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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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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章

大宗商品贸易中买卖合同与让与担保的界分与应对

引言 在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由于标的物交易体量庞大、单位利润微薄,为降低因频繁运输所产生的仓储成本,行业普遍采用货物存放于第三方仓库、港口库区或监管仓的交易模式,买卖双方共同认可该仓储地点,并通过仓库确认、货权凭证转移及台账变更等方式完成法律上的交付。在资金安排层面,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与价格流往往相互交织。商事主体的收益来源亦不限于单纯的买卖价差,而是由货物价差、资金利差、汇率差以及时间差共同构

当事人双方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履行不能时能否选择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

前言 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谁都想捂紧钱袋子过日子。然而,面对亲朋关系,难免出现资金周转之需。那么,出借人为了避免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借款,尽最大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往往会与借款人在订立民间借贷的同时,再签订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则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使得债权债务得以消灭。若借款人拒不配合履行合同,当事人则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面对两个合同,当事人能否选择其中一个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判无效,购房款能否追回?

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赵某因购房需要,经人介绍得知位于某地楼盘的房屋正在对外销售。同年5月3日,赵某与被告裴某、中介勾某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房屋总价款24万元,赵某先行支付首付款18万元。赵某依约向勾某支付了首付款。 2024年3月17日,赵某与裴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补充协议》,约定赵某再行补缴房款11万元(含剩余房款6万元及政策调整导致的成本上调款5万元)。同日,赵某支付完毕全

房屋出卖人信息披露义务应如何界定——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欺诈、重大误解、信息披露义务 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市×区×号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系所有权人。2021年7月,王某的父亲(当时王某之法定监护人,出卖人)与徐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出售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区×号房屋给徐某,购房定金为100万元。第五条第5项写明,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

建设工程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实务区分研究

在我国《民法典》所构建的合同法律体系中,建设工程合同与买卖合同均属典型有名合同,二者在立法目的、权利义务构造、法律适用规则及纠纷解决机制上存在本质差异。建设工程合同以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为核心,承载不动产建造与公共安全保障功能;买卖合同以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为根本,聚焦动产或特定财产权的交易流转。司法实践中,大量“供货+安装”复合型合同模糊了二者边界,当事人常就

买卖合同中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

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础、最常见的合同类型,责任主体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围绕买卖合同责任主体认定的核心问题,系统梳理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归属,剖析代理、无权处分等特殊场景的责任认定规则,明确不同情境下的法律适用标准,为市场交易与纠纷解决提供实务参考。 一、买卖合同的内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

非本集体成员买卖宅基地 合同依法无效

开栏词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严禁违规对外流转。实践中,外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行为,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便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多年,合同仍属无效。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双树人民法庭调解的这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明确指出了此类交易的法律风险,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 张某为外村居民,李某为某村集体

非本集体成员买卖宅基地 合同依法无效

开栏词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严禁违规对外流转。实践中,外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行为,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便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多年,合同仍属无效。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双树人民法庭调解的这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明确指出了此类交易的法律风险,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 张某为外村居民,李某为某村集体

未约定情形下加装电梯的权益归属及对价认定——钱某园诉陆某萍房屋买卖合同案

编者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与城市更新进程的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成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举措,不仅有效解决了高层“悬空老人”、残障人士的出行难题,还通过改善居住条件间接提升了社区养老、育儿等服务的可及性,助力“住有宜居”目标的实现。然而,电梯加装政策的实施过程因多方利益分歧,频发司法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难点。以涉房屋买卖合同类案为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处理原则,但遇

厂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而解除,买受人是否需支付占有使用费?

引言 研习案例永远是律师成长最快的方式之一,尤其是对于自己亲身经办的、相对复杂且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件,更具有研究价值,能起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人作为一名长期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律师,于2024年代理的原告张某诉赵某、A公司、B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历时一年多,历经近10次开庭,中间曾一度想调解让步,但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精准分析以及当事人的理解之上,还是坚持原本的诉讼策略,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