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人格混同案例分析报告(上)
【编者按】感谢美邦律师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充分的理论研究,整理形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人格混同案例分析报告》。因文章内容充实,篇幅较大,小编将于今日分为上、中、下三期为大家推送。 【导语】公司人格混同,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尽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0条就人格混同认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作出详细列举,但通过考察相关案例,裁判标准仍不太一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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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感谢美邦律师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充分的理论研究,整理形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人格混同案例分析报告》。因文章内容充实,篇幅较大,小编将于今日分为上、中、下三期为大家推送。 【导语】公司人格混同,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尽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0条就人格混同认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作出详细列举,但通过考察相关案例,裁判标准仍不太一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本报
【编者按】感谢美邦律师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充分的理论研究,整理形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人格混同案例分析报告》。因文章内容充实,篇幅较大,故小编将于今日分为上、中、下三期为大家推送。 五、构成人格混同的案例及司法观点摘要(47个案例)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
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与乙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后甲将该项目权益的50%以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开发。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款分5期支付,任何一期逾期超过3个月甲可以解除协议,甲有权要求乙支付6000万元的违约金,乙放弃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协议签订后,乙支付了3期共计6000万元的转让款。因乙未如期支付第4期转让款并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0号 [202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 合同僵局 情势变更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参阅要点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策发生变化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影响,但该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当事人如果按照变化后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亦不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本期干货小哥就专利侵权中对许诺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相关问题整理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电
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本期干货小哥就专利侵权中对许诺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相关问题整理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电
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本期干货小哥就专利侵权中对许诺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相关问题整理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电
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本期干货小哥就专利侵权中对许诺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相关问题整理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电
【按】2022年1月6日,陈特律师在智元平台讲授了“诉讼十五步实战运用——以名誉权纠纷为例”的直播课。截至本文发稿时,已有近3万人观看了课程视频。直播课分享内容结束后,听众踊跃提问,陈特律师共计解答提问60个。应读者要求,现将答疑内容整理后发布。因水平有限,答疑内容错漏难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与诉讼程序相关的问题 1.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其他案子的证据吗? 答:司法实践中,与本案相关的另案庭审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A租赁公司向一审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返还A租赁公司,并赔偿A租赁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部支持了A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B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问题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编者按】感谢美邦律师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充分的理论研究,整理形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人格混同案例分析报告》。因文章内容充实,篇幅较大,小编将于今日分为上、中、下三期为大家推送。 【导语】公司人格混同,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尽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0条就人格混同认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作出详细列举,但通过考察相关案例,裁判标准仍不太一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本报告梳理了最高院116个相关案例,仅供学习参考,不得视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一、本分析报告的背景意义及样本来源说明 (一)背景意义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人格混同(又称揭开公
【编者按】感谢美邦律师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充分的理论研究,整理形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人格混同案例分析报告》。因文章内容充实,篇幅较大,故小编将于今日分为上、中、下三期为大家推送。 五、构成人格混同的案例及司法观点摘要(47个案例)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特征标记】普通公司、构成人格混同 【裁判观点摘要】本案中,沈华源无视三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装饰公司贷款大量投入娱乐公司中国酒城项目;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与乙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后甲将该项目权益的50%以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开发。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款分5期支付,任何一期逾期超过3个月甲可以解除协议,甲有权要求乙支付6000万元的违约金,乙放弃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协议签订后,乙支付了3期共计6000万元的转让款。因乙未如期支付第4期转让款并已经超过3个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支付第4期项目转让款及约定的违约金6000万元。乙抗辩称违约金约定过高,并诉请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酌减。 法律问题 合同当事人事先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0号 [202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 合同僵局 情势变更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参阅要点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策发生变化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影响,但该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当事人如果按照变化后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亦不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当事人签订长期性具有合作性质的合同,违约方在履行过程中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守约方不同意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丧失合作可能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终止合同权
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本期干货小哥就专利侵权中对许诺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相关问题整理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电商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则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
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本期干货小哥就专利侵权中对许诺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相关问题整理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电商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则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
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本期干货小哥就专利侵权中对许诺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相关问题整理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电商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则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
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本期干货小哥就专利侵权中对许诺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相关问题整理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电商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则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
【按】2022年1月6日,陈特律师在智元平台讲授了“诉讼十五步实战运用——以名誉权纠纷为例”的直播课。截至本文发稿时,已有近3万人观看了课程视频。直播课分享内容结束后,听众踊跃提问,陈特律师共计解答提问60个。应读者要求,现将答疑内容整理后发布。因水平有限,答疑内容错漏难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与诉讼程序相关的问题 1.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其他案子的证据吗? 答:司法实践中,与本案相关的另案庭审笔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是相比于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庭审笔录的证明效力较低。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 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A租赁公司向一审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返还A租赁公司,并赔偿A租赁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部支持了A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B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问题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不予受理说 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承担责任,其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B公司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
近几日张靓颖母亲(以下简称“张母”)通过发表公开信的形式对女儿与冯轲的婚姻向公众表达了一个母亲的担心,冯轲也通过微博就张母关心的事项给予了公开回应。 双方你来我往,将广大公众的注意力从“宝马离婚”纠纷中转移,让大众在以实际工作为祖国母亲继续庆生的七天中充满了话题,也让作为女儿和妻子的张靓颖在母亲与丈夫之间左右为难。而据媒体报道,张母也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冯轲和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 一场诉讼似乎不可避免,本文仅就张母公开信和冯轲回应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张母在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 根据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的公开信息,北
“留下你的姓名。你为什么要举报他?你怎么知道他吸毒的?你跟他什么关系?你必须说清楚。如果我们核实下来没有的话,我跟你讲,你问题大了。” 电话那头传来从110转来的片区派出所警察的声音,最后两句提高100分贝的音量,在这个骄阳似火的炎夏里,令胡月的心一下子惊到了冰点,却也猛地激发了她挑战“问题”的勇气。 胡月是沪上一名小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举报一人吸毒、毒驾,并可能有容留他人吸毒等情形。本来胡月不想管这事儿,可是一了解到吸毒者的孩子状况,她的心就软了。为了防止被利用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也为了防止诽谤他人,胡月先进行了一番核实,且查到被举报者有过两次强制戒毒经历,近期出现一些行为异常表现。胡月没有要
苏州稻香村首度公开回应商标争议 据媒体报道,北京稻香村(以下简称“北稻”)与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商标权之争愈演愈烈。苏州稻香村昨日发布了一份官方声明,首度对“稻香村”商标争议案作出回应。 “苏稻”在声明中宣称,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苏稻”有关负责人表示,苏州稻香村是驰名中外的老字号稻香村的始创者,自乾隆38年(1773年)创立持续经营至今已有243年的历史,完整传承了南派糕点的传统手法技艺,是1999年国家在糕点类首批命名的中华老字号,苏式月饼制作技艺已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自清末起,“苏稻”的店员、技术人员分赴各地立号开业。“苏稻”成立一百多年后,其南派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