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法案例023】独立董事在信披违规中的责任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 李某松,男,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 李某昆,男,延安必康时任副董事长、副总裁。 香某福,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总裁。 董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陈某铭,男,延安必康时任监事。 何某东,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副总裁。 岳某波,男,延安必康时任副总裁。 王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邓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黄某,男,延安必康时
在 iCourt 法律实务资源中心发布的专业文章,共 77 篇,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 李某松,男,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 李某昆,男,延安必康时任副董事长、副总裁。 香某福,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总裁。 董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陈某铭,男,延安必康时任监事。 何某东,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副总裁。 岳某波,男,延安必康时任副总裁。 王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邓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黄某,男,延安必康时
本期主题 【 审计机构勤勉尽责】虚假循环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与审计评估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当事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陆某忠,男,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魏某,女,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本期导读 一家教育公司仅花1.6万元拍得小额贷款公司10%股权,却发现标的公司6000万注册资本早在成立两天内被九名股东抽逃一空。作为“瑕疵股权受让人”,它能否起诉其他股东返还抽逃资金?停业多年且自称"无负债"的公司,是否还需补足资本?董事长又为何全身而退? 1、案例概述 案名: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沪01民终1451
一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实控人签订“股价挂钩式回购”条款后要求高价回购,却遭法院两审驳回!上海高院一锤定音:此类条款破坏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属于无效条款。上市公司股东隐瞒对赌协议、投资人刻意规避监管的操作,被法院直指违背诚信原则。 码住!本文将解析股价对赌无效案的裁判逻辑,为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提出合规建议! 01、案例概述 1、案名: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应检索案例库,参考同类案例。因此,入库案例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本公众号将持续提炼人民法院案例库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及裁判要旨,以期与读者分享。 本期导读 新 《公司法》 实施后,有限公司纷纷开始减资,然而,不少公司减资操作“偷工减料”:该通知的债权人不通知,该清偿/担保的债务不处理,仅凭一纸公告便完成减资登记。如此“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的案例,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法院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为其他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 原告(被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上诉人):乙公司 01.基本案情 该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 李某松,男,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 李某昆,男,延安必康时任副董事长、副总裁。 香某福,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总裁。 董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陈某铭,男,延安必康时任监事。 何某东,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副总裁。 岳某波,男,延安必康时任副总裁。 王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邓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黄某,男,延安必康时任独立董事。 杜某,男,延安必康时任独立董事。 党某水,男,延安必康时任独立董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本期主题 【 审计机构勤勉尽责】虚假循环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与审计评估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当事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陆某忠,男,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魏某,女,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天衡所、陆某忠、魏某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衡所
本期导读 一家教育公司仅花1.6万元拍得小额贷款公司10%股权,却发现标的公司6000万注册资本早在成立两天内被九名股东抽逃一空。作为“瑕疵股权受让人”,它能否起诉其他股东返还抽逃资金?停业多年且自称"无负债"的公司,是否还需补足资本?董事长又为何全身而退? 1、案例概述 案名: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沪01民终14513号 核心争议:瑕疵股东主张抽逃股东返还出资的认定标准 2、基本事实 天津某教育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以16,000元的价格购得上海某创业公司持有的上海某小贷公司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00万元),
一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实控人签订“股价挂钩式回购”条款后要求高价回购,却遭法院两审驳回!上海高院一锤定音:此类条款破坏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属于无效条款。上市公司股东隐瞒对赌协议、投资人刻意规避监管的操作,被法院直指违背诚信原则。 码住!本文将解析股价对赌无效案的裁判逻辑,为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提出合规建议! 01、案例概述 1、案名: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 2、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3、案号: (2021)沪民终745号 4、核心争议: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 02、基本事实 2016年,房某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应检索案例库,参考同类案例。因此,入库案例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本公众号将持续提炼人民法院案例库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及裁判要旨,以期与读者分享。 本期导读 新 《公司法》 实施后,有限公司纷纷开始减资,然而,不少公司减资操作“偷工减料”:该通知的债权人不通知,该清偿/担保的债务不处理,仅凭一纸公告便完成减资登记。如此“任性”减资是否合法?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为你揭晓答案。 1、案例概述 案名:上海博某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梅某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杨某林、陈某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的案例,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法院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为其他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 原告(被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上诉人):乙公司 01.基本案情 该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数据处理、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2021年9月,甲公司网站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2023年,甲公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的案例,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法院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为其他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 原告(被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上诉人):乙公司 01.基本案情 该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数据处理、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2021年9月,甲公司网站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2023年,甲公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的案例,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法院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为其他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 原告(被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上诉人):乙公司 01.基本案情 该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数据处理、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2021年9月,甲公司网站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2023年,甲公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的案例,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法院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为其他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 原告(被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上诉人):乙公司 01.基本案情 该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数据处理、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2021年9月,甲公司网站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2023年,甲公
【裁判要旨】 案涉土地的征收经批复同意,且经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在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能够保障其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未按补偿决定限定期限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阻碍了案涉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案例索引 王某、缪某等与A区人民政府责令交还土地案 案 号: (2023)最高法行申3668号 再审申请人:王某、缪某、王甲、王乙 被申请人:A区人民政府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缪某某、王甲、王乙(以下简称王某某等4人)因诉被申请人A区人民政府责令交还土地一案,不服(2023)x行终xxx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案件基本信息 1.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兴安岭某区政府 2.案号 一审:(2016)辽27行初12号判决 二审:(2017)黑行终373号判决 再审:2018)最高法行申1314号裁定 3.案由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1日,某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某区晟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齐某签订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