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及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一、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前妻生育有两个女儿小红和小花,两人离异后,杨某男与陈某女自201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十余年,但双方未领结婚证,两人生育有一子小明。 2022年,杨某男因病重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作为遗产,未留有任何遗嘱。 由于小明是未成年人,还在读书,陈某女的收入微薄,难以承担小明的学费。现陈某女和小明想继承杨某男的遗产,分割杨某男名下的房产,但却遭到小红和小花的拒绝,理由是陈某女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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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前妻生育有两个女儿小红和小花,两人离异后,杨某男与陈某女自201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十余年,但双方未领结婚证,两人生育有一子小明。 2022年,杨某男因病重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作为遗产,未留有任何遗嘱。 由于小明是未成年人,还在读书,陈某女的收入微薄,难以承担小明的学费。现陈某女和小明想继承杨某男的遗产,分割杨某男名下的房产,但却遭到小红和小花的拒绝,理由是陈某女与杨
在中国“家”观念的影响下,买房通常被视为结婚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大多数年轻人刚刚步入职场,还没有一次性支付房款的经济实力,往往选择向银行贷款购房,以减轻经济负担。很多准备组建家庭的情侣婚前单方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项,二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那么,当婚姻出现问题,双方欲解除婚姻关系时,该房产的归属以及后续还贷的承担问题上,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本文笔者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小王(未婚未育)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小李,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李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经查,小王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屋,房屋价值100万元,该房屋以银行按揭形式购置并设立了抵押登记,尚有70万元的房贷未清偿。后,小李父母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小王向小李的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
案情简介 小王(未婚未育)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小李,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李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经查,小王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屋,房屋价值100万元,该房屋以银行按揭形式购置并设立了抵押登记,尚有70万元的房贷未清偿。后,小李父母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小王向小李的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
案情简介 小王(未婚未育)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小李,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李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经查,小王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屋,房屋价值100万元,该房屋以银行按揭形式购置并设立了抵押登记,尚有70万元的房贷未清偿。后,小李父母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小王向小李的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个体工商户还不到1万户,直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新华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多、“接地气”的经营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稳步增长、长足发展的底气,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底稳固筑牢的重要保障。从1987年8月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个体工商户还不到1万户,直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新华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多、“接地气”的经营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稳步增长、长足发展的底气,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底稳固筑牢的重要保障。从1987年8月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个体工商户还不到1万户,直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新华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多、“接地气”的经营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稳步增长、长足发展的底气,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底稳固筑牢的重要保障。从1987年8月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个体工商户还不到1万户,直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新华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多、“接地气”的经营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稳步增长、长足发展的底气,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底稳固筑牢的重要保障。从1987年8月
近日,某上市公司高管咨询孚道律师,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正在遭受敌意收购,想知道是否有有效的方式应对。 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即在商战中,收购者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虽然该收购行动遭到目标公司的反对,但收购者仍要强行收购;或者收购者事先未与目标公司协商,而突然提出收购要约。进行敌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武士”。敌意收购会导致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被重组,公司经营方针被更改,大量员工被解雇等后果。笔者

一、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前妻生育有两个女儿小红和小花,两人离异后,杨某男与陈某女自201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十余年,但双方未领结婚证,两人生育有一子小明。 2022年,杨某男因病重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作为遗产,未留有任何遗嘱。 由于小明是未成年人,还在读书,陈某女的收入微薄,难以承担小明的学费。现陈某女和小明想继承杨某男的遗产,分割杨某男名下的房产,但却遭到小红和小花的拒绝,理由是陈某女与杨某男并未登记结婚,小明是两人非婚同居期间所生,两人对杨某男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二、争议焦点 陈某女、小明是否有权继承杨某男的遗产? 三、法律分析 (一)陈某女不属于杨某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杨某
在中国“家”观念的影响下,买房通常被视为结婚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大多数年轻人刚刚步入职场,还没有一次性支付房款的经济实力,往往选择向银行贷款购房,以减轻经济负担。很多准备组建家庭的情侣婚前单方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项,二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那么,当婚姻出现问题,双方欲解除婚姻关系时,该房产的归属以及后续还贷的承担问题上,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本文笔者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王某于婚前按揭购买了光明小区1幢2单元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后陈某与王某经常因生活琐事而吵架,感情破裂无法挽回,陈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情简介 小王(未婚未育)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小李,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李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经查,小王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屋,房屋价值100万元,该房屋以银行按揭形式购置并设立了抵押登记,尚有70万元的房贷未清偿。后,小李父母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小王向小李的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因小王没有其他财产支付赔偿款,小李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小王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后剩余可供分配的款项为95万元。
案情简介 小王(未婚未育)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小李,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李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经查,小王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屋,房屋价值100万元,该房屋以银行按揭形式购置并设立了抵押登记,尚有70万元的房贷未清偿。后,小李父母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小王向小李的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因小王没有其他财产支付赔偿款,小李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小王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后剩余可供分配的款项为95万元。
案情简介 小王(未婚未育)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小李,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李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经查,小王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屋,房屋价值100万元,该房屋以银行按揭形式购置并设立了抵押登记,尚有70万元的房贷未清偿。后,小李父母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小王向小李的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因小王没有其他财产支付赔偿款,小李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小王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后剩余可供分配的款项为95万元。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个体工商户还不到1万户,直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新华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多、“接地气”的经营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稳步增长、长足发展的底气,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底稳固筑牢的重要保障。从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011年11月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再到2022年11月施行的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下称“《促进个体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个体工商户还不到1万户,直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新华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多、“接地气”的经营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稳步增长、长足发展的底气,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底稳固筑牢的重要保障。从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011年11月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再到2022年11月施行的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下称“《促进个体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个体工商户还不到1万户,直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新华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多、“接地气”的经营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稳步增长、长足发展的底气,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底稳固筑牢的重要保障。从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011年11月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再到2022年11月施行的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下称“《促进个体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个体工商户还不到1万户,直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新华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多、“接地气”的经营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稳步增长、长足发展的底气,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底稳固筑牢的重要保障。从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011年11月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再到2022年11月施行的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下称“《促进个体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
近日,某上市公司高管咨询孚道律师,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正在遭受敌意收购,想知道是否有有效的方式应对。 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即在商战中,收购者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虽然该收购行动遭到目标公司的反对,但收购者仍要强行收购;或者收购者事先未与目标公司协商,而突然提出收购要约。进行敌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武士”。敌意收购会导致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被重组,公司经营方针被更改,大量员工被解雇等后果。笔者试以本文与各位读者聊聊“黑武士”狙击下公司控制权如何维系的问题,以抛砖引玉,引发读者的思考。 一.我国典型的“收购战”案例 自2005年以来,我国出现了多个精彩的“收购战”案例,而且这些案例均与我国相
近年来,房企爆雷,烂尾楼现象频发。预售房烂尾,购房人应当如何救济维权呢?本文通过案例简要分析,以供实务参考。 【案情简述】 赵先生名下无房产,因居住所需,于2020年3月在A市购买了B房企开发建设的C小区预售房,购房合同约定B房企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赵先生交付房屋。房屋总价款100万元,赵先生自付了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70万元通过向D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21年6月,B房企资金链断裂,停止了C小区的开发建设。至今,赵先生所购的房产仍未竣工验收,已不具备交付条件。赵先生多次与B房企沟通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B房企一直避而不谈。赵先生眼看按时收房是没有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