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授权双方视角拆解: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字号使用边界与风险防控
有商标权利人反映授权到期后,被授权方仍沿用原商标、字号经营,维权时举证困难、获赔不足;也有被授权方咨询,其曾用授权商标注册企业字号,投入大量成本经营后授权方不再续约,是否必须立即变更企业名称。这类纠纷的核心源于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分属独立法律体系,不少经营者对权利边界存在认知误区,最终引发重大经营风险。针对近期接到的数个关于商标授权相关咨询,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则,从授权方、被授权方双视角梳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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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标权利人反映授权到期后,被授权方仍沿用原商标、字号经营,维权时举证困难、获赔不足;也有被授权方咨询,其曾用授权商标注册企业字号,投入大量成本经营后授权方不再续约,是否必须立即变更企业名称。这类纠纷的核心源于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分属独立法律体系,不少经营者对权利边界存在认知误区,最终引发重大经营风险。针对近期接到的数个关于商标授权相关咨询,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则,从授权方、被授权方双视角梳理风险
叉车作为仅限场区作业的特种设备,违规驶入公共道路装卸货,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并致人伤残,这场事故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叉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相关赔偿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叉车违规上路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8日23时33分许,赵某驾驶货用叉车,在本市静安区某处的公
1. 引言 1.1 银行保密原则的历史演进与当代挑战 1.1.1 英国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律渊源 英国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律根基深植于普通法传统,其核心源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由此衍生的默示保密义务。这一义务的历史可追溯至19世纪,在Tournier v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Union Bank of England [1924] 1 KB 461案中,上诉法院确立了银
人工智能(AI)通过降本增效、提高成功率和拓展创新空间, 正在从根本上重塑生物新药研发。例如, 传统研发一款新药通常需要10年时间和10亿美元以上的投入, 其中仅早起研发就需要4-5年, AI 的介入能将这一时间缩短至18个月左右。[1] 近年来, 中国药企形成了“AI赋能研发+国际多中心临床(MRCT)验证+跨境授权(License-out)”的创新出海新范式。通过AI大幅缩短靶点发现与分子优化
引言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迈入新阶段。道可特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律服务团队推出本系列解读文章,共分四篇,从不同维度对《指引》进行系统性剖析。本文为系列第三篇,聚焦《指引》“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旨在为企业提供实务指引。 一、数据产权结构的范式突破 (一)对传统民法所有权理论的超越 1. 数据非排他性与不可消耗性的法理分析 数据作为新
引言 2026年4月20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式启动CAPE退税系统,开始退还此前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违法征收的关税。本次退税涉及金额约1660亿美元,覆盖约33万家进口商、约5300万份报关条目,被广泛认为是美国海关法实施以来规模最大的单次退款行动。这一事件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就Trump v. V.O.S. Selections, Inc
外资公司在菲律宾设立的当地消费金融/小贷公司时常需要在本地获得贷款。在菲律宾本地银行贷款时,通常会遇到一条合同条款“19-Lenders Rule” (“19个贷款人限制规则”)。 举例一份菲律宾消金公司的贷款合同中的表述,该合同以APLMA文本为基础: “19 Lender Limit Rule”means the restriction in the number of lenders tha
摘要:执行程序中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困境。当被执行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债权人可借助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申请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背景下,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违法减资补充赔偿责任和违法清算赔偿责任,为债权人提供了“四重穿透路径”。本文以一则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执行异议案件为分析样本,系统梳理在执行僵局中向一人公司股东
一、引言:从两起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说起 笔者在实务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处理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案件,同时也检索到一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类似入库案件,引发对出资加速到期案件的管辖规则和诉讼路径的思考。该问题在程序法方面颇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案例的实证分析,初步提出一些浅显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加深对该问题的探讨。该两个案例概要如下: (1)案例1:实办案例 案情:注
与行政复议作为内部监督机制不同,行政诉讼的本质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外部监督机制。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 规定,如果相关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主张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主张受损害的主体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 规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涵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过

有商标权利人反映授权到期后,被授权方仍沿用原商标、字号经营,维权时举证困难、获赔不足;也有被授权方咨询,其曾用授权商标注册企业字号,投入大量成本经营后授权方不再续约,是否必须立即变更企业名称。这类纠纷的核心源于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分属独立法律体系,不少经营者对权利边界存在认知误区,最终引发重大经营风险。针对近期接到的数个关于商标授权相关咨询,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则,从授权方、被授权方双视角梳理风险,提供合规风险防控指引。 一、权利边界认定规则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权利来源、保护范围存在本质差异: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享有排
叉车作为仅限场区作业的特种设备,违规驶入公共道路装卸货,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并致人伤残,这场事故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叉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相关赔偿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叉车违规上路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8日23时33分许,赵某驾驶货用叉车,在本市静安区某处的公共道路上,为周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黄线处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卸货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面部损伤、牙脱位折断等多处伤情,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驾驶叉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
1. 引言 1.1 银行保密原则的历史演进与当代挑战 1.1.1 英国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律渊源 英国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律根基深植于普通法传统,其核心源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由此衍生的默示保密义务。这一义务的历史可追溯至19世纪,在Tournier v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Union Bank of England [1924] 1 KB 461案中,上诉法院确立了银行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四项例外情形,为后续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石 。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犯罪分子利用复杂的金融架构和离岸实体进行资产隐匿,使得受害者
人工智能(AI)通过降本增效、提高成功率和拓展创新空间, 正在从根本上重塑生物新药研发。例如, 传统研发一款新药通常需要10年时间和10亿美元以上的投入, 其中仅早起研发就需要4-5年, AI 的介入能将这一时间缩短至18个月左右。[1] 近年来, 中国药企形成了“AI赋能研发+国际多中心临床(MRCT)验证+跨境授权(License-out)”的创新出海新范式。通过AI大幅缩短靶点发现与分子优化周期, 结合符合国际标准的MRCT数据, 中国原创药在安全性与有效性上获得了全球监管及跨国药企的高度认可。 在实践规模上, 这一模式已进入爆发期。2025年, 中国药企对外授权交易总额突破1,300亿
引言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迈入新阶段。道可特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律服务团队推出本系列解读文章,共分四篇,从不同维度对《指引》进行系统性剖析。本文为系列第三篇,聚焦《指引》“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旨在为企业提供实务指引。 一、数据产权结构的范式突破 (一)对传统民法所有权理论的超越 1. 数据非排他性与不可消耗性的法理分析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本质特征与传统财产客体存在根本性差异,这构成了“三权分置”制度的理论基础: 这些特征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所有权制度的适用基础。传统所有权以排他性占有为核心,以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满权能为内
引言 2026年4月20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式启动CAPE退税系统,开始退还此前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违法征收的关税。本次退税涉及金额约1660亿美元,覆盖约33万家进口商、约5300万份报关条目,被广泛认为是美国海关法实施以来规模最大的单次退款行动。这一事件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就Trump v. V.O.S. Selections, Inc.等系列案件作出的6比3违宪宣告,认定特朗普政府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援引IEEPA加征关税的行为构成越权。 本专题一基于道可特国际贸易与跨境租赁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视角,聚焦于本次退税事件的法理基础与
外资公司在菲律宾设立的当地消费金融/小贷公司时常需要在本地获得贷款。在菲律宾本地银行贷款时,通常会遇到一条合同条款“19-Lenders Rule” (“19个贷款人限制规则”)。 举例一份菲律宾消金公司的贷款合同中的表述,该合同以APLMA文本为基础: “19 Lender Limit Rule”means the restriction in the number of lenders that the Borrower may have at any one time, in the absence of a quasi-banking license from the BSP. Ass
摘要:执行程序中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困境。当被执行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债权人可借助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申请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背景下,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违法减资补充赔偿责任和违法清算赔偿责任,为债权人提供了“四重穿透路径”。本文以一则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执行异议案件为分析样本,系统梳理在执行僵局中向一人公司股东追责的法律路径、实务要点与操作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执行僵局;一人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出资加速到期;违法减资;违法清算 一、问题的提出:当“有限责任”异化为“责任逃避” 现代
一、引言:从两起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说起 笔者在实务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处理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案件,同时也检索到一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类似入库案件,引发对出资加速到期案件的管辖规则和诉讼路径的思考。该问题在程序法方面颇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案例的实证分析,初步提出一些浅显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加深对该问题的探讨。该两个案例概要如下: (1)案例1:实办案例 案情: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的A物流公司与注册地徐汇区的B电商平台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嘉定区的仓库场地提供给B公司使用,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仓储费。因B公司多次拖欠到期应支付的仓储费,A公司
与行政复议作为内部监督机制不同,行政诉讼的本质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外部监督机制。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 规定,如果相关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主张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主张受损害的主体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 规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涵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过,迄今为止受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侵害的相关主体还无权单独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在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请求司
财产保全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必然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因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需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及相关规定,介绍财产保全担保的要求、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反担保解除保全等内容。 一、财产保全担保法律依据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则应当提供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称“
在商业地产租赁领域,将地下车库、仓储用房等规划用途为非商业的空间,出租用于餐饮、健身等经营性活动,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一旦租赁双方产生纠纷,“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这一问题便会凸显,成为双方就合同效力、租金支付、损失赔偿等争议的核心焦点。本文结合嘉观律师承办的一则案例,对该类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01 案情简介 A公司将一处地下空间出租给B公司,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后,B公司投入资金完成场地装修并正式开展经营。然而,后续因自身经营不善,B公司出现长期拖欠租金的情况。A公司多次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并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方案,但B公司仍持续欠付租金。最终,A公司向B公司发函
阅读提示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正式施行以来,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的现象频发,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出资责任划分,已成为商事审判中最具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之后,法律适用呈现出以2024年7月1日为分界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新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须系统梳理。本文结合新公司法施行以来的司法裁判动态与典型案例,聚焦股权转让出资义务补充责任的认定规则、豁免条件及特殊情形,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建议,旨在帮助市场主体规范股权转让行为,防范不必要的法律
Q1.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对个别技术服务要求单独提供承诺函响应,供应商未单独提供承诺函,仅概括承诺响应所有实质性要求,是否应当作无效处理? 答:应当作无效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若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某一技术服务要求需单独提供承诺函,且该要求属于实质性条件,供应商仅以概括承诺方式响应所有实质性要求,而未单独提供该承诺函,则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将其作无效处理。 Q
引言 加班工资争议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类型之一,而加班事实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获得加班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最常提交的证据就是考勤打卡记录。然而,仅凭考勤打卡记录,能否直接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这一问题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有加班审批制度、是否存在其他佐证证据、劳动者工作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文旨在以上海法院的典型判例为样本,结合相关规定,深入剖析仅有考勤打卡记录时加班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则,厘清考勤记录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定位,以及上海法院在各类情形下的裁判尺度,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切实可行的策略指引。 特别说明和风险提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