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联合发布《中国医疗器械出海东南亚白皮书》
前 言 在中国经济出海的大浪潮下,医药行业出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子类,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之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创新程度均经历了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给企业和产品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内在的动因,另一方面也为其在海外面向更广泛的竞争奠定了自信。 东南亚地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凭借地缘政治优势、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增速日益吸引中国
在 iCourt 法律实务资源中心发布的专业文章,共 20 篇,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前 言 在中国经济出海的大浪潮下,医药行业出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子类,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之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创新程度均经历了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给企业和产品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内在的动因,另一方面也为其在海外面向更广泛的竞争奠定了自信。 东南亚地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凭借地缘政治优势、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增速日益吸引中国
前 言 在中国经济出海的大浪潮下,医药行业出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子类,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之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创新程度均经历了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给企业和产品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内在的动因,另一方面也为其在海外面向更广泛的竞争奠定了自信。 东南亚地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凭借地缘政治优势、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增速日益吸引中国
前 言 在中国经济出海的大浪潮下,医药行业出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子类,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之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创新程度均经历了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给企业和产品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内在的动因,另一方面也为其在海外面向更广泛的竞争奠定了自信。 东南亚地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凭借地缘政治优势、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增速日益吸引中国
前 言 在中国经济出海的大浪潮下,医药行业出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子类,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之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创新程度均经历了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给企业和产品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内在的动因,另一方面也为其在海外面向更广泛的竞争奠定了自信。 东南亚地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凭借地缘政治优势、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增速日益吸引中国
引言 基金互认,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产品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关键涉及如何对境外金融产品或机构开放本地市场、如何有效保护本地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基金互认有三种主要模式:1、欧洲模式—通过统一立法实现基金销售与监管一体化;2、台湾地区模式:全面放开海外基金的境内销售;3、香港模式:通过法规评估与监管合作引进境外基金,逐步实施双边互认。中国证监会借鉴香港与其他市场互认经验,采取了在监管
前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亦需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商业迭代和投资需求。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进一步优化法律框架,支持企业成长与创新,同时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本文从探讨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董监高责任等方面的变化为切入口,尝试探讨新法对于私募投资领域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阶段
前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亦需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商业迭代和投资需求。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进一步优化法律框架,支持企业成长与创新,同时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本文从探讨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董监高责任等方面的变化为切入口,尝试探讨新法对于私募投资领域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阶段
前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亦需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商业迭代和投资需求。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进一步优化法律框架,支持企业成长与创新,同时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本文从探讨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董监高责任等方面的变化为切入口,尝试探讨新法对于私募投资领域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阶段
前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亦需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商业迭代和投资需求。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进一步优化法律框架,支持企业成长与创新,同时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本文从探讨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董监高责任等方面的变化为切入口,尝试探讨新法对于私募投资领域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阶段
2023年,是新 《证券法》 实施满三周年之际,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元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3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强调,监管部门要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围绕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的市场秩序和生态塑造,加强各条线监管力量统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合规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在强监管、强责任的背景下,新证券

前 言 在中国经济出海的大浪潮下,医药行业出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子类,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之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创新程度均经历了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给企业和产品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内在的动因,另一方面也为其在海外面向更广泛的竞争奠定了自信。 东南亚地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凭借地缘政治优势、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增速日益吸引中国企业的目光。总体而言,伴随着经济发展,东南亚国家注重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医疗支出的投入不断增加,这为中国企业输出优质的医疗产品、技术、服务及投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同时,不同国家纷繁复杂的政策环境和监
前 言 在中国经济出海的大浪潮下,医药行业出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子类,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之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创新程度均经历了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给企业和产品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内在的动因,另一方面也为其在海外面向更广泛的竞争奠定了自信。 东南亚地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凭借地缘政治优势、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增速日益吸引中国企业的目光。总体而言,伴随着经济发展,东南亚国家注重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医疗支出的投入不断增加,这为中国企业输出优质的医疗产品、技术、服务及投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同时,不同国家纷繁复杂的政策环境和监
前 言 在中国经济出海的大浪潮下,医药行业出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子类,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之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创新程度均经历了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给企业和产品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内在的动因,另一方面也为其在海外面向更广泛的竞争奠定了自信。 东南亚地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凭借地缘政治优势、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增速日益吸引中国企业的目光。总体而言,伴随着经济发展,东南亚国家注重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医疗支出的投入不断增加,这为中国企业输出优质的医疗产品、技术、服务及投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同时,不同国家纷繁复杂的政策环境和监
前 言 在中国经济出海的大浪潮下,医药行业出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作为医药行业的子类,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之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创新程度均经历了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给企业和产品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内在的动因,另一方面也为其在海外面向更广泛的竞争奠定了自信。 东南亚地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凭借地缘政治优势、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增速日益吸引中国企业的目光。总体而言,伴随着经济发展,东南亚国家注重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医疗支出的投入不断增加,这为中国企业输出优质的医疗产品、技术、服务及投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同时,不同国家纷繁复杂的政策环境和监
引言 基金互认,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产品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关键涉及如何对境外金融产品或机构开放本地市场、如何有效保护本地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基金互认有三种主要模式:1、欧洲模式—通过统一立法实现基金销售与监管一体化;2、台湾地区模式:全面放开海外基金的境内销售;3、香港模式:通过法规评估与监管合作引进境外基金,逐步实施双边互认。中国证监会借鉴香港与其他市场互认经验,采取了在监管体系相对独立、监管标准基本趋同的基础上,通过监管合作实现基金互认的模式。 香港互认基金研究论证工作始于2012年底,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及香港证监会于2013年3月正式成立三方工作组,经过多轮研究论证,
前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亦需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商业迭代和投资需求。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进一步优化法律框架,支持企业成长与创新,同时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本文从探讨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董监高责任等方面的变化为切入口,尝试探讨新法对于私募投资领域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阶段的不同影响,旨在为投资机构在各投资阶段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建议。 一、新公司法对投资交易的影响 (一)不同投资形式项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投资方入股公司的形式一般包括股权转让、增资入股两种,具体而言
前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亦需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商业迭代和投资需求。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进一步优化法律框架,支持企业成长与创新,同时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本文从探讨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董监高责任等方面的变化为切入口,尝试探讨新法对于私募投资领域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阶段的不同影响,旨在为投资机构在各投资阶段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建议。 一、新公司法对投资交易的影响 (一)不同投资形式项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投资方入股公司的形式一般包括股权转让、增资入股两种,具体而言
前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亦需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商业迭代和投资需求。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进一步优化法律框架,支持企业成长与创新,同时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本文从探讨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董监高责任等方面的变化为切入口,尝试探讨新法对于私募投资领域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阶段的不同影响,旨在为投资机构在各投资阶段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建议。 一、新公司法对投资交易的影响 (一)不同投资形式项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投资方入股公司的形式一般包括股权转让、增资入股两种,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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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是新 《证券法》 实施满三周年之际,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元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3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强调,监管部门要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围绕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的市场秩序和生态塑造,加强各条线监管力量统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合规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在强监管、强责任的背景下,新证券法实施的强大威慑力使得各类证券违法活动在数量上有所下降。 新 《证券法》 对证券内幕交易严厉打击的改革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把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等相关主体
2023年,是新 《证券法》 实施满三周年之际,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元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3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强调,监管部门要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围绕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的市场秩序和生态塑造,加强各条线监管力量统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合规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在强监管、强责任的背景下,新证券法实施的强大威慑力使得各类证券违法活动在数量上有所下降。 新 《证券法》 对证券内幕交易严厉打击的改革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把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等相关主体
2023年,是新 《证券法》 实施满三周年之际,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元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3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强调,监管部门要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围绕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的市场秩序和生态塑造,加强各条线监管力量统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合规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在强监管、强责任的背景下,新证券法实施的强大威慑力使得各类证券违法活动在数量上有所下降。 新 《证券法》 对证券内幕交易严厉打击的改革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把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等相关主体
2023年,是新 《证券法》 实施满三周年之际,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元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3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强调,监管部门要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围绕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的市场秩序和生态塑造,加强各条线监管力量统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合规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在强监管、强责任的背景下,新证券法实施的强大威慑力使得各类证券违法活动在数量上有所下降。 新 《证券法》 对证券内幕交易严厉打击的改革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把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等相关主体
2023年,是新 《证券法》 实施满三周年之际,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元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3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强调,监管部门要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围绕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的市场秩序和生态塑造,加强各条线监管力量统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合规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在强监管、强责任的背景下,新证券法实施的强大威慑力使得各类证券违法活动在数量上有所下降。 新 《证券法》 对证券内幕交易严厉打击的改革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把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等相关主体
一、共益债务的基本规定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1]。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明确列举了共益债务的六种情形,并于第四十三条规定共益债务可以随时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进一步规定,破产企业为继续营业的借款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的特点,使得实务中普遍认为共益债具有事实上的超级优先性。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是给共益债投资提供了规范加持。 共益债投资,是指在重整阶段,投资人向破产企业提供借款,并明确该借款作为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