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工抵房"是陷阱还是馅饼
近年受房地产市场持续深度调整的影响,开发商资金链普遍吃紧,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愈发普遍。在此背景下,"工抵房"大量涌入市场,凭借其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优势,迅速成为楼市"捡漏"的热门标的,吸引了不少购房者的目光。然而,价格便宜不等于交易安全。我所苏晋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工抵房买卖背后暗藏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以供参考。 什么是“工抵房” 所谓工抵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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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受房地产市场持续深度调整的影响,开发商资金链普遍吃紧,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愈发普遍。在此背景下,"工抵房"大量涌入市场,凭借其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优势,迅速成为楼市"捡漏"的热门标的,吸引了不少购房者的目光。然而,价格便宜不等于交易安全。我所苏晋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工抵房买卖背后暗藏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以供参考。 什么是“工抵房” 所谓工抵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
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夫妻公司是民商事实践中的常见形态,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往往涉及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还会在分割请求之外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0条1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对象为公司股权。 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能否将夫妻公司的资
2026年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因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信用风险,决定对其实施接管,为期一年,由汉口银行承接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与人员。同月5日,接管组发布承兑汇票保障安排公告: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汉口银行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内部分全额保障,超出部分根据保障方案保障,未获保障部分由众邦银行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非全额
引言 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高管人员因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被追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屡有发生。本文所介绍的由德恒深圳办公室律师代理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A公司的两名“在册”董事张某、张某某,此前被法院缺席判决承担1.41亿元的巨额债务,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裁定再审,经再审后张某、张某某最终被免除1.41亿元的破产债
引言 近年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简称ESG)理念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非财务绩效的重要指标。随着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公众对企业ESG表现的关注度日益提升,ESG信息披露(ESG Information Disclosure)已从自愿行为逐步演变为强制性要求。然而,在这一背景下,部分企业为迎合
前言 被保险人李四为自有住宅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家财险”),在常规家庭财产保障基础上,同步完成保单投保手续,保险期间覆盖全年常规风险周期。保险存续期间,当地遭遇台风强降雨极端天气,暴雨伴随大风造成李四投保地址房屋及屋内财产大面积受损。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大类别:一是房屋本体及固定装潢损失,包含入户门破损、室内沙发、柜体等固定家具泡水变形损毁、墙面乳胶漆脱落、墙体基层受潮霉变等结构性、装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货物暂时进境修理复运出境免税,转内销照章征收征税”本期我们来关注“以洋浦港为中转港的保税油加注政策”。 国内独有的内外贸同船运输船舶加注保税油政策,自2021年4月8日在洋浦港落地实施以来,已为符合条件的船舶加注保税油逾万吨,船舶燃油成本大幅降低15%至20%。据儋州市融媒体中心2026-03-20报道,截至封关满三月,洋浦保税油加注完成199艘次、9.46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7
摘要 协议控制作为取得公司支配地位的法律工具,在资本市场与国资监管双重语境下引发复杂的规范适用问题。 《公司法》 与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2号令)均以“控制”为核心概念构建主体识别标准,但二者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上存在根本性分野。 《公司法》 采实质标准,以“能否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断;32号令则在实质支配之外,增设“为第一大股东”之股权基础要件,形成“股权基础+实质支
承接上篇劳工、环境数据合规规范,下篇结合生物数据违规典型案例剖析跨境数据风险,搭建项目全周期属地合规实施体系。 五、国际工程数据合规典型风险案例复盘 (一)案例一:印尼Worldcoin虹膜生物识别数据违规采集案 基本案情:全球加密货币项目Worldcoin在印尼境内以“扫描虹膜换取加密货币”的方式推广业务,大规模收集印尼公民的虹膜扫描和面部生物识别信息。印尼通信与信息部(Kominfo)经调查认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本周推送:【浙江智仁(建德)律师事务所】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那点事——第七期:国资参股企业退出之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转让,指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参股企业股权通过特定程序让渡给其他主体,从而实现资本退出的行为。根据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

近年受房地产市场持续深度调整的影响,开发商资金链普遍吃紧,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愈发普遍。在此背景下,"工抵房"大量涌入市场,凭借其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优势,迅速成为楼市"捡漏"的热门标的,吸引了不少购房者的目光。然而,价格便宜不等于交易安全。我所苏晋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工抵房买卖背后暗藏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以供参考。 什么是“工抵房” 所谓工抵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抵偿所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类特殊房源。从法律性质上看,工抵房并非《民法典》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其实质是"建设工程合同+以物抵债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三重法律关系的叠加与嵌套。正是由
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夫妻公司是民商事实践中的常见形态,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往往涉及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还会在分割请求之外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0条1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对象为公司股权。 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能否将夫妻公司的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与分割。该问题属于家事法与公司法交叉领域,涉及“夫妻公司是否是一人公司”“逆向人格否认(反向刺破公司面纱)适用”等关键规则,理论与实务层面均存在明显分歧。本文拟对相关法规、法
2026年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因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信用风险,决定对其实施接管,为期一年,由汉口银行承接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与人员。同月5日,接管组发布承兑汇票保障安排公告: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汉口银行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内部分全额保障,超出部分根据保障方案保障,未获保障部分由众邦银行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非全额保障票据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标记,限制流转、质押、追索及到期自动扣款。 此安排沿袭了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的处置框架。包商事件中,5000万元以下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80%保障,剩
引言 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高管人员因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被追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屡有发生。本文所介绍的由德恒深圳办公室律师代理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A公司的两名“在册”董事张某、张某某,此前被法院缺席判决承担1.41亿元的巨额债务,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裁定再审,经再审后张某、张某某最终被免除1.41亿元的破产债务。就个案而言,同一案件原审判决与再审判决为何天差地别?个中原因值得探究。破产清算司法实务中,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是否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
引言 近年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简称ESG)理念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非财务绩效的重要指标。随着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公众对企业ESG表现的关注度日益提升,ESG信息披露(ESG Information Disclosure)已从自愿行为逐步演变为强制性要求。然而,在这一背景下,部分企业为迎合市场预期、提升品牌形象,可能存在夸大或虚报其ESG表现的行为,即所谓的“漂绿”(Green-washing)或更广义的“漂绳”(Washing)行为。漂绳行为不仅损害了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前言 被保险人李四为自有住宅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家财险”),在常规家庭财产保障基础上,同步完成保单投保手续,保险期间覆盖全年常规风险周期。保险存续期间,当地遭遇台风强降雨极端天气,暴雨伴随大风造成李四投保地址房屋及屋内财产大面积受损。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大类别:一是房屋本体及固定装潢损失,包含入户门破损、室内沙发、柜体等固定家具泡水变形损毁、墙面乳胶漆脱落、墙体基层受潮霉变等结构性、装潢性损坏;二是经营性物资损失,涵盖小卖部囤积的米面粮油、日用百货、电池等用于售卖的货物因泡水、受潮完全报废。 事故发生后,李四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整理事故现场照片、财产损失清单、购货凭证、气象灾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货物暂时进境修理复运出境免税,转内销照章征收征税”本期我们来关注“以洋浦港为中转港的保税油加注政策”。 国内独有的内外贸同船运输船舶加注保税油政策,自2021年4月8日在洋浦港落地实施以来,已为符合条件的船舶加注保税油逾万吨,船舶燃油成本大幅降低15%至20%。据儋州市融媒体中心2026-03-20报道,截至封关满三月,洋浦保税油加注完成199艘次、9.46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7.56%、37.50%,向着2026年40万吨的年度目标稳步迈进,封关后的政策优势正持续转化为产业发展实效。 然而,政策红利越大,合规义务越重。实践中,许多航运企业误将该政策理解为“船舶加油优惠”,而
摘要 协议控制作为取得公司支配地位的法律工具,在资本市场与国资监管双重语境下引发复杂的规范适用问题。 《公司法》 与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2号令)均以“控制”为核心概念构建主体识别标准,但二者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上存在根本性分野。 《公司法》 采实质标准,以“能否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断;32号令则在实质支配之外,增设“为第一大股东”之股权基础要件,形成“股权基础+实质支配”的双重认定模式。两种认定模式的差异,源于行为监管与产权交易程序监管两种不同的规制逻辑。实务中,国有出资主体通过表决权委托等协议安排取得支配地位但不具备第一大股东身份的,其所控制企业不构成32号令意
承接上篇劳工、环境数据合规规范,下篇结合生物数据违规典型案例剖析跨境数据风险,搭建项目全周期属地合规实施体系。 五、国际工程数据合规典型风险案例复盘 (一)案例一:印尼Worldcoin虹膜生物识别数据违规采集案 基本案情:全球加密货币项目Worldcoin在印尼境内以“扫描虹膜换取加密货币”的方式推广业务,大规模收集印尼公民的虹膜扫描和面部生物识别信息。印尼通信与信息部(Kominfo)经调查认定,Worldcoin在采集生物识别信息前未取得数据主体的充分告知与自愿同意,违反了印尼《个人数据保护法》(UU PDP)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严格规定。印尼法律规定,采集生物识别信息须基于明确告知和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本周推送:【浙江智仁(建德)律师事务所】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那点事——第七期:国资参股企业退出之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转让,指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参股企业股权通过特定程序让渡给其他主体,从而实现资本退出的行为。根据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以及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股权转让因其相对成熟的
票据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基石。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与基础交易关系相分离,持票人仅凭票据文义记载即可主张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然而,无因性原则并非绝对——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但书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亦对票据取得方式设置了合法性要件。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无因性原则进行限缩适用的裁判倾向,债务人以基础交易关系瑕疵为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日益增多,而法院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一、无因性原则的法定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1070号 民事裁定书阐明了 《票据法》第十条 的法律性质: 票据法第十条 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
2026年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武汉众邦银行实施接管,汉口银行承接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与人员。接管组发布的承兑汇票保障安排公告,沿袭了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的处置框架,以5000万元为门槛实施分级保障。本文从票据法视角审视这一安排,检视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承兑人信用危机中的制度困境、接管制度与持票人权利保护的冲突、分级保障的法理正当性,以及票据追索权行使的现实难题。 一、事件概要与制度框架 2026年7月3日,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为期一年,汉口银行承接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与人员。同月5日,接管组发布承兑汇票保障安排公告:
遗产继承制度,是我国最主要的财富传承制度。现实生活中,存在长期未分割的遗产(不动产),因我国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及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之规定,当继承权被侵害时,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通过诉讼主张继承分割遗产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又因我国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之规定,为当事人在继承遗产时以主张分割的是共有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提供了选择空间。然而,在具体的遗产继承案
导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的颁布与施行,不仅坚持了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的结合,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更是对沿用了22年之久的“实际施工人”制度进行了彻底的重构与限缩。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尤其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的深入实施,“实际施工人”这一基于特定历史背景创设的特殊法律主体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在“实际施工人”隐退、司法审判全面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时代背景下,原实际施工主体(包含借用资质、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及个人
引言 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与资管产品风险集中暴露,差额补足作为最常见的增信措施之一,其法律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顺位、增信方的责任范围以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合规边界。然而,司法实践对差额补足协议的定性长期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定为保证合同,有的认定为债务加入,还有的作为独立合同予以尊重。2021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性质认定作出体系化规定,将其划分为保证、债务加入和独立合同三个层次。与此同时,2023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