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新兴法律趋势(三):汽车与能源
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 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一、汽车 (一)关于新旧车辆进口订单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伊朗贸易促进组织于2026年2月16日发布的指令,针对外国投资者(即已获得伊朗投资、经济与技术援助组织O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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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 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一、汽车 (一)关于新旧车辆进口订单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伊朗贸易促进组织于2026年2月16日发布的指令,针对外国投资者(即已获得伊朗投资、经济与技术援助组织OIE
不少家长遇到孩子涉刑,往往惊慌失措、慌不择路。事实上,对于未成年人涉刑,法律给了一道“教育挽救”的口子,就是附条件不起诉。今天,辩护人带你读懂这个制度,一起收藏吧。 一、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我们都知道,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不起诉的意思,就是说检察院对于某一个案件,因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可能情节比较轻、可能证据不够,所以不把案件移送到法院进行审判,诉讼程序到检察院为止,由于案件没有送到法院,所以从法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已经不再是“写在诉讼请求里的口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进一步细化了故意、情节严重、计算基数、倍数以及账簿资料提交规则,也同时释放了一个很明确的信号:法院会更加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也会要求权利人拿出更精确、更成体系的证据。 对专利侵权案件而言,惩罚性赔偿尤其值得谨慎。专利权有边界解释问题,也有无效风险
一、 要点梳理 您所面临的的核心问题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何者为准。根据检索到的相关资料,此问题在法律实务中通常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思路,不能简单断言何者绝对优先,而需视具体争议的性质和涉及的主体而定。 二、 法律分析与适用 1. 涉及公司外部事务或第三人利益时:通常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法定必备文件,具有公示性和对外效力。当争议涉及公司外部事务、债权人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23条。《解释二》针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解释一》)施行后的合同效力认定分歧、无效合同结算规则缺位、实际施工人制度异化、优先受偿权规则粗疏四大问题作出系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12 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终结了已沿用二十余年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殊规则。本文依循旧规→实施弊端→新规核心→乱象整治与权益保障的完整逻辑脉络展开论述,结合最高院法官答记者问,为建筑企业、包工头、工程从业者清晰拆解本次颠覆性司法变革。 一、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欧洲开展并购投资时,常通过设立欧洲子公司或控股平台作为收购主体,以降低触发目标国外国投资审查机制的可能性。然而,随着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持续强化,这一路径的合规空间正在逐步收窄。2026年6月8日,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对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进行修订,对《欧盟2019/452号条例》作出全面调整。新规不仅要求全部27个成员国建立强制性外资审查机制,而且将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展至“间
随着近年来中英双向司法互惠的破冰以及英国多起标志性判例的尘埃落定,利用英国普通法规则对中国判决进行执行已成为跨境追索的利器。本文围绕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展开,为中国债权人赴英国追债提供指引与实操路径。 一、在英国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依据 在英国(本文特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相对简便的登记执行程序、将外国判决登记后予以执行;二是依据普通法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事活动中常见的支付工具,因其可以灵活、高效地背书转让,在交易中应用广泛。实践中,有些人并非直接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非商票的第一手,而是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从他人手中接手商票,支付的对价极低,比如票面金额的10%、5%甚至更少。这里暂不评价“民间贴现”这一行为本身,但若双方转让的这一汇票事实上是出票人因受到了诈骗、合同诈骗等而出具的,则是否能将通过支付非公允的极低对价取得该“问题商票”
继2024年底杭州中院审结的首例平台提供训练模型功能的AI平台责任案件“奥特曼案”后,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美杜莎案”再度引发关注。 两案平台均提供基础模型及LoRA模型训练、发布、使用服务。LoRA(Low-Rank Adaptation)是一种高效微调大型预训练模型的技术,通过已有大模型,引入少量可训练低秩矩阵参数,通过个性化数据训练实现特定特征或风格的定制化。例如,用户可基于基础模型,

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 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一、汽车 (一)关于新旧车辆进口订单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伊朗贸易促进组织于2026年2月16日发布的指令,针对外国投资者(即已获得伊朗投资、经济与技术援助组织OIETAI颁发的投资许可证的个人)进口新车,以及包括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和厢式货车在内的旧车进口的相关规定,现已在综合贸易系统中公布实施,具体如下: 1. 外国投资者进口新车: (1)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
不少家长遇到孩子涉刑,往往惊慌失措、慌不择路。事实上,对于未成年人涉刑,法律给了一道“教育挽救”的口子,就是附条件不起诉。今天,辩护人带你读懂这个制度,一起收藏吧。 一、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我们都知道,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不起诉的意思,就是说检察院对于某一个案件,因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可能情节比较轻、可能证据不够,所以不把案件移送到法院进行审判,诉讼程序到检察院为止,由于案件没有送到法院,所以从法律上讲,当事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此也就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往往成年人的案件不起诉是三种,也就是对应我们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形,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而未成年人案件,在这个基础上,又增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已经不再是“写在诉讼请求里的口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进一步细化了故意、情节严重、计算基数、倍数以及账簿资料提交规则,也同时释放了一个很明确的信号:法院会更加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也会要求权利人拿出更精确、更成体系的证据。 对专利侵权案件而言,惩罚性赔偿尤其值得谨慎。专利权有边界解释问题,也有无效风险;许多案件的侵权结论依赖复杂技术比对,甚至一审、二审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朱理法官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政策》中即强调,惩罚性赔偿应当坚持“积极审慎、条件明晰、
一、 要点梳理 您所面临的的核心问题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何者为准。根据检索到的相关资料,此问题在法律实务中通常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思路,不能简单断言何者绝对优先,而需视具体争议的性质和涉及的主体而定。 二、 法律分析与适用 1. 涉及公司外部事务或第三人利益时:通常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法定必备文件,具有公示性和对外效力。当争议涉及公司外部事务、债权人利益或第三人交易安全时,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正)》第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23条。《解释二》针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解释一》)施行后的合同效力认定分歧、无效合同结算规则缺位、实际施工人制度异化、优先受偿权规则粗疏四大问题作出系统回应。本文按合同效力、主体责任、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程序衔接五条主线解读,并就争议问题提示实务应对。 一、合同效力认定:从签约时到起诉时的时点补正规则 第一条确立了效力认定的动态时点规则:合同订立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12 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终结了已沿用二十余年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殊规则。本文依循旧规→实施弊端→新规核心→乱象整治与权益保障的完整逻辑脉络展开论述,结合最高院法官答记者问,为建筑企业、包工头、工程从业者清晰拆解本次颠覆性司法变革。 一、旧规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追责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2004版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欧洲开展并购投资时,常通过设立欧洲子公司或控股平台作为收购主体,以降低触发目标国外国投资审查机制的可能性。然而,随着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持续强化,这一路径的合规空间正在逐步收窄。2026年6月8日,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对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进行修订,对《欧盟2019/452号条例》作出全面调整。新规不仅要求全部27个成员国建立强制性外资审查机制,而且将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展至“间接控制”情形。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传统上通过欧盟境内子公司或控股平台实施收购的交易安排,今后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穿透式审查。换言之,即便收购方形式上设立于欧盟境内,只要其最终受中国或其他非
随着近年来中英双向司法互惠的破冰以及英国多起标志性判例的尘埃落定,利用英国普通法规则对中国判决进行执行已成为跨境追索的利器。本文围绕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展开,为中国债权人赴英国追债提供指引与实操路径。 一、在英国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依据 在英国(本文特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相对简便的登记执行程序、将外国判决登记后予以执行;二是依据普通法和判例,将判决作为证据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获得英国的承认判决,然后执行。 依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74部分1,(1)对于老英联邦国家的法院判决,可以根据the Administration of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事活动中常见的支付工具,因其可以灵活、高效地背书转让,在交易中应用广泛。实践中,有些人并非直接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非商票的第一手,而是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从他人手中接手商票,支付的对价极低,比如票面金额的10%、5%甚至更少。这里暂不评价“民间贴现”这一行为本身,但若双方转让的这一汇票事实上是出票人因受到了诈骗、合同诈骗等而出具的,则是否能将通过支付非公允的极低对价取得该“问题商票”的行为认定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笔者认为,不应当认为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商票及其背书转让的特殊性 商票具有“无因性”,其效力独立于引起票据的合同、借款等基础关系而存在。换言之,票
继2024年底杭州中院审结的首例平台提供训练模型功能的AI平台责任案件“奥特曼案”后,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美杜莎案”再度引发关注。 两案平台均提供基础模型及LoRA模型训练、发布、使用服务。LoRA(Low-Rank Adaptation)是一种高效微调大型预训练模型的技术,通过已有大模型,引入少量可训练低秩矩阵参数,通过个性化数据训练实现特定特征或风格的定制化。例如,用户可基于基础模型,上传动漫角色等个性化图片,训练得到LoRA叠加模型用于生成该角色的特定风格化图片。 法院指出,AI模型训练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因用户利用平台技术生成侵权内容而直接侵权,仅在未
近期,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其官方网站内容涉嫌使用绝对化表述而被举报, 并因此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关注函或调查通知。自2026年以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发布多项广告监管规范性文件, 包括于3月6日发布的 《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提示性用语监管通知》”)以及于6月3日发布的《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进一步强化了广告合规监管要求, 并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 私募行业过往对宣传推介合规的关注点, 主要集中在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较少从 《广告法》 角度审视宣传行为。然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官
引 言 下班回家后有小猫蹭腿,难过时有小狗贴身陪伴,如今猫狗、异宠早已跳出“家畜、玩物”的范畴,成为千万家庭的家人、精神伴侣。火爆全网的宠物洗护、宠物殡葬、宠物寄养,也印证了一件事:在宠物经济崛起的当下,大众看待宠物的心态,早已彻底改变。 但现实却扎心又残酷:网上频频爆出恶意毒杀家养宠物、当众虐宠、偷盗宠物的事件,令宠物主人痛心不已,可维权之路却处处碰壁。很多宠主疑惑:明明我的宠物陪我多年,承载满满情绪价值,为什么在被伤害后,法律只能赔几百几千的购买价? 从刑法视角来看,宠物暂时不是“家人” 我国现行刑法不承认宠物拥有独立的“生命权”,宠物仅是主人的私人财产。换言之:人和宠物,不是平等的法律主
前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进行了审议。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本次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是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逾十九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的一次重大修订,现行 《企业破产法》 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本次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共十六章二百一十六条,增加四章八十条,其中在第十一章增设了“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
A公司卖了一批船用设备给B公司,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B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A公司。”后来B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了整艘船,A公司拿着合同去法院说:“设备还是我的,不能查封!”结果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明明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法院却不支持?南京海事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把《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讲透了——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案件基本事实 南通某鼎装备公司与某信制造公司于2023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某鼎装备公司向某信制造公司提供压力水柜、系泊件等船用设备,在某信制造公司付清货款后,标的物所有权及船级社产品证书才转移给某
引言 近年来,随着股权融资和并购交易的活跃,“股权让与担保”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日益频繁出现于PE/VC投资、企业并购、供应链金融等诸多场景。然而,由于我国传统担保法体系中缺乏对让与担保的明文规定,这一交易结构长期游走于法律边缘,由此引发的争议案件不断涌现:受让方(债权人)登记为名义股东后,究竟享有哪些股东权利?原股东(债务人)的股东地位是否消灭?债务未清偿时,债权人能否径行取得股权? 2021年以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相继落地,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持续发布,为上述争议提供了愈加清晰的裁判指引。 在本文中,道可特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