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债务未清偿,减资岂能“一登了之”?
案情简介 原告A某与某公司及刘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公司对刘某应支付的25万元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09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原告申请恢复执行,发现某公司于2009年12月完成注册资本减资,由500万元减少至200万元,其中股东B减资180万元、股东C减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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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A某与某公司及刘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公司对刘某应支付的25万元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09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原告申请恢复执行,发现某公司于2009年12月完成注册资本减资,由500万元减少至200万元,其中股东B减资180万元、股东C减资1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此,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法院可以执行。 在执行中,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向房屋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
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执行时需要对多个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 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应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案情简介 原告A某与某公司及刘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公司对刘某应支付的25万元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09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原告申请恢复执行,发现某公司于2009年12月完成注册资本减资,由500万元减少至200万元,其中股东B减资180万元、股东C减资120万元。原告认为,某公司在明知其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法减资,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二被告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洛阳市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 本案看似涉及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易被混淆为赠与,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策略,破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 本案看似涉及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易被混淆为赠与,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策略,破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 本案看似涉及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易被混淆为赠与,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策略,破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 本案看似涉及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易被混淆为赠与,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策略,破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累计转账25万余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借款本金为24万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仅依约支付了首期5000元,后在原告催讨下又陆续偿还4000元,剩余23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 本案看似涉及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易被混淆为赠与,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策略,破
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此,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法院可以执行。 在执行中,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向房屋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
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执行时需要对多个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 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应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依照该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又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分配财产,并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财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和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案情简介 小H入职小C经营的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小C以“吸纳现金流”为由,要求小H签署《个人入股合同》,约定其出资5万元占10%股份,按月分红并参与股东会议,同时约定“禁止退伙,退伙仅按停业时财产结算”。签约后,小C以“合伙人身份”为由停发工资。 后工作室停业期间,小C既未分红,亦未召开会议或公开财务。小H索要结算款时,小C以“未盈利”为由拒绝。 后经诉讼程序发现,该工作室实际存在多名“隐形合伙人”,但小H对此毫不知情。 律师接案 刘欣妍律师: 办理该案件,我的代理思路紧扣合同条款中的“工作室于每月15号按照纯利润向小H分红,同时召开股东会议;”及《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先对各方是否形成合
婚姻家事案情简介 小美与小帅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议焦点集中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探望权安排。 双方婚生女未满八周岁,小美主张取得抚养权并要求分得婚内共有房产,同时要求小帅搬离房屋。小帅长期实际控制该房屋,但对抚养费支付存在异议。 婚姻家事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女由小美抚养,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 3、房屋归小美所有,剩余房贷由其承担。 4、抚养费与房屋补偿款抵顶后,小美另支付小帅5.5万元。 5、小帅每月可探望子女至少3次,寒暑假接走探望10天。 6、小帅需搬离房屋并配合小美过户。 婚姻家事案件分析 一、抚养费与财产抵顶的合法性边界。 抚
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 执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 如何保证所扣物品的真实性? 是否需要鉴定人员和公证处人员在场? 对该类物品如何进行评估拍卖? 问题解答 人民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扣押物品的实际情况造具清单并妥善保管。 法院实施扣押行为,不负责所扣押物品的真实性,也无需鉴定人员和公证人员在场。 因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的真伪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其真伪直接影响该物品的起拍价及竞买情况,且该类物品也不具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条件,因此,可引导当事人在最高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的评估机构名单库珠宝玉石首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