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海关行政复议的影响
202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版(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在2007年版《条例》的基础上,在二十年后做出的重大修改。以下我们结合大修后的新《条例》的内容,解读其对海关行政复议的深远影响。 01、海关复议机关如何对海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条例》相关法条: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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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版(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在2007年版《条例》的基础上,在二十年后做出的重大修改。以下我们结合大修后的新《条例》的内容,解读其对海关行政复议的深远影响。 01、海关复议机关如何对海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条例》相关法条: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A公司卖了一批船用设备给B公司,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B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A公司。”后来B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了整艘船,A公司拿着合同去法院说:“设备还是我的,不能查封!”结果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明明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法院却不支持?南京海事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把《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讲透了——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
在品牌知识产权维权实践中,很多企业常会遇到一种两难场景:面对体量微小、认知有限的个体商户侵权,严格依法追责容易陷入“大企业打压小微”的舆论争议,但若一味妥协退让,又会对自身商标权利和长期品牌资产造成隐形、持久的损伤:大量市场模仿出现而不维权,会不断淡化驰名商标,直至退化为通用名称。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的商标争议事件,正是这一行业困境的典型缩影。品牌方因舆论压力选择大幅让步,以撤诉、致歉、无偿赠与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相爱相惜,好聚好散” 本是情感相处的基本准则,可有人却因感情纠纷心生怨怼,甚至以泄露隐私、电话骚扰等方式恶意报复对方及其家人。本以为只是发泄情绪,殊不知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本图片由豆包AI辅助生成 基本案情 小明与小玉的感情因矛盾走到尽头。分分合合本是人生常态,可小明心中的怨气却与日俱增。他非但没有理性处理分歧,反而将怒火迁怒于小玉的父母:多次通过彩信向两位老人发
2026 年 6 月 4 日,挪威数据保护局(Datatilsynet)宣布,因违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多项核心条款,对 Elkjøp Nordic AS 和 Elkjøp AS(以下统称 “Elkjøp”)处以总计 2000 万挪威克朗(约合 214 万美元)的罚款,该案涉及北欧地区超过 600 万名客户俱乐部会员的个人数据权益。 Elkjøp 公司做了什么? 挪威数据保护局在收
一、基本案情 子某拥有合法草原承包地。因某公路工程需要,子某部分草原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单位在程序瑕疵情况下,便征收子某草原承包地,导致草场植被破坏,原有生态功能丧失,上述强制清除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子某不认可某征收单位口头告知的补偿标准,双方就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子某向某县政府、某县林草局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利息,某县政府、某县林草局签收后未作出赔偿决定,子
一、基本事实 赵某于2024年3月12日入职科技公司,从事丙烯醛巡检岗位。2024年4月 29日,科技公司初次核定赵某的工伤保险,次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用工之日(3月12日)至初次核定时间(4 月29日)间隔48天。 2024年4月27日,赵某发生工伤事故,经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伤残十级;2024年10月21日,赵某与科技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赵某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
一、前言 企业将国内生产的货物报关出口,国家将退还企业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这项出口退税制度,不断推动了进出口贸易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高水平的对外贸易制度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名片。近几年,在出口数据持续增长向好的同时,背后也藏着一些隐患:企业出口退税额逐年增长,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2025年全国出口退税额高达21337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2.1%,与海关进口环节税总
前言 这两年,无人机黑飞已经明显不再只是一个航拍圈、发烧友圈的话题。 如果把近两年的公开处罚与刑事追责案例串起来看,会发现一个非常清晰的变化:监管已经从“飞行违规”升级为“低空公共安全治理”。在这个框架下,黑飞不再只是飞手个人的轻微违法,而被逐步放入公共安全、城市治理、机场净空、重点区域安保、网络安全乃至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之中。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确立了基础行政处罚框架;2026年1月1日起
三、行政复议受理 【修订概览】旧条例的五个条文(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形成了从“入口准入”(受理原则)→“审查标准”(受理条件正面列举)→“审查程序”(审查期限与补正)→“管辖协调”(共同管辖冲突规则)→“监督救济”(不予受理的上级监督纠正)的完整程序链条,功能定位在于为行政复议受理提供基本的程序操作规范。 新条例第三章仍以“行政复议受理”为章名,条文总数维持五个条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