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驴友”被顶格罚款5000元?法院:不冤!
案件提要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不同功能区的管理规则和开放程度不同。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法院在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时,应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是否充分履行警示提醒义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进入的主观故意、行为危险性以及社会影响后果等主客观情节,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争议焦点 1.原告以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不知情以及保护区未尽警示提醒义务为由抗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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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不同功能区的管理规则和开放程度不同。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法院在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时,应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是否充分履行警示提醒义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进入的主观故意、行为危险性以及社会影响后果等主客观情节,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争议焦点 1.原告以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不知情以及保护区未尽警示提醒义务为由抗辩免责
案件提要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不能等同于公益性岗位,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原告就职的岗位是否属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的公益性岗位? 基本案情 某人才服务中心属事业单位法人。2020年8月,其通过县政府官网发布《公开招聘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
案件提要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时,应充分结合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因素,在符合减轻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做出相应处罚。 争议焦点 原告所售三文鱼生被验出大肠杆菌超标,但售货量少、价值不高且已积极整改,被告处以罚款5万元是否恰当?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新会区市监局对某饮食店经营的鱼生刺身及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被抽查的三文鱼
案件提要 小区内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结合物业服务公司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 焦点争议 业主在小区内被警戒绳绊倒受伤,责任主体及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日,纪某在小区内行走时,看到有业主进行高空作业吊装玻璃外窗,为尽快离开地面危险区域,其低头快速小跑的过程中被悬挂在两棵树中间的橙色绳索绊倒摔伤。纪某经送医院检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经鉴定,纪
案件提要 小区内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结合物业服务公司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 焦点争议 业主在小区内被警戒绳绊倒受伤,责任主体及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日,纪某在小区内行走时,看到有业主进行高空作业吊装玻璃外窗,为尽快离开地面危险区域,其低头快速小跑的过程中被悬挂在两棵树中间的橙色绳索绊倒摔伤。纪某经送医院检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经鉴定,纪
案件提要 小区内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结合物业服务公司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 焦点争议 业主在小区内被警戒绳绊倒受伤,责任主体及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日,纪某在小区内行走时,看到有业主进行高空作业吊装玻璃外窗,为尽快离开地面危险区域,其低头快速小跑的过程中被悬挂在两棵树中间的橙色绳索绊倒摔伤。纪某经送医院检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经鉴定,纪
案件提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刘某出生于1959年5月底,于2022年6月3日至6日受雇在某科技公司从事杂工工作。6月6日,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刘某对牡蛎壳粉碎机及周围进行清理。刘某工作过程中,右脚踏进牡蛎壳粉碎机沟槽,机器突然启动
案件提要 借款人配偶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或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其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应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责任成立,无须再审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存在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等导致担保人免责情形的,才需继续审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争议焦点 周某就案涉借款是否应与蔡某共同向张某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蔡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蔡某借款50万元
案件提要 企业未全面清算即终结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起诉破产企业的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 争议焦点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在何种条件下可起诉破产企业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因破产管理人未能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取得联系,亦无法接管公司财务账册、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某工程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某建
案件提要 父母作为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可以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代为行使处分权;如并非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擅自处分其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父亲使用子女村集体分红款摆满月酒,是否需要向子女返还该笔分红款。 基本案情 安某与李某婚姻持续期间育有一女小慧。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慧暂随父亲安某生活,由安某抚养;自2020年7月起,小慧改随母亲

案件提要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不同功能区的管理规则和开放程度不同。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法院在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时,应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是否充分履行警示提醒义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进入的主观故意、行为危险性以及社会影响后果等主客观情节,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争议焦点 1.原告以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不知情以及保护区未尽警示提醒义务为由抗辩免责是否成立;2.英德市林业局对原告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行为作出顶格罚款是否合理。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阳某、伍某、陈某、温某、罗某等驴友,被网络上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风光视
案件提要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不能等同于公益性岗位,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原告就职的岗位是否属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的公益性岗位? 基本案情 某人才服务中心属事业单位法人。2020年8月,其通过县政府官网发布《公开招聘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的公告》,拟招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与就业、失业、创业相关的服务工作,服务期2年,服务期满后不再续聘。钟某经过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后,作为乙方与某人才服务中心(甲方)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提要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时,应充分结合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因素,在符合减轻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做出相应处罚。 争议焦点 原告所售三文鱼生被验出大肠杆菌超标,但售货量少、价值不高且已积极整改,被告处以罚款5万元是否恰当?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新会区市监局对某饮食店经营的鱼生刺身及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被抽查的三文鱼生和鲷鱼片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新会区市监局现场调查核实查明,该饮食店销售同批次三文鱼生和鲷鱼片收益314.2元。
案件提要 小区内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结合物业服务公司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 焦点争议 业主在小区内被警戒绳绊倒受伤,责任主体及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日,纪某在小区内行走时,看到有业主进行高空作业吊装玻璃外窗,为尽快离开地面危险区域,其低头快速小跑的过程中被悬挂在两棵树中间的橙色绳索绊倒摔伤。纪某经送医院检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经鉴定,纪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7.16%,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纪某以此事故系因小区保安放置绳索所致,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本次受伤所造
案件提要 小区内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结合物业服务公司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 焦点争议 业主在小区内被警戒绳绊倒受伤,责任主体及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日,纪某在小区内行走时,看到有业主进行高空作业吊装玻璃外窗,为尽快离开地面危险区域,其低头快速小跑的过程中被悬挂在两棵树中间的橙色绳索绊倒摔伤。纪某经送医院检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经鉴定,纪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7.16%,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纪某以此事故系因小区保安放置绳索所致,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本次受伤所造
案件提要 小区内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结合物业服务公司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 焦点争议 业主在小区内被警戒绳绊倒受伤,责任主体及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日,纪某在小区内行走时,看到有业主进行高空作业吊装玻璃外窗,为尽快离开地面危险区域,其低头快速小跑的过程中被悬挂在两棵树中间的橙色绳索绊倒摔伤。纪某经送医院检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经鉴定,纪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7.16%,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纪某以此事故系因小区保安放置绳索所致,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本次受伤所造
案件提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刘某出生于1959年5月底,于2022年6月3日至6日受雇在某科技公司从事杂工工作。6月6日,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刘某对牡蛎壳粉碎机及周围进行清理。刘某工作过程中,右脚踏进牡蛎壳粉碎机沟槽,机器突然启动,刘某右下肢被粉碎机转轴卷进沟槽内。经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离断伤并进行右小腿中上段截肢术。后经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经潮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劳动功能
案件提要 借款人配偶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或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其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应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责任成立,无须再审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存在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等导致担保人免责情形的,才需继续审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争议焦点 周某就案涉借款是否应与蔡某共同向张某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蔡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蔡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9年6月2日。借贷双方均确认经协商借款期限延至2019年12月2日。蔡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张某与周某还同时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周某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
案件提要 企业未全面清算即终结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起诉破产企业的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 争议焦点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在何种条件下可起诉破产企业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因破产管理人未能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取得联系,亦无法接管公司财务账册、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某工程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某建筑公司认为邱某、林某等某工程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故起诉请求判令邱某等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赔偿已确认的破产债权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
案件提要 父母作为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可以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代为行使处分权;如并非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擅自处分其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父亲使用子女村集体分红款摆满月酒,是否需要向子女返还该笔分红款。 基本案情 安某与李某婚姻持续期间育有一女小慧。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慧暂随父亲安某生活,由安某抚养;自2020年7月起,小慧改随母亲李某生活。李某取得小慧抚养权后,意外发现小慧跟随安某生活期间,小慧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曾向小慧发放了5万元村集体分配款;因小慧年幼尚未办理银行账户,经济合作社便将该笔款转账到安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安某代为收
案件提要 父母作为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可以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代为行使处分权;如并非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擅自处分其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父亲使用子女村集体分红款摆满月酒,是否需要向子女返还该笔分红款。 基本案情 安某与李某婚姻持续期间育有一女小慧。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慧暂随父亲安某生活,由安某抚养;自2020年7月起,小慧改随母亲李某生活。李某取得小慧抚养权后,意外发现小慧跟随安某生活期间,小慧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曾向小慧发放了5万元村集体分配款;因小慧年幼尚未办理银行账户,经济合作社便将该笔款转账到安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安某代为收
案件提要 父母作为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可以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代为行使处分权;如并非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擅自处分其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父亲使用子女村集体分红款摆满月酒,是否需要向子女返还该笔分红款。 基本案情 安某与李某婚姻持续期间育有一女小慧。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慧暂随父亲安某生活,由安某抚养;自2020年7月起,小慧改随母亲李某生活。李某取得小慧抚养权后,意外发现小慧跟随安某生活期间,小慧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曾向小慧发放了5万元村集体分配款;因小慧年幼尚未办理银行账户,经济合作社便将该笔款转账到安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安某代为收
案件提要 父母作为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可以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代为行使处分权;如并非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擅自处分其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父亲使用子女村集体分红款摆满月酒,是否需要向子女返还该笔分红款。 基本案情 安某与李某婚姻持续期间育有一女小慧。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慧暂随父亲安某生活,由安某抚养;自2020年7月起,小慧改随母亲李某生活。李某取得小慧抚养权后,意外发现小慧跟随安某生活期间,小慧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曾向小慧发放了5万元村集体分配款;因小慧年幼尚未办理银行账户,经济合作社便将该笔款转账到安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安某代为收
案件提要 银行对借贷业务未履行有关征信风险提示义务,对其收集的信用信息未核查、规范管理导致客户形成多次不良征信记录、社会信用评价降低,属侵犯客户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焦点 银行工作人员未告知客户有关征信风险,导致客户因一次借款产生10次逾期的不良征信记录,银行应否承担消除不良记录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郑某与某银行签订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其提供10万元的借贷授信额度。因郑某开具的银行卡为二类卡(限额),不能一次性支用贷款10万元,只能通过自主线上支出方式分10笔申请信用消费贷款10万元。银行信贷业务员未告知郑某此操作会形成多次借款并由多个账户逐笔管理,
案件提要 银行对借贷业务未履行有关征信风险提示义务,对其收集的信用信息未核查、规范管理导致客户形成多次不良征信记录、社会信用评价降低,属侵犯客户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焦点 银行工作人员未告知客户有关征信风险,导致客户因一次借款产生10次逾期的不良征信记录,银行应否承担消除不良记录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郑某与某银行签订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其提供10万元的借贷授信额度。因郑某开具的银行卡为二类卡(限额),不能一次性支用贷款10万元,只能通过自主线上支出方式分10笔申请信用消费贷款10万元。银行信贷业务员未告知郑某此操作会形成多次借款并由多个账户逐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