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脉准绳】金价涨了,订单没了,500克金条差价谁赔?
金价波动频繁,因黄金交易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在电商自营平台买了一单金条,在快递配送时要求改期配送,平台以此为由取消订单。消费者主张平台违约,平台则认为消费者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平台规则,到底孰是孰非? 基 本 案 情 2025年10月4日,王某通过某电商自营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下单购买5条100g的黄金金条,共计500克,实付金额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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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价波动频繁,因黄金交易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在电商自营平台买了一单金条,在快递配送时要求改期配送,平台以此为由取消订单。消费者主张平台违约,平台则认为消费者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平台规则,到底孰是孰非? 基 本 案 情 2025年10月4日,王某通过某电商自营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下单购买5条100g的黄金金条,共计500克,实付金额43
4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虚拟人管理办法》),对数字虚拟人的定义、权益保护、服务规范等作出系统规定, 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 那么,针对数字虚拟人发表侮辱性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 这不,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虚拟偶像“中之人”被“人肉开盒”继而
意大利商人A先生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国内商家购买了一台智能棉花糖自动售卖机,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后,主动选择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这起跨国买卖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A先生系意大利商人 ,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向 某科技制造公司 订购一台智能棉花糖自动售卖机,用于波兰当地商场经营无人制售生意。A先生为此共支付货款7000美元。在双方磋商购买
前研e案专栏·推荐理由 本案系首例以侵权法规制流量劫持行为的司法案例。判决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流量的本质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并进一步细化了流量劫持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使用技术手段破坏原有网络场景并对用户进行诱导或强制。案例入选“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4)”,载于《人民司法·案例》,并被收录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
前研e案专栏·推荐理由 本案系未经许可使用爆款IP《阴阳师》游戏非正式名称“御魂师”作为电影名称引发的纠纷。案例明确当非正式名称具备知名度、关联度、显著度,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时,应享有与正式名称同等的权益保护,并深入阐述非正式名称的保护要件、权益归属、侵权判定路径等三方面内容,为规制此类新型“搭便车”行为提供参考。该案获广州法院2023年度(年终)精品案例三等奖,载于《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版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6 ——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0 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0 2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6 ——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0 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0 2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6 ——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0 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0 2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6 ——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0 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0 2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长两度申请未成年人充值退费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基 本 案 情 小明诉称其系未成年人,利用监护人的手机和支付账户,多次向某游戏平台的两款游戏进行转账充值,充值金额共计13117.72元。小明妈妈发现小明充值后,曾向游戏平台追讨,但协商无果。小明认为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大额充值行为并未获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为由,要求该游戏平台退款。 ▶ 小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金价波动频繁,因黄金交易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在电商自营平台买了一单金条,在快递配送时要求改期配送,平台以此为由取消订单。消费者主张平台违约,平台则认为消费者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平台规则,到底孰是孰非? 基 本 案 情 2025年10月4日,王某通过某电商自营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下单购买5条100g的黄金金条,共计500克,实付金额439000元,折合单价878元/克,收货地址为深圳水贝黄金交易市场。10月10日,案涉订单发货;10月11日,案涉商品到达配送站点,经快递员联系,王某提出改期派送的要求。同日,A平台多次拨打王某电话均未
4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虚拟人管理办法》),对数字虚拟人的定义、权益保护、服务规范等作出系统规定, 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 那么,针对数字虚拟人发表侮辱性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 这不,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虚拟偶像“中之人”被“人肉开盒”继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原告陈某(女) 是某女团虚拟成员“X宝”的“中之人”(真人扮演者),由其完成“X宝”的面部、动作捕捉及配音等。经其多年演绎, “X宝”具有一定社
意大利商人A先生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国内商家购买了一台智能棉花糖自动售卖机,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后,主动选择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这起跨国买卖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A先生系意大利商人 ,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向 某科技制造公司 订购一台智能棉花糖自动售卖机,用于波兰当地商场经营无人制售生意。A先生为此共支付货款7000美元。在双方磋商购买智能售卖机时,某科技制造公司曾向A先生告知了 售卖机对原料糖颗粒尺寸的要求 ,并建议使用其公司生产的原料糖,但A先生出于成本考虑 未予购买 。双方约定,订单适用EXW条款 在卖方工厂交货 ,由 买方自
前研e案专栏·推荐理由 本案系首例以侵权法规制流量劫持行为的司法案例。判决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流量的本质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并进一步细化了流量劫持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使用技术手段破坏原有网络场景并对用户进行诱导或强制。案例入选“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4)”,载于《人民司法·案例》,并被收录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5-07-2-369-004)。 全文7131字,阅读大约需要8分钟 本文作者 | 麦应华 方圆 全文提要 【关键词】侵权责任 虚拟财产 流量劫持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
前研e案专栏·推荐理由 本案系未经许可使用爆款IP《阴阳师》游戏非正式名称“御魂师”作为电影名称引发的纠纷。案例明确当非正式名称具备知名度、关联度、显著度,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时,应享有与正式名称同等的权益保护,并深入阐述非正式名称的保护要件、权益归属、侵权判定路径等三方面内容,为规制此类新型“搭便车”行为提供参考。该案获广州法院2023年度(年终)精品案例三等奖,载于《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版权》等权威刊物。 全文8077字,阅读大约需要9分钟 本文作者 | 周扬 梁珺怡 林媛 全文提要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 非正式名称 混淆 【裁判要旨】 当非正式名称具备知名度、关联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6 ——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0 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0 2 基本案情 《梦X》是由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崔某某用其手机号码注册了游戏账号。游戏用户协议约定:用户需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处理,如用户未尽妥善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6 ——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0 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0 2 基本案情 《梦X》是由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崔某某用其手机号码注册了游戏账号。游戏用户协议约定:用户需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处理,如用户未尽妥善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6 ——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0 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0 2 基本案情 《梦X》是由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崔某某用其手机号码注册了游戏账号。游戏用户协议约定:用户需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处理,如用户未尽妥善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6 ——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0 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0 2 基本案情 《梦X》是由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崔某某用其手机号码注册了游戏账号。游戏用户协议约定:用户需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处理,如用户未尽妥善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长两度申请未成年人充值退费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基 本 案 情 小明诉称其系未成年人,利用监护人的手机和支付账户,多次向某游戏平台的两款游戏进行转账充值,充值金额共计13117.72元。小明妈妈发现小明充值后,曾向游戏平台追讨,但协商无果。小明认为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大额充值行为并未获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为由,要求该游戏平台退款。 ▶ 小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 确认案涉网络服 务合同无效 ; 2.某游戏公司退还充值款项 13117.72 元 。 ▶ 某游戏公司辩称: 1.小明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案涉游戏账号、充值账户的实名信息均为小明妈妈,案涉游戏公
目 录 案例1 二手交易平台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李某诉郑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2 二手交易个人销售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王某诉周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3 “一键转卖”仍需对商品描述不符承担销售者责任——张某诉胡某、第三人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 销售者不得以提前确认收货规避交付货物义务——钱某诉桂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5 经平台验货不影响销售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李某诉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1 二手交易平台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
目 录 案例1 二手交易平台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李某诉郑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2 二手交易个人销售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王某诉周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3 “一键转卖”仍需对商品描述不符承担销售者责任——张某诉胡某、第三人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 销售者不得以提前确认收货规避交付货物义务——钱某诉桂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5 经平台验货不影响销售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李某诉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1 二手交易平台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
目 录 案例1 二手交易平台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李某诉郑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2 二手交易个人销售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王某诉周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3 “一键转卖”仍需对商品描述不符承担销售者责任——张某诉胡某、第三人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 销售者不得以提前确认收货规避交付货物义务——钱某诉桂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5 经平台验货不影响销售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李某诉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1 二手交易平台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
目 录 案例1 二手交易平台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李某诉郑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2 二手交易个人销售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王某诉周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3 “一键转卖”仍需对商品描述不符承担销售者责任——张某诉胡某、第三人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 销售者不得以提前确认收货规避交付货物义务——钱某诉桂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5 经平台验货不影响销售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李某诉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1 二手交易平台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
前研e案专栏·推荐理由 本案系搜索引擎自动补全算法的侵权责任纠纷,明确了搜索引擎法律地位,将其界定为基于算法的信息发布者,而非单纯的信息服务提供者, 为搜索引擎责任认定提供清晰司法审查框架,展现了侵权责任法律适应数字时代新情况的司法应对方法。 第一,本案借助类案对比技术,科学判断算法纠纷类型、分类讨论争议内容,提出了“法律地位确定→行为在侵权中作用分析→事后阻止注意义务的履行”的裁判思路和审查路径。第二,本案裁判通过区分“信息发布者”与“服务提供者”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类型化评价搜索引擎责任。在权衡所涉利益类型时,根据权利利益采取不同的过错归责原则。本案充分考虑平台规则治理与鼓励产业发展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