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一、损害赔偿观念的社会化 在十九世纪的近代法中,损害的发生被认为是由于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完全属于个人不当行为的结果。申言之,如果原告的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被告应当对其过错行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被告没有过错,则无论损害多么严重、原告处境多么悲惨,都无须承担责任。当时的法律“找不到行为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判例和原则,即使找到了也无法坚持……所有的判例全都承认:一种产生于意外事故的损害,或者产生于法律上和推理上都属于正常的注意和预见所不能防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只不过是受害者的不幸,不能构成法律上责任的基础。 ”这就是在整个十九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建立在矫正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基础上,宣扬的是一种对有过错者予以谴责的道德原则,相信的是个人的自治,鼓励的是人们追求财富的勇气、努力与进取心,唯恐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进入二十世纪后,各种损害的发生越来越普遍,而且在这些损害事故中人们发现:损害的产生常常并不是因为某个行为人的过错导致的,它是社会在发展前进的过程中无法拒绝的副产品,许多损害事故与个人的谨慎还是疏忽根本没有关系,如果一定要谴责的话,那么就应当谴责这个“该死的社会”,受害人是无辜的,甚至加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无辜的。 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观念发生了从个人损害向社会损害的转变。申言之,社会发展带来的损害应当由社会来承担,而不应受害者个人承担。于是法律建立这样一种赔偿制度,在该制度中,因事故产生的损害将不会落到不幸的个人头上,这种损害必须以此种或彼种方式转移出去。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也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说教,而是基于分配正义与全体正义对经济风险与社会损害进行合理的调整。 伴随着损害赔偿理念的变化,在侵权行为法中产生了两个结果: 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产生并得到急速的扩张,从工伤事故到交通事故、产品事故、核子损害事故,以至于在二十世纪后半叶人们认为几乎一切危险活动(包括输血、人体器官移植等)或者危险企业造成的损害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化与普遍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其二,侵权法之外的各种损害补偿机制纷纷建立。为了有效地保护现代社会的受害人,减轻无过错责任带来的经济风险,侵权行为法之外的其他损害补偿机制如各种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如损害保险与第三人责任保险)开始建立并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这些新的机制与侵权行为法相互协助,既更有效地实现了对受害人的补偿功能,而且实现了分摊损害的作用。一些社会保险制度如工伤保险制度,已经逐渐取代了侵权赔偿制度,对工伤事故赔偿加以救济。法国著名侵权法学者Tunc教授曾言:“在工业国家中,侵权行为法已经不再是对个人予以救济的主要方式,在工业事故的赔偿体系例如工伤事故中,它甚至仅仅起着次要的作用。” 二、侵权法保护范围的扩大化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主要用于保护财产权与人身权,人身权仅限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与自由权,而财产权仅限于个人现实的财产利益,主要就是物权。但是,进入二十世纪之后,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却呈现出急剧扩张的趋势。 一方面,人格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重点。在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苦难之后,世界各国人权运动蓬勃兴起,对个人人格利益的尊重成为不可遏制的发展趋势,私法领域中的人格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人格权的类型不仅从传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扩张到隐私权、信用权、贞操权等,而且各项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地变化。例如,1890年由路易斯·布兰代斯提出的隐私权概念,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类内容十分广泛的重要人格权。它不仅包括个人私生活的宁静不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搅扰的权利,而且包括个人在工作场所的隐私不受侵害、个人的各种数据信息以及人体基因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在内。 从国际层面上说,人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又相继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各项权利都作出了规定,要求缔约国在本国切实履行保护这些人身权利的义务。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各类人格权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国侵权行为法的重视。 另一方面,除了权利之外,一些法律利益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的关注与保护,这些利益既有人格利益,也有财产利益。例如,通过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作为相对权的债权加以保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欺诈等制度对于经济利益给予保护;对死者的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人格利益给予保护等。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复杂化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科学技术导致生产力高度发达,人类的生产能力与消费能力都大量提高,形成了大量生产与大量消费(mass product and mass consume)的消费社会。生产、交换的日益社会化使得人们生活必需的每一样物品、每一种服务都要通过市场购买,一国人口也越来越越集中于城市。这样一系列现代社会的新的特点使得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呈现广泛性、间接性、科技性、隐蔽性、复杂性与严重性等特点。 1.加害行为具有广泛性,是指加害行为不是一对一的侵害,而是一对多的侵害。遭受侵害的人不是一两个人而是很多受害者。例如,在产品责任中,由于现代社会人们必须从市场上购买自己生活必需的每一种产品,而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使得生产这些产品、提供这些服务的企业最后只剩下了极少数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些大公司、大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旦存在缺陷,那么由于其大量生产,而消费者又大量购买,就会使得许多人遭受损害。 美国学者伯利与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就指出,二十个世纪三十年代的统计表明,全美国最大的200家非银行业公司的资产合计为810亿美元,占据了美国全部公司财产的二分之一。这些大型公司构成了美国产业的基础架构,每一个人几乎都必须同他们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他乘坐火车旅行,那么牵引他的机车必定是美国机车公司或者鲍德温机车公司制造,而车厢很可能是美国车辆和铸造公司或者它的某家子公司生产的;如果他要乘坐汽车出门,那么该车必定是福特、通用、克莱斯勒或者史蒂贝克公司生产的,而汽车的轮胎是由费尔斯通公司、古德里奇公司、固特异公司或者美国橡胶公司生产的;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冰箱来自于通用汽车公司或者通用电气公司、西屋电气公司;采暖设备是由美国取暖器和标准卫生设备公司提供的;他的厨房用具所需要的铝来自于美国铝业公司;饼干来自国民饼干公司;鞋子来自国际鞋业公司;看的电影是派拉蒙、福克斯或者华纳兄弟公司摄制的,这些电影所用的胶片必定是伊斯特曼·柯达公司的。 2.加害行为的间接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害行为已经不是表现为通过行为直接对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加以侵害,而是通过间接的行为损害他人。例如,企业排放的各种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进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另一方面,加害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基本上没有直接的联系,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的缺陷导致他人损害,受害人常常不一定是产生的购买者,而是其他的人。 3.加害行为的科技性、隐蔽性与复杂性,是指加害行为的查证变得更加困难与复杂,必须借助相应的科技手段,获得相关领域的专家的帮助才能查明,普通的受害人往往很难查明加害行为与加害源。例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非一污染后,损害后果就立即出现,而可能要潜伏相当的一段时间,即便此后出现损害后果,也并非能够立即查明致害原因所在。再如,利用网络技术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甚至窃取他人银行账户资金时,加害人的所在地常常不是能够很容易加以查明的。 4.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是指现代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始料不及的,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往往非常大。例如,在网络上毁损他人名誉比贴大字报损害他人名誉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飞机、汽车制造上的缺陷将导致机(车)毁人亡的后果;而原子能一旦泄漏后果更是无法想象。 四、侵权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多样化 正是由于加害行为呈现科技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因此,有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证明或者说很难确切地证明。例如,在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职业病损害等案件中,有时根本没有办法确切地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时,为了能够既保护受害人,又防止给加害人造成过于严酷的负担,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及证明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在坚持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前提下,产生了各种新型的因果关系理论,如市场份额理论、法规目的理论等;另一方面,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各种新的举证方法,包括盖然举证说、事实上的推定说、证据优越说、举证责任转换说以及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等。 五、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由于现代侵权行为法强调对人的精神利益的维护,因此现代侵权行为法在侵权责任领域的变化之一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广泛适用。从德国侵权法的演变中可以清晰地发现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之时,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的规定:“对于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只限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形,才能请求以金钱加以赔偿。”而当时《德国民法典》针对一般侵权行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第847条第1句的规定:“侵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侵夺人的自由者,被害人亦得基于非财产上的损害请求相当的金钱赔偿。”针对危险责任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第833条第1句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后来,判例逐渐扩大了这一适用范围,承认了侵害一般人格权也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特别法(如《原子能法》)也认可了在加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危险责任的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02年颁布的第二次德国损害赔偿法更是在《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中增加了第2款,其明确规定了,任何侵害身体、健康、自由或者性生活的自主而必须赔偿损害的侵权人,也应当就财产损害之外的损害给予金钱赔偿,无论此种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及扩大适用 现代侵权行为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张,该制度的运用既充分地实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威慑功能,又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 (三)民事责任的多元化 侵权行为法的首要或基本目的,在于移转或分散社会上发生的各种损害。在一个财产权本位的社会,损害赔偿就是金钱赔偿的代名词。问题是在人格尊严备受尊重的现代社会,当涉及侵犯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案件时,绝大多数受害人在要求相关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更要求法律对精神损害提供比金钱更有用的救济,人们不可能仅仅为了单纯满足其报复心理使被告遭受金钱损失而不厌其烦地提起诉讼。尤其是,金钱并非万能。在对有关人格权的侵害提供救济的场合,损害赔偿永远也取代不了诸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之类的责任方式。因此,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责任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损害赔偿,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样态,既包括损害赔偿,也包括禁令、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这种民事责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既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同质救济原则,又能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附: 第二版序言(程啸著) 本书第一版自2011年问世以来,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笔者倍感荣幸!然而,短短的四年里,大量新的侵权法案例、司法解释和学说的产生及笔者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使得修订本书变得非常必要。侵权法本就是法律体系中最为活动领域之一。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生活急剧变动的大国,每年发生成千上万的侵权纠纷,这使得中国侵权法的研究永远不会缺乏新材料和新问题。正因如此,作者修订本书时,苦恼的只是如何能恰当地处理浩如烟海的案例与实践中的各类问题,本书修订所费时间也长达一年半。 此次修订是全面而细致的,故无法对修订之处一一说明,需要特别说明的只有以下两点: 第一,参阅案例的安排问题。本书修订中增加了大量供读者参阅的案例。研读案例对于每个学习法律的人来说都是必修的功课,无须多言。为了既能提供更多的参阅案例给读者,又可控制篇幅,使作者可以把更多的笔墨用于对相关理论问题的讨论上,本书责任编辑吴昉女士建议将所有的参阅案例均做成网络版,不在书中印出,读者可通过扫描书中相应各处的二维码在电脑或手机上加以阅读。这是个好主意,笔者自不应拒绝。当然,最后效果如何,还需要读者的检验。 第二,两本书的关系问题。常有读者问,本书和笔者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2014年版)有何区别。简单地说,二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定位不同。《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属于教科书,而且是典型的简明教科书(Kurzlehrbuch)。该书系统、简明扼要地结合实例介绍侵权法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制度,供初次接触侵权法的人使用。本书即《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与教科书有别,属于所谓的体系书,因为该书不仅全面系统且详细深入地对侵权法的所有领域和问题进行探讨。故此,本书的篇幅是《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的数倍。 其次,个性化不同。《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中主要介绍实务通说和主流观点,对笔者个人观点不做过多的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的个性化色彩更浓,在几乎所有问题的讨论上都会提出笔者个人的见解。就如何使用二者,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读者对侵权法一无所知而又希望快速掌握基本知识,应阅读《侵权责任法教程》。倘若已有侵权法知识,希望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应阅读本书。 在本书的修订过程中,笔者先后得到以下师友的鼓励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他们是: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刘颖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姚明斌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常鹏翱教授、许德峰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副主任、姜强法官、田朗亮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史德海法官,陈特律师,郑厚哲律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子儋、陈丹洪、孙劼、奚静鹏、余琳琳、秦浩、刘强、刘果、张兰兰、石英琳、鲍鹏峰等同学,曾向笔者指出了本书第一版中的手民误植之处。在此,表示感谢! 感谢法律出版社王政君先生、孙东育女士和吴昉女士为本书第一版和第二版所付出的辛劳! 需要特别感谢的是杨松林律师。杨君慎思明辨,勤学好问。他在阅读本书第一版后,就其中的错谬缺漏、含混不清之处,专门撰写了二十余条详细的修改完善建议发给我。并于到京开会时,专程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与我交流讨论。他的意见令我受益匪浅,绝大部分都被第二版采纳。在此,对杨松林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清华大学法学院柯勇敏、熊苔诗等同学协助校对了全部书稿,极为辛劳,在此也向他们表示感谢! 本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使用的案例判决书截至2015年6月20日。
2015-12-17侵权民法社会管理社会保险劳动社保 - 宋铁军律师谈新形势律师行业的专精特新
9月9日代表京师大连参加京师太原的乔迁庆典并聆听了当天下午举办的《新形势下律师行业创新发展论坛》。一下午的论坛,听了各位嘉宾的分享,感触也是颇深。今天就谈谈我心中律师行业的专精特新。 我曾在2019年在中国律师杂志的其中一期中写过一篇题为《论律师服务中小企业的专精特新》,围绕律师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为切入点,以法律服务方式和内容的专精特新为主线进行了一点思考性的论述。这次新形势下律师行业创新发展论坛所设定的主题同样为专精特新,但这次广度更高、深度更深、力度更大。尤其是面对大疫三年之后几乎面目全非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人数即将突破七十万的规模化趋势以及法律服务供需对比严重失衡的行业内卷,我们近七十万中国律师究竟何去何从? 谈三点个人想法。 第一,要有无知者无畏的境界。新的市场,新的委托人,新的法律服务需求倒逼我们要学会忘掉传统业务的处理模式,将曾经熟悉的法律业务逐渐清零,以空杯心态做一名新形势下的无知者,去尝试学习和接触新的一切。也只有无知才能有无畏和无惧的勇气敢于尝试并伺机创新法律服务的内容,否则我们就会畏首畏尾只因自己总想做一名知者。 第二, 要有“小切口,大纵深”的思维。无论是在传统业务基础上的专精特新,还是在开辟新业务基础上的专精特新。其中的道理有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我们要有“小切口,大纵深”的思维。何为小切口?小切口是在专业领域寻找一个更有市场需求,更有专业含金量的业务方向,由专业化1.0版升级到2.0版甚至3.0版。何为大纵深?在找准小切口后,向此专业领域进行精细化的纵向发展。将小切口项下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市场深耕深挖以达到大纵深的实际需求。 第三,要找好角度、做好深度、用好力度。新形势下律师行业的专精特新绝不是没有方向感的专精特新,在谋全局的格局观下谋适合自身发展领域需要找好角度。角度找好了,方向自然就清晰了。律师行业无论是讲专还是讲精亦是讲特还是讲新,离不开对业务的精进深耕,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要把对应法律业务背后蕴藏的深意和道理深挖出来,这样才能全面提升我们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最后律师行业的专精特新一定是一个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持续过程。切勿操之过急,也不能用力过猛,更不能急功近利,所以用好力度是关键。 新形势下,律师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尽管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但我们同样应该相信自己,善于发现,善于思考,善于学习。道阻且长,行则将至。相信我们律师行业的专精特新之路就一定能够实现!
2023-09-11律师行业发展 - 污染环境案二审改判缓刑
开庭难,改判难,这是刑案二审的痛点。 迎难而上,力争破局,这就是刑辩律师。 夏国深(化名)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华东K县法院判处实刑。2023年1月,夏国深家属找到我,希望上诉后能够争取缓刑。当天,家属委托我辩护。 一审认定排放污水污泥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月、2018年7月,某公司与被告人夏国深先后签订备忘录、承包租赁协议,将公司厂房及设备承包租赁给夏国深使用,将公司原承包人设备转让夏国深,由夏国深利用某公司的排污许可等环保资质,对外进行印染生产经营。 期间,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夏国深,自2021年以来,多次指使污水操作工被告人蒋顺朝(化名)和齐某,采用不经规范排污口的旁路排放方式排放污水,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并授意被告人蒋顺朝,通过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泥。 2021年7月9日凌晨,蒋顺朝在夏国深同意下,采用旁路排放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污水约100吨,并使用暗管排放含有锑等重金属的污泥近50吨,被环保部门查获。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夏国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蒋顺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围绕事实和证据撬动案件 我和助理研究案件材料后,围绕事实和证据,努力撬动案件,向华东M市中级法院递交《开庭审理申请书》,争取二审开庭。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夏国深多次指示蒋顺朝、齐某逃避检测非法排放污水、污泥,与事实有所出入。 我们认为,7月9日的排水属于紧急避险。案发当天下暴雨,蒋顺朝启用紧急阀,是为了避免大雨造成污水溢出污水处理池,流入相隔不到十米的运河中,造成运河污染。事发突然,为了避免更大的污染,蒋顺朝不得已采取这种措施。 生态环境局的现场勘验图和附件显示,两个污泥池的排污管道压滤机接口处的整个管道中均为硬管连接,没有其他废水进入到该管道中。 我们还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一份特殊的《情况说明》 我们和华东M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他的态度很明确,暂时不考虑缓刑。 二审案件当面沟通很重要。我们多次预约法官,法官终于出差回来,我在法院等待,当面交流。 我说,案件有争议,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写得比较充分了,能否考虑开庭。 法官认为,一审判决的基本事实是成立的。 我说,夏国深情节较轻,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愿意缴纳罚金,能否再考虑改判缓刑。 我和法官说,夏国深目前在一家针织公司担任负责人,这是总投资15亿元的重点项目。中央提出“六稳”、“六保”,夏国深担任负责人的这家企业,有助于稳就业、稳投资、保居民就业。如果夏国深被判处实刑,将会严重影响项目进展和税收。 此前,我们已经让某针织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这会儿递交给法官。 《情况说明》显示,某针织有限公司,总投资15亿元,用地面积近300亩。目前已完成一号、二号厂房建设,设备已安装到位,污水处理设施及电力配套工程主体办公大楼已完工,公司已具备生产条件。三号、四号厂房正在建设中。公司于 2022 年底试生产,年后正式投产,可形成年产80000吨染整品的生产规模,达产达标后可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 10亿元,利税 1亿元。公司聘请夏国深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生产和项目建设。如果夏国深被判实刑,将严重影响公司的项目建设和项目生产,对公司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对本地经济运行也将造成负面影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公司愿在今后的生产和生活中对其进行监督,使其遵纪守法。 法官说,从心里来讲,不太想改判缓刑。何况找夏国深谈话的时候,他一直辩解,没有认罪,不好改判缓刑。 我回应,夏国深和我说过,愿意配合。你们能否找他再做一次笔录。 法官沉默一会儿,我马上接着说,夏国深还愿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法官这时说,好吧,可以再做一次笔录,后续看他的态度。 沟通过后,我知道缓刑有望,随即打电话给夏国深,商量后续行动。 中级法院改判缓刑 此后,夏国深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5万元,缴纳罚金五万元。我重新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2023年5月,M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关于上诉人夏国深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自愿缴纳额外生态修复费用,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考虑到本案污染环境后果及上诉人个人情形,可对其适用缓刑,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出现新情况,可对上诉人夏国深适用缓刑。 M市中级法院改判,夏国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3-09-08刑法综合和总则刑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环境与生态 - 肖剑律师代表市律协提交立法建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采纳、吸收
2023年09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自2024年01月0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了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了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了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2023年07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委托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协调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法修改座谈会,就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研讨。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剑接受工作安排,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出席参会,并于会上就与天津市行政法学学者、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共同研讨形成的4点修改意见作出建议阐述。(动态回顾:《肖剑律师受邀参加司法部关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座谈会》) 对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我们注意到,在肖剑主任所提出的4点意见中关于 “适当扩大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 的立法建议被采纳、吸收,具体体现如下: 在修改座谈会上,肖剑主任表示,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已经大大地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其基本取向是适当地把相对较为简单的和专业性强的行政行为规定为复议前置的案件,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的作用,进而更好地解决一些简单的和专业性强的案件。当前,实践中有两类数量众多、较为简单的案件,即政府信息公开类和投诉举报类案件,建议考虑把上述两类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 最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第四项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案 “门槛” 低、数量多、涉及领域广,以及在实践中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的特点。把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设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使得复议真正成为矛盾化解的 “过滤器” 和 “分流阀”,进而防止政府信息公开后争议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诉源治理效果,节约公共资源;同时也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认定及利益衡量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优势,通过行政经验体现政府的公信力,减轻公民的维权成本,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 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肖剑律师同时还参与到包括《档案法实施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的立法建议工作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将持续推动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对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了天津律师对于国家立法建议工作的高度重视和责任担当,天津律师坚决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热爱国家的情怀担当,坚持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观,切实将 “五点希望” 落实到法律工作中去,努力争做 “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未来,天津律师将不断努力、积极进取,持续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身力量。
2023-09-12宪法国家法国家机构社会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综合民族、宗教和外事外事和侨务行政复议行政救济 - 海问独家撰写The Legal 500《比较法国别指南:人工智能(中国篇)》
近日,海问数据合规业务组受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邀请,独家撰写《比较法国别指南:人工智能》(The Legal 500 Country Comparative Guide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中国专章。 本次中国专章指南由海问合伙人杨建媛、律师李天烁、实习生赵雅泽共同执笔。 本系列指南由The Legal 500发起,覆盖众多法律业务领域。其中人工智能领域系今年首创,旨在邀请全球在人工智能领域深耕的法律专业人士,通过问答的形式,从立法、执法、司法三重维度,针对在各法域投资、开发、应用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数据合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各方面法律问题进行全景式介绍。 本指南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成式AI暂行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覆盖人工智能领域的核心法律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中国人工智能治理的全域视景,包括但不限于: 制度框架:介绍了“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和相关宏观政策,立足于正在由“急用先行”向“体系建构”过渡的中国人工智能法律体系。 责任分配:就人工智能系统致害的责任分配这一经典问题,系统论述了中国现行法中的相关民事及刑事规则,同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责任保险等相关制度。 知识产权:从规则及实践两个角度,对AIGC可版权性、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适格性等前沿问题予以回答。 监管实践:介绍了人工智能领域主要监管部门及其分工,以及人工智能领域的行政监管、司法裁判的整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难点聚焦:针对人工智能系统的隐私风险、利用个人数据训练人工智能等数据合规焦点问题予以回答,并专门分析了工作场所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主要合规风险项。 趋势前瞻: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人工智能法》——的立法作出展望,并预测人工智能为中国法律行业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当前,中国的人工智能规则体系、监管实践正随着技术发展快速迭代,备受关注的《生成式AI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8月15日生效实施(新规解读参见《海问·观察︱生成式AI新规亮点:有分寸、重实际、留空间、促发展》),相关的监管行动正在循序推进,例如,近期已有多款生成式AI应用因合规问题在苹果中国区应用商店下架。 在“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监管”的监管原则指导下,通晓相关规则体系是提供人工智能服务企业的必修课。适时有效的合规措施将转化为生产力和竞争优势,最终助推企业成为行业龙头。 *赵雅泽对本文亦有贡献
2023-08-22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 - 海泰所2022年度“优秀非诉案例”发布
为总结优秀办案经验,推广创新办案思路,海泰所评选并发布“2022年度优秀案例”榜单,即日起将为大家陆续推送。本期发布海泰所2022年度“优秀非诉案例”——《对国企和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及起草交易文件的专项法律服务案》,《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一 对国企和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及起草交易文件的专项法律服务案 关键词:尽职调查 房地产合作开发 股权收购 案件概要 宁波JX系BL集团项下子公司。杭州JX(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20年08月13日以总价299362.27万元竞得宁波xx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宗地总面积10300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50000平方米。目标公司竞得项目地块后成立100%持股的宁波JX(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地块的开发主体。由于BL集团目前阶段性资金承压,三道红线触警,融资渠道收窄,导致项目资金紧缺。BL集团寻求合作方参与项目共同开发,进行缩表瘦身从而适应当前市场形势。 浙江XD系上市央企,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且信用良好。本项目系政府推动纾困项目,浙江XD获悉后,发挥宁波区域深耕多年资源优势,积极承担央企责任,助力地产民企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且项目本身质地优良去化预期良好,目前已与BL方达成合作,拟以股权投资+合作开发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实质性重组。 在正式开展合作前,引入海泰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律师团队搭建交易模式、提供谈判支持及全过程法律咨询,促成本次交易合作。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二线城市土地价格高位横盘,地产行业融资政策不断收紧,土地新政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房企选择以合作开发的方式开疆拓地,房企合作已成为常态。房地产项目开发投资规模大、开发周期长、项目风险大,本尽调及协议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国企和民企合作开发设计了独特的股权合作架构,起草专业完善的投资合作协议等交易文件,更大化规避国有企业投资风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国企与民企开展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 重整 案件概要 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欣晖公司”)是一家制冷设备制造企业,自2015年以来,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欣晖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根据审计报告和债权审核,欣晖公司的资产价值约为11666800元,远低于负债159741014.94元,已经资不抵债。 2022年6月17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下称:“奉化法院”)决定对欣晖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2022年11月17日,奉化法院裁定批准欣晖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欣晖公司重整程序。至此,海泰所参与欣晖公司预重整,从预重整到终止重整程序,仅花费了5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奉化区首例预重整转重整成功的案件,同时本案也入选了2022年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含预重整)精品案例,为我所探索预重整理念和流程,办理预重整转重整积累了实践经验。 鉴于欣晖公司资产负债规模较大,债权人关系较为复杂,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都有待进一步明确,故本案通过前置预重整程序,有效的摸清个中关系,同时通过预重整衔接重整程序,有效降低了程序成本,提高了重整成功率。
2023-08-27优秀非诉案例海泰律师事务所 - 社会组织专题:如何识别“真假社会组织”?
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养老事业和产业也随着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同步优化,老年人的需求结构也逐渐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化,追求晚年生活能过得有品质、有尊严早已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据调查,中老年人兴趣爱好排名中,文艺书画常年占据榜首,为了让晚年生活丰富有趣又充满意义,中老年人热衷于参加三不五时的活动和比赛。 然而,就在“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的温馨氛围中,新型骗局又来了,与以往的常见诈骗类型不同,这种新型诈骗打着社会组织的名义,冠以“中国工艺美术出版社”“法兰西皇家画院”等高大上的名称。他们利用老年人对文学艺术的热爱、对头衔荣誉的追求,以虚构奖项的方式对老年人进行诈骗,慢慢地将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积蓄蚕食掏空。 以案说法——“高大上”的名称下竟然是非法社会组织 基本案情:80多岁的贺某是中部某省一名退休职工,因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曾获当地“最美退休干部”称号。20多年间,他被非法社会组织多次盯上,被一些假荣誉骗取了大量钱财。 退休之后,贺某收到大量身份不明的社会组织来函1.3万件,其中以号称“国家大型文献组”的来函最多,表示要将其事迹收录进各种“文编”“文集”等,费用达数万元。 老人的家属告诉记者:“起初想着老人退休有个事做也挺好,谁知他越玩越大,除了用光自己的退休工资,还向儿女、亲朋借钱,动辄几万元,多次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 贺某家中还存有号称国外某市市长颁发给老人的“友好亲善大使”奖杯、奖牌等,奖杯的颁发日期居然为“20019年”,颁奖方还声称“奖牌能拍卖到70万元”。 “根本就是骗钱!”亲属告诉记者,贺某根本不会画画,却被授予“法兰西皇家画院外籍终身院士”的称号。 经报道记者查证,法国并没有名为“法兰西皇家画院”的官方机构,而且国外学院机构多以“艺术学院”或者“美术学院”为名,很少出现“画院”字样。 (一)诈骗套路千千万,缺乏防范最好骗 上述案件中,诈骗团伙以“法兰西皇家画院”为名授予荣誉称号为假,诈骗老人钱财为真。冠以“中华”“国宝”“皇家”的名头哄骗老年人的组织到处打电话、发信件,专门诱导空虚和有虚荣心的老年人,致使多名受害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此类诈骗案件中,追回诈骗款项的难度很大,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卡、电话、网站信息都是假的,办案警察斗智斗勇的程度,远超你的想象。所以保护好自己“钱袋子”的最好方法,不是等着公安机关去破案,而是提高防骗意识。 但实际上,大多数老年人一开始就容易被“高大上”的组织名称唬住,打着“中国”“联合国”的旗号,普通老百姓很难抗拒如此高规格的“抬爱”,再加上犯罪分子的渲染与吹捧,极易让人放松警惕,直至被骗走高额钱财才悔之晚矣。 (二)碰瓷!真假社会组织傻傻分不清? 2021年2月18日,民政部公布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志愿者协会”赫然在列,并且这份名单中,绝大多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都是“中”字头。很多人很可能会对名单的真实性产生疑问,“中国志愿者协会”也是非法社会组织?以“中国”冠名颇具正式感,“志愿者”又是公益性的代名词,怎么就是非法组织了呢?事实上,“中国志愿者协会”为假李鬼,“中华志愿者协会”才是真李逵,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极具迷惑性。非法社会组织的套路除了虚构高大上的组织名称,还碰瓷真社会组织,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才使得社会公众难辨“李鬼”或“李逵”。因名称外观差异极小,含义极其相似,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圈套和骗局之中。 2023年5月19日,民政部公布了今年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在此次公布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中,有一些也具有极强的迷惑性,比如“全国质量认证品质发展委员会”“中国人事劳动保障学会”“中国品牌发展促进联合会”“中国基础教育发展研究学会”“中国农村发展基金会”等,以假乱真的程度令人难以分辨。 那么,问题来了。 1、什么是“真组织”? 首先,我们要明确社会组织的概念。“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社会组织指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与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并列。狭义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需要或部分社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治性、组织性等特征。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社会组织的分类。社会组织可分为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社会组织和在基层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而法人社会组织又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三类。 再次,社会组织必须依法严格设立、加强监管。根据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才能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并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申报。社会组织应当按时参加年度检查,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有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查处职责。 最后,以下情况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不进行社团登记和免予登记的团体,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未达到登记条件,由街道(乡镇)备案管理或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2、什么是“假组织”? 非法社会组织“非法性”体现在:①未经民政部门(市县为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②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③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社会组织的套路手法:①名称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名称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②喜欢“蹭热点”。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③组织形式“品种繁多”。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④包装宣传“高大上”。有的特意在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社会名人“站台”或“代言”,有的出资找媒体宣传;⑤用合法外衣作掩护。有的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下设机构,鱼目混珠。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0年9月,北京市民政局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对多家组织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19家非法社会组织伪造印发国家级社会组织红头文件并加盖伪造印章,以举办全国性评选活动为名,授予个人文化艺术方面的荣誉称号和奖项,颁发荣誉证书以及价值数千元的奖杯、奖品,再由获奖者支付部分费用进行诈骗敛财。如授予“中国文学艺术界红船精神奖”“共和国十大传世名家奖”“国家殿堂级文艺大师”“世界和平文化传播大使”“中国国学艺术传承奖”“国家抗疫宣传大使”和“建党伟业文艺贡献人物”等荣誉称号。非法社会组织自称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八里庄一带。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文件中所留地址均为邮政信报箱或虚假地址,现场没有实际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所留电话也都无人接听。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19家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三)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性 201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五年过去,打假行动仍在路上。圈钱敛财是多数非法社会组织的主要目的,它们往往将自己包装成合法正规的组织,以服务国家战略、对接资金项目、颁发奖状证书等方式收取费用。不少非法社会组织采取类似合法社会组织的名称开展敛财活动,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破坏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环境,干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秩序;不少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国家战略、冒用党政机关名义,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声誉,个别非法社会组织甚至还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四)重点打击整治的非法社会组织种类 2021年3月,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开展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重点对五类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具体如下: 1、利用国家战略名义,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2、伪装官方背景,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冒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非法社会组织; 3、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 4、借庆祝重大活动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5、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假借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主管部门将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人员采取惩处措施 1、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等行为进行处罚,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要公告包括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处理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 3、宣传部门要严肃处理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的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单位及责任人; 4、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5、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要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和APP,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处罚; 6、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鉴别真假社会组织的具体操作 非法社会组织的名称迷惑性很强,例如很多人在听到“中国志愿者协会”时就很容易信以为真,因为和中华志愿者协会只差了一个字,然而后者才是真的社会组织。所以社会公众和有关机构在与其他组织开展合作或者参与其活动时,应务必注意核查其身份。仅知道非法社会组织的常见套路,只能做到初步分辨,更进一步地来说,当对某一组织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后,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核实某一社会组织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最简单、快捷的方法就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等渠道在线查询。具体方法罗列如下: (一)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 1、微信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 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是由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的全国社会组织政务管理信息、改革发展政策、公益慈善资讯、理论研究成果、舆情监测报告的综合发布平台。 2、关注后,选择菜单栏的“我要查询”——“全国社会组织查询”。 (二)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1.搜索网址https://chinanpo.mca.gov.cn; 2.首页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栏目输入社会组织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 此外,为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还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已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 (三)通过微信小程序查询 1.微信小程序搜索“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 2.进入小程序后,在首页点击“社会组织查询”; 3.输入社会组织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一项复杂性、长期性工作。近年来,民政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依法处置了大批非法社会组织。但是,一些组织和人员仍然罔顾法律红线,继续违法开展活动。2023年6月中旬~12月中旬,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为期半年的新一轮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全力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在此,申同律师呼吁大家,如果发现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线索,可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栏目进行举报。此外,身边如果有老年人群体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要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或向民政部门核实社会组织的真实性、合法性;家庭成员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健康、文明、理性的社会活动。
2023-08-28社会管理民政社会组织管理 - 未经“三重一大”决策的国有企业增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看最高法院再审案例如何说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未经“三重一大”决策的国有企业增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看最高法院再审案例如何说》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涉及国有企业增值扩股股东会决议效力之争的案例,除了对政府划拨给国有企业的土地如何评估作价入股及增值问题给予裁判规则之外,另外最大的亮点是:对未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国有企业增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问题,亦发表了一定意见,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1.什么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针对国有企业未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抑或还是可撤销?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案 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6月15日 裁判逻辑链 一、股东将土地在公司组建时出资,该出资已被验资报告确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且该验资报告已存入工商档案,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该土地使用权已归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转化为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该土地的增值相应归公司所有而非股东。 二、公司的财产价值并不当然就是股东的股权价值,在公司未通过法定程序将该土地增值作为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的情形下,公司的股东对该增值并不具有实质权益,该部分增值仍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将该土地增值作为股东的增资,导致股东未实际增资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违反的规定,应属无效。 三、市人民政府在公司组建之后陆续批复将划拨给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作为对公司增资,市国资委作为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公司的增资,应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规范国有企业决策管理的制度,依据现行,不能得出原告所主张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结果。 五、公司作出案涉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在实质上是可以拆分为彼此独立的两项决议内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人及案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原名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以下统称八一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泥公司)及第三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昌市国资委)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案情经过 2011年4月12日,金泥公司的股东由八一农场、永昌县计划经济局、金川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变更为八一农场和第三人金昌市国资委,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6943.4万元。八一农场和金昌市国资委的出资额分别为4126.54万元、2816.86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9.43%、40.57%。 2014年10月22日,金泥公司董事长石怀仁主持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八一农场的代表石怀仁、股东金昌市国资委的代表董**参加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经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后,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按照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金泥公司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依照基准价重新评估,依照重新评估的土地价值进行增资,金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943.4万元变更为10997.4万元,股东的出资额作相应变动。其中:金昌市国资委以实物出资6870.86万元,出资比例为62.48%;八一农场的出资额为4126.54万元,出资比例为37.52%。八一农场和金昌市国资委在金泥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经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准,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将金泥公司无偿使用的面积484081.91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以评估土地资产4054万元作为股本金注入金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由金昌市国资委持有。经查,八一农场所提金昌市国资委用以出资的2宗土地,在金泥公司增资中不存在重复评估的问题。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金泥公司增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金泥公司组建时金昌市国资委所出资两宗土地增值的187.74万元,另一部分为金泥公司组建后陆续划拨给金泥公司价值3866.32万元的六宗国有土地。 2014年11月21日,金泥公司依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八一农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金泥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确认八一农场享有金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资产对应的股权;3.判令金泥公司限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增资变更登记;4.判令金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金某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增资187.74万元的内容无效;股东会决议的其他内容有效;三、驳回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辨及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股东会决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关于股东会决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2014年10月22日金泥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八一农场出资4126.54万元持股比例为59.43%,金昌市国资委出资2816.86万元持股比例为40.57%,金泥公司的股东八一农场和金昌市国资委均出席了该股东会,八一农场在股东会决议上加盖了公章且股东代表石怀仁签字确认,金昌市国资委也在股东会决议上加盖了公章且股东代表董**签字确认。根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11年8月18日金泥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成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14年10月22日金泥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八一农场认为石怀仁不能代表八一农场行使表决的主张。根据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石怀仁作为八一农场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八一农场在2014年10月22日金泥公司股东决议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应由八一农场承受,且从金泥公司组建成立至该股东会的召开期间,石怀仁一直代表八一农场行使金泥公司股东权利,故八一农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问题。因该股东会决议包含多项内容,从双方诉辨来看,双方的实质争议是该股东会决议中有关公司股东增资部分,八一农场上诉认为2014年10月22日金泥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金昌市国资委则抗辩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从股东会决议记载的内容来看,金泥公司将案涉八宗土地按照基准地价评估后,作为金昌市国资委对金泥公司的增资,使金泥公司的注册资本从6943.4万元变更为10997.4万元,注册资本增加了4054万元。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金泥公司增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金泥公司组建时金昌市国资委所出资两宗土地增值的187.74万元,另一部分为金泥公司组建后陆续划拨给金泥公司价值3866.32万元的六宗国有土地。关于金泥公司组建时金昌市国资委所出资两宗土地的增值部分。该两宗土地是金泥公司组建时金昌市国资委的出资,该出资已被2000年4月19日永昌县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为截止2000年4月18日金泥公司的注册资本,且该验资报告已存入工商档案,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该土地使用权已归属于金泥公司所有,金昌市国资委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转化为对金泥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这两块土地的增值相应归金泥公司所有而非金昌市国资委。公司的财产价值并不当然就是股东的股权价值,在金泥公司未通过法定程序将该部分增值作为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的情形下,金泥公司的股东对该增值并不具有实质权益,该部分增值仍属于金泥公司的财产,2014年10月22日金泥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将该部分增值作为金昌市国资委的增资,导致金昌市国资委未实际增资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违反的规定。关于金泥公司组建后陆续划拨给金泥公司六宗国有土地。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金泥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使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复将划拨给金泥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作为对金泥公司增资,金昌市国资委作为代表金昌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金泥公司的增资,该六宗土地的使用权也已登记在金泥公司名下,该增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金昌市国资委将该六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对金泥公司的增资后,金泥公司取得该六宗土地的使用权,金昌市国资委应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金泥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在实质上是可以拆分为彼此独立的两项决议内容,根据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八一农场上诉请求确认注册资本增加187.74万元无效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请求确认注册资本增加3866.32万元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处不当,应予纠正。 再审法院观点 一、原审判决认定金昌市国资委增资部分的资产系金泥公司资产,从而判决金泥公司2014年10月22日所作股东会决议涉及金昌市国资委增资187.74万元的内容无效,其余部分有效是否有误的问题。原审法院业已查明,2011年4月12日,金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八一农场和第三人金昌市国资委,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6943.4万元。八一农场和金昌市国资委的出资额分别为4126.54万元、2816.86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9.43%、40.57%。后经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准,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将金泥公司无偿使用的面积484081.91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以评估土地资产4054万元作为股本金注入金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由金昌市国资委持有。2014年10月22日金泥公司股东会决议:按照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金泥公司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依照基准价重新评估,依照重新评估的土地价值进行增资,金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943.4万元变更为10997.4万元,股东的出资额作相应变动。其中:金昌市国资委以实物出资6870.86万元,出资比例为62.48%;八一农场的出资额为4126.54万元,出资比例为37.52%。八一农场和金昌市国资委在金泥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2014年11月21日,金泥公司依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金泥公司增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金泥公司组建时金昌市国资委所出资两宗土地增值的187.74万元,另一部分为金泥公司组建后陆续划拨给金泥公司价值3866.32万元的六宗国有土地。鉴于金泥公司组建时金昌市国资委所出资两宗土地使用权已归属于金泥公司所有,原审判决认定该部分增值仍属于金泥公司财产,并无不当。关于金泥公司组建后陆续划拨给金泥公司六宗国有土地,经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复将该六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金昌市国资委在金泥公司的增资。金泥公司取得该六宗土地的使用权,金昌市国资委应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此外,原审判决亦查明,八一农场所提金昌市国资委用以出资的两宗土地,在金泥公司增资中不存在重复评估的问题。根据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金泥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增加187.74万元无效的主张成立、关于确认注册资本增加3866.32万元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当。故八一农场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金泥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所作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1.2014年10月22日金泥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八一农场和金昌市国资委作为金泥公司的股东均出席了该股东会,八一农场在股东会决议上加盖了公章且股东代表石怀仁签字确认,金昌市国资委也在股东会决议上加盖了公章且股东代表董**签字确认。根据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规定以及2011年8月18日金泥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关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成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规定,上述金泥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和表决程序均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是关于公司法律地位和股东责任形式的规定,、、是关于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评估事项的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规范国有企业决策管理的制度,从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得出八一农场所主张的金泥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结果。2.鉴于案涉争议的六宗土地经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准,金昌市国土资源局亦同意将金泥公司无偿使用的面积484081.91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以评估土地资产4054万元作为股本金注入金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由金昌市国资委持有。2014年11月21日,金泥公司依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上述事实与八一农场的再审理由相悖,故八一农场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金讼圈提示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第二个问题:针对国有企业未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抑或还是可撤销? 参考文章:《国企案例:股东会决议未经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否无效?最高院表态》节选 资料来源:大国资观察,作者吴刚梁;金赛波律师课堂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25753149/ 出处:bilibili 此文作者认真研读了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对一些“模糊地带”的边界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区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可撤销”。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可见,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无效,二是如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则是可撤销。当然,决议内容或程序违反政策和管理制度,既不会无效,也不是可撤销。 实践中,很多国有企业把三重一大制度、前置程序写进了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因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没有事先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可能是内容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但它们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中,八一农场已丧失撤销权,因为超过了60天。 2.区分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案例中涉及的是股东会决议。按照国企改革的要求,股东会的地位应该是高于党委(组)和董事会,党委(组)的前置讨论是针对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而不是针对股东会。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中,一般来说,股东(会)是“上级机构”,党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来源于股东(会)的授权。因此,股东会可以独立出具自己的决议。不过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欢迎业内人士讨论。 换言之,如果董事会决议没有遵守党组织三重一大制度,没有履行前置研究讨论程序,且这些制度已经写入了公司章程,是否有效?同样的道理,内容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决议仍然有效,但“可撤销”。 3.区分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全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出资人,且为政府部门。案例中,金泥公司的股东(出资人)虽然都是国有企业(单位),但八一农场是“省属企业”,背后是甘肃省国资委;另一名出资人是金昌市国资委。因此,金泥公司是一家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全资公司,而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虽然金泥公司两个股东都是国有股东,但股东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理论上可以形成一定的制衡,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案例中双方对簿公堂正好印证这一点。股权多元化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方向。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国资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但是,金泥公司是股权多元化的全资公司,有自己的股东会,因此可以由股东会独立作出决议,不需要由出资人机构做出决定。否则,如果它是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出资人代表机构,甘肃国资委或金昌市国资委未批准其增资的话,则增资无效。 最后,要提醒各位的是,今年大概率是要完成全面修订的。在本轮修订过程中,有人认为,国有公司体量大,在市场主体中占据重要地位,新一轮国企改革力度大、政策多,应该增加专门的篇幅,把党的领导、前置程序这些新的改革措施写入。如果这样,三重一大和前置程序就将变成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就可能是违反公司法,而不再是违法公司章程了。 当然,也有人认为应遵循市场主体平等理念,不应因公司资本来源的所有制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他们建议应该删除现行中关于国有企业特别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这一节。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另立一部《国有公司法》或《国家出资企业法》,专门规范国有企业。 您同意把三重一大制度、党组织前置讨论程序写入吗?
2023-08-25商业和经济管理公司商事主体公司法 - 周誓超律师代理某缅甸企业成功解决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并追回约21万美元的货款
越来越多外国企业前往中国购买铝锭、钢材等原材料,然鲜为人知的是,有部分供应商,为了吸引买家下单,起初报价很低,但在收到款项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加价或直接少发货。 More and more foreign companies go to China to buy aluminium ingot, steel and other raw materials, What is little known is that there are some suppliers, in order to attract buyers to place orders, the initial offer was very low. However, after receiving payment,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with various reasons to increase the price or directly less delivery. 某缅甸企业,对在中国采购非常谨慎。在下单前,对山东某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核实对方在阿里巴巴的店铺、委托第三方实地走访,并签署了较为完善的合同,更是请检验机构监装发货。但对方供应商还是出现了违约行为,擅自改变合同条款,拒绝发货。 A Myanmar company is very cautious about sourcing from China. Before placing an order, it conducted sufficient due diligence on a supplier in Shandong, including checking the other party's shop on Alibaba, hiring a third party to conduct on-site visits, signing a more comprehensive contract, and even hiring an inspection agency to monitor the shipment. However, the supplier still appeared to be in breach of contract, making unauthorised changes to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refusing to ship. 在私下沟通无果后,该缅甸公司找到我们法律团队,委托我们律师解决该纠纷。在查阅资料及调查对方信息后,我方律师告知客户,存在以下风险点: 第一,对方公司在合同上签署的章与法定公章不符; 第二,对方的收款账户为境外账户。 After communications failed, the Myanmar company contacted our legal team and instructed our lawyers to resolve the dispute. After reviewing the materials and investigating the other party's information, our lawyers informed the client that there were the following risk points: Firstly, the seal signed by the other company on the contract did not match the official legal seal; Secondly, the other party's collection account was an offshore account. 为了尽可能保证执行到对方的资产,我方律师在立案的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由法院查控对方资产,并通过追加对方一人公司的股东及配偶为共同被告,成功冻结到对方财产。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other party's assets were seized as far as possible, our lawyers actively communicated with the court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case was filed, and the court searched and inspected the other party's assets and successfully froze the other party's assets by adding the shareholder and spouse of the other party as co-defendants. 随着诉讼的进行,对方发现本案对其并不利,在庭审后临时请律师、向法庭递交补充材料,我方律师对此积极应对,一一反驳。 As the litigation progressed, the other party realized that the case was not in their favour and after the trial they temporarily hired a lawyer and submitted additional materials to the court, to which our lawyers responded positively and rebutted each and every one of them. 迫于压力,庭后对方提出调解,我方律师也积极协助当事人与对方达成调解方案,既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成功追回超过21万美元的货款。对此,客户对我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常满意。 Under pressure, the other party proposed mediation after the trial, and our lawyers also actively assisted the client and the other party to reach a mediation programme, not only to preserve the clien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s much as possible, but also recovered over USD 210,0000. In this regard, the client is very satisfied with the legal services provided by our lawyers.
2023-08-21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公司商事主体债与合同其他合同 - 从王宝强《八角笼中》电影的成功看律师成长
现在最炙手可热的电影莫过于王宝强的《八角笼中》,它被誉为目前为止今年国产电影最佳影片。更多的人透过这部电影看到是宝强多年的勤奋、执着和努力。欣赏他在娱乐圈大染缸中仍不改朴实善良本色,他的奋斗之路虽经历了酸甜苦辣,但他始终保持着内心的坚定和前进的动力。正是这种独特的不服输精神,也成为了我们很多人学习榜样。 在每天的海量新闻和热点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律师身影。但每每提到律师形象的时候,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对律师的偏见和误解。我们仿佛一边被需要着,又一边被批判着,有的甚至出现“律师都是没良心的”这种极端错误言论。任何时候当你对整个行业群体全面否定的时候,你得出的结论往往也都是错误的。因为你只看到了个别的“坏”而忽视了整体的“好”,用片面的“劣”否定了全面的“优”。在你真正遇到法律难题、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候,在你有“理”讲不出,有“法”道不明,最孤单无助的时候,你会发现你有多么需要他。当你的正义得以伸张,权益得到维护,你才发现是有多么感激他。当然不可否认在这个人数众多的法律行业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会有道德差、素质低又急功近利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个别害群之马,他们给这个群体整体形象抹了黑,拖了后腿,败坏了名声。但这毕竟是个别行为的少数现象,他们代表不了整个行业。笔者从自身多年的工作生活经历来看,身边更多的是那些内心善良、充满正义、认真负责的优秀律师。他们用自己的专业态度,一次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满意。这也是笔者热爱律师这个事业的原因,能够利用自己所学,去帮助他人,能够做一些力所能及有意义的事情。在你被认可的时候,当他人发自内心对你表示尊敬,充满感激的时候,你会油然而生出一种人生成就感、职业幸福感。 然而随着律师行业内卷程度加深、市场同质化竞争的加剧,我们很多律师朋友们普遍表示充满了压力和焦虑。他们私下调侃自己被“宝强”附体,很多时候也像他那样充满艰辛。玩笑之余,我们深入研究宝强的整个成长之路不难发现,他的成功,是无数个平凡日子的付出和默默无闻的积累。他的今天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一鸣惊人而是涓涓细流,水到渠成。他为了这部电影,早已提前几年不参加任何综艺,推掉其他工作,在没有收入、生活拮据的日子里心无旁骛,专心致志为此准备。后来又因为电影制作的巨大资金缺口,他抵押了自己房产仍然不够,就在这时他多年的正直善良、踏实做事所积累起来的好人缘显现出了巨大的能量。大家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连很少出来的刘若英都为其助唱宣传。天时、地利、人和最终成就了这部电影,也成就了他自己的人生。从他身上我们看到是“傻根”式的努力,感受到的是他身上散发出来的真诚,那种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坚守,那种逆境中仍表现出来的洒脱乐观。 小胜靠智,大胜靠德,当我们把口碑看的比“金杯”更重要,把长远看的比眼前更重要,当我们被越来越多人认可的时候,就是接近成功的时候。我们要把这种精神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对专业有厚度,对案件有尺度,对服务有温度,因为这一切最终决定着我们所能达到的高度,才有可能最终拍出属于我们法律人自己的《八角笼中》。
2023-08-20社会管理新闻传媒广电影视新闻出版 - 昶兴法讯
01、一名话 当利率跌到一定水平时,流动性偏好可能几乎变为绝对的,也就是每个人愿意持有现金而不是低利率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将失去对利率的控制。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其创立的宏观经济学是二十世纪人类知识界的三大革命之一,1936年《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02、微机会 英媒:AI还威胁不了这三类工作 专家们在发出警告时也留有余地:AI仍然无法胜任一些涉及情商和跳跃性思维的工作。 https://www.sohu.com/a/675060693_419329 03、名词解释 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逾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公示: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自2020年度年报开始,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年报系统会自动匹配相关企业。 股权变更信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新股东的认缴信息按照公司章程填写,新股东的实缴信息按照原股东的实缴情况填写。 04、法治在线 顺序无忧 2013年12月3日,李良军投保“泰康××无忧两全保险”,每期保费5000元,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5日至2043年12月4日,被保险人为李良军,身故受益人为母亲蒋秀玉。保单条款载明: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 2017年11月15日,李良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父亲李明济、母亲蒋秀玉在高速公路与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碰撞,三人当场全部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李良军系二人的独生子,生前未婚无子女。李明济父母李金谱、罗锦有多年前去世,生前育有李明济、李明笑(2013年去世)、李桂英(1996年去世)、李明胜(本案原告之一)四名子女。蒋秀玉父母蒋昌澄、闫玉秀多年前去世,生前育有蒋秀玉及原告蒋艳平、蒋秀芳、蒋秀英、蒋开全五名子女。 保险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上位法与特别法,其明确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保险金作为被保人李良军的遗产,在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而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及继承意见规定,被保险人并无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李良军亲戚并无资格继承其的身故保险金。 李明胜、蒋艳平、蒋秀芳、蒋秀英、蒋开全在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200万元的义务,并依法确定五原告继承该笔保险金的分配比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是对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同时死亡如何发生继承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如何分配进行规定,二者适用于各自调整范围内法律关系。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推定受益人蒋秀玉死亡在先,200万元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李良军的遗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三人的死亡顺序进行重新推定,推定李良军先于李明济、蒋秀玉死亡,以分配遗产。过世的李明济、蒋秀玉辈分相同,彼此不发生继承,二人所继承李良军遗产的份额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原告李明胜作为李明济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应给付李明济的100万元保险金,原告蒋艳平、蒋秀芳、蒋秀英、蒋开全四人作为蒋秀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应给付蒋秀玉的100万元保险金,即每人可继承25万元(100万元÷4人)。 05、法律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性侵害案件证明标准、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判断、犯罪事实认定、管辖争议处理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争议问题逐一作出规定,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了《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法发〔2023〕9号),要求严格依照《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9号)惩治非法采矿行为,把握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规则,加强涉案船舶、财物处置力度,对涉案船舶的价值与涉案金额相差过于悬殊且涉案船舶证件真实有效、权属明确、船证一致的,一般不予没收。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 4、2023年3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81.46万亿元(2019年1月186.59万亿元)。在2023年4月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一季度例会时,会议要求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搞好跨周期调节。6月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逆周期调节,全力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充分就业,维护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而逆周期调节一般在宏观经济处于经济周期的波谷时,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降准、降息、加大货币供应量等全局性措施,以实现经济的短期平稳运行。 5、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程序规定(试行)》,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程序、时限等开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同时,发布了信用修复指南和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信用修复申请文书样本,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提供指引,助力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水平与市场竞争力。 6、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明确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食品、化妆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不得设置空盒。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商品清楚确定的系列商品除外。 7、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重点规制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合同,以及格式条款。罚款上限提升至为十万元,并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该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8、江苏省第十四届常委会通过《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免费向辖区内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以六周岁以下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II型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定期开展随访、宣教、体检、评估等健康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平台,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有效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三级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专家门诊号源并稳步增加。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或者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其养老待遇。该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9、江苏省第十四届常委会批准《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提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进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和数据安全管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统筹部署、协调布局、一体建设、迭代升级、融通运用和普惠共享,数字基础设施应当与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研究布局化合物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科技、元宇宙等前沿领域,将涉及基层治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市容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接入“一网统管”平台,推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服务、法律服务、商务咨询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数字化领域新技术、新应用研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数字伦理意识。 10、江苏省第十四届常委会批准无锡市修订《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文字较现行条例增加超过7000字,主要内容为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党委和政府双主任制,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同时,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十五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及各岗位责任,明确发生肢体残废、容貌损毁、听觉、视觉和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1、无锡市民政局发布《无锡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对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及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开展服务经济发展类、议事协商类、人群帮扶类、平安守护类、志愿服务类等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2023-06-27社会管理社会保险劳动社保
- 上一页
- 下一页
法律检索 · 案件协作 · 律所OA · 项目文书 · 线上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