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 - iCourt法律实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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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为您找到 33 篇与"渎职罪"相关的法律实务文章,涵盖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精选文章

怎样理解和适用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基于辩护视角对一起真实案例的思考

编者按: 当前,反腐败斗争持续向纵深推进,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要求深化金融、国企、能源、教育等重点领域腐败治理,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施行,为预期收益型受贿认定标准、违法所得追缴范围等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提供了明确裁判标尺。如何准确把握穿透式审查的边界

击破滥用职权指控,公安民警终获免刑复职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类案件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执行,更涉及当事人的切身权益。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内勤,被公诉机关指控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行为,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然而,通过阅卷、法律分析以及坚持无罪辩护,该案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最终张某的罪名得到变更且被免于刑事处罚,恢复公职。辩护人希望通过分享这一案例,能为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有益

刘彦成律师辩护的一起徇私枉法案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文书 本案通过两次庭审,近一年的努力。近日,法院终于做出判决:两名警察免于刑事处罚。 我从侦查阶段介入本案,为第一被告人石某全程做无罪辩护。本案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侦查取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庭前,我向法院也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和侦查人员出庭申请。 庭审时,审判长是一名中年女法官,公诉人是名男性检察官,两名警察坐在法庭中间的两个椅子上,昔日的公检法在法庭上演变成这般布局,倒也耐人寻味。 本案,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民交叉焦点问题实证分析

我国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通过设置多个连续罪名,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专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渎职类犯罪进行了系统性立法,并通过设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两个兜底性罪名,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经营、管理、审批、授权、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民交叉焦点问题实证分析

我国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通过设置多个连续罪名,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专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渎职类犯罪进行了系统性立法,并通过设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两个兜底性罪名,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经营、管理、审批、授权、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民交叉焦点问题实证分析

我国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通过设置多个连续罪名,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专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渎职类犯罪进行了系统性立法,并通过设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两个兜底性罪名,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经营、管理、审批、授权、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民交叉焦点问题实证分析

我国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通过设置多个连续罪名,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专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渎职类犯罪进行了系统性立法,并通过设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两个兜底性罪名,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经营、管理、审批、授权、

国企渎职犯罪中企业挽损的实证分析(一)

国有企业的渎职犯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及的罪名,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往往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

国企渎职犯罪中企业挽损的实证分析(一)

国有企业的渎职犯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及的罪名,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往往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

国企渎职犯罪中企业挽损的实证分析(一)

国有企业的渎职犯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及的罪名,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往往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