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新兴法律趋势(二):知识产权与科技、贸易与投资
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 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一、知识产权与科技领域 (一)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许可证新规 2025年12月31日,伊朗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指令,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AISP)许可证的财务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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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 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一、知识产权与科技领域 (一)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许可证新规 2025年12月31日,伊朗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指令,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AISP)许可证的财务与法律
摘要:本文对比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中,IPO 场景与私募股权投资并购场景下对赌条款恢复机制的法律实务差异,通过梳理实践中不同的首发上市以及并购重组案例,结合监管规则与司法实践,分析前述两类场景下对赌清理的核心要求与处理方式,以期为投资方在不同场景下设计对赌条款恢复机制提供实务参考。无论是并购重组还是IPO场景,均强调将标的公司从回购义务主体中剥离,在恢复条款的适用范围上,IPO 场景下监管对发行人作
引言 在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往往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的复杂情形。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委托理财与金融委托理财存在本质区别,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首先,受托人主体不同: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而金融委托理财的受托人须为持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其次,监管程度不同:金融委托理财受 《信托法》 《证券法》 及资管新规等严格监管,金融机构须履行
引言 近年来,医保基金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立法层面,2026年2月12日,国家医保局公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进一步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的欺诈骗保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在执法层面,国家医保局多次发文强调对欺诈骗保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严厉打击。2026年2月2日,国家医保局印发 《关于做好2026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强调要“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精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
如果说2016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吹响了私募基金行业规范监管的号角,2023年国务院出台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夯实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法治基础,那么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则无疑是重构私募基金领域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为表述方便,以下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是妨害海关
运营与律师职责边界的制度建构 中国律师行业经历了四十余年的恢复与高速发展,律所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5年初,全国执业律师已突破80万人,百人律所已成常态。然而,规模的物理堆积并未自动转化为组织效能的提升。一个普遍存在的结构性难题是:运营团队的工作效率不高,对律师发展的赋能作用未达预期。 本文认为,运营效率不高的深层症结,在于宏观制度层面未能对运营与律师的职责边界作出清晰划分。破解之道在于确立一项
引言 债权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过强制执行后,发现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就已经将财产全部转移。为了帮助债权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及后续文章陆续介绍应对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破解之法,包括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债权人代位权之诉、股东出资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以及申请司法拘留和刑事控告。 裁判规则一:债务人诈害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债权请求权(求偿权)成立前,债权人有
1、美国Claude Opus 4.8刚上线就被曝「蒸馏」中国模型 5月29日,Anthropic正式发布了其最新的旗舰大模型Claude Opus 4.8。然而,就在模型上线后不久,多个平台的用户反馈称其通过API测试发现,Opus 4.8在回答关于自身身份的问题时,出现了自称是阿里通义千问(Qwen)或DeepSeek的情况,引发业界关注。 在本次事件发生前,Anthropic对“蒸馏”问题持

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 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一、知识产权与科技领域 (一)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许可证新规 2025年12月31日,伊朗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指令,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AISP)许可证的财务与法律事项作出规定(下称“该指令”),正式明确了对非政府主体进入并经营这一战略性行业的若干方面。 此前,2013年颁布的《邮政和电信领域非政府活动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法》(下称“该法”)授权并责成电信部,就提供
摘要:本文对比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中,IPO 场景与私募股权投资并购场景下对赌条款恢复机制的法律实务差异,通过梳理实践中不同的首发上市以及并购重组案例,结合监管规则与司法实践,分析前述两类场景下对赌清理的核心要求与处理方式,以期为投资方在不同场景下设计对赌条款恢复机制提供实务参考。无论是并购重组还是IPO场景,均强调将标的公司从回购义务主体中剥离,在恢复条款的适用范围上,IPO 场景下监管对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的恢复条款持严格限制态度,并购重组场景下明确区分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责任边界,仅允许针对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恢复生效条款。 关键词:对赌条款,回购权,并购重组,IPO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
引言 在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往往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的复杂情形。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委托理财与金融委托理财存在本质区别,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首先,受托人主体不同: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而金融委托理财的受托人须为持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其次,监管程度不同:金融委托理财受 《信托法》 《证券法》 及资管新规等严格监管,金融机构须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民间委托理财则无统一监管部门,缺乏外部监管约束,更多依赖当事人意思自治。再次,合同规范程度不同:金融理财有标准化合同模板和信息披露要求;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形式多样、内容简
引言 近年来,医保基金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立法层面,2026年2月12日,国家医保局公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进一步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的欺诈骗保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在执法层面,国家医保局多次发文强调对欺诈骗保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严厉打击。2026年2月2日,国家医保局印发 《关于做好2026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强调要“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精准打击倒卖回流药、串换医保药品、空刷套刷医保凭证、超量开药等涉药违法违规行为,并新增了眼科、口腔、普通外科、神经内科4个重点整治领域[1]。2026年4月1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持续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违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条文解析 本条系对 《中华人民共和
如果说2016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吹响了私募基金行业规范监管的号角,2023年国务院出台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夯实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法治基础,那么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则无疑是重构私募基金领域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这份文件与同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共同勾勒出“源头防控、全面监管、稳妥处置、规范发展”的制度图谱。 一、准入关口:从“会商”到“登记”的双重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为表述方便,以下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是妨害海关监管秩序、破坏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与生态安全的典型经济犯罪,近两年成为海关打击的重点犯罪类型之一。为精准把握该罪名的司法裁判尺度、梳理判罚核心规律,同时提炼实务辩护要点与风险防控策略,笔者基于一百宗人民
运营与律师职责边界的制度建构 中国律师行业经历了四十余年的恢复与高速发展,律所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5年初,全国执业律师已突破80万人,百人律所已成常态。然而,规模的物理堆积并未自动转化为组织效能的提升。一个普遍存在的结构性难题是:运营团队的工作效率不高,对律师发展的赋能作用未达预期。 本文认为,运营效率不高的深层症结,在于宏观制度层面未能对运营与律师的职责边界作出清晰划分。破解之道在于确立一项根本性制度安排:运营团队应具备在无律师包括合伙人作为主动供给、配合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完成的服务与赋能能力,并以此为基础设定运营考核指标。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应对思路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提升运营人员的
引言 债权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过强制执行后,发现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就已经将财产全部转移。为了帮助债权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及后续文章陆续介绍应对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破解之法,包括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债权人代位权之诉、股东出资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以及申请司法拘留和刑事控告。 裁判规则一:债务人诈害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债权请求权(求偿权)成立前,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 【案例文号】:一审:(2008)温民二初字第3557号;二审:(2010)浙台商终字第276号;第一次再审:(2011)浙台商再字第1号;第二次再审:(2013)浙民再字第21号 【
1、美国Claude Opus 4.8刚上线就被曝「蒸馏」中国模型 5月29日,Anthropic正式发布了其最新的旗舰大模型Claude Opus 4.8。然而,就在模型上线后不久,多个平台的用户反馈称其通过API测试发现,Opus 4.8在回答关于自身身份的问题时,出现了自称是阿里通义千问(Qwen)或DeepSeek的情况,引发业界关注。 在本次事件发生前,Anthropic对“蒸馏”问题持鲜明且强硬的立场。2026年2月23日,Anthropic发布声明,公开指控DeepSeek、月之暗面和MiniMax三家中国AI公司利用约2.4万个虚假账户与Claude进行超过1600万次交互,实
一、行业规范更新 1、上海印发意见深化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 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意见》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聚焦如下内容: 一、夯实市场基础:丰富科创股、离岸债、REITs等产品供给;推出液化天然气、电力等期货及股指期货、国债期权等;建设人民币债券总登记托管,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等。 二、完善机构体系:推动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公私募基金等差异化发展;引入境内外龙头机构;提升托管、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能力。 三、服务五大领域:通过股权投资、S基金、CVC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构建绿色资产标准,开发碳中和基金
01、清算僵局下的司法困境 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剩余财产如何分配”。然而,现实中大量个人合伙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或一方合伙人(通常是掌握财务资料和合伙财产的强势方)拒绝配合清算,导致双方无法自行完成合伙财产清算。弱势方合伙人诉至法院,却常遭遇“双方未经合伙清算”为由被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命运。 由此形成一个令人困惑的“死循环”:不清算,不能诉;不能诉,又无法清算。 那么,在合伙关系已经终止且合伙人清算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合伙人起诉请求分配合伙剩余财产,是否必须以合伙人之间已经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为前提条件?这一程序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合伙人能否顺利走进法院的大门,也关系到司法能
一、基本案情 子某拥有合法草原承包地。因某公路工程需要,子某部分草原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单位在程序瑕疵情况下,便征收子某草原承包地,导致草场植被破坏,原有生态功能丧失,上述强制清除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子某不认可某征收单位口头告知的补偿标准,双方就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子某向某县政府、某县林草局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利息,某县政府、某县林草局签收后未作出赔偿决定,子某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 及 第四条 之规定,就涉案强制征收行为造成的损失,子某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征收草场已被用于项目建设,
一、基本事实 赵某于2024年3月12日入职科技公司,从事丙烯醛巡检岗位。2024年4月 29日,科技公司初次核定赵某的工伤保险,次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用工之日(3月12日)至初次核定时间(4 月29日)间隔48天。 2024年4月27日,赵某发生工伤事故,经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伤残十级;2024年10月21日,赵某与科技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赵某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但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人社发〔2023〕220 号)第十四条规定,以科技公司未在赵某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
数字经济深度发展的当下,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生产要素与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和战略意义愈发凸显。企业数据资产涵盖客户数据、产品数据、财务数据、运营数据、IoT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算法模型等多元类型,贯穿经营全流程,是构建竞争优势的关键。但与此同时,数据抓取、泄露、权属争议等问题频发,加之数据具有可复制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性,传统法律框架难以完全适配,企业数据资产保护面临多重挑战。 从司法实践中的数据竞争纠纷,到企业内部的数据管理漏洞,都印证了数据资产保护需要构建“法律定边界、制度筑基础、技术强防护、实操抓落地”的全维度体系。本指南立足企业视角,结合2026年最新法规、数据确权理论与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