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保护——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登记的确权探索——兼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建立了我国“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基调,并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2026年4月,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工作指引》”)迈出了数据产权制度落地实施的关键一步,旨在构建起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近年来,数据确权以及产权登记工作在各地试点逐步启动。但现行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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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建立了我国“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基调,并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2026年4月,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工作指引》”)迈出了数据产权制度落地实施的关键一步,旨在构建起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近年来,数据确权以及产权登记工作在各地试点逐步启动。但现行国家立法
引言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相关责任的,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将该瑕疵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2026年2月2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并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细化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 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然而, 《规定》的价值并不止步于执法层面——它所确立的认定标准、侵权行为类型与保护措施要求, 更是企业建立内部商业秘密风险防范体系的重
引言 近日,国内摩托车制造商张雪机车在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WSBK)的成绩令人瞩目,其比赛同款量产车型820RR随之成为市场焦点,预售订单激增。同时备受争议的是,张雪机车在820RR车型预定海报中的购买须知明确指出:“因820RR车系动力过猛,新手无法驾驭,为了安全起见,摩托车驾龄不满一年者禁止购买该车。如发现驾龄不满一年的用户在商家购得此车,可向工厂举报,经核实后奖励用户5000元。” 据悉,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了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对民事案件案由做了最新的修改。其中有部分案由与农业农村关系十分密切,可以称为“涉农案由”。鉴于篇幅所限,对本案由的解读分为上下两篇。在上篇中分享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被告”等问题(点击链接查看上篇),本篇继续探讨与本案由相
前言 对于夫妻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一人公司,进而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实务上对该问题存在认识分歧,肯定说认为符合一定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一人公司;否定说认为严格把控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宜扩大一人公司制度的适用范围。大趋势认为对于肯定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立法思路是逐步认可否定说的观点。分析如下,以供大家参考、了解。 01、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理由分析 (1)有限公司设
2026年4月29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建立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年龄验证技术框架的建议。该建议旨在确保所有欧盟公民在2026年12月31日前能够使用符合最高隐私和数据保护标准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数字年龄证明技术。 该建议针对哪些内容? 欧盟委员会强调,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通过安全且能保护隐私的方式证明年龄都变得愈发重要。这包括限制未成年人接触有害内容,如色情和赌博内容,以及实施针对
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占据专业与信息主导地位,投保人常因险种认知偏差、条款理解不足等原因,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遭遇保险责任不成立的拒赔情形。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但保险责任无法主张时,提供了重要的权利救济路径。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的两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清晰展现了该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适用逻辑与实践价值,
在商业往来中,企业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十分常见。然而,一旦借款人陷入欺诈甚至犯罪,担保人往往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试图以“被欺骗”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免除担保责任。这样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关键在于债权人(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或恶意。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担保人)与乙银行(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名下在建工程为丙公司(借款人)
一、前言 在全球资本市场中,港股IPO市场以其独特的国际化定位、灵活的发行机制和多元的投资者机构,成为中国内地企业走向全球的重要融资平台。其中,基石投资者(Cornerstone Investor)和锚定投资者(Anchor Investor)是港股IPO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份额通常可占到90%左右。 虽然在港股IPO投资市场中,基石投资与锚定投资者被经常提及,但两者从法律地位、配售确定性以及合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建立了我国“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基调,并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2026年4月,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工作指引》”)迈出了数据产权制度落地实施的关键一步,旨在构建起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近年来,数据确权以及产权登记工作在各地试点逐步启动。但现行国家立法层面尚未明确将数据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予以赋权,在权属保护争议中,数据权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传统无形资产保护路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制路径,与新型的数据产权制度没有进行有效衔接,无法满足实践更为广泛
引言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相关责任的,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将该瑕疵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先前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受让人无需承担责任,理由主要是因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受让股东需承担责任的情形,仅限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包含抽逃出资。并且纵观《公司法解释三》,未履行
2026年2月2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并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细化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 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然而, 《规定》的价值并不止步于执法层面——它所确立的认定标准、侵权行为类型与保护措施要求, 更是企业建立内部商业秘密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指引。 我们此前已评述了《规定》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与网络安全合规要求的衔接问题(见《拥抱数字化经济的商业秘密保护》——首评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在此基础上, 本文将结合现有司法实践, 梳理企业
引言 近日,国内摩托车制造商张雪机车在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WSBK)的成绩令人瞩目,其比赛同款量产车型820RR随之成为市场焦点,预售订单激增。同时备受争议的是,张雪机车在820RR车型预定海报中的购买须知明确指出:“因820RR车系动力过猛,新手无法驾驭,为了安全起见,摩托车驾龄不满一年者禁止购买该车。如发现驾龄不满一年的用户在商家购得此车,可向工厂举报,经核实后奖励用户5000元。” 据悉,这一“新手禁售令”在获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开力挺的同时,引发了一些来自于消费者的投诉,认为该规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并一度传出“被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传闻。虽然此后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了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对民事案件案由做了最新的修改。其中有部分案由与农业农村关系十分密切,可以称为“涉农案由”。鉴于篇幅所限,对本案由的解读分为上下两篇。在上篇中分享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被告”等问题(点击链接查看上篇),本篇继续探讨与本案由相关的其他问题。 三、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 有权利必有救济,但救济的渠道是多元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 和 第五十七条 列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被侵
前言 对于夫妻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一人公司,进而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实务上对该问题存在认识分歧,肯定说认为符合一定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一人公司;否定说认为严格把控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宜扩大一人公司制度的适用范围。大趋势认为对于肯定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立法思路是逐步认可否定说的观点。分析如下,以供大家参考、了解。 01、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理由分析 (1)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为夫妻双方,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不存在书面约定财产制这一情形的,有限公司经营收益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基于此,夫
2026年4月29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建立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年龄验证技术框架的建议。该建议旨在确保所有欧盟公民在2026年12月31日前能够使用符合最高隐私和数据保护标准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数字年龄证明技术。 该建议针对哪些内容? 欧盟委员会强调,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通过安全且能保护隐私的方式证明年龄都变得愈发重要。这包括限制未成年人接触有害内容,如色情和赌博内容,以及实施针对店内购物的年龄限制。 该建议基于《数字服务法》(DSA),该法要求面向未成年人的在线平台提供商采取适当且适度的措施,以确保为未成年人提供高水平的隐私、安全和保障。 欧盟年龄验证蓝图是什么? 为加快在欧
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占据专业与信息主导地位,投保人常因险种认知偏差、条款理解不足等原因,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遭遇保险责任不成立的拒赔情形。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但保险责任无法主张时,提供了重要的权利救济路径。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的两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清晰展现了该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适用逻辑与实践价值,也为保险责任不成立时的索赔提供了司法参照。 上述案例主要是关于物流公司购买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货运险,实践中由于监管的关注,这种情形已经越来越少。但是,在其他的险种中,却仍然存在这种情形。比如,雇主责
在商业往来中,企业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十分常见。然而,一旦借款人陷入欺诈甚至犯罪,担保人往往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试图以“被欺骗”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免除担保责任。这样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关键在于债权人(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或恶意。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担保人)与乙银行(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名下在建工程为丙公司(借款人)在乙银行的一系列授信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后丙公司因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获贷款并未用于约定用途,且大量资金被其挪用。 甲公司认为,乙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明知丙公司资信不良、贷款可能被挪用,甚至与丙公司
一、前言 在全球资本市场中,港股IPO市场以其独特的国际化定位、灵活的发行机制和多元的投资者机构,成为中国内地企业走向全球的重要融资平台。其中,基石投资者(Cornerstone Investor)和锚定投资者(Anchor Investor)是港股IPO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份额通常可占到90%左右。 虽然在港股IPO投资市场中,基石投资与锚定投资者被经常提及,但两者从法律地位、配售确定性以及合规要求上存在着本质区别。本文通过对这两类投资者的定义、核心特征以及合规要求等视角对其进行简单梳理,供参考。 二、基石投资者与锚定投资者的定义及核心特征 (一)基石投资者 基石投资者是指在IPO时,提前承
智能体是具备自主感知、记忆、决策、交互与执行能力的智能系统,是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重要形态。随着智能体在电脑、手机、汽车、云端等移动端和多样载体的广泛应用,其已从技术概念走向规模化应用。智能体的产业化与深度应用的发展态势,便利了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也存在着一定安全和合规隐患。 ▲智能体应用优势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护航产业健康规范发展,为智能体发展立规明矩。2026年5月8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 《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我国首个关于智能体领域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明确了智能体发展的基本原则,包括
非法换汇案件,是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最容易被"顺手适用"的类型之一。 实务中,只要出现以下事实组合,案件往往很快被推向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绕开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在境内外账户之间对敲、拆分转账、以人民币换美元或港币,数额达到司法解释标准,且交易持续一段时间。 入罪逻辑很直接: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秩序被绕开,行为人实施了变相买卖外汇,数额巨大,因此属于非法经营。 但从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2019年"两高"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的司法解释,以及近年广东地区裁判思路看,非法换汇并不当然等于非法经营罪。尤其是发生在熟人之间、企业经营需要之间、境内人民币与境外美元资金对冲之间的换汇行为,最需防
新闻1:新加坡反洗钱登顶2026全球榜首,资本“净土”富豪疯狂涌入抢落户、投家办 新闻2:入职小鹏3年 王凤英终获股权!持股市值超8500万元 引言 在全球经济波动加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财富管理的合规性与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成为备受关注的两大焦点。 新加坡作为全球顶尖金融枢纽,在反洗钱领域的逆袭与深耕,为财富管理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合规范本;而小鹏汽车在核心人才引领下的逆势突围,则揭示了人才战略对于企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 今天将结合权威信息与实际案例,从新加坡反洗钱实践、小鹏汽车人才变革两个维度,拆解其核心逻辑与关键经验,为财富管理者、企业经营者提供可落地的参考与启示,实现合规与增值并行、
前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借用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车辆致人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对外需解决受害人的损失填补问题,对内需在机动车使用人与投保义务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应责任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对相应责任的性质与分担比例仍存争议。本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宁波市镇海区法院的典型判决,探析借用人与所有权人的责任关系及比例认定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 一、交强险的强制投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只是刮除溯源码 不影响正品属性 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刮码”销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 案情回顾 某德茶厂系“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某德”茶叶的生产商。为进行品牌管控,某德茶厂与其经销商约定相应的价格体系和销售渠道,并在商品罐底标注代码用于商品渠道溯源,根据该代码及生产日期,可以清晰的追踪商品批次与流通路径。 2025年6月,某德茶厂发现,刘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涉案店铺中,刮去商品底部溯源代码后,以低于某德茶厂对经销商价格管控要求的单价销售“某德”品牌茶叶。经确认,刘某并非某德茶厂的经销商,其售卖的茶叶系某德茶厂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