学实验小学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承担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为25100元。 法院认为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郑州大学实验小学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郑州大学实验小学存在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故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郑州高新区教育局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处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单》,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中每人每年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三十万元。原告的上述损失并未超过该限额,故就原告受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支付。 2.校园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校园侵权纠纷一般发生在学校或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范围内,受害人一般是在学校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此类纠纷案件中,牵涉的责任主体一般较多,可能涉及学生、家长、学校、保险公司及相关第三人,对于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校方责任 1、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三人在教育机构侵权的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针对校园侵权纠纷案件,除了以上责任认定规则,可能还涉及到公平责任原则,具体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作为校方,应重视校园安全建设,具体在以下法律法规中均有对学校保护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校园安全风险防范建议 学校、幼儿园作为特殊的责任主体,不仅承担对未成年人传授知识、塑造品格、滋养灵魂的教育责任,同时负有对学生安全的保护责任,是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和建设,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手段控制风险,综合以上分析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笔者为中小学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安全风险防范: (1) 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完备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书,完善安保设施,重视校舍、体育设施等安全; (2) 日常管理工作中把安全责任放在第一位,提高教师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对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身保护意识; (3)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购买校方责任险,转嫁校园意外风险。 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来讲,日常生活中教育孩子保护自己,尊重和关爱他人,避免伤害别人,减少意外伤害。 总之,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都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不仅需要给予未成年人关爱,也要教孩子学会明是非、遵守规则、明确界限,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使孩子们都能健健康康,度过幸福快乐的宝贵校园时光。
2023-09-15侵权民法社会管理教育和文化教育 - 父母去世留遗嘱,子女如何分割继承的房产?
前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会根据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各方继承人的意愿,将房屋产权判归一方所有,该方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至于房价如何确定,往往会通过协商确定和委托评估确定。如果各方继承人不愿完全占有房屋并折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人民法院只能确定各方占有房产份额。在各继承人对遗产的份额已经明确之后,各继承人之间基于房产便形成按份共有状态。这种状态,如何打破,涉及对房产如何分割。房产被一方持续占用使用,若部分共有人同意分割,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又当如何分割呢? 裁判要旨 原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三种法定分割方法。如何选择分割方法因案而异,总体上应以自愿协商、保证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 基本案情 1、王某膝下育有二子,为王某A和王某B。2020年王某年事已高,留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案涉房屋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平均分割给两个儿子后便于2021年驾鹤西去。 2、王某A和王某B按份继承了案涉房屋,各占1/2的份额。由于王某A已成家,现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B一人居住使用。 3、因王某A独占了王某生前的存款78万元,王某B对此十分不满。故王某A多次和王某B沟通协商案涉房屋的使用问题时,王某B态度强硬,多次拒王某A于门外。 4、王某A认为案涉房屋在两兄弟共有期间一直由王某B单方占有使用,且王某B并未向王某A支付任何费用或与王某A共同管理使用房屋。王某A认为已经失去与王某B共同管理、处置案涉房屋的信任基础,将王某B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5、王某B则表示同意拍卖、变卖案涉房屋,所得价款由双方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6、法院判决将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王某A占有 1/2,王某B占有 1/2,驳回原告王某A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据产权证记载,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由原告王某A、被告王某B各占有1/2份额,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诉讼中,王某A和王某B均确认案涉房屋现由王某B居住使用,即王某A作为按份共有权人之一,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中其占有的份额。双方虽为兄弟关系,但王某A并未在涉案房屋居住,且双方因涉案房屋的继承已产生诉讼纠纷,客观上双方缺乏共同居住使用的可能,故王某A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对共有的案涉房屋请求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王某A主张对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按各自所占案涉房屋的份额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王某B也同意王某A的分割方案。故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准许。 王某B抗辩不能将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支付给王某A,因兄弟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与本案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王某B以王某A尚未支付其欠款为由提出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王XX、张XX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05 民初 5268 号】 实务经验总结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曹纯珂律师 1、实践中,主张对共有物分割的条件及基本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共同共有人可以约定一定期限或条件下不得分割共有物,也可以约定分割,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分割的条件、分割方式以及分配比例等。 (2)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即使共有人之间存在不得分割的约定,但如出现重大理由,也可请求分割。“重大理由”主要是指维持生活支出、医疗、教育等费用支出的事由。如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时,需方可请求分出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3)家庭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家庭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有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等家庭关系,当家庭关系终止时,原家庭成员可请求分割。 2、什么叫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采取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等方式以结束共有关系。共有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情侣关系等。尤其是共同共有,大多是存在于家庭内部。由于夫妻离婚、家庭成员分家析产、继承人分配共有遗产、同居恋人分手等原因,造成需要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各共有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共有房产,分割方式无法协商一致,该如何维权? (1)能否主张占用使用费? 实践中,在继承份额未确定之前,大部分法院对要求该占用共有房产的继承人支付占用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如占用房屋的继承人将继承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的,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要求分割该部分租金。如继承房屋份额确定后,各继承人对房屋系按份共有,其他继承人可以向占用房屋继承人主张占用使用费,占用使用费的标准,法院一般会参考同地段物业的租金标准。 (2)房产长期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却被某一方继承人单独占用,该如何救济? 在不影响共有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物理上的分割后不会减损其价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分割,该种分割方式,实践中法院较少采纳,且对共有物有一定物理分割条件要求。部分共有人如愿意取得共有物,由部分共有人取得共有财产,各方可以根据共有财产的市场价值对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可以协商或评估方式确定。如均主张要求房产,可以就房屋价值协商确认后,进行竞价,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竞价确认的价格向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共有财产不宜分割且各共有人均不愿意接受共有物的情况下,应采用变卖共有物的方法分割,将取得的房屋价款分配给各共有人。对于分割方式,一般建议先协商处理。当各共有人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时,长期协商无果,则建议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方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就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予以分割。但个案中存在较大差异,如案涉房屋系一方共有人唯一住所,对案涉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将有可能对与其关系密切的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实践中,法官亦可根据案件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案涉房屋是否具备现实分割条件。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以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分割------朱X和、朱X锋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4243号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的问题,因本案各方当事人未对分割方式达成协议,朱铁和也不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将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有所减损,故无法对涉案房屋作实物分割。关于折价分割方式,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折价分割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无法进行折价分割。现朱铁和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2、竞价、变价分割------刘X华、刘X红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鲁1082民初1281号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某、卢某某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学府馨苑6号楼二单元403室房屋由原告刘书红继承2/3份额,原告刘X华、刘X苹与被告刘X山分别继承1/12份额,原告龙X霞、龙X帅共同继承1/12份额。现为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竞价处理案涉楼房,楼房归出价高者所有,房屋所有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份额给付其他人差价款。经四轮竞价被告出价440000元,双方均同意房屋作价440000元归被告刘X山所有。 3、折价补偿------陈X琼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26909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讼争的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产权证号为粤(201X)佛禅不动产权第0X号]及其配套车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7号)由原告李X欢及被告陈X琼、陈X冰继承所有,其中李X欢占20/21的产权份额,被告陈X琼、陈X冰各继承1/42的产权份额。现原告与两被告的共有基础已不存在,原告提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愿意向被告陈X琼、陈X冰分别支付23500元的折价款,符合房屋价值,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折价款后,应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两被告各继承1/42的产权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 4、变价分割------张X丽与张X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2民初11385号 本院认为,系争房由原、被告共同购买,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两人,为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均同意系争房归被告所有,故具体分割时,系争房可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以系争房的市场评估价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或贡献大小,故本院按由被告给付原告系争房市场价的50%确定。 5、实物分割------王某1等与王某5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9民初122号 本院认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王某5按份共有605号、606号、202号、301号、104号房屋,现房屋大多由王某5控制,且根据目前的情况,安置房屋在较长时间内均无望取得产权登记手续,保持现有的共有状态,不利于共有权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起诉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20〕21号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023-09-16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 - 搜集出轨证据易触红线的六种情形分析
司法实践中,由于很多受害配偶“不懂法”取不到老公出轨的相关证据,迫于无奈不能将出轨者及第三者送上法庭,不过,也正是如此现在很多受害配偶很不甘心,往往会自行调查取证,或是直接下手收拾出轨者和报复第三者。笔者想从专业的角度来为受害配偶支招,梳理在处理出轨过程有可能会触碰到六种情形下的法律红线: 一、搜集出轨证据在家里装摄像头录像证据合法,但使用针孔摄像、跟踪器或拍摄非公共场所出轨证据可能涉嫌违法: 显而易见,在自家安装监控或摄像机取得配偶与第三者出轨的证据具备合法性的,因为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为了取证而在家中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家是私人领域,法律不会限制当事人在家中的正当自由权利,在实际取证过程中,安装目的在于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出于侮辱、伤害对方,事后也未将视频恶意散播,只是提供给法院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证据,事实上并未侵犯丈夫的个人隐私,而且夫妻一方有权知道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在自己家拍摄的出轨视频既没有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视频为合法证据。 其中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设置拍摄时间,因此尽管拍到出轨视频,但对方在法庭上可能会对拍摄时间提出质疑。有一起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 女方拍摄到丈夫在家中与其他女性发生性行为的视频录音,但对方抗辩系婚前发生的性行为而非婚后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的视频录像。女方申请了对该视频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对该视频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该中心检验,无法确定该视频形成的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本应女方处于不利形势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之后女方向法庭补充了一组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形成时间,包括男方近期照片用以证据视频中男方的体型与离婚诉讼前后时间的外形相仿;网购记录及与客服聊天记录,证明女方曾经给男方购买了视频中出现的贴身品牌衣物;平板电视的资料,表明视频中的平板电视不可能在婚前时期普及;手机资料证据,证明男方在视频中所使用的手机也是在离婚前时间不久生产的等等。女方据此认为该视频应形成于婚后至离婚前之间时间。结合这些证据,尽管不能证明视频具体在哪一天形成,但足以排除男方抗辩的婚前时间。此案可作为对方不认可视频形成时间的一个重要参考。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取证方法,即在车上偷拍、偷录,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发现配偶和第三者在车上有亲密行为,在附近偷偷拍摄,此时车辆在公共场所,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当事人进行这样的拍摄取证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在车内放置录音器材,则要区分该车辆是不是夫妻日常所使用或夫妻共有的车辆,如果是则一般不侵犯隐私,如果在夫妻财产之外的车辆放置录音录像器材,则侵犯隐私。 至于当事人通过针孔摄像头取证,属于法律禁止手段,因此所取得的证据违反证据合法性,证据合法性的意思是说证据的来源一定要合法,针孔隐形摄像头不是市场上公开售卖的普通照相设备,目前国内暂时把它定义为间谍器材。如果用这些设备去取证,一旦证据拿到法庭上,对方律师质证的时候,需要我方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那怎么可能把这个针孔摄像头拿出来?因为是违法的,证据更不会被采纳,浪费了取证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在此提醒大家,出轨证据未来准备上法庭使用,取证的时候一定要用市场公开售卖的普通摄像设备。 二、开房捉奸时报警谎称嫖娼卖淫报案,可能涉及报假警受到行政处罚: 在搜证方面,有一种说法是:如果怀疑丈夫出轨,受害配偶可以在确定出轨方与第三者开房的前提下,报假警举报出轨方嫖娼或卖淫,并在警方出警结束后申请获取录音录像以证明丈夫的出轨行为。实际上,互联网上流传的多起类似事件,均以报假警者被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告终。 所谓为出轨证据报假警,指的是为获取出轨证据报假警,其目的在于获取出轨者和第三者的直接供述,并以此证明出轨事实,为离婚诉讼做铺垫。该说法声称:如果婚姻中被出轨的一方能确认出轨者和第三者正在酒店私会,其可以报警称二人在酒店卖淫嫖娼。警方介入后,势必会在酒店询问出轨者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二人迫于压力,自然不会说自己正从事卖淫嫖娼行为,随即便会承认自己婚外情的事实。由此,被出轨者就可以获取出轨者的供述。 但是,实际情况是虽然警察可以进入宾馆,但受害配偶能跟着警察⼀起进去吗?警察会让受害配偶跟着⼀起进去吗?如果不会的话,受害配偶也没有办法偷拍或者偷录,或者进去之后发现两个⼈也没⼲什么,这确实非常尴尬。所以笔者⼀向不认为这种⽅法是合适的,也从来没有建议当事人⽤这么极端的⽅法取证。 而且,这样看似“有理有据”的“取证行为”,可能还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一行为首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次还有违反《刑法》涉嫌犯罪的可能。如果警察负责任地核实报警人的信息,可能会得出报假警的结论,那么报假警需要承担什么后果?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应从“报假警以获出轨证据”属于典型的“谎报警情”行为,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此外,在一些严重情形下,报假警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果婚姻中被出轨的一方在报假警的同时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主观目的,则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总之,报假警是一项违法行为,多地的案例均表明报假警者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三、散布小三言论,容易侵犯人格权,甚至构成侮辱罪: 有的受害配偶在知晓第三者些许个人信息或拍到些出轨照片后,便在其单位、住址附近利用横幅、传单或言语大肆宣扬,或者网络或手机软件如抖音、微博上曝光第三者信息,出现第三者的名字、居住地址以及照片的,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第三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要求赔礼道歉;若已经给第三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其有权要求赔偿。 还有可能踩到的红线就是涉嫌侮辱罪,侮辱罪须构成“公然”侮辱,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如果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第三者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如在指责第三者的时候,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做出一些极端、过份的事情,亦惑捏造和虚构诽谤小三,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即有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第三者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第三者衣服;给第三者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第三者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因公然侮辱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等等。 实践中关于第三者(含死亡时的近亲属)状告原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向受害配偶索赔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主要原因为受害配偶在维权时对第三者实施了辱骂、殴打、宣扬隐私等行为,由此引发的后果有时会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会审查受害配偶是否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如在(2018)桂1321民初717号中,法院认为:被告莫某作为罗某的配偶,在得知蓝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后与其理论,发生争吵,对其进行辱骂,是对其配偶权的捍卫,并未捏造事实,扩大散播,行为适当,对蓝某的死亡没有构成任何威胁,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存在过错,因而其对蓝某自杀死亡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2020)桂1227民初340号,法院认为原告明知对方有家庭仍与被告丈夫在交往过程中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告的配偶权,同时有悖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原告本身存在过错。被告作为合法妻子,当得知丈夫出轨后,到丈夫住处出面制止丈夫的不忠行为合情合理,但被告对原告使用暴力有失正当性,如被告的暴力行为造成原告损害的应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其使用暴力足以造成其身体受伤,也未能举证证明拍摄其裸露视频并传播到微信群系被告本人或者指使他人所为,其起诉被告侵害其人格权利益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判例来看,法院对受害配偶在维权中对第三者实施的一般辱骂等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的行为,不认为存在过错。但是,受害配偶仍应注意手段与尺度,法院对殴打第三者、宣扬隐私等行为均明确持否定态度。从实务判例来看,也存在众多受害配偶因“捉奸”而闯入他人住宅、损毁财物、侮辱殴打第三者、拍摄裸体视频等,最终遭受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侮辱罪)的案件。 四、为获取出轨证据,侵入第三者住宅合法有可能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若受害配偶已经采取一些手段,如跟踪、打听知道了自己出轨老公和第三者的“家外之家”,在未经得小三的同意前提下,就带人强行闯进小三的家里,这就有可能涉嫌这个罪, 有一起典型的案件,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获取了丈夫与婚外女性的住址后,叫上亲朋好友去“捉奸”。破门进入该女性的住所后,拍摄了其与男方大量的视频和照片,并在该住宅内对二人进行殴打,直到警察及时赶到现场,才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妻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最终判处女方有期徒刑1年,其他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人也一并获刑。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案中,女方等人采取暴力破门的手段,多人同时侵入他人住宅,且侵入后对居住人有控制自由和伤害的行为,已对住宅所有人,特别是居住人的住宅安宁权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受害配偶有证据证明是出轨男人为小三买或租的房子,在敲门后由第三者或其家人亲自开门而进入房屋内,个人认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为查婚外情出轨证据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也是婚外情调查取证过程中最容易越的“雷池”,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遂通过私家侦探对其妻子进行调查。其通过网络搜索到“济南xx商务咨询调查公司”,在2018年3、4月份与于某某约定以10000元的价格委托调查其妻子张某,并先行支付4000元现金。于某某通过“北方骑兵”微信给赵某某发送5、6张张某行踪照片。2018年5月,赵某某委托于某某调取张某的通话记录,2018年5月于某某通过微信将调取的2018年2、3、4月的954条通话记录发送给赵某某,赵某某支付现金13000元。赵某某通过该通话记录找到了安装在其车上的监听器。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要求终止调查,并将尾款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于某某,并多支付了300元。2019年7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无论原配是托朋友或购买到出轨男人和小三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只要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以上则可以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达到上述数量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请受害配偶在搜集证据时多加注意以免获罪。 六、出于愤怒殴打第三者,容易构成治安处罚甚至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伤亡罪; 现实中有时会看到类似受害配偶独自或动员家人朋友一齐“收拾”第三者的视频,拉扯中间怒火中烧,难免不会动手,一动手就没了轻重之分,只要达到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如发生死亡就更为严重了。另外,委托他人帮忙“教训”第三者,仍有可能获罪。根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林某因怀疑其丈夫黄某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林某勇,并称愿意出1000元让林某勇找人教训黄某和李某。林某勇声称平生最痛恨的就是“小三”了,答应帮忙找人,并称要给“小三”李某一点颜色看看,随后便联系到了郭某和朱某。10月4日下午,郭某、朱某联系了林某,由林某指认李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停放点及车牌后,其两人便以搭车为由将李某骗至钦州市钦南区城内街并对李某进行了殴打,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轻伤。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郭某、朱某、林某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对被害人故意实施伤害致伤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积极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规定,应当以被告人郭某和朱某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遇到感情纠纷、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拒绝冲动行事,打架,可能住院,也可能坐牢,动手前定要三思!
2023-09-13刑法举证 - 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也有份?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处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点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通常难以理解的是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文就简单解析一下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 首先,非婚生子女虽然不是合法配偶生育的,但是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却是真实存在,《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次,从收养关系成立起,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便会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只有在通过法院判决或者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不一定会必然恢复。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认回亲生父母,与法律上说的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程序要复杂的多。 第三,依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除了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外,继子女对继父母还有赡养的义务,有义务为继父母养老送终。原因是因为继父母在继子女年幼的时候,出钱、出力把孩子养大,加之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后,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他养你小,你养他老,这就是权利、义务的对等。
2023-07-25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 - 独生子女一定能够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那么,独生子女天然地是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者吗?并非如此,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不妨来看看: 01 法定继承中的白发人送黑发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当小明的父亲去世后,小明的母亲、小明、小明的爷爷奶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人可分得1/4的财产,小明的爷爷奶奶共分得1/2的遗产。在爷爷、奶奶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小明的叔叔、小明的姑姑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即小明父亲财产1/2份额中的部分。 02 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类,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经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对于公民自由处分财产权的尊重也体现在遗嘱继承上,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行为人既可以通过遗嘱给子女留下财产,或者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完成家族财富的传承,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给子女以外的继承人留下财产,民法典的这一安排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这一价值。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2020)苏0213民初1385号案件中,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正是根据老人与街道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判决老人的遗产归街道所有,并非归子女所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街道为老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就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3 子女有赡养能力未尽赡养义务,而第三人所尽扶养义务较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该规定充分保护了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人和继承人双方的利益。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规定,需要考虑多种情况确定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包括:(1)受扶养人受扶养的情况,与被继承人亲情较密切者,可以多给(2)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当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主要是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还要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矜老恤幼,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作出了规定。独生子女不仅意味着得到了父母独一无二的爱,更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曾经被父母呵护的我们,不要忘了父母正在老去,常回家看看,父母永远是我们最珍贵的港湾。
2023-09-01民法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教育和文化文物和遗产 - 老公转给第三者的钱,如何要回来?
丈夫基于婚外情关系,向婚外第三人的转账,作为原配妻子,能否起诉要求返还,诉讼中有哪些策略,本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获得一些心得和经验,形成此文,供同行参考、共勉,有类似经历的当事人,希望也可从此文中获得一些法律知识以备需求。 一、案由的确定 此类案件的案由,有两类案由可供选择,一是不当得利纠纷,以第三者获得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要求返还财产。二是赠与合同无效,以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确认丈夫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实践中,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较多,但选择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也不无不可,不同法院看法不同,律师在选择案由的时候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习惯选择案由,有的法院会进行调整,也有的法院接受赠与合同纠纷案由。 二、被告的确定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第三者必须列为被告。至于要不要列丈夫为共同被告,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如果需要丈夫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将丈夫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不需要丈夫承担责任,可以将丈夫列为第三人,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丈夫一定要作为诉讼参与人列进去,因为他是本案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将丈夫加入诉讼程序中,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三、诉讼请求的确定 诉讼请求应该是要求第三者返还获得的财产的全部,而不是一半。 有些人会认为丈夫给出去的财产妻子只享有一半的份额,只能请求第三者返还一半。这个思路是不对的。我们的理由是,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只是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整体属于共有,在未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如果当然认定夫妻财产一人一半,有违不告不理原则。 当然,有个别法院认为,丈夫转给第三者的财产,有一半属于有权处分,只有一半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妻子只能请求返还一半。但是我们律师在列诉讼请求的时候,一定不能只要求返还一半,我们应当以“为当事人实现最大利益”为目的。 四、裁判思路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妻子对夫妻共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丈夫无正当理由,非基于家庭生活需要,向第三人大额转账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财产利益。适用的法条即为《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次,法院需要审理查明,丈夫与第三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不需要达到离婚案件中为了证明出轨需要“捉奸在床”的证明标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确实关系不正当,比如聊天记录中出现“老婆”、“我想你”、“我爱你”等类似暧昧字眼,转账金额涉及“520”、“1314”类似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一般就可以认定丈夫的转账行为不正当。 根据司法审判实践,即使丈夫与第三者没有发生实质的不正当关系,丈夫为了追求、讨好第三者而赠送财产,如果第三者接受财产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同样侵害了原配妻子的利益,也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另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会查明丈夫和第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例如,如果丈夫与第三者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那么就需要审查他们之间的每一笔转账是否属于正当的资金往来,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某笔转账行为不正当,那么即使他们之间关系不正当,法院也很难认定他们的转账行为不正当。这种情况,原告能提供的证据有限,一般是转账金额是否特殊、转账备注是否特殊、转账日期是否特殊等等。 办案感悟 当事人在发现另一半存在向第三者转账的行为时,一定要冷静处理,立即固定证据。证据一般都存于对方手机中,在还能控制另一方的手机的情况下,立即将聊天记录做好证据保全,可以公证,也可以电子存证(注意,只有截图不行,应当找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进行证据保全)。立即将转账凭证导出、保存。支付宝和微信转账都可以申请电子转账凭证。 如果没有及时提取证据,事后将很难拿到对方的手机,对证据的提取会造成极大的阻碍。 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涉及婚外情的赠予合同纠纷案件中,丈夫基于个人婚外感情 而赠予第三者财产,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丈夫无权单独处理。丈夫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妻子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且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作为妻子,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基于不正当理由获得的全部财产。
2023-09-01婚姻家事 - 婚后加名≠一人一半
生活中,不少朋友会在结婚成家前就买房,在结婚后又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将配偶登记为房屋的共有权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完成变更登记的那一刻,你的房子就不再是你一个人的房子了。然而,婚后加名就等于从此房屋就一人一半了吗?其实也未必。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结合江浙沪本地的一些案例分析如下: 场景一、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但婚后配偶出资还贷金额较大,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鉴于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并无极大悬殊,可以支持均分。 案例:孟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2020)浙0703民初1913号】 案涉房产虽为被告婚前购买,但原、被告婚后由原告出资83万余元归还了该房屋按揭贷款,且现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原、被告已由法院判决离婚,共有基础已不存在,原告可以请求分割。因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为2950000元。本院依据房屋的现状,结合婚姻法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由原告对被告作出补偿,补偿金额为1475000元。 场景二、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婚后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告登记并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该房屋仍归购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出资方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案例:方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2020)浙1102民初2538号】 案涉争议房产系被告高某于婚前购买,由被告高某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因原、被告登记结婚需共同办理商业按揭贷款及公积金贷款,被告高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将原告方某加入并办理了预告登记,该办理预告登记的行为,非双方约定共有的意思表示,该房产权利仍应归属被告高某,但原告方某在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被告高某应对原告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进行补偿。本院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价格、婚后还款本息总额、离婚时房屋价值等因素,确定被告高某应补偿原告方某金额为95899.15元,酌情考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婚后共同还贷款金额156356.73元(27个月×5790.99元/月)÷房屋总价款1817228.60元[首付款427391元+贷款本息1389837.60元(5790.99元/月×240期)]×离婚时评估市场价值2229142元÷2=95899.15元。 场景三、一方婚前出全资购房,婚后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贡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而在出资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一般会对出资贡献方予以多分。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之六 案涉房屋虽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遂判决:准予石某与周某离婚,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25%的补偿。 场景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在购买方去世后,其余继承人主张分割房屋 虽然被继承人对房屋的贡献更大,但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推定房屋为双方各半享有,不会再考虑各方贡献或过错等因素。 案例:范某等与何某等遗嘱继承纠纷【(2020)沪0104民初21722号】 关于淮海西路房屋中范某享有的产权份额争议。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范某和何某3共同共有,没有证据表示范某和何某3对产权比例有过约定,应推定为各半享有。虽然范某仅是婚后加名字,对房屋没有贡献,但应当由何某3在生前予以主张;在何某3死亡后,本院认为,何某3的继承人不享有主张范某低于50%产权份额的权利。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小结: 在目前高房价的大背景下,法院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不会仅仅因为一方将婚前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机械性得认定房屋从此一人一半,而是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离婚过错,子女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割和处理,从而避免双方的利益明显失衡。
2023-08-29婚姻家庭和继承 - 第三者怀孕流产医药费从赠与财产中扣除?法院:驳回!
程明与郝冰结婚多年,在同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上班,但是因为分属不同的分公司,日常聚少离多。有一天,郝冰休假回家,用程明手机替孩子学习打卡时,发现程明在SKP商场购买名牌女士手表的消费记录。在一番追问之下,郝冰发现程明竟然出轨了第三者,这消费就是他替第三者买单。 得知此事郝冰非常愤怒,与程明大吵一架。程明在争吵中抵不住郝冰的指责,向郝冰道歉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与第三者断绝来往。郝冰在经历了此事后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但是想到两人的孩子还小,而程明又失去了生育能力,如果离婚很可能失去孩子抚养权,所以,在经过思想斗争后,郝冰还是决定原谅程明。 几个月后,郝冰在又一次休假回家时,再次发现程明与第三者的言语亲密聊天记录,两人爆发激烈争吵。程明此次虽然保证真的不再与第三者联系,但郝冰已经不再相信他了。于是郝冰找到第三者小美,要求小美与程明断绝关系并且归还程明婚内送给她的财物。但两人沟通非常不愉快,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回到家后郝冰越想越气愤,决定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郝冰首先找到律师进行了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分析了案件事实,并从程明处汇总了其赠与第三者的转账、消费,金额高达207300元。面对如此高额的赠与,郝冰更坚定了要将以上财物起诉要回的想法。 在与郝冰沟通清楚后,律师告诉郝冰,转账流水已经拿到证据,本案的关键在于程明与第三者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后,律师给程明和郝冰做了谈话笔录确认了事实,为本案确定了赠与纠纷的案由,为了争取程明的立场,只将第三者列为被告,将男方列为了第三人。在开庭中,第三者小美答辩称:第一,自己是被程明欺骗,并不知道程明已经结婚;第二,手表是程明主动赠送的,并非她向其索要;第三,她在医院看病一事与原告丈夫有关,医药费应当扣除。随后,律师表示,被告应明确说明病名及病因,以便原告确认是否可以同意扣减。虽然被告小美在一开始表示不能明确说明,但在法官和律师多番盘问下,被告称和程明交往中怀孕流产,程明也对此事予以了确认。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以下认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程明将大额财产赠与被告小美的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原告郝冰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小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小美用于支付人流检查等相关费用,该费用系程明与被告小美出轨期间产生的不正当费用,该费用并不属于原告郝冰与程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程明无权单方处置,因此对该笔款项不予扣除,被告小美应予返还。程明在商场购买手表送予被告小美,程明表示系被告小美带其去商场,指定程明为其购买,被告小美应当返还。小美向程明介绍客户总计获得佣金23000元,予以扣除。 最后,除去一些往来转账,法院判决小美向郝冰返还175000元。一审终结,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至此,郝冰终于追回了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当中,审理法官对于第三者的怀孕流产医药费不予支持,显示了司法对于公序良俗的维护,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但就本案,律师提醒涉及第三者的赠与纠纷,想要追回被第三者拿走的钱款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男方赠与给第三者的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可以看到向第三者赠与被判无效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单独一方未告知共有权人便进行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那么,如果赠与的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妻子是不享有所有权的,如此一来可能难以追回。 2、男方与第三者是否是基于不正当性关系而进行的赠与?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小美给程明介绍客户理应获得的佣金是从赠与的金额当中扣除的。因此,可以得知如果男方与第三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那么需要分析具体来往资金的性质以确定返还的金额。 综上所述,律师提醒大家,建立夫妻关系辛苦不易,维护家庭稳定需要双方付出。遵循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底线,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虽然现在社会越来越开放包容,但是法律不会支持不劳而获的价值取向。
2023-08-24民法社会管理债与合同医疗卫生和人口食药卫生和健康保护赠与合同 - 律师案情调查模板(婚姻)
序 言 在离婚案件的咨询、办理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案情是相似的,故梳理出此模板,欢迎同行批评指正、补充加强,也希望可以帮助非专业人士自查并收集证据。 同时,这份模板只是对婚姻中常见问题的初步调查,并未涵盖离婚纠纷全部事由,若要获得全面、专业的法律指导,建议求助于律师。 律师案情调查模板(婚姻)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微信号) 01您好,请问有何事咨询? 我想/不想离婚。 02请您如实陈述案情或需要律师办理的事务。如带有证据,可先将复印件提供给律师再深入分析。 03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板块的内容,1、离婚本身,包括感情破裂问题;2、抚养权问题;3、财产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第1个问题,你对于离婚的意愿是怎样的? 1、离婚本身 04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你有吗?身份证号码多少?出生日期多少?手机号码多少? 05你们是什么时候认识的?通过介绍还是自行恋爱认识的? X年X月左右,朋友介绍/自行恋爱相识。 06哪一年登记结婚的?在哪里登记的? X年X月登记,在X省X市X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 07你们因为什么要离婚? 双方性格不和/对方打骂/对方外遇/对方不良嗜好/长期两地分居/与父母关系不睦。 08对于离婚的事,对方是否同意?你们是否协商过?有没有书面协议?双方签字没有? 有/没有协商,有/没有书面协议书,有/没有签字。 09是否分居?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分居时长? 10是否有家庭暴力情况?是否构成伤残?是否有报警情节?是否有证据证明,比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病例诊断? 11是否存在婚外情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婚外情,比如对方自己承认/第三方调查/聊天记录/录像/录音? 12第三人本身是否已婚?与第三人是否同居?同居时长多久?与第三人是否共同有子女? 13是否给予第三人购买财物?比如:房产/车辆/汇款/首饰,是否有证据证明购买财务?比如:汇款记录/第三方调查/聊天记录/录像/录音 2、抚养权问题 14好的,现在了解第2个问题。你们是否有孩子?孩子哪年出生的?男孩女孩? 有,孩子X年X月X日出生,是男孩/女孩。 15你是否要孩子的抚养权? 16对方对于孩子抚养权的意见是怎样的? 17孩子主要是谁照顾?若是老人照顾,照顾孩子的老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 18孩子自己想跟谁一起生活? 19孩子的出生证明或者户口本你有没有? 20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你愿意每月出多少钱?/你要求对方每月出多少钱? 21你的学历是什么?你的工作单位是哪里?职务是什么?工资多少钱? 22对方的学历是什么?对方的工作单位是哪里?职务是什么?对方工资多少钱? 23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你有吗?身份证号码多少?出生日期多少?手机号码多少? 3、财产问题 24好的,现在了解第3个问题,财产问题。你和对方名下有没有房产? 25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是什么时候?房产取得时间是什么时候?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X年X月X日,房产取得时间为X年X月X日。 26房产性质是什么?商品房/宅基地/拆迁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27房子地址在哪里?面积是多少平? 28房子现在价值大概多少钱? 29房子买的时候一共多少钱?是全款还是贷款? 30首付款多少钱?贷款多少钱? 31首付谁出的?分别出了多少钱? 男方(家庭)支付/女方(家庭)支付/双方共同支付,出资情况是:…… 32房子每月月供多少?谁出的? 月供,由男方支付/女方支付/家庭共同支付 33房子从什么时候开始还贷款的?还有多少钱贷款没有还? 34你对于房产分割的意见是什么?对方对于房产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35你们名下是否有车辆?购买时间是什么时候?多少钱购买的?什么牌子?登记在谁的名下? 有X辆车,购买于X年X月,购买时价格为X元,品牌为X,登记在X名下。 36车辆是否还有贷款没还?还有多少钱贷款没还? 37你对于车辆分割的意见是什么?对方对于车辆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38你们是否有银行存款要分割?有多少钱?是否有证据?在谁名下的卡里?你们双方对存款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39你们是否有股票要分割?市值多少?你们双方对股权分割的意见? 40你们是否有公司股权要分割?哪个公司的?多少的股权?你们双方对股权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41你们是否有基金要分割?市值多少?你们双方对基金分割的意见? 42你们是否有黄金要分割?双方的分割意见是什么? 43你们是否有其他重要设施要分割?比如家具? 44你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存在彩礼返还问题? 45离婚案件有其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其诉讼结果往往取决于对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态度。如果经律师中间沟通双方仍然无法协议离婚,则必须提起离婚诉讼。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提起诉讼、调查取证、陈述案情、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方案仍然由你自己最终作出决定。并且,在开庭时您需要亲自出庭。你是否接受律师介入的协商离婚? 我接受律师介入的协商离婚。 46如果你们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律师的代理工作即告完成,你仍旧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你是否认可? 认可。 调查人(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 X年X月X日
2019-12-13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 你的婚姻,就是你的财富和人生
离婚可能是一个麻烦的结束,也是很多麻烦的开始。张雨绮前夫袁巴元在朋友圈爆料,张雨绮与他人在上海外滩的W酒店开房,并公开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一石激起千层浪,张雨绮这个“奇女子”再一次霸占各大社交平台的热搜榜单。以为离了婚就恢复自由身的张雨绮招致袁巴元的猛烈抨击,张雨绮则请袁先生还她几千万。 一、为了孩子,独立的女人也会心软 似乎在张雨绮之前,从来没有用“刚”这个字来给哪一位女星贴标签。不论发生何种变故,她似乎永远是那个天不怕地不怕,永远对自己的生活充满掌控力的大女人。 2018年11月,张雨绮在与袁巴元潇洒离婚后又选择复合。也许当时人们会讶异,为何敢做敢当的张雨绮会吃“回头草”,两个月后的这场风波,也许给了我们答案。张小姐是否存在“劈腿”行为、袁巴元曝光张小姐私密聊天内容是否侵权等等,我们暂且不置可否。在袁巴元曝光的聊天记录中,我们却看到了另一个真真切切的张雨绮。 张小姐最终在自己的声明里写道的:“我是一个独立的女人,也是一个心软的母亲。我不是哪个时刻都能保持清醒理智的人,脾气大,但也会被好话所动,为孩子心软。”原来看起来坚不可摧的张小姐,请求复合的理由竟也与平凡女人相同——为了孩子。 褪去一身铠甲,张小姐也不过一个初为人母的普通女子,会为好话所动,为孩子心软。虽说女本柔弱为母则刚,却忽视了孩子同样可以让一个独立女人坚硬的心化成一摊水,让她收起锋芒而选择隐忍和退让。 虽然张小姐心软了,但故事发展到今日,显然超出了张雨绮的预想,从双方交锋来看,可能两个人之间还有一场关乎孩子、关乎财产的大战。 二、婚离得不好,是更多麻烦的开始 张小姐与袁巴元的狗血故事,再一次证明了,离婚没有那么简单。婚离了,但孩子如何处理?抚养权归谁?财产怎么分?都是一环扣一环、环环联动的大问题。离婚永远无法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更有可能发生的是,离婚是一个麻烦的结束,却是许多麻烦的开始。 1、孩子的抚养和探视 如何探视,是一周一次还是两周一次?能否把孩子给另一方带走过夜?另一方把孩子带走不还给我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可能在离婚后发生。即使一方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予能否予以配合确实无法保证的。 即使按约履行一段时间,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仍有可能要求变更抚养权。事实上,在很多离婚官司中,抚养权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往往不仅仅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正当予以解决,反而爱子心切,容易走向极端,而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 2、财产的分割和履行 除了孩子,财产问题也永远是横亘在感情破裂的双方之间,最严重最繁琐的问题。对于豪门夫妻而言,夫妻财产分割动辄上亿,严重的还会影响公司股价,对于两个人的未来都是伤筋动骨的。张雨绮小姐在声明中提到:“请袁先生把欠我的几千万还给我”,也就是说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分割并不是一干二净再无纠纷。 有的人也许觉得,离婚了,两个人从此江湖再见,死生不复往来也就结束了,其实远远没有那么痛快,离婚后仍存在财产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也许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匿了部分财产,双方还存在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也许是觉得离婚协议是一时冲动,事后反悔并不想履行……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案由的名称就叫“离婚后财产纠纷”,是专门针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仅在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类案件就有一万六千多件。 对于婚龄短,财产状况不平衡,事先无规划的夫妻而言,一次离婚甚至意味着双方财富的重新洗牌。甚至可能让父母的投入与心血,在一次离婚中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付诸一炬。 3、人身安全与自由 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问题,烦琐是烦琐了一些,但好在耗上一些时日总归也是能解决的。有的人离婚,面临的却不仅仅是这些问题了,甚至还有可能存在人身安全和自由的风险。 张雨绮正在承受的就是离婚带来的网络暴力。袁先生把张雨绮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让张雨绮承受着不堪与尴尬。除了网络暴力,更疯狂的甚至会因为感情破裂而引起刑事犯罪。 比如,GUCCI的第三代掌门人莫里吉奥,就是被前妻买凶枪杀的。这些事情不仅发生在豪门,也发生在我们身边。 2018年5月7日,某女子与丈夫开车去离婚,半路丈夫却要跟妻子同归于尽。 2016年,五常市民政局门口,一名男子持刀,连续刺向躺在地上的一名女子。据目击者说,一共捅了30多刀,现场十分血腥、惨不忍睹。这些,都是由离婚引发的惨案。 孩子、财产、时间,也许做出了离婚的决定,反而迎来了满头官司。婚姻将两个本不相关的两个人联结在一起,两个人从此成为一个社会单元,开始生死相连。要把这种浓密的关联打断割离,自然需要付出许多代价。 三、婚姻就像“家族企业”,都需要事先规划 从最新的离婚数据来看,73%的离婚案件原告的性别为女性,也许会有越来越多的独立女性像张雨绮小姐一样,选择一种“不行就分”的婚姻态度。但正如上述,离婚并没有那么“容易”。 经济学家薛兆丰说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结婚其实就是办“家族企业”,更像是双方所有的资源的一种等价交换。 看起来冷漠,实际上却很有道理。结婚和办企业都一样,不能说走就走,甩下一个烂摊子。事先不进行财富管理与规划的后果,轻者像张雨绮这样,婚都离了财产问题还说不清楚,严重的像从高楼一跃而下的苏享茂,一段婚姻断送了自己的事业和生命。 合伙办企业需要有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来约束,其实婚姻也是如此。在决定和另一个人踏入婚姻时,就意味着后半身的捆绑、意味着财产的可能混同。结婚需要勇气,离婚需要能力。 如果事先能进行一定的财产规划,离婚是会不会更从容体面?刘强东的婚前股权安排,邓文迪与默多克的“婚前协议”,许多豪门家族的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安排……这些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的合理结合,都可以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婚姻风险。 换句话说,结婚不仅需要勇气,也需要一点智慧。也许是自己的未雨绸缪,也许是为了子女的前途顺畅,也许是为了企业的顺利发展,也许是为了家庭财富的传承。 时至今日,虽然张雨绮再一次身体力行证明了她“看男人的眼光不行”,但她说过的,“感情里最重要的是有离开那个人的底气”却很有道理。结婚时做好规划,自然底气十足,离婚亦能好聚好散。
2019-01-09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 婚姻法要改!关于民法典草案的5个亮点和3点疑惑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如果《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将对目前婚姻制度进行修改。 那么,在婚姻法领域,本次草案有哪些修改呢?对于将来实施的新法律,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1、增加离婚冷静期 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观点: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草率离婚的现象。设置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特有,在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在此次草案提出之前,最高法之前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已经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全国多地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予以实施。 疑惑一: 如果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这一条,并且按照最高法的这个精神来实施的话,最关键的一点是双方当事人同意。 在此,笔者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目的是让冲动的夫妻冷静审视婚姻,但因冲动选择离婚的夫妻很难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 若法院依照职权让夫妻双方冷静,是否会强制执行?冷静期内发生家暴,能否终止该期限?以及冷静期内没有发生家暴是否意味着以家暴为由的离婚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了? 此外,目前在实务中,如果要诉讼离婚,法院会先调解,在第一次起诉中一般不会判离,然后经过6个月进行第二次起诉,如果中途又多了冷静期,势必对离婚双方是一个拖延。 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2、不如实告知严重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观点: 从《婚姻法》上“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到《民法总则》中可撤销婚姻,体现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显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权。对经过告知严重疾病,仍然选择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目前,从法院针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来看,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认定主要法律依据是1994年的《母婴保健法》、2001年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 年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疑惑二: 此处,笔者有两点疑惑。 ▌首先,以严重精神疾病患者为例,作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该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若双方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婚姻自主权而言是否“徒有其表”? ▌其次,从目前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的审判规则来看,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但面对类似“慈善家李春平‘被结婚’”或者患病程度比李春平更严重的病患,婚姻效力由无效变为可撤销,撤销权仅在对方,是否存在过于限制患病方的近亲属权利的情况? 3、新增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 伪造、编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观点: 利用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事件屡见不鲜,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民法典》规定了冒用假证的婚姻无效。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途径。因为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政部门只对受到胁迫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婚姻可以撤销。 而只有程序存在瑕疵时,才可以依法对结婚登记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一方利用假证办理的登记,很可能出现民政部门不予撤销、提起对民政部门行政诉讼败诉等不正确的救济方式。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婚姻无效,能有有效解决这一困境。 疑惑三: 草案这一规定仍然有商榷的余地。目前的审判中,隐瞒身份信息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婚龄、是否属于近亲属、是否重婚等条件)产生影响,那该婚姻可以依照法律判定无效。 但若主体确定,符合婚姻法实质条件,仅在身份上存在瑕疵,依照《民法典》草案就判定为无效的话,一方面对婚姻实质要件不够尊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另一方权益。 实务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男方在前婚中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婚中用真实身份登记结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时男女双方为有效婚姻,财产按照夫妻共有制处理,并且男方涉嫌重婚罪。 但依照《民法典》草案规定,其与前婚婚姻关系因伪造证件无效,两人属于同居关系,男方两段婚姻自然也就不符合《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条件。 4、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离婚损害赔偿不是因离婚造成损害的赔偿,而是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次《民法典》草案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为婚姻无过错方获得赔偿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当然,具体的过错范围、赔偿标准仍然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5、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次取消也是为顺应全面二孩政策做出的修改。 《民法典》草案对婚姻法律制度的修改,顺应了当下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新时期的婚姻家庭有了更好的保护。当然,目前从草案中获取的信息毕竟有限,对于笔者提出的几点疑问,希望后续关于《民法典》的信息中能有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2018-08-28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民法总则和综合 - 婚姻登记错误谁之过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08年5月15日,张磊冒用刘强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使用伪造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与王丽到A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21日,张磊、王丽在A区民政局办理补正登记,补正登记时张磊将冒用的身份信息更正为真实的身份信息。A区民政局予以补发结婚证。2013年刘强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发现该错误的结婚登记信息,之后一直在派出所、民政办等部门奔走,要求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案例二:刘鹏与白莲于2015年4月7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均属再婚。结婚两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大打出手,刘鹏欲提出离婚,此时刘鹏发现,白莲与自己办理结婚证时登记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都是虚假的,且与户口簿信息不一致,民政局不能给二人办理离婚手续。 案例三:周强与李莎于2003年在上海市某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二人回西安居住,2012年在西安办理购房手续时,需要提供结婚登记证明,但其2003年登记的结婚证照片模糊不清,无法使用。为图省事省时间,二人未回上海办理补正更换结婚证的手续,直接在西安市某区民政局重新申请登记。李莎因本人身份证遗失,将其妹妹李丽存放于父母家中的身份证拿走,用李丽的身份信息与周强进行了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在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为二人发放了结婚证书。2016年李丽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发现该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向民政局提出撤销该错误婚姻登记,民政局不予受理。 法律探讨 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结束这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荒唐事,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给他人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与不便,有人选择向民政局提出撤销婚姻无效申请,有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民政局发放结婚证的行为违法,但很多都无法达成所愿。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何这种事会频频发生,婚姻登记错误到底是谁之过? 办理结婚登记必然要通过民政局,然而因民政局审查不到位,错误的发放了结婚证,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民政局应该撤销婚姻登记信息,但实践中,很多民政局都相互推诿,不愿为当事人办理。撤销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针对因行政行为产生的错误进行的纠正。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提起发现婚姻登记行为错误,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及时纠正错误是其应履行的职责。 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因此,婚姻登记行为是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是以颁发婚姻登记证书为表现形式并创设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行为不仅确认婚姻关系的存在,且具有独立性。就针对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而言,婚姻关系本身存在的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均可作为请求撤销的基础事由,但还应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因其它原因而导致的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第七条中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上述规定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实是确保这种身份权被正确登记的关键,是婚姻登记行为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婚姻登记机关如果仅拘泥于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只单纯地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尤其是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则婚姻登记制度也会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公示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无论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还是对其实质内容的核实,都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排除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错误的纠错权力。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以此作为推脱当事人求助的权力。 申请结婚当事人在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查时,亦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调查核实后,对这种错误婚姻登记行为自行予以纠错,而不是用“不予受理”打发当事人。 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行为有异议,通过司法解决无疑是好的解决方式,但对于诸如婚姻登记机关因其它原因导致的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也可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错误登记,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在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法院在审查无效情形后,进行确认。
2018-08-03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 离婚后,如何保护自己在婚姻期间的财产?
无论是通过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有可能存在对财产分配不明确的情况,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原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偿还债务的情况。虽然双方从法律关系上讲,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却仍要为财产对簿公堂,此种情形,着实让人懊恼这离婚后顽劣的后遗症,本文就向各位看官分享有关如何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四则小案例。 1 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该债务丈夫事先并不知情。 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擅自对外担保产生债务,且丈夫也未因该担保行为获益,根据浙江省高院规定,一般认定为妻子的个人债务。但前提是该债务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今年浙江省高院对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作出阐述:(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这三种情形将作为浙江各级法院在认定时的考量因素,将对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的过程中,产生影响。 若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向妻子追讨款项,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丈夫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丈夫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丈夫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 离婚且分配财产后,妻子才发现丈夫隐瞒了在上海还有一套房产的事实。 婚内期间,丈夫隐瞒妻子在上海购置房产,离婚期间,丈夫也闭口未提该情况,直到双方离婚后,妻子才从旁人口中间接得知这一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妻子有权在发现该情况的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对上海的这套房产,妻子有权要求丈夫少分或不分。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丈夫隐瞒婚内房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但由于法院已经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配,且判决已经生效,出于维护社会安定性、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定力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损害一方,建议要保留好发现该财产隐瞒情况时的证据,以明确作为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起算点,同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丈夫逼迫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内不动产归丈夫所有。 丈夫采取家庭暴力手段或者威胁不签离婚协议就采取极端手段,逼迫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妻子不得已而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对妻子而言,最重要的是保留整个签订过程受胁迫的事实的证据,往往可以通过录音、监控,或者手机微信截图等方式保存,来证明妻子是在受丈夫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妻子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该份离婚协议,若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妻子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妻子曾在婚内购买过400000元理财产品,离婚后,丈夫以尚由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 妻子在婚内赎回该理财产品后,曾向其经营的公司转账过一笔资金,丈夫认为,400000元理财产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妻子汇款至由妻子经营的公司,妻子应返还200000元给丈夫。 一般而言,妻子购买理财产品的时间和赎回的时间均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的这种说法,忽略了金钱属于种类物这一特征。 金钱作为种类物,在流动的过程中易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妻子赎回理财产品,向公司汇款的款项,均不具备独立的物的特征, 仅是资金交易的表现形式。基于此,丈夫要妻子返还200000元理财产品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018-06-28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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