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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事关子女前途:违法案底究竟会牵连谁

很多人关注的一个话题,就是在自身发生了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后,会给下一代、近亲属带来怎样的影响,到底哪些行为会受限、牵连范围有多广。有的人对自己的人生或许早已看淡释怀,但唯独放不下的是子女的前途、家人的未来,这是刻在我们中国人骨子里的牵挂与执念。可这类问题,既牵扯到法律规定,又关联政审政策,跨领域交织在一起,让不少人既焦虑又困惑。今天我们就用通俗直白的语言,一次性讲透,帮大家理清边界、守住底线。 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要点概览

2026年6月12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公募适当性细则》”),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自律规则是现行基金投资者适当性法规的重要补充, 并不取代或废止现行适当性法规, 适用范围为公募基金销售。 相较2025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做出如下重要调整: 1.新增特殊情形下(产品设计复杂、投资标的单一或投资风险集中等), 基金管

人民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

人民法院不能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从而获得执行管辖权。对于股权这类财产,应当将其发行公司的住所地认定为财产所在地,并据此确定执行管辖法院。 01 法律原理与要点梳理 1. 股权凭证与股权本身的区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其存管的仅仅是股权凭证(如股票等),而股权凭证的物理存放地不能等同于股权这一无形财产的所在地。 2. 股权与发行公司的密切联系:

男方婚前房产婚后抵押贷款,女方签字真的只是“走形式”吗?

引言 很多已婚女性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想拿去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却要求女方也签字。甚至男方这边婚前贷款已经用了,只是婚后续贷续抵押,也要求婚后的女方配合签字。这字到底该不该签?签字是“走形式”吗?签了会有什么后果?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剖析银行要求女方签字的背后根本原因、女方可能被要求签署文件有哪些类型、签署这些文件后所面临的核心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些实操性

以药品委托销售形式推进实质为商业化权益转让的BD交易特点及注意事项

在常规生物医药授权许可模式下,交易双方通常将药品上市许可的注册权利(即对于研发中药品今后申请及持有MAH的权利)作为许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的一部分,一揽子由许可方向被许可方进行授权。但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市场上越来越多出现MAH注册权利予以单独保留及拆分的安排,在该情形下由于MAH(许可方)与商业化权益实际享有方(被许可方)相分离,在市场推广、财务条款、研发权利义务的分工,特别是上市后开发等方

论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边界界定

在公司登记实践中,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截然相反:前者因完全不知情而不承担股东责任,后者则基于商事外观主义须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然而,当公司债务爆发、债权人追索而至时,名义登记人往往以"签名非本人所签""从未参与经营""系被冒名登记"为由,主张其并非公司股东,不应承担出资补足及债务补充赔偿责任。这种"事后否认股东身份"的主张,究竟是真实的被冒名者维权,还是借名股东为逃避责任而精心设

投资新西兰可再生能源:OIA新规下的审批路径与合规要点

前言 在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新西兰凭借稳定的法律环境、透明的监管体系、优质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以及整体友好的外资政策,正逐渐成为投资者布局境外清洁能源资产的重点目的地之一。 《海外投资法》(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下称“OIA”)是规范新西兰外资准入的核心法律。2025年新西兰完成了对OIA的最新一轮重大修订,并自2026年3月起生效,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本文拟结

保险金信托VS家族信托到底应该怎么选?

在财富传承赛道中,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一直是高净值人群最核心的两大工具。但在日常业务沟通中我发现,绝大多数人都存在认知误区:习惯性将两种工具对立,纠结二选一;甚至分不清二者的功能、门槛,不知道如何使用。 但其实在财富管理实务中,两类工具并非相互对立,而是互补共生、上下协同的传承体系。家族信托是顶层架构,而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家族信托里使用率最高、最稳定的底层核心资产。如果您有财富定向传承的需求,那么欢

"和魂洋才"与"中体西用"两种思想主导下的法制改革比较(上)

摘要 本文比较了明治日本与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路径差异。两国同受西方冲击,均提出“本土精神加西方技术”的纲领,但结果迥异。日本以废除治外法权为目标,全面移植西方法系,同时保留部分传统制度,成功构建六法体系并废除领事裁判权。清末修律则受“中体”束缚,以修补旧律为主,引发礼法之争,改革因清亡中断,未收回法权。差异根源在于日本弹性定义“和魂”以容纳变革,中国则固守“中体”限制改革。文章由此反思“体用二分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与赔偿范围边界探析

在商事交易模式多元化的当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缔约磋商已然成为交易的前置常态。商事交易从意向对接、磋商谈判、合作方案敲定至最终合同签署,往往历经漫长的周期。长期以来,普遍存在一项认知误区:唯有签订书面合同,才对缔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磋商阶段缔约双方不产生法定权利义务。事实上,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交易全过程,《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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