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案集萃 | 石景山法院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导读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石景山区正全力构建以“信息技术和现代金融”为主导的“2+5+4”现代化产业体系。在流量驱动与数据赋能的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网络空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也滋生了形式多样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为统一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标准,明晰数字市场经营行为合法边界,引导互联网经营者、自媒体从业者、平台主体规范经营,石景山法院近日通报5起典型案例,希望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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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石景山区正全力构建以“信息技术和现代金融”为主导的“2+5+4”现代化产业体系。在流量驱动与数据赋能的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网络空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也滋生了形式多样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为统一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标准,明晰数字市场经营行为合法边界,引导互联网经营者、自媒体从业者、平台主体规范经营,石景山法院近日通报5起典型案例,希望为创新
“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 值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区法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仿冒装潢、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方面,选取6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目录 司法裁判类 1.某某食品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2.某某食品公司恶意使
2026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前期依据对货拉拉开展公开约谈,并督导其落实反垄断合规整改:平台抽成费率由约11%降至约9%,退还不合理费用1.2亿元。从目前公开信息看,本案是市场监管总局运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采取梯次性监管措施推进的督导整改,而非一份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它的标志性意义已经十分清晰——这是迄今最具标志性的算法领域反垄断监管案件之一,意味着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正从“
前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新兴技术、新型权益和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围绕数据采集、算法推荐、平台规则、用户注意力、网络流量和平台生态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成为互联网竞争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此类案件通常具有行为类型新、竞争利益数字化、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损害后果难以量化等特点,也使法院在审查经营者之间关系时,逐步从传统的同业替代关系,转向对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用户注意力、网络数据流量和平台生态
只是刮除溯源码 不影响正品属性 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刮码”销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德茶厂系“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某德”茶叶的生产商。为进行品牌管控,某德茶厂与其经销商约定相应的价格体系和销售渠道,并在商品罐底标注代码用于商品渠道溯源,根据该代码及生产日期,可以清晰的追踪商品批次与流通路径。 2025年6月,
摘要 商业引流是指经营者借助各类商业模式、营销手段吸引市场流量、拓展经营渠道,从而达到增加销量、扩大利润的一种商业行为。商业引流本身具有正当商业属性,并非(下称)所明确规定的某一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合法性评判核心在于引流所采用的模式与手段是否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是否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自身经办的两起电商领域引流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分别针对
01 新监管背景及反垄断合规的必要性 2026年1月8日《人民日报》刊载的一篇名为《打破垄断壁垒,保障民生权益》的短报中指出“清除要素自由流通的堵点,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创新的活力涌流。从燃气、供水等公用事业领域的强制搭售……垄断行为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进而削弱市场活力、阻碍行业创新。对垄断行为坚决‘亮剑’,方可提升市场的竞争活力和效率”、“民生领域的反垄断,对清除行政性障碍
为了给遭遇行政垄断的经营者提供依法维权指引,笔者写就本文。 本文所称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本文所称纪法救济,是指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违反党纪问题、职务违法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规章审查建议、向司法部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建议,向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纠正违法的地方标准,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执
引言 在当前的全球化语境下,反垄断监管早已超越单一法域的边界,演变为一场跨越国界的合规博弈。在本系列的上一篇中,我们已系统梳理了欧盟反垄断的框架制度,在本篇中我们将视域进行联结,从全球视角出发,立足于并购领域,剖析中、美、欧三大法域监管权力的交叉与联动。 随着2026年监管环境的日趋复杂,跨境并购的确定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反垄断法通过“域外适用”与“长臂管辖”将其效力延伸至本国领土之外,使企业
本案中,原告旗下“小飞碟”剃须刀因其独特造型成为市场爆款,年销售额逾数十亿元。被告形成从条码注册、制造到销售的完整侵权链条,在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宣传图文等方面全方位模仿原告产品。深圳龙岗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为应对规模化、链条化侵权行为提供了可参考的诉讼策略。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某科公司是一家总市值超过150亿元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