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买原始股的受贿案件之司法认定规则探析
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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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犯
摘要 智慧工地、BIM建模、物联网传感器这些数字化工具,如今已是国际工程项目的标配。工地现场产生的数据量越来越大。其中有两类数据监管最严、风险最高:一类是多国籍劳工的个人信息,一类是施工环境监测数据。中资企业在海外做基建,普遍存在几个问题——采集数据没有边界、存储时不区分是否在境内境外、跨境传输没有审批、谁都能调用数据而缺乏权限管控。再加上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东道国的数据隐私立法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解决的是公司内部股东信息如何正确记载、及时更新、据以行权的问题。案件审查的关键在于:请求记载或变更的一方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丧失股权基础,公司是否负有记载、更新、出具名册的义务,公司拒绝或者迟延答复是否有正当理由。 这一案由在实务中经常牵动股权转让、股东资格、出资责任、代持显名、股份过户、登记变更和执行风险。诉讼不能只盯股东名册,要把基础权利、公司认可、法定程序和可执行的判项一起处理
前言 如果允许在法律法规之外继续突破合同相对性,不仅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而且会导致各环节中那些并非农民工而是违法承包的主体无序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清偿,最终导致有限的偿付资源被截流或分流,真正从事施工的农民工反而缺乏资金保障。 本次《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依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享有工资诉权,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
前言 执行案件终本后,往往会被债权人视为维权之路的终点,这就导致债权人的胜诉判决面临“空转”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终本并不等于终点。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通过违法减资、抽逃出资、出资加速到期等行为侵蚀公司资本、逃避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但这恰恰为债权人破解执行困境、追回债权提供新的破局路径。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 《公司法》 首次明确了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并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这一
一、跨境分居家庭的核心困境 截至2025年末,60岁及以上人口突破3.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3%。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家庭国际化程度的提升,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的跨境分居家庭日益增多。子女虽为法定赡养义务人,却因地理距离而陷入“远距难以有效介入”的困境——法律上的义务并未因距离而减免,但现实中的照护却因距离而难以落实。 实务中,我们频繁遇到这类困扰:父母在国内突发疾病,海外子女无法及时赶回签署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拟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作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然而,这类的《合伙协议》、《合作协议》在实务中并不能完全达到用人单位的意图。 通常来说,这类协议的签订系双方自愿签订,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需要着重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 按照《民法典
摘要 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终结与信托行业风险出清的双重背景下,违规“资金池”业务引发的信托纠纷已成为司法实践的焦点议题。本文以王某诉某某信托案之代理实践为切入,系统检视受托人责任的层次结构。先合同阶段的适当性义务、合同履行阶段的信义义务、违约救济阶段的损失认定规则。 本文认为,资金池信托的违规运作兼具监管违法性与合同违约性,其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的根本背离,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充分事由。司法应当穿透
引言 在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由于标的物交易体量庞大、单位利润微薄,为降低因频繁运输所产生的仓储成本,行业普遍采用货物存放于第三方仓库、港口库区或监管仓的交易模式,买卖双方共同认可该仓储地点,并通过仓库确认、货权凭证转移及台账变更等方式完成法律上的交付。在资金安排层面,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与价格流往往相互交织。商事主体的收益来源亦不限于单纯的买卖价差,而是由货物价差、资金利差、汇率差以及时间差共同构
引言 2026年7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再次就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日,尚非已经生效的正式规则;但因其系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以下简称“ 《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

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在此背景下,企业及高管的刑事风险防控需求已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延伸,相关法律问题呈现出专业化、多领域交叉复合的特点。德和衡律师紧扣实务需求,聚焦四类高发罪名,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判例,持续深化
摘要 智慧工地、BIM建模、物联网传感器这些数字化工具,如今已是国际工程项目的标配。工地现场产生的数据量越来越大。其中有两类数据监管最严、风险最高:一类是多国籍劳工的个人信息,一类是施工环境监测数据。中资企业在海外做基建,普遍存在几个问题——采集数据没有边界、存储时不区分是否在境内境外、跨境传输没有审批、谁都能调用数据而缺乏权限管控。再加上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东道国的数据隐私立法、FIDIC合同条款、RCEP多边规则等多重监管叠加,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行政处罚、项目停工、跨国诉讼,甚至被长臂管辖追责。印尼通信与信息部对Worldcoin公司违规采集虹膜生物识别数据处以罚款,西班牙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解决的是公司内部股东信息如何正确记载、及时更新、据以行权的问题。案件审查的关键在于:请求记载或变更的一方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丧失股权基础,公司是否负有记载、更新、出具名册的义务,公司拒绝或者迟延答复是否有正当理由。 这一案由在实务中经常牵动股权转让、股东资格、出资责任、代持显名、股份过户、登记变更和执行风险。诉讼不能只盯股东名册,要把基础权利、公司认可、法定程序和可执行的判项一起处理。 一、案由定位 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确认股东、出资、股份及行权资格的重要簿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
前言 如果允许在法律法规之外继续突破合同相对性,不仅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而且会导致各环节中那些并非农民工而是违法承包的主体无序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清偿,最终导致有限的偿付资源被截流或分流,真正从事施工的农民工反而缺乏资金保障。 本次《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依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享有工资诉权,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农民工维护工资权利的手段和效能大为增强。 一、《建工解释二》第八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保障规则 (一)规范含义 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前言 执行案件终本后,往往会被债权人视为维权之路的终点,这就导致债权人的胜诉判决面临“空转”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终本并不等于终点。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通过违法减资、抽逃出资、出资加速到期等行为侵蚀公司资本、逃避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但这恰恰为债权人破解执行困境、追回债权提供新的破局路径。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 《公司法》 首次明确了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并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如何厘清终本后追责股东的多重法律路径,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3民初11706号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基于新 《公司法
一、跨境分居家庭的核心困境 截至2025年末,60岁及以上人口突破3.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3%。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家庭国际化程度的提升,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的跨境分居家庭日益增多。子女虽为法定赡养义务人,却因地理距离而陷入“远距难以有效介入”的困境——法律上的义务并未因距离而减免,但现实中的照护却因距离而难以落实。 实务中,我们频繁遇到这类困扰:父母在国内突发疾病,海外子女无法及时赶回签署医疗文件;父母失能后,境外设立的授权文件在国内不被认可;父母名下的房产需要处置时,海外子女无法有效配合。这些问题并非无解,而是需要在父母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规划。 值得特别留意的是,许多父母或子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拟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作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然而,这类的《合伙协议》、《合作协议》在实务中并不能完全达到用人单位的意图。 通常来说,这类协议的签订系双方自愿签订,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需要着重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伙、合作的典型特征是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若《合伙协议》、《合作协议》中既未约定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则不符合合伙、合作经营法律关系特征。 若《合伙协
摘要 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终结与信托行业风险出清的双重背景下,违规“资金池”业务引发的信托纠纷已成为司法实践的焦点议题。本文以王某诉某某信托案之代理实践为切入,系统检视受托人责任的层次结构。先合同阶段的适当性义务、合同履行阶段的信义义务、违约救济阶段的损失认定规则。 本文认为,资金池信托的违规运作兼具监管违法性与合同违约性,其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的根本背离,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充分事由。司法应当穿透形式审查,以“卖者尽责”作为“买者自负”的正当性前提,在受托人根本违约时,不以信托计划清算为损失认定的前置要件,方可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市场诚信建设的制度目标。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5月
引言 在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由于标的物交易体量庞大、单位利润微薄,为降低因频繁运输所产生的仓储成本,行业普遍采用货物存放于第三方仓库、港口库区或监管仓的交易模式,买卖双方共同认可该仓储地点,并通过仓库确认、货权凭证转移及台账变更等方式完成法律上的交付。在资金安排层面,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与价格流往往相互交织。商事主体的收益来源亦不限于单纯的买卖价差,而是由货物价差、资金利差、汇率差以及时间差共同构成的综合利润。 上述商业安排虽具有经济合理性,但在法律外观上却面临特殊的风险。让与担保以“所有权形式上转移、实质上为债权提供担保”为核心构造,其外观特征与大宗商品贸易中货物原地交付、资金嵌入安排的交易
引言 2026年7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再次就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日,尚非已经生效的正式规则;但因其系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以下简称“ 《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规范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基础性行政法规的系统性修订草案,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立足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新情
一、引言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规则框架下,商事实践中普遍存在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各类往来债权,通过内部财务记账、合意抵销方式冲抵自身认缴出资义务的操作模式。该类交易安排仅依托股东与公司双方意思表示及内部会计凭证记载,未履行法定资本变更程序,极易造成公司责任财产虚增,弱化公司对外偿债基础,进而损害外部债权人合法债权。 当债权人经强制执行程序确认债务人公司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股东往往以往来债权抵销、财务账簿记载实收资本作为核心免责抗辩。该抗辩逻辑混淆民事债权抵销规则与公司法法定出资制度的规范边界,成为当前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
引言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新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施行以来经历的第五次立法变动,也是首次以“修订”(而非以往四次“修正”)形式对整部法律进行系统性重塑。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修订”这一立法技术,其信号意义在于:立法机关认为商标领域积累的结构性问题——恶意抢注、囤积倒卖、“注而不用”、误导性使用等——已无法通过零敲碎打的条文调整化解,必须对制度底层逻辑予以重构。 这一底层逻辑可概括为:商标制度的重心,从侧重“注册取得”向“注册与使用并重、强化使用义务”决定性转向。截
笔者在2025年下半年执业时,遇某侦控机关将涉商标类纠纷当作职务侵占案件查处,办案部门认为商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公权力部门虽于2026年上半年主动对当事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予以纠偏,仍引发热议。 商标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等亟待探讨。 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的“本单位财物”若包含“商标”,将导致以 《价格法》 为依托的公权侵犯以 《资产评估法》 为基础的私权 (一)“本单位财物”的价值应当具有“确定性”,公权力部门可对其进行价格认定 职务侵占罪被纳入 《刑法》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一、一朵花引发的千万级争议 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披露的部分判决内容,法院认定两被告侵害了LV旗下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公司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消息一出,迅速引爆舆论。 社会热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LV的四叶花卉图形与唐代宝相花纹样高度相似,LV是否“窃取”了中国传统纹样后反过来“欺负”本土品牌?二是LV卖的是箱包皮具,茉莉奶白卖的是奶茶
引言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电子化和市场主体数量的激增,冒名股东纠纷日益引发关注。不少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仅无法从股东身份中获取任何利益,反而面临被要求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卷入民事纠纷乃至遭受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甚至有当事人因身份证遗失,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该公司偷逃税款导致该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确立了被冒名者免责的规则,然而,理想与现实之间仍存有差距。在司法实践中,因冒名登记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被冒名者的胜诉率并不乐观。问题的核心并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