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基金的离岸架构搭建——开曼BVI实体设立与税务规划要点
引言 在全球化资产配置的浪潮下,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办公室及机构投资者的目光日益投向海外市场,寻求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与风险分散策略。美元基金,作为跨境投资的核心载体,凭借其成熟的运作模式、灵活的退出机制以及对接全球优质资产的能力,成为中国资本进行国际布局的首选工具。然而,美元基金的成功运作不仅取决于其投资策略的精准,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法律架构的顶层设计。一个精心设计的离岸架构,是保障基金高效、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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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全球化资产配置的浪潮下,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办公室及机构投资者的目光日益投向海外市场,寻求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与风险分散策略。美元基金,作为跨境投资的核心载体,凭借其成熟的运作模式、灵活的退出机制以及对接全球优质资产的能力,成为中国资本进行国际布局的首选工具。然而,美元基金的成功运作不仅取决于其投资策略的精准,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法律架构的顶层设计。一个精心设计的离岸架构,是保障基金高效、合规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本期我们来看看“二线口岸”如何“管住”的制度建设。 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正式启动,海南岛由此成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国务院批准在海南设立10个“二线口岸”,包括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三亚港、清澜港、海口新海港、海口南港和海口美兰机场、三亚凤凰机场、琼海博鳌机场,构成海南与内地之间货物、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的司法解释,首次系统性地规定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规则,彻底终结了长期以来“涉股腐败”说不清、算不明的困局。 《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
答:之前如上海一中院等一些法院的裁判观点多数认为,在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内容含有“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若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金,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随着2025年7月29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6年3月24日北京三中院
2026年6月9日,欧委会对 Meta 采取临时措施,要求其恢复竞争性通用 AI 助手对 WhatsApp 的免费接入。这起案件围绕 WhatsApp 的接入政策展开,触及的是新兴 AI 助手市场与既有平台入口之间的关系——当 AI 助手需要进入用户日常使用的通信场景时,控制入口的平台如何设计产品集成、合同条款和接口规则,会直接影响其他服务商进入市场的机会。 一、从 Meta AI 集成 What
法律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其核心精神是公开、公平、公正,并强调通过产权市场进行阳光交易,以下列举主要规定的核心条款以供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奠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其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直接协议转让情形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要求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
前言 日前处理一起财产险相关纠纷,案情是客户就其所有的观光代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客户,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现他人租赁客户观光代步车致人损害,他人起诉客户及
摘要: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共同借款人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并获偿后,另一共同借款人的债务是否消灭,是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保护领域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以股抵债清偿100%即视为债权已获全额清偿,担保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随之免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依重整计划从债务人处受偿后,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
引言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 《海商法》 )进行了,自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的首次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笔者印象当中, 《海商法》 、 《合同法》 、 《仲裁法》 是新中国法制史上,为数不多的三部自生效后,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修订的法律。这三部法律都
案例引入: A和B一起合作炒港币兑换业务,A负责出钱,B负责找客户,后形成了坏账后,A要求B兜底出具欠条一份,随后A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欠款,本案该法院审理后该如何处理? 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亦或是判决无效,返还本金? 目前三种常规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 适用阶段 核心判断标准 法律后果 1.裁定驳回起诉 程序审查阶段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如: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

引言 在全球化资产配置的浪潮下,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办公室及机构投资者的目光日益投向海外市场,寻求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与风险分散策略。美元基金,作为跨境投资的核心载体,凭借其成熟的运作模式、灵活的退出机制以及对接全球优质资产的能力,成为中国资本进行国际布局的首选工具。然而,美元基金的成功运作不仅取决于其投资策略的精准,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法律架构的顶层设计。一个精心设计的离岸架构,是保障基金高效、合规、税务优化的基石,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信心、资金的募集效率以及最终的投资回报。 在众多离岸金融中心中,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本期我们来看看“二线口岸”如何“管住”的制度建设。 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正式启动,海南岛由此成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国务院批准在海南设立10个“二线口岸”,包括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三亚港、清澜港、海口新海港、海口南港和海口美兰机场、三亚凤凰机场、琼海博鳌机场,构成海南与内地之间货物、物品、人员、运输工具进出流通的法定通道。同年7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 ,并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施行,明确了“二线口岸”的法律地位、监管模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的司法解释,首次系统性地规定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规则,彻底终结了长期以来“涉股腐败”说不清、算不明的困局。 《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用一句话解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就是一般财
答:之前如上海一中院等一些法院的裁判观点多数认为,在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内容含有“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若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金,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随着2025年7月29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6年3月24日北京三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6年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均涉及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中包括提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一情形的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
2026年6月9日,欧委会对 Meta 采取临时措施,要求其恢复竞争性通用 AI 助手对 WhatsApp 的免费接入。这起案件围绕 WhatsApp 的接入政策展开,触及的是新兴 AI 助手市场与既有平台入口之间的关系——当 AI 助手需要进入用户日常使用的通信场景时,控制入口的平台如何设计产品集成、合同条款和接口规则,会直接影响其他服务商进入市场的机会。 一、从 Meta AI 集成 WhatsApp 开始 案件的早期线索来自意大利 AGCM。 2025年7月30日,AGCM 宣布对 Meta 启动调查。根据公告,自2025年3月起,Meta 将其人工智能服务 Meta AI 预装并集成进
法律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其核心精神是公开、公平、公正,并强调通过产权市场进行阳光交易,以下列举主要规定的核心条款以供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奠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其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直接协议转让情形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要求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是当前最核心的操作性规章。其第二条强制要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并详细规定了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例外情形(如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
前言 日前处理一起财产险相关纠纷,案情是客户就其所有的观光代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客户,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现他人租赁客户观光代步车致人损害,他人起诉客户及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这里很有意思的一个逻辑是如果这种情况赔不了,那投保这份保险的意义在哪里? 分析这个问题,先要厘清被保险人的地位。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摘要: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共同借款人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并获偿后,另一共同借款人的债务是否消灭,是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保护领域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以股抵债清偿100%即视为债权已获全额清偿,担保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随之免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依重整计划从债务人处受偿后,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重整计划减免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公报案例(2026年第2期
引言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 《海商法》 )进行了,自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的首次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笔者印象当中, 《海商法》 、 《合同法》 、 《仲裁法》 是新中国法制史上,为数不多的三部自生效后,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修订的法律。这三部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点,国际因素居主体,而本土元素几乎没有,尤其 《海商法》 。 笔者不是海商法专家,但 《海商法》 这次修订太过瞩目,引起融资租赁业界,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高度关注。船舶融资租赁在海商法体系中,只
案例引入: A和B一起合作炒港币兑换业务,A负责出钱,B负责找客户,后形成了坏账后,A要求B兜底出具欠条一份,随后A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欠款,本案该法院审理后该如何处理? 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亦或是判决无效,返还本金? 目前三种常规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 适用阶段 核心判断标准 法律后果 1.裁定驳回起诉 程序审查阶段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如: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告、不属于法院管辖、一事不再理等) 程序上终结案件 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实体审理后 原告的起诉条件符合,但其诉讼请求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如:债权不合法、合同无效、证据不足等) 实体上否定原告的权利
摘要 股权回购条款中并行约定回购利率与逾期违约金利率,在交易文件签署阶段通常不会引发争议。然而,一旦回购条件触发且回购义务人逾期付款,投资方能否同时主张这两项利率,以及其主张可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司法支持,便成为实务中的核心难题。本文基于团队代理相关案件的实践经验,结合司法判例,揭示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逻辑及调减手段,并从投资方与回购义务人两个维度提出实务建议,旨在对股权回购案件中投资方同时主张回购利率与逾期违约金利率的司法边界问题进行系统探索与分析。 引言 在股权投资交易中,股权回购条款通常会包括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以及回购义务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率,并且明确约定两者持续计算且并行适用。设计该等条款
引言 2.5万+海外工厂、数千家中国化妆品制造企业、数以亿计的对美出口货值——当大多数跨境卖家还在庆幸自己“已经完成FDA注册”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已经在2026年初悄然升级了其Cosmetics Direct系统。两个新增字段——“注册状态”与“续期日期”——如同一枚信号弹,宣告了一个曾被忽视的事实:MoCRA不是一次性考试,而是一场长达数年的持续性合规马拉松。对于2024年完成首批设施注册的工厂而言,2026年不是“再来一次”,而是第一次真正的淘汰赛,那些以为注册即终点的企业,很可能在接下来的两年周期中被逐出美国市场。 一、FDA为什么不再“信任”化妆品行业? 很长一段时间
引言 遗嘱继承人持有的排除法定继承的遗嘱已经生效,是否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可以随时主张遗嘱继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继承纠纷并非当然认定为物权纠纷而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部分案件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丧失胜诉权。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就“遗嘱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展开研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继承权益提供参考和指引。 一、数据统计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关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司法实践呈现出鲜明的“两极分化”的特点。本文以“继承纠纷、遗嘱、诉讼时效、经过”为关键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审结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6日止,共获得有效裁判文书59份,其中支持适用诉讼时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茅仲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下称“《2026年安排》”)。这一新安排的签署,标志着施行已逾二十七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法释〔1999〕9号,下称“《1999年安排》”)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本文旨在通过回顾旧有制度的实践困境,对比新旧安排的核心差异,为内地律师同行及企业客户理解此次制度革新的深远影响提供专业视角。 一、《1999年安排》:单一管道下的实践困境 《1999年安排》于1999年1月14日由两地代表签署,并于同年
导语 笔者此前曾以《以挂靠人请求权基础探究“区分发包人是否知道挂靠”的必要性》一文,对挂靠人的请求权基础及“区分发包人知情”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对部分观点进行了反思与修正,现就修订后的认识与补充内容,形成本文,与各位同仁一同探讨。 主要修订如下: 其一,请求权基础定性的调整。 前文将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直接定性为不当得利返还。经进一步审视,该定性在学界存在分歧。因此,本文不纠缠于该定性之争,而是回归《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作为规范基础——无论其是否认定为不当得利,均不影响前述法条在挂靠人权利主张问题上的适用。 其二,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