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最新典型判例: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六步审查法”与合规红线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其中一位投资者诉某知名基金公司,因契约型基金产品未能如期兑付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下称“案例一”),在业内激起层层涟漪。 该案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若未能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须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显示,投资者认购了某基金公司管理的契约型基金产品,资金主要投向某公司的特定项目。然而,由于标的公司后续
在 iCourt 法律实务资源中心发布的专业文章,共 14 篇,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其中一位投资者诉某知名基金公司,因契约型基金产品未能如期兑付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下称“案例一”),在业内激起层层涟漪。 该案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若未能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须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显示,投资者认购了某基金公司管理的契约型基金产品,资金主要投向某公司的特定项目。然而,由于标的公司后续
2025年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上诉人冯某诉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案。该案是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当事人因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而引发的行政处罚二审案件。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担任审判长,广东证监局二级巡视员刘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点击蓝字关注|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12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对原告徐某及深圳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评估公司)与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进行宣判。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评估公司在从事某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存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相关准
点击蓝字关注|北京金融法院 背景信息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审理某公司诉东南亚某银行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某境内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某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东南亚某银行索兑某境内银行开立的反担保保函的行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请求判令某境内银行终止支付案涉反担保保函项下款项。涉案独立保函金额逾1亿美元。 案情简介 本案中,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东南亚某公司签订EPCC合同,共同承包某工程项目。
点击蓝字关注|北京金融法院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某大型全产业链影视文化传媒公司及其董事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公司董事长、总裁因对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失于管理而对信息披露违法承担比例连带责任。 张某等众投资者诉称, 2021年1月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证监会调查认定,某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易某某诉被上诉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上诉人高某某诉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该两案分别由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三庭庭长陈良刚、法官刘英飞担任审判长,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
2023年10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金融法院建院至今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情况,并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总结了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情况,介绍了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处理情况以及各类案件提出事由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从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23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审结涉金融民商事仲裁司法审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北京金融法院:深度剖析“资金池型”信托,判决信托公司违约全额赔偿投资人损失并不等于刚性兑付》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 兼议“资金池型”信托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一起投资人全额胜诉的信托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干脆利落,释法明理,对于信托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资金池业
摘要 历经2年8个月,30余场庭审,锦略律师代理的某A股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最终以判决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而画上句号。本案跨越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新旧司法解释的更替,也是北京金融法院首例以“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为由驳回投资者起诉的案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本案中,锦略律师提出的虚假陈述行为性质的认定、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性意见获得了法院支持,最终被法院予以采纳,并由此驳回
乐视网股票索赔案件,是北京金融法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审理的首案。2021年8月2日,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登记,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其中一位投资者诉某知名基金公司,因契约型基金产品未能如期兑付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下称“案例一”),在业内激起层层涟漪。 该案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若未能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须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显示,投资者认购了某基金公司管理的契约型基金产品,资金主要投向某公司的特定项目。然而,由于标的公司后续出现违约,基金资产无法按原计划变现,导致投资者本金及预期收益均未能收回。法院审理查明,该基金公司在投前尽职调查环节存在显著瑕疵:其调查范围未能充分覆盖标的公司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亦未能审慎核查并发
2025年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上诉人冯某诉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案。该案是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当事人因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而引发的行政处罚二审案件。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担任审判长,广东证监局二级巡视员刘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9日,广东证监局对冯某作出〔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东证监局调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相关单位协助联系等方式,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或拒不接听、不回
点击蓝字关注|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12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对原告徐某及深圳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评估公司)与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进行宣判。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评估公司在从事某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存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及指导意见等,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行为,对某评估公司处以没收相应业务收入59万余元并罚款17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对某评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徐某予以警告并处以10
点击蓝字关注|北京金融法院 背景信息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审理某公司诉东南亚某银行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某境内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某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东南亚某银行索兑某境内银行开立的反担保保函的行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请求判令某境内银行终止支付案涉反担保保函项下款项。涉案独立保函金额逾1亿美元。 案情简介 本案中,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东南亚某公司签订EPCC合同,共同承包某工程项目。为履行该EPCC合同,某公司向某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以东南亚某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保函,在此基础上东南亚某银行开立了以东南亚某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后因某公司与东南亚某公司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东南亚某
点击蓝字关注|北京金融法院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某大型全产业链影视文化传媒公司及其董事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公司董事长、总裁因对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失于管理而对信息披露违法承担比例连带责任。 张某等众投资者诉称, 2021年1月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证监会调查认定,某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公司及其董事、高管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原告通过二级市场,在实施日之后买入案涉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易某某诉被上诉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上诉人高某某诉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该两案分别由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三庭庭长陈良刚、法官刘英飞担任审判长,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诉讼。江西监管局局长赵巍、广西证监局副局长殷刚分别在上述案件中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积极发表意见。 基本案情 上诉人易某某诉被上诉人江西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理及行
2023年10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金融法院建院至今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情况,并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总结了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情况,介绍了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处理情况以及各类案件提出事由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从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23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审结涉金融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73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246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22件,其余均为保全、执行案件。而从处理结果看,截至2023年9月30日,共有1件仲裁协议效力被确认无效,4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北京金融法院:深度剖析“资金池型”信托,判决信托公司违约全额赔偿投资人损失并不等于刚性兑付》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 兼议“资金池型”信托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一起投资人全额胜诉的信托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干脆利落,释法明理,对于信托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资金池业务特征的信托、违约责任及损失认定、违约赔偿与刚性兑付关系等焦点问题均做了充分说理论证,值得参阅。 二、本案投资人全额胜诉,也为信托投资人维权难的化解打开了一扇窗,射进了一道“希望的光”。更多关于信托投
摘要 历经2年8个月,30余场庭审,锦略律师代理的某A股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最终以判决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而画上句号。本案跨越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新旧司法解释的更替,也是北京金融法院首例以“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为由驳回投资者起诉的案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本案中,锦略律师提出的虚假陈述行为性质的认定、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性意见获得了法院支持,最终被法院予以采纳,并由此驳回了投资者诉请。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30日,A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A公司因拟筹备重大资产重组,自2017年11月30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8年5月17日,A公司发布
乐视网股票索赔案件,是北京金融法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审理的首案。2021年8月2日,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登记,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
乐视网股票索赔案件,是北京金融法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审理的首案。2021年8月2日,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登记,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
乐视网股票索赔案件,是北京金融法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审理的首案。2021年8月2日,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登记,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
乐视网股票索赔案件,是北京金融法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审理的首案。2021年8月2日,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登记,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
1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关于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这将是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 为何要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它将管辖哪些案件?法官如何选拔和任免呢? 为何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明确提出:“根据需要设立金融公诉和审判机构,健全涉众型金融纠纷案件诉讼机制,完善行政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北京是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国家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