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案后再认识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通常是指调查方对被调查方的数据、资料等涉及历史沿革、营运、股权、实际控制人、财务、人事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 尽职调查服务于民商事业务、处置不良资产等事项。破产业务涉及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载明:接管、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破产事务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含接管、处理破产企业的相关事务等,包含要求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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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通常是指调查方对被调查方的数据、资料等涉及历史沿革、营运、股权、实际控制人、财务、人事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 尽职调查服务于民商事业务、处置不良资产等事项。破产业务涉及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载明:接管、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破产事务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含接管、处理破产企业的相关事务等,包含要求债务人
一、实务问题引入 工程施工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长期拖欠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即资质借用方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双方此前达成的内部合作约定结算折价补偿款项。作为被告的施工企业往往会以双方内部协议中约定有发包人回款后再向实际施工人拨付资金的条款进行抗辩,主张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自身无需承担垫资付款责任。 该类案件形成的核心分歧,直接触及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
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
目录 一、引言 二、条文构造解析 三、规范突破与制度价值 四、适用争议与解释调适 五、实务反思与建议 六、结语 01.引言 自首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兼具激励行为人认罪悔罪、节约司法资源的双重价值。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了准自首制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围绕“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
引言 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第818号令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动态评估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生物医学创新与安全监管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2026年4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小王(化名)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崔海(化名)提出借款,崔海分多笔向小王转账共计40万元。后双方于2024年2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月息1%,借款期限2个月,自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签订协议后,小王偿还了455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崔海将小王及其配偶小高(化名)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
“当下,在线支付越来越便利,经济市场中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在线支付款项已经成为常态。但当交易者使用非本人注册账号进行交易引起经济纠纷时,债务将由谁来承担呢?请看天门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案情简介 小王通过直播带货发展自己的服装产业,2024年5月,小王使用其恋人小红的微信号添加销售小李的微信,后一直使用该微信号向小李发送服装图片及视频,期间小王和小李也通过语音和视频的方式
01、法律基础:新旧法时代的加速到期制度之变 (一)旧法时代:以《九民纪要》为代表的严格适用标准 在新 《公司法》 施行之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6条首次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确立了“原则否定、例外肯定”的裁判规则。 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
摘要 新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确立的形式减资制度,旨在为亏损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资本调整路径。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混淆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的程序要求,出现“以程序瑕疵否定实体正当性”的“形式审判”倾向。本文拟通过典型案例对比,厘清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但股东未分配财产”的区分标准,系统梳理股东面对程序瑕疵追索时的四层抗辩路径,并针对不同主体提出分类合规建议与立法完善方向。 关键词:形式减资;实质减
引言 本文基于道可特金融资本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视角,旨在系统探讨项目融资中有限追索权的法律实现路径与担保结构设计问题。项目融资作为资本密集型基础设施、能源及不动产项目的重要融资方式,其本质特征在于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资产作为偿债基础,而非依赖项目发起人的综合信用。有限追索权正是这一融资模式的灵魂所在——它既是发起人实现风险隔离的核心工具,也是债权人控制信用风险的关键安排。 然而,有限追索权的法律实现

尽职调查通常是指调查方对被调查方的数据、资料等涉及历史沿革、营运、股权、实际控制人、财务、人事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 尽职调查服务于民商事业务、处置不良资产等事项。破产业务涉及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载明:接管、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破产事务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含接管、处理破产企业的相关事务等,包含要求债务人提供案涉材料等的尽职调查事务,破产管理人同时对尽职调查各事务区别侧重程度。 破产程序中的尽职调查,除采取审查资料、查询、实地调查等调查方法外,基于管理人的职责和破产程序自身的特点,宜细化以下调查方法:
一、实务问题引入 工程施工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长期拖欠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即资质借用方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双方此前达成的内部合作约定结算折价补偿款项。作为被告的施工企业往往会以双方内部协议中约定有发包人回款后再向实际施工人拨付资金的条款进行抗辩,主张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自身无需承担垫资付款责任。 该类案件形成的核心分歧,直接触及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适用。在资质借用协议整体归于无效的基础上,双方约定的回款前置条款能否纳入司法解释所指工程款支付约定的范围、裁判机关是否应当参照该条款处理双方结算纠纷,以及发包人分文未付情形下,出借资质一方是否必
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在此背景下,企业及高管的刑事风险防控需求已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延伸,相关法律问题呈现出专业化、多领域交叉复合的特点。德和衡律师紧扣实务需求,聚焦四类高发罪名,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判例,持续深
目录 一、引言 二、条文构造解析 三、规范突破与制度价值 四、适用争议与解释调适 五、实务反思与建议 六、结语 01.引言 自首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兼具激励行为人认罪悔罪、节约司法资源的双重价值。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了准自首制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围绕“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司法实践经历了长期的探索与争论,最终在199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确立了“余罪自首限于不同种罪行”的规则,并为2009年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
引言 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第818号令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动态评估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生物医学创新与安全监管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2026年4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作为《条例》首个配套执行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临床转化审批的准入范围、申请条件、审查流程、分级管理与监督规则,将监管框架落地为可执行标准。 一、立法背景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小王(化名)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崔海(化名)提出借款,崔海分多笔向小王转账共计40万元。后双方于2024年2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月息1%,借款期限2个月,自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签订协议后,小王偿还了455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崔海将小王及其配偶小高(化名)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是小王婚前向崔海所借,且崔海并未举证证明小王所借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案涉借款系小王的单方债务,小高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原告崔海诉称,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小王因生
“当下,在线支付越来越便利,经济市场中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在线支付款项已经成为常态。但当交易者使用非本人注册账号进行交易引起经济纠纷时,债务将由谁来承担呢?请看天门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案情简介 小王通过直播带货发展自己的服装产业,2024年5月,小王使用其恋人小红的微信号添加销售小李的微信,后一直使用该微信号向小李发送服装图片及视频,期间小王和小李也通过语音和视频的方式沟通买卖事宜。 2025年11月小王向小李发送一批服装,小李向该微信号支付货款14000元。小李收到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后联系小王,小王同意退货,小李按照小王提供的地址将服装退还小王,但小王一直未退还
01、法律基础:新旧法时代的加速到期制度之变 (一)旧法时代:以《九民纪要》为代表的严格适用标准 在新 《公司法》 施行之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6条首次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确立了“原则否定、例外肯定”的裁判规则。 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 适用条件 举证要点 情形一 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
摘要 新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确立的形式减资制度,旨在为亏损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资本调整路径。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混淆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的程序要求,出现“以程序瑕疵否定实体正当性”的“形式审判”倾向。本文拟通过典型案例对比,厘清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但股东未分配财产”的区分标准,系统梳理股东面对程序瑕疵追索时的四层抗辩路径,并针对不同主体提出分类合规建议与立法完善方向。 关键词:形式减资;实质减资;程序瑕疵;股东抗辩;合规建议 一、典型案例与核心争议 (一)形式减资的成功抗辩:郭某案【 (2025)京0115民初2247号 】 案情:机械公司减资前,王某琦认缴出资177万元,认缴期限2024
引言 本文基于道可特金融资本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视角,旨在系统探讨项目融资中有限追索权的法律实现路径与担保结构设计问题。项目融资作为资本密集型基础设施、能源及不动产项目的重要融资方式,其本质特征在于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资产作为偿债基础,而非依赖项目发起人的综合信用。有限追索权正是这一融资模式的灵魂所在——它既是发起人实现风险隔离的核心工具,也是债权人控制信用风险的关键安排。 然而,有限追索权的法律实现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有效隔离发起人风险?如何设计担保结构以适应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变化?现行《民法典》框架下,浮动担保、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如何与项目融资需求相适配?本文将结合
周末午后,微风和煦,年轻的小美逛街时,被路边热闹的小摊吸引。摊位上摆放着各式各样可爱的卡通公仔,摊主热情地招揽路人,打出“扫码免费领公仔,零消费、直接拿”的宣传标语。看着软萌可爱的公仔,想着不用花一分钱就能领取,小美心动不已。在摊主的指引下,她没有多想,直接扫描了摊位上的陌生二维码,按照页面提示,如实填写了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码、常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完成授权登记后,顺利领到了心仪的公仔。当时的她只觉得捡到了便宜,丝毫没有意识到,一场个人信息泄露的麻烦,正悄然找上门来。 领取公仔后的第二天,小美平静的生活就被彻底打乱。清晨刚上班,陌生的推销电话就接踵而至,房产推销、贷款咨询、母婴产品、教育培训、医
许多玩家为赚取小额收益,选择有偿出租闲置游戏账号。殊不知,租客一次违规操作,就可能导致账号长期封禁,造成不小的虚拟财产损失。近日,金昌中院审结一起典型的游戏账号租赁侵权纠纷二审案,明确了双方权责边界。 案情简介 甲系某网游玩家,账号内皮肤、道具等虚拟资产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甲为牟利,将账号有偿出租给乙使用,并明确告知其禁止使用外挂、违规操作。承租期间,乙为提升游戏战绩,擅自使用外挂作弊。游戏平台核查确认违规行为发生在乙租用时段,对该账号处以十年封禁处罚,导致账号长期无法使用,甲虚拟财产权益严重受损。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乙以账号禁止出租、租赁行为不受保护为由拒不赔付,甲遂诉至永昌县法院。
日前,广州中心城区某小区停车费月保从500元涨到1200元,临保一天从24元涨到80元,涨幅达到两倍多,引发业主强烈不满。反观深圳住宅停车收费月保基本在200元至300元之间。 笔者团队常往返于广州、深圳两地,直观感受亦是深圳住宅停车费要比广州便宜得多。广州住宅停车收费是否真的比深圳高出一截,两地停车场收费价格形成机制有何差异,本文将就两地住宅停车收费展开讨论。 一、两地停车收费标准对比 (一)广州:官方监测的区域阶梯价差 根据广州市发改委2026年1月发布的数据,广州市中心六区室内停车场每小时收费在3.11元至8.39元之间,月保在406.3元至883.85元之间。露天停车场收费相对较低,每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股权基金进入退出期后,普通合伙人(GP)面临尽快实现资产变现的现实压力。当GP绕开有限合伙人(LP)的集体决策程序,单方将基金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时,法律风险便陡然上升。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GP在处置基金资产时的行为边界究竟在哪里。 二、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 GP与LP之间构成信义义务关系。GP对LP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要求利润分配应依照协议约定。这两条构成GP在资产处置中信义义务的法定基础,任何偏离均可能触发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第三十
前言:从“技术中立”到“利益失衡”的发展 数字经济正经历从“信息化”向“智能化”的范式转移。以大语言模型和扩散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其本质是以海量数据为燃料资源的“统计概率机器”。在这一技术范式下,AI模型的参数规模与涌现能力直接取决于训练数据集的规模、质量与多样性。然而,这种对数据的“吞噬性需求”,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跨越传统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红线。AI企业在无偿或未获显名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大量获取、清洗并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商业秘密、乃至个人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诉讼风暴。 从技术发展史来看,法律对新技术的态度往往经历从“审慎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