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犯罪暴力性特征的司法界定
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安排部署,针对当前黑恶犯罪从“网下”向“网上”、从“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化的新态势、新特点,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实施的黑恶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传统黑恶犯罪得到有力遏制,生存空间遭到大幅压缩,为了规避司法打击,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变换犯罪手段,隐匿犯罪痕迹。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界定、实质把握黑恶犯罪的暴力性特征,已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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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安排部署,针对当前黑恶犯罪从“网下”向“网上”、从“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化的新态势、新特点,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实施的黑恶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传统黑恶犯罪得到有力遏制,生存空间遭到大幅压缩,为了规避司法打击,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变换犯罪手段,隐匿犯罪痕迹。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界定、实质把握黑恶犯罪的暴力性特征,已成为
这里是 《我为营商添“法”码》 ——聚焦商事活动,采用一问一答形式解答法律问题的普法栏目。我们是市场经营“随手查、用得上”的问答工具;我们还是企业完善治理、规范经营的实用指南。覆盖企业“设立—经营—退出”全周期的商事普法实景,你所关心的商事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码助力,与您同行!本期主题 【股权转让合同】 ,让我们一起来看这份实操要点吧! 划重点 1 股权转
“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 值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区法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仿冒装潢、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方面,选取6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目录 司法裁判类 1.某某食品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2.某某食品公司恶意使
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安排部署,针对当前黑恶犯罪从“网下”向“网上”、从“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化的新态势、新特点,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实施的黑恶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传统黑恶犯罪得到有力遏制,生存空间遭到大幅压缩,为了规避司法打击,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变换犯罪手段,隐匿犯罪痕迹。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界定、实质把握黑恶犯罪的暴力性特征,已成为
在商业活动与网络舆论日益交织的背景下,名誉权纠纷与商业诋毁案件的边界日益模糊,导致大量经营者在维权初期即面临路径选择的困惑。准确识别案件性质,不仅是启动法律程序的前提,更直接影响举证责任、赔偿标准与最终救济效果。本文立足《民法典》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范体系,系统梳理两类侵权行为的核心区分标准、构成要件及实操维权步骤,为权利人提供清晰、可行的实务指引。 法律基础与主体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
引言 前两篇分别谈了意定监护和不动产信托在跨境分居家庭中的适用,本篇换一个常见情形: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父母百年之后,财产怎么按自己的意愿分给子女,子女又能不能顺顺当当、及时拿到。要实现这两个目标,最基础的工具就是遗嘱和保单——遗嘱管“给谁”,保单管“高效给付”。这些年兴起的遗嘱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又把遗嘱的意思表达、保单的高效给付和信托的长期管理串联在一起,本文将从三类工具各自的作用、跨境使用
2026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开门杀”事故中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且乘车人责任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同时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对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追偿是否支持予以明确,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底,被告人甲、乙合伙出资经营一家茶馆,为提升经营收益,二人商议在店内办公区域,为相熟人员提供赌博场地。甲购置麻将桌等赌具,与乙商定每半小时抽取500元,并安排专人负责抽水收款、放贷、赌资存取、记账,另有人员负责场地卫生。该赌博活动持续至2023年5月25日。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赌人员7名、现金赌资33.2万元,同时扣押赌具、抽水账单及记账本。记账本显示,2023年5
引言 破产实务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管理人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债权人异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应当首先遵循。 一般表决事项方面,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中,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是生鲜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商户最常用、最实用的税收红利,正确合规享受政策,可有效降低企业经营税负。 根据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可依法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免税范围仅限生鲜蔬菜及经过清洗、整理、切段、冷藏等简单初加工的蔬菜,深加工制品不在免税范围内。同时政策明确硬性要求:企业若同时销售蔬菜

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安排部署,针对当前黑恶犯罪从“网下”向“网上”、从“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化的新态势、新特点,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实施的黑恶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传统黑恶犯罪得到有力遏制,生存空间遭到大幅压缩,为了规避司法打击,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变换犯罪手段,隐匿犯罪痕迹。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界定、实质把握黑恶犯罪的暴力性特征,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重点问题。根据黑恶犯罪的基本理论及现行规定,无论黑恶势力如何变形,司法认定时都必须坚持行为特征的暴力性,否则可能导致打击面的不当扩大;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认识“软暴力”“网络暴力”等新
这里是 《我为营商添“法”码》 ——聚焦商事活动,采用一问一答形式解答法律问题的普法栏目。我们是市场经营“随手查、用得上”的问答工具;我们还是企业完善治理、规范经营的实用指南。覆盖企业“设立—经营—退出”全周期的商事普法实景,你所关心的商事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码助力,与您同行!本期主题 【股权转让合同】 ,让我们一起来看这份实操要点吧! 划重点 1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 2 股权转让是否想转就能转? 3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公司迟迟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可以解除合同吗? 4 股权转让后,对方迟延支付转让款,但期间股权有增值,除了转让款及合
“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 值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区法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仿冒装潢、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方面,选取6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目录 司法裁判类 1.某某食品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2.某某食品公司恶意使用与他人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品宣传图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3.某某教育科技公司、某某教育咨询公司利用网络账号进行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行政处罚类 4.高某某、彭某某侵犯成都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
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安排部署,针对当前黑恶犯罪从“网下”向“网上”、从“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化的新态势、新特点,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实施的黑恶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传统黑恶犯罪得到有力遏制,生存空间遭到大幅压缩,为了规避司法打击,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变换犯罪手段,隐匿犯罪痕迹。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界定、实质把握黑恶犯罪的暴力性特征,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重点问题。根据黑恶犯罪的基本理论及现行规定,无论黑恶势力如何变形,司法认定时都必须坚持行为特征的暴力性,否则可能导致打击面的不当扩大;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认识“软暴力”“网络暴力”等新
在商业活动与网络舆论日益交织的背景下,名誉权纠纷与商业诋毁案件的边界日益模糊,导致大量经营者在维权初期即面临路径选择的困惑。准确识别案件性质,不仅是启动法律程序的前提,更直接影响举证责任、赔偿标准与最终救济效果。本文立足《民法典》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范体系,系统梳理两类侵权行为的核心区分标准、构成要件及实操维权步骤,为权利人提供清晰、可行的实务指引。 法律基础与主体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确立名誉权保护制度,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主体以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社会评价。然而,实务中三类主体保护尺度存在差异:普通自然人适用最高保护标准;企业名誉权对应商业信誉
引言 前两篇分别谈了意定监护和不动产信托在跨境分居家庭中的适用,本篇换一个常见情形: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父母百年之后,财产怎么按自己的意愿分给子女,子女又能不能顺顺当当、及时拿到。要实现这两个目标,最基础的工具就是遗嘱和保单——遗嘱管“给谁”,保单管“高效给付”。这些年兴起的遗嘱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又把遗嘱的意思表达、保单的高效给付和信托的长期管理串联在一起,本文将从三类工具各自的作用、跨境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它们之间怎么配合这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遗嘱:身后财产如何按意愿分配 遗嘱作为财产传承的基础工具,对于跨境家庭而言,须同时处理境内遗产分配与跨境效力两个层面的问题: 纯粹国内框架下
2026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开门杀”事故中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且乘车人责任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同时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对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追偿是否支持予以明确,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为方便读者理解,引用原条文内容: 条文第一款“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一、案情简介 2022年底,被告人甲、乙合伙出资经营一家茶馆,为提升经营收益,二人商议在店内办公区域,为相熟人员提供赌博场地。甲购置麻将桌等赌具,与乙商定每半小时抽取500元,并安排专人负责抽水收款、放贷、赌资存取、记账,另有人员负责场地卫生。该赌博活动持续至2023年5月25日。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赌人员7名、现金赌资33.2万元,同时扣押赌具、抽水账单及记账本。记账本显示,2023年5月10日至25日短短十天内,涉案赌资流水达5100万元,抽水65.5万元;经统计,开设赌场期间二人累计抽水共计130.6万元。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甲、乙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甲
引言 破产实务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管理人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债权人异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应当首先遵循。 一般表决事项方面,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对于其他一般事项,如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决定营业的继续或停止、通过财
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中,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是生鲜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商户最常用、最实用的税收红利,正确合规享受政策,可有效降低企业经营税负。 根据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可依法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免税范围仅限生鲜蔬菜及经过清洗、整理、切段、冷藏等简单初加工的蔬菜,深加工制品不在免税范围内。同时政策明确硬性要求:企业若同时销售蔬菜与其他应税货物,必须分开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整体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除此之外,财税〔2012〕75号文件对鲜活肉蛋产品出台同等免税政策。农产品批发、零售主体销售鲜活猪、牛、羊、鸡、鸭、鹅肉类及鸡
票据文义性原则要求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持票人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实主张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实提出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明确:"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四条同时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一系列规定共同构建了票据文义性的制度框架。 问题在于:当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等——因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消灭时,票据债务人是否可以基础交易
Q 用人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否主张保险理赔金抵扣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 A 这个问题涉及到谁对用人单位所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理赔金享有请求权。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的额外福利,从性质上来讲,该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本人,不得将用人单位指定为受益人。用人单位仅对劳动者购买的该险种承担缴费义务,而保险理赔金请求权则属于劳动者所有。 用人单位为工伤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先行垫付的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以洋浦港为中转港的保税油加注政策”本期我们来关注“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政策”。 此项政策是对“运往境外修理”的税务处理作出了与通行做法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这意味着,在一般规则下,无论修理后的货物是否增值,均须就修理费和料件费缴纳关税。然而,“暂时出境修理免关税”政策对这一通行规则作出
公司章程之效力边界,系公司治理实务中争议频发之基础性问题。章程究竟为纯粹内部自治规范,抑或兼具对外拘束效力之公示文件?此一问题的厘清,直接关涉公司对外交易安全、股东责任认定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本文结合五个司法判例,系统梳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照。 1 结论性概述 公司章程之效力,依其作用对象,可作二元区分: 对内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绝对约束力——此为不可动摇之铁律。 对外效力:原则上不及于善意第三人;但经登记机关登记之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可对抗善意相对人。 简言之章程系公司内部之“家规”,第三人无当然遵守之义务;然若将特定事项登载于工商登
一、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主持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30条第1款、《庭前会议规程》第4条第1款,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上述规定明确了主持人身份,但对于案件合议庭其他成员是否必须参加庭前会议,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前会议,有的仅部分参加,有的则仅由主持人一人出席。我们认为,为确保程序保障与审判一体化原则的贯彻,庭前会议应尽可能由全体合议庭成员参加。理由如下: 第一,有利于合议庭形成统一的程序认识 庭前会议处理的非法证据排除、回避、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等程序问题,往往对庭审结构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