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 iCourt法律实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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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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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章

个人无偿受赠房产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 (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从身份信息调取到附条件赠与认定

引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主播以恋爱为名、隐瞒已婚事实、索取大额财物”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最大的挑战并非法庭上的法律论证,而是立案阶段被告身份信息的调取,以及如何在网络匿名性极强的环境中将“屏幕背后的主播”锁定为明确的民事诉讼被告。本文将从原告代理律师的专业视角,系统梳理本案在身份信息调取、沟通技巧、证据固定、法律关系突破及公序良俗原则运用等方面的实务经验,以

特殊民事主体之胎儿赠与的保护(二)

娩出前,胎儿接受他人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接受赠与权,赠与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特殊民事主体之胎儿赠与的保护(二)

娩出前,胎儿接受他人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接受赠与权,赠与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以案说法:亲属间房屋过户引纠纷,究竟是“买卖”还是“赠与”?

一、案情简介 甲乙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甲男1、甲男2、甲男3、甲女。甲女成年后与丙结婚,甲乙出资一半为甲女夫妻购买房屋并一直共同居住其中,但房屋登记在丙一人名下,后甲女自杀死亡,丙立即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至甲男3名下。房屋过户后不久,丙起诉甲男3,以甲男3未支付房款为由,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并转移登记。甲男3答辩称为减少税费,过户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二、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如何

以案说法:亲属间房屋过户引纠纷,究竟是“买卖”还是“赠与”?

一、案情简介 甲乙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甲男1、甲男2、甲男3、甲女。甲女成年后与丙结婚,甲乙出资一半为甲女夫妻购买房屋并一直共同居住其中,但房屋登记在丙一人名下,后甲女自杀死亡,丙立即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至甲男3名下。房屋过户后不久,丙起诉甲男3,以甲男3未支付房款为由,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并转移登记。甲男3答辩称为减少税费,过户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二、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如何

第二十期“配偶主张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专题研讨

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第七期(总第20期)“扬法励行”民事审判研讨会,深入研讨配偶主张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相关问题。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晓蓉,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江华出席活动并点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受邀讲评。本次活动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研讨的形式,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条线的法官、法官助理七十余人共同参与研讨,现将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2023年全市法院新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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