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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论股东往来债权抵销出资的效力边界及债权人多重救济路径——基于认缴制下资本维持原则的司法适用分析

一、引言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规则框架下,商事实践中普遍存在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各类往来债权,通过内部财务记账、合意抵销方式冲抵自身认缴出资义务的操作模式。该类交易安排仅依托股东与公司双方意思表示及内部会计凭证记载,未履行法定资本变更程序,极易造成公司责任财产虚增,弱化公司对外偿债基础,进而损害外部债权人合法债权。 当债权人经强制执行程序确认债务人公司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瑕疵

从“注册”走向“使用”——新《商标法》系统性重塑的制度逻辑与企业应对

引言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新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施行以来经历的第五次立法变动,也是首次以“修订”(而非以往四次“修正”)形式对整部法律进行系统性重塑。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修订”这一立法技术,其信号意义在于:立法机关认为商标领域积累的结构性问题——恶意抢注、囤积倒卖

商标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在2025年下半年执业时,遇某侦控机关将涉商标类纠纷当作职务侵占案件查处,办案部门认为商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公权力部门虽于2026年上半年主动对当事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予以纠偏,仍引发热议。 商标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等亟待探讨。 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的“本单位财物”若包含“商标”,将导致以 《价格法》 为依托的公权侵犯以 《资产评估法》 为基础的私权 (一)“本单位

从“一朵花”的争议,读懂商标保护的底层逻辑——以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点

一、一朵花引发的千万级争议 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披露的部分判决内容,法院认定两被告侵害了LV旗下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公司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消

“冒名股东”认定的实务困境与规则反思

引言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电子化和市场主体数量的激增,冒名股东纠纷日益引发关注。不少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仅无法从股东身份中获取任何利益,反而面临被要求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卷入民事纠纷乃至遭受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甚至有当事人因身份证遗失,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该公司偷逃税款导致该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浅谈“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维持所在类似群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之规则

在注册商标"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及司法实务中,我国商标法律体系采严格限定立场——维持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应当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使商标专用权人实际使用的系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亦不能维持该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但若商标专用权人实际使用的是核定使用商品,则在与该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能够维持该商标的注册。本文将对该规则作系统阐述。 一、何谓类

商品房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权利体系与路径

引言 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常出现购房者已支付价款甚至实际入住,却因开发商陷入债务纠纷,导致所购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形。面对此突发状况,购房者往往感到无助与困惑。本文旨在立足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特别是结合新近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10号,以下简称《2025解释》),系统梳理商品房买受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权利、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要件与

合同写了“自动作废”,真的会自动失效吗?

阅读提示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载体,当事人为了控制风险、简化程序,会有“如一方违约,本合同自动失效”或“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的约定。然而,此类“自动失效”条款的法律性质却存在争议,它究竟是导致合同“条件成就即自动失效”的附解除条件,还是仅赋予一方“解除权”的约定解除权?这一区分直接决定了合同效力变动的程序、当事人的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法律后果。若定性错误,可能导致解除行为无效,甚至使守约方丧失

协作式实践:家事争议解决的另一种可能

一 当事人需要的,不只是诉讼与调解之间的选择 作为家事律师,我们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他们不想打官司,不想把家庭隐私摊在法庭上,不想让孩子在父母对簿公堂中受到二次伤害。他们想要的是一种体面的、可控的方式来解决纷争。然而,现有的选项并不令人满意。 国内的婚姻家事调解主要由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主导,律师的角色更多是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后果、协助评估调解方案,但协商过程本身由

工程项目多份保险并存,能否重复获赔?

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不只买一份保险,保险人可能同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最关心的问题很直接:既然保费都交了,能不能分别向不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保险公司的回应通常也很直接:同一损失不能重复获赔,多份保单发生重合时,应当按比例分摊。问题在于,工程保险里的“重合”并不总是容易判断。建工险和安责险名称不同、保险条款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是否当然构成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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