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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名称:疑难案件研究院
  • 文章数量:共 77 篇法律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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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iCourt 法律实务资源中心发布的专业文章,共 77 篇,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作者文章列表

【证券违法案例023】独立董事在信披违规中的责任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 李某松,男,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 李某昆,男,延安必康时任副董事长、副总裁。 香某福,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总裁。 董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陈某铭,男,延安必康时任监事。 何某东,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副总裁。 岳某波,男,延安必康时任副总裁。 王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邓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黄某,男,延安必康时

【证券违法行为010】虚假循环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与审计评估

本期主题 【 审计机构勤勉尽责】虚假循环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与审计评估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当事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陆某忠,男,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魏某,女,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股东出资瑕疵仍胜诉!上海一中院:抽逃资本返还义务不因公司停业豁免

本期导读 一家教育公司仅花1.6万元拍得小额贷款公司10%股权,却发现标的公司6000万注册资本早在成立两天内被九名股东抽逃一空。作为“瑕疵股权受让人”,它能否起诉其他股东返还抽逃资金?停业多年且自称"无负债"的公司,是否还需补足资本?董事长又为何全身而退? 1、案例概述 案名: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沪01民终1451

挂钩股价的回购协议为何被认定损害公共利益?

一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实控人签订“股价挂钩式回购”条款后要求高价回购,却遭法院两审驳回!上海高院一锤定音:此类条款破坏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属于无效条款。上市公司股东隐瞒对赌协议、投资人刻意规避监管的操作,被法院直指违背诚信原则。 码住!本文将解析股价对赌无效案的裁判逻辑,为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提出合规建议! 01、案例概述 1、案名: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

新公司法下减资避坑指南:股东对债权人通知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应检索案例库,参考同类案例。因此,入库案例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本公众号将持续提炼人民法院案例库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及裁判要旨,以期与读者分享。 本期导读 新 《公司法》 实施后,有限公司纷纷开始减资,然而,不少公司减资操作“偷工减料”:该通知的债权人不通知,该清偿/担保的债务不处理,仅凭一纸公告便完成减资登记。如此“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 、(2015)刑抗字第1号 2、基本案情

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案件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的案例,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法院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为其他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 原告(被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上诉人):乙公司 01.基本案情 该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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