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硬科技和高端制造国产化与出海
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预期下,国内硬科技和高端制造行业继续在国产化道路和商业化道路上砥砺前行。资金、政策、资本市场积极拥抱人工智能、算力、大模型、半导体、量子、传感、航空航天等领域,随着企业产品、技术的迭代和商业化,2025年先进技术、智能制造等领域可望收获高关注度和更多成功的融资和交易机会,我们继续在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出海服务、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等方面,为客户提供全链条法律服务。 Q:基于您在高端制造领域丰富的投融资、并购与资本运作经验,请问您如何看待高端制造行业2025年的发展趋势? 黄先隆,天元合伙人 我们有幸在2014年的时候,藉由国家02专项合作介入半导体领域,并见证了10多年来半导体前道制程当中核心装备的长足进步。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很多客户于我们而言其实是亦师亦友的关系,让我们得以在供应链的一线对半导体行业的竞争格局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们也与客户并肩携手支持着像光刻机、光刻胶、先进封装等一系列高端设备、新材料与前道制程技术的攻坚,坦率而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很多困难,但更多的还是攻坚成功的蓬勃希望。 也就在今年的12月2日,美国商务部的工业与安全局(即BIS)发布了加强版的制裁规则,且一次性将140家左右的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本次制裁的升级,旨在加强对中国的先进计算、先进制程项下核心设备的出口限制,包括扩张第三国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出口管制,以封堵中国转道获取先进技术的路径。伴随着制裁规则的不断细化、升级,从我们现在正在服务的项目、交割的交易来看,我们也观察到不同投资机构对于制裁的容忍程度差异较大:(i)对于业务分部广泛的集团公司而言,由于其存在相当数量的境外资产配置,乃至于规模不低的美国境内直接投资,所以该类集团化运作的投资机构因担心美国制裁波及集团母体或集团内上市主体,故对美国制裁较为敏感;(ii)而另一方面,半导体行业内的产业背景、国资背景的投资机构,反倒对制裁容忍程度较高,甚至为推动供应链自主可控的国家战略,越制裁越投资;(iii)而对于一些主要资金或GP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机构而言,他们对于制裁是极其敏感的,更趋向于与中国投资标的进行划断,以避免违反制裁规则,或者美国对于中国半导体核心装备、AI领域投资的限制性法案。这也造就了在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中,我们需要基于对业务形态、供应链上下游的深刻理解,陪同客户在投融资、并购与资本运作全周期中对于交易条款进行高度个案、个性化的设计与谈判落地,以兼顾各方利益。 Q:香港联交所推出18C章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标准,掀起半导体及新能源上下游企业上市热潮。内地硬科技企业如何在2025年抓住赴港上市新机遇? 李竟弘,天元香港管理合伙人 自2023年8月中国证监会宣布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以来,A股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并针对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从严审核。与此同时,香港联交所在国家和区域政策的支持下,有针对性地为“特专科技”公司推出一套量身定制的上市标准——《上市规则》第18C章,让技术领先的科技企业,特别是硬科技和高端制造行业的企业能够在产品商业化初期甚至研发阶段,即通过上市获得国际资本的融资。 自18C章推出以来,香港联交所为了更好地吸引特专科技行业的企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以接纳包括先进硬件及软件、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材料、新食品及农业技术等领域的赴港上市。截至目前,已有多家企业按照第18C章的标准成功完成上市或递交上市申请,包括本团队处理的项目在内,已知市场上有逾30宗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项目正在筹备过程中。其中,半导体及新能源上下游行业(例如芯片研发、晶圆制造、先进封装、氢燃料与锂电池、机器人、汽车与自动驾驶等)更是带动起新一轮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热潮。可以说,香港联交所以18C章上市标准,成功承接了A股科创板的溢出,为“特专科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硬科技和高端制造行业的内地企业开辟了一条高效的上市融资渠道。 相较于A股监管普遍更加注重上市申请人的财务指标、盈利能力以及是否严格符合科创属性,港股(特别是18C章)在财务指标方面对有潜力的特专科技企业具有更多的包容性,审核重点则围绕企业的研发投入、核心技术、市场潜力以及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审核机制重点突出,清晰透明,具有较强的可预期性。在上市申请人能够符合基本上市条件并具备硬实力的前提下,香港监管机构往往愿意配合加快审核进度,这也符合他们一贯欢迎及鼓励硬科技和高端制造行业赴港上市的方针政策。 Q:基于您长期协助民营高端制造企业,完成跨境架构搭建与境外上市的经验,请问针对中国高端制造企业出海您有哪些提示关注要点与建议? 刘艺卉,天元合伙人 除常规的目标国法律监管环境方面的法律风险外,企业出海过程中有一点常被忽视但尤为重要的问题,是需要尽早搭建合规且符合商务需求的跨境股权架构。合规层面,跨境股权架构搭建过程中,涉及境内发改委、商委、外汇管理及税务管理部门等的多重监管。因忽视其中任何一监管环节,导致最终项目海外利润无法汇回、甚至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我们提示需在律师的专业协助下,关注跨境股权架构搭建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商务需求层面,跨境股权架构搭建过程中,律师可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多样设计,如家族财产分配安排、员工激励股权安排等等。通常情况下,越早进行相关安排的设计与落地,架构搭建所涉成本越低。 另外,我们也观察到越来越多的优质高端制造企业,开始选择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路径,获得更广阔的融资平台。同时,上市本身也是一种品牌宣传,境外上市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品牌形象。在全球资本市场的舞台上,企业能够与世界级企业同台竞技,是加速品牌国际化进程的一项有效手段。天元境外资本市场团队近年来已助力多家高端制造企业成功完成境外上市,我们也期待未来能协助越来越多的中国优质企业登录境外资本市场,以抓住出海发展的重要机遇。 Q:全球化时代下,中国高端制造企业“走出去”已成为一种新常态,中国高端制造行业企业出海的行业趋势呈现怎样的特点,结合您的相关项目经验,有哪些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刘博远,天元合伙人 在“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企业出海正从成本驱动转向技术驱动的背景下,中国企业高质量出海将成为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呈现出从出口导向到深度本地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中国高端制造企业出海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挑战。 安全是发展的基石,从我们过往的项目经验出发,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海外投资获取海外市场、技术资源,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本地化运营所带来的关于企业合规方面的问题应当被加以更多的重视。出海企业需要全面、深入掌握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框架,针对环保、劳动、知识产权、信息安全、数据安全、政治监管、税务等重点领域,寻求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审计,以监控并维护自身权益,并构建保护机制,打造一个全面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Q: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内企业在硬科技和高端制造领域越来越多的探索跨境投资与合作。在这一过程中,国内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能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王景,天元合伙人 诸如AI、航天、新能源汽车、芯片制造等硬科技和高端制造领域,涉及我国的国际地位、国家安全以及企业的升级换代,是中国和世界主要大国都极为关注的领域。在这些前沿领域,目前不存在某个国家对其他国家的明显优势,加上人才流动和供应链的全球化,使得企业不可能完全靠自我研发实现,而是必须进行跨国投资与合作,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大有作为。 1、尽职调查: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产业前沿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企业在跨境投资的初期阶段,律师可以通过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帮助企业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目标公司的法律合规性、知识产权状况、供应链合规、劳动关系以及环境责任等。律师的专业意见能够帮助企业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2、合同起草与审查:确保交易安全 跨境交易的复杂性要求合同必须详尽无遗,以保护各方的利益。律师负责起草和审查合同,确保所有条款都符合适用法律,同时兼顾各方的商业目标和利益。在硬科技和高端制造领域,合同中关于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协议等条款尤为重要。 3、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核心竞争力 在硬科技和高端制造行业,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律师协助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申请和维护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诀窍,确保技术创新不被侵权,同时帮助企业应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挑战。 4、合规咨询:适应全球法规变化 随着地缘政治带来的全球法规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等领域的“日新月异”,律师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确保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符合研发和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同时尽量规避在产业链中潜在的合规风险。这对于避免法律风险和维护企业持续经营至关重要。 5、数据保护和隐私:应对数字化挑战 硬科技和高端制造领域依赖并且产生海量的数据。在各国都在寻求对数据和隐私进行保护的时代,数据方面的合规成为跨境交易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律师帮助企业制定数据保护政策,确保在跨境数据传输和处理中符合各国的数据保护法规。 6、监管审批:顺利推进交易 跨境交易往往需要获得多个司法辖区的监管审批。近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反补贴审查、人权审查等层出不穷。律师有必要协助企业与监管机构沟通,及时判断和化解监管所带来的风险。 在国内企业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律师不仅是法律问题的解决者,更是战略规划的参与者和风险管理的顾问。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帮助企业在硬科技和高端制造领域的跨境投资与合作中稳健前行,实现全球市场的拓展和业务的增长。
- 天元律师受China Law & Practice邀请发表文章解读退休政策对外企影响
受国际法律媒体与评级机构ALM主办的《中国法律商务》(China Law & Practice)邀请,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威及律师吴瀚同撰文,解读中国延迟退休政策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文章已于2024年11月在China Law & Practice官方网站上发表。 天元劳动法团队在中国劳动及雇佣法律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能够帮助客户建立劳动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处理日常劳动事务,更擅长处理复杂的劳动争议,能够设身处地从客户角度出发提供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天元劳动法团队曾为多家跨国公司、大型央企、国企、民企、金融机构等提供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服务。 郭威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于2001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担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外聘实践讲师,并受聘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担任特邀律师监督员,曾获评为北京市律协首届优秀青年律师称号。郭威律师主要的执业范围包括各类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劳动雇佣、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破产清算、反腐败合规调查、房地产等法律领域。执业期间,郭威律师参与了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项目的法律工作,并作为多个内外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和合规咨询服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以尽职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稳妥高效的工作风格获得了客户的信任。 吴瀚同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康奈尔大学,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劳动法,对于处理企业劳动法律问题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吴瀚同律师曾为多家国企、外企、上市公司等提供中英文法律服务。 The Impact of the Raising of China’s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on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Standfirst: As China prepares to introduce a long-awaited increase in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for both men and women, Guo Wei and Wu Hantong of Tian Yuan Law Firm examine the impact of this sweeping domestic change on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The effect of the raising of China’s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will be far-reaching for employers Employers can take a number of steps to avoid disputes in relation to retirement age Precautions should be taken to avoid possible age discrimination claims There will also be an impact on the management of foreign employees On September 13, 2024, the Deci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gressive Raising of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the "Decision") was adopted by China’s top legislature, mark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ong-discussed "delayed retirement" policy. The Decision stipulates that within 15 years,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for male employees will be gradually raised from 60 to 63 years old, while female employees’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s will rise from 50 and 55 years old to 55 and 58 years old, respectively. The Measures for the Progressive Raising of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the "Measures"), which were approved at the same time, stipulates that starting from January 1, 2030, the minimum contribution period required for employees to enjoy monthly basic pensions will be gradually raised from 15 to 20 years. In recent years, as the "post-1960s" and "post-1970s" generations have reached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disputes related to retirement have been increasing. Key issues include: 1)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for female employees; 2) the type of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who have reached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but have not enjoyed pension benefits, as well as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3) the retroactive contribution of unpaid social secur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due to employers’ failure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contribution. However, the Measures also pose some new challenges for the way in which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manage their employees. Impact on domestic employee management 1.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for female employees At present, the common standard for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is generally 60 years old for males, and varies for females. It is generally 55 for those in management or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ositions, but generally 50 for others. However, due to long-lasted historical practices, the standard for females still focuses on the employee’s identity of cadres or workers rather than their positions, in some regions. According to Article 1 of the Measures, starting from January 1, 2025, for female employees whose present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is 55 years old, the statutory age will be raised by one month every four months until it reaches 58; for female employees whose present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is 50 years old,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will be raised by one month every two months until it reaches 55. This mean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for female employees will still primarily depend on their positions or identity. To prevent disputes regarding retirement age identification, the following measures can be taken: 1.Clearly define the position description and position type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or others) in the company’s rules and regulations or agreements with the employees. If there are policies regarding review or filing for position type by the local social security bureau, submit these for review or filing in a timely manner. When an employee's position or responsibilities change, promptly update the corresponding terms in the contract and then file this in a timely manner. 2.For an employee whose position type or identity in the archive is different from that in their actual employment, inquire of the local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bout the issue. Try to reach a written agreement with the employee on the actual position or identity type. 3.Be mindful of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retirement by the local social security bureau. For example, conduct a preview of retirement as required or apply for this proactively. In case of possible disputes with employees relating to their retirement age, try to apply for position or identity type identification. 4.Ensure that relevant materials recording any consultation with the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re properly retained. For employees willing to retire, appropriately retain the materials demonstrating their assent. 5.Pay attention to local adjudication standards for retirement disputes, as well as job and identity type, analyze the risks and take measures in advance. 6.If dissatisfied with the decision by the social security bureau, employers or employees can seek relief through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r litigation. 2. Flexible retirement According to Article 3 of the Measures, employees reaching the required contribution period for basic pensions are entitled to the right of flexible retirement, which means retirement before or after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Retirement prior to the statutory age is an absolute right of the employee, and the employer's decision is irrelevant. The earliest retirement must be no more than three years before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but not earlier than the current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of 50, 55 or 60 years old. As a countermeasure to employees' sudden requests for early retirement, employers can stipulate in their rules and regulations or agreements that employees should inform their employer in advance. Such advance notice requirements can be established based on the time needed for the retirement review process by the local social security bureau, the time needed for work handover, etc. It can be clearly clarified that whether an employee can retire will be subject to the review and decision of the social security bureau. If the employee does not wish to retire later than initially anticipated, the employee is advised to inform the employer as early as possible to avoid unexpected damages. The employer can als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ask employees whether they have an intention to take early retirement, and prepare relevant materials in advance, when employees are about to reach the original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of 50, 55 or 60. In contrast, a decision to delay retirement requires the consent of the employer. Retirement can only be delayed by up to three years after reaching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3. Entitlement for workers reaching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The first paragraph, Article 32 of the Interpreta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the Trial of Labor Dispute Cases () stipulates: "Where an employer has any employment dispute with a worker, who is employed by the employer and has already enjoyed pension security benefits or received pen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files the lawsui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handle the case as a labor service relationship case." This paragraph clarifies that in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for a worker who is already drawing a pensio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mployer and the worker is a labor service relationship, rather than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Such worker is generally not entitled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n employee. As for workers who have reached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but are not entitled to draw a basic pension, judicial opinions are divergent on their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ers and their entitlement, as a result of different rules in Article 44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 and Article 21 of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olds that if the worker’s inability to draw a basic pension is caused by the employer,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may exist between the worker and the employer; otherwise, the worker is in a labor service relationship and is generally not entitled to employee’ s rights or interests. However, such judicial opinion might be challenged by the first paragraph, Article 6 of the Measures which states: “Employers recruiting employees beyond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should ensure such employees’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such as remuneration, rest and leave,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nd work-related injuries relief.” There are three remaining issues to be clarified in this paragraph: 1.How to interpret the word “recruiting”. Do “recruited” employees only refer to those who were originally not in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er, or does the term also include the personnel who already had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er, and are still employed by the employer after reaching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2.How to define the word “employee” in this paragraph. Are they still the employee under the traditional dual-identification doctrine (employee and non-employee), or some kind of “third-type employee” entitled to some but not all of an employee’s rights and interests? 3.The scope of the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Some controvers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include: annual leave and compensation for unused annual leave, welfare benefits, economic compensation and damages, social securities other than work-related injury security, housing provident fund, etc. These issues have no clear answers at this stage, and remain to be dealt with by way of supporting regulations in the future. 4. Caution for age discrimination Paragraph 2, Article 3 of the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 stipulates that: "Employees shall not be discriminated against on the basis of different ethnic groups, races, genders, religious beliefs, etc." Age is not specified in this paragraph. However, Article 5 of the Measures, specifically stipulate: "Enhance the prevention and governance of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nd encourage employers to employ more aged employe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f job seekers encounter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they can file a lawsuit on the basis of infringement of equal employment rights, and request employers to apologize and pay damages. Employees may also make relevant claims in employment disputes on the grounds of an employer’s discriminatory acts, but such individual claims for discrimination relief generally will not be heard in employment disputes. However, this may be regarded as a factor in considering whether the employment decision is reasonabl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are recommended to prevent relevant discrimination disputes: 1.Avoid requirements on age in recruitment information that are inconsistent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are unreasonable. 2.Avoid explicitly stating age as the basis for non-hiring or other employment decisions. For example, if the employer terminates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employee lied about their age, having committed fraud and the contract is invalid, unless it can be proved that age is crucial for performing the job responsibilities (which is generally very difficult) the termination will be held illegal. Another example is explicitly stating that the employee is too old to be promoted, or to enjoy other benefits, without other legitimate reasons. 5. Pay attention to the employee’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 the raising of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in China, the protection of employee’s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will be enhanced. Paragraph 3, Article 6 of the Measures specifically mentions: "The State improves the paid annual leave system." Compensation for unused annual leave is possible to be considered as remuneration in the future, which means the employee can claim compensation for all unused annual leave during employment. In addition, employers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management of overtime working and other basic labor protections. There will be a comprehensive and overall impact on employee management, not only for employees near retirement age. The impact on foreign employee management Although few disputes generally arise from foreign employees’ retirement,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is relevant to the type of their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employers. The majority view of the courts holds that a foreign worker is not in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if they reach Chines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while the minority view holds the opposite based on mutual assent in employment agreement, or the fact there are no prohibitive regulations in the Provis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in China (). Employer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Chines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of foreign workers, and be mindful of their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employers. In general, the Decision and the Measures provide guidelines for future management of employees nearing retirement ag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issues to be clarified. On October 18, 2024, the Tentative Measures of Basic Pension Security Disability Allowance for Enterprise Employees(《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was promulgated as the first new supporting measures. The authorities will further modify and enact other supporting laws and policies, which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must pay attention to in their management of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employees. The article was first published on China Law & Practice, www.chinalawandpractice.com. 实习生吴倩对本文亦有贡献。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3期)
一、行业动态 1、北京政策先行区开放智能网联巴士商业化试点申请 3月21日,《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智能网联客运巴士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完成内容迭代升级,正式面向企业开放商业化试点申请。企业申请获准后,可在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指定路线提供智能化付费出行服务。[1] 2、大规模自动驾驶视频生成模型GenAD发布 3月20日,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上海AI实验室)联合香港科技大学、德国图宾根大学、香港大学推出首个大规模自动驾驶视频生成模型GenAD,通过预测和模拟真实世界场景,为自动驾驶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支撑。同时,联合团队构建了包含1747小时驾驶视频的数据集OpenDV-YouTube,现已开源。[2] 3、北京市发布2024年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 3月18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2024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从“便捷、顺畅、绿色、智慧、安全”五个维度,安排了26个方面、200项具体任务,旨在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支撑、多种出行方式为补充,结构合理、衔接顺畅、便捷有序的综合交通体系。到2024年底,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平均道路交通指数计划控制在6.0左右,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计划达到75%。[3] 4、北京政策先行区开放智能网联重卡商业化试点申请 3月18日,《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智能网联重型卡车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完成内容迭代升级,正式开放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智能网联重卡商业化试点申请。《管理细则》进一步优化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审核流程。取消半载阶段测试,将道路测试明确为空载测试和满载测试两个阶段,并就同车型、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提供便利化申请措施。为企业申请提供便利的同时,强化全流程监管,聚焦车辆审核管理、随行配备、实时监管、应急处置和保险五大方面打造安全保障体系。[4] 5、自动驾驶便利化措施在京升级发布 测试成本降低近80% 3月15日,《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便利化措施管理细则(试行)》升级发布。该细则聚焦自动驾驶乘用车规模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异地测试互认范围,创新申请管理机制。应用便利化政策后,每百台车辆最多可节约50%以上时间成本,降低近80%测试成本。[5] 6、两会期间涌现多项自动驾驶热点提案 3月11日下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当前,我国自动驾驶正从测试验证阶段加速迈入产业化阶段,自动驾驶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成为2024年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之一。今年,关于自动驾驶,代表委员们提出多条发展建议,包括加快《自动驾驶法》立法进程、自动配送车应纳入智能网联汽车体系、加快完善自动驾驶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智能驾驶产品安全应用、明确智能驾驶法律责任认定等。[6] 7、四川13条措施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3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13条支持政策推动汽车产业加速向新能源与智能网联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其中提出,支持申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在公共、工地矿场作业、车路协同及绿色供能等领域,打造一批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与商业化运营、换电模式、氢能多场景应用等标杆场景。以“一景一策”方式对相关市(州)给予支持。[7] 二、行业新规 1、IVISTA中国智能汽车指数新版规程发布 3月25日,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指数管理中心(简称“中国汽研指数管理中心”)召开2023年第五批次汽车指数测评结果发布会,发布了IVISTA中国智能汽车指数和C-AHI中国汽车健康指数最新批次车型的测评结果。至此,中国汽研汽车指数(IVISTA&C-AHI)2020版规程测评结果发布完毕。 3月26日,中国汽研指数管理中心发布了《IVISTA中国智能汽车指数测试评价规程(2023版)》,于3月31日正式实施。该项测试评价规程囊括了智能行车、智能泊车、智能交互、智能安全在内的四大核心层面。在智能驾驶方面,2023版IVISTA新规程在此前基础上,增加了行车辅助和导航智驾两大细分项目,囊括了从L1到L2+级智能驾驶功能评测。智能泊车部分,2023版IVISTA新规程也对遥控泊车(RPA)、记忆泊车(HPP)等配置的实用性进行评测,特别引入了车辆“右转弯遇下蹲儿童测评场景”。 [8] 2、国家网信办公布 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旨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优化调整。《规定》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两类数据出境活动条件。[9] 3、国家标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发布 3月21日,国家标准GB/T 43697-2024《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发布,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数据分级规则、数据分类规则、数据分级分类流程、个人信息分类、重要数据识别、一般数据分级作出了系统性的指导,明确了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定义,提出17项识别重要数据的考虑因素并列举相应示例。[10] 4、联合国通过首个有关人工智能决议草案 当地时间3月21日,联合国大会首次就监管人工智能这一新兴领域通过决议,呼吁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机遇,让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惠益”,并以此促进可持续发展。大会强调,就本决议而言,“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是指非军事领域的人工智能系统,必须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尊重、保护和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决议提出,“人们在线下享有的权利也必须在线上得到保护”。同时,大会“决心弥合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人工智能鸿沟和其他数字鸿沟”,“促请会员国并邀请其他利益攸关方采取行动,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并向其提供援助,以实现包容和公平地获得数字化转型以及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所带来的惠益”。[11] 5、欧洲议会正式批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3月13日,欧洲议会以523票赞成、46票反对和49票弃权正式通过并批准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旨在保护基本权利、民主、法治和环境可持续性免受高风险人工智能的侵害。法案明确禁止了某些威胁公民权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规定了基于执法目的在公共场所使用生物识别系统的豁免,明确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义务以及通用人工智能(GPAI)系统的透明度准则和报告制度,并规定了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处以750万至3500万金额的罚款。[12] 6、自然资源部发布《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3月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以下简称“《指南》”)的公告,旨在加强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规范的顶层设计,推动地理信息在自动驾驶产业的安全应用。《指南》从基础通用、生产更新、应用服务、质量检测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对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化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推动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及地理信息与汽车、信息通信、电子、交通运输、信息安全、密码等行业领域协同发展,逐步形成适应我国技术和产业发展需要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13] 三、行业观察 本期观察:欧美贸易措施新动态 近期,欧美对我国汽车进口有多项新动态,可能提高进口关税,出口车企需重点关注、持续追踪。 (1)欧盟委员会首次根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机车制造商发起深入调查 2月16日,欧洲委员会决定根据第2022/2560号条例[14]的相关规定,对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参与保加利亚公共采购的行为开展外国补贴深入调查。[15]2月29日,相关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通知载明,考虑到外国财政捐款总额为投标价值的五倍,以及四方公司向有关公共采购程序提交的报价远远低于订约当局的估计费用和竞争者的报价,有充分的迹象表明,四方公司已获得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16]3月26日,欧盟委员会网站新闻稿显示,四方公司已经退出保加利亚交通和通讯部组织的公开采购招标,合同价值约为6.1亿欧元。欧盟委员会称,由于投标已撤回,将结束调查。[17] (2)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开展海关进口登记 未来或追溯征税 2024年3月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第2024/785号实施条例,指示海关当局自3月7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BEVs)进行为期9个月的进口登记。[18]本次要求海关登记,是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的一部分,为可能征收的“追溯性关税”(retroactive tariffs)做准备。若最终调查认定中国电动汽车接受了所谓“不公平补贴”,欧盟将对这些登记在册的进口车辆追溯征收关税。 (3)美国议员提案提高中国进口汽车关税 收紧电车补贴 2月28日,美国共和党参议员乔什·霍利(Josh Hawley)提出了一项法案,提议将中国进口汽车的基础关税税率从目前的2.5%提高到100%。[19]这意味着所有从中国进口的汽车的总关税将从目前的27.5%提高到125%。[20]该法案还寻求对中国在墨西哥组装的汽车征收100%的关税。 3月5日,美国共和党参议员Marco Rubio提出法案,提议将中国汽车进口关税大幅提高2万美元。[21]在另一项提案中,Rubio提议将关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中国汽车制造商在墨西哥等其他国家生产的汽车,并将电动汽车的补贴严格限制在符合北美自由贸易规则的汽车上。[22] 3月16日,美国前总统特朗普表示,如果他不能赢得11月的总统大选,这将是美国经济的一场大屠杀,并承诺重返白宫后将对美国以外生产的汽车征收100%的关税。 (4)拜登政府将采取行动应对安全威胁 中国网联汽车可能面临安全审查 2月29日,美国总统拜登发表声明,宣布将采取“前所未有的行动”阻止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中国网联汽车和卡车进入美国市场。他声称这些中国制造汽车的网联操作系统会收集有关美国公民和基础设施的“敏感数据”,并将这些信息传回中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3月7日,密歇根州参议员加里·彼得斯(Gary Peters)、黛比·斯塔贝诺(Debbie Stabenow)以及俄亥俄州参议员谢罗德·布朗(Sherrod Brown)致信美国商务部长雷蒙多和美国贸易代表戴琪,敦促雷蒙多和戴琪“今年采取额外行动,打击中国渗透美国市场所带来的经济和国家安全威胁”,并要求美国商务部关注高度互联的中国汽车,以及所谓中国“控制”的“高风险”互联和自动驾驶技术所带来的“潜在进口威胁”。 天元汽车团队点评: 目前来看,欧盟反补贴调查和外国补贴调查的法源文件位阶较高,实施效果显著,我国出口车企应予以高度关注。当前中国制造的纯电动汽车在欧盟市场占据较大份额。欧洲运输环境联合会(T&E)3月27日发布报告称,去年在欧盟销售的纯电动汽车中约19.5%(近29万辆)为中国制造,预计今年这一数字将增至25.4%。尽管就现阶段而言,在欧盟销售的中国制造纯电动汽车中,西方车企占据超一半份额,比亚迪、长城、蔚来在欧洲的市占率合计仅为1.1%,反补贴调查造成的影响较小。但必须看到,中国本土品牌的占有率逐年攀升,从2019年的0.4%增至2023年的7.9%,有望今年达到11%、2027年预计升至20%,因而就长期来看,欧盟调查措施的影响不容忽视。 目前美国进一步提高关税、收紧电车补贴、开展安全审查等动态尚未转化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考虑到两院两党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大体一致,我国出口车企应对有关动态予以高度关注,提前应对可能的贸易措施,持续跟踪最新进展。 面对美欧施加的贸易壁垒,我们向中国电车制造商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第一, 重新评估调整市场战略,保证市场多元化。计划开拓美欧市场的企业需关注关税提高带来的冲击。加强和巩固国内市场地位,积极开拓贸易利好地区。 第二, 调整全球供应链的配置,主动适应关键市场的监管变化。通过战略性重塑供应链,在欧盟内部或邻近地区建立生产设施,增强自身韧性。计划在墨西哥建厂的企业应特别关注补贴政策可能收紧,全盘考虑投资选址。 第三, 增加研发投资,保持全球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实力,对于抵消关税的不利影响、在竞争激烈的汽车行业保持领先地位至关重要,是应对贸易壁垒的根本举措。 第四, 充分运用美欧提供的救济程序。网联汽车制造商需重点关注美国可能的安全审查标准以及有关申报和异议程序。 第五, 充分运用国家贸易支持举措,积极应对国外贸易限制。中国商务部等九部门日前发布,提出用好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等平台及审议监督机制,为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创造公开、透明、可预期国际贸易环境,切实维护相关产业全球供应链稳定畅通运转。加大政府间沟通力度。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积极与国外业界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23]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冰冰对本刊物的付出。 注释: [1]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https://kfqgw.beijing.gov.cn/zwgkkfq/yzxwkfq/202403/t20240320_3595239.html [2]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 https://www.shlab.org.cn/news/5443882 [3]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03/t20240318_3593476.html [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https://kfqgw.beijing.gov.cn/zwgkkfq/yzxwkfq/202403/t20240318_3593127.html [5]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https://kfqgw.beijing.gov.cn/zwgkkfq/yzxwkfq/202403/t20240314_3589569.html [6]自动化网, http://www.zidonghua.com.cn/news/driving/54374.html [7]四川省人民政府, https://www.sc.gov.cn/10462/zfwjts/2024/3/6/5604de2f12c04c0aa650b43c26948cdb.shtml [8]中国汽研, https://www.autoindex.org.cn/newinfo/detailsNew.html?id=348 [9]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2187994.htm [10]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14156507D2210337E06397BE0A0AE656 [11]联合国, https://news.un.org/zh/story/2024/03/1127556 [12]欧洲议会,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31206IPR15699/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deal-on-comprehensive-rules-for-trustworthy-ai [13]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07/content_5745281.htm [14]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22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2R2560&qid=1673254237527 [15]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887 [16]Summary notice concerning the initiation of an in-depth investigation in case FSP.100147 pursuant to Articles 10(3)(d) of Regulation (EU) 2022/2560 (C/2024/1913),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52024XC01913&qid=1711800673410 [17]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tatement_24_1729 [18]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4/785 of 5 March 2024 making imports of new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designed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bject to registration,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400785#ntr1-L_202400785EN.000101-E0001 [19]Protecting American Autoworkers from China Act of 2024,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senate-bill/3831/text?s=1&r=8 [20]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https://hts.usitc.gov/ [21]Strengthening Tariffs on Chinese Autos Act of 2024,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senate-bill/3868/text?s=4&r=8 [22]American Subsidies for American Autos Act of 2024,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senate-bill/3869/text?s=4&r=7 [23]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402/20240203472074.shtml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1期)
一、行业动态 1、北京人大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修法项目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大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动物防疫、京津冀社保卡一卡通等立法修法项目,拟对城市更新条例、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等开展执法检查。[1] 2、北京市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 2024年1月21日,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政府工作须着力做好十一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三项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更好赋能首都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大力建设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等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算力中心、数据训练基地、国家区块链枢纽节点等一批重大项目落地,新建5G基站1万个以上;探索完善数据交易规范,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运营能力;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推动机场、火车站、城市道路清扫等重点应用场景有序开放。[2] 3、我国汽车产销双超3000万辆,出口491万辆,创历史新高 2024年1月2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汽车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2023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3000万辆,创下历史新高。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31.6%。汽车出口491万辆,同比增长57.9%。2024年预计将取得产销3100万辆的更好成绩。[3] 4、天津宝坻区智能网联车项目试运行 2024年1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车路协同智慧公交示范线路建设项目启动试运行,在实际开放道路条件下开展车辆运行状态调试、智能网联系统优化等工作,全面检测车辆在实际道路中遇到行人、障碍物、突发情况时的系统响应和车辆性能。该项目投资5000万元,全长11.3公里。项目开通后,将通过公交车辆与信号灯的智能交互、无人驾驶等技术,大幅提升通行效率和乘车体验,高效连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和高铁宝坻站,进一步增强高铁辐射带动作用。[4] 5、上海将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 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检查“《措施》”)的通知,其中围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等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在推广智能共享移动出行方式方面,《措施》明确要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快速路开放,鼓励新型移动出行领域的企业打造智能出租、新型无人配送示范应用。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在郊区人口密集区域合理增加投放数量,同步做好运维调度工作。[5] 二、行业新规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 2024年1月17日,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了。通知提出,推动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云控基础平台建设,提升车载终端装配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系统架构设计和多种场景应用,形成统一的车路协同技术标准与测试评价体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规模化示范应用和新型商业模式探索,大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6]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4〕8号) 2024年1月9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通知发布了该厅遴选出的7个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其中包括基于重型卡车的封闭及干线物流场景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张家界理意矿山无人驾驶矿车应用试点、株洲天元区智慧环卫一体化场景等。[7]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科〔2023〕80号) 2024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其中提到,到2025年,制定30项以上汽车芯片重点标准,明确环境及可靠性、电磁兼容、功能安全及信息安全等基础性要求,制定控制、计算、存储、功率及通信芯片等重点产品与应用技术规范,形成整车及关键系统匹配试验方法,满足汽车芯片产品安全、可靠应用和试点示范的基本需要。到2030年,制定70项以上汽车芯片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基础通用、产品与技术应用及匹配试验的通用性要求,实现对于前瞻性、融合性汽车芯片技术与产品研发的有效支撑,基本完成对汽车芯片典型应用场景及其试验方法的全覆盖,满足构建安全、开放和可持续汽车芯片产业生态的需要。[8] 4、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国数政策〔2023〕11号) 2024年1月4日,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要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行商业化试运营试点,打通车企、第三方平台、运输企业等主体间的数据壁垒,促进道路基础设施数据、交通流量数据、驾驶行为数据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提高智能汽车创新服务、主动安全防控水平。[9] 5、关于印发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8号) 2023年12月23日,重庆市多个部门联合制订(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和用户告知机制,同时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了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及测试验证要求等。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办法》提出,该群体应符合:是我国境内企业;在重庆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具备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等;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 届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须先向市经信委提交上路通行试点申请,由后者进行材料初审和专家评审,并报送市政府同意后送至工信部进行审定。 另外,《办法》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试点的试点暂停、试点退出等规则进行了细化。比如,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没有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将暂停试点资格;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将执行试点退出。[10] 三、行业观察 重庆市消委会针对汽车4S店不公平格式条款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号:(2023)渝01民初555号(已生效) 基本案情: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某4S店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该公司发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要求限期整改。 该公司整改后,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4S店未全部整改,仍有2项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内容分别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注:消费者,下同)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注:4S店,下同)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如遇生产商停产、营业中断、供货延期、国内或国际运输中断、运输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甲方应于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短信、微信、电话、e-mail、挂号信、特快专递之一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裁判观点:根据规定所述,争议条款1涉及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的范围,并且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争议条款2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依据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一方承担,而争议条款2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宝源公司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天元团队点评: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增加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与之相配套的是,2013年修订时,增加了第四十七条,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上述法律规范的颁布,回应了“小额多数”权利的保护难题。所谓“小额多数”权利,或称“易腐权利”,指的是人们在日常消费中经常会遭遇一些微小的权益损害,但如果采取维权措施来制止这些损害,就需要投入不成比例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权衡之下,很多人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然而,大量小额权利的“腐烂”不仅使违法者获取暴利,还严重损害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导致不正之风在行业内外蔓延。 在汽车经销领域,侵害消费者小额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强制购买选配、加价提车、乱收费等现象,以及本案中涉及的税负承担和违约责任偏颇问题。这些小额权利有的直接涉及消费者的费用支持,如某些金融服务费;有的不直接涉及款项,但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利。相较于十万、几十万的车价,针对这些相对较小的费用损失和权利损害,消费者更难通过与经销商协商解决。而且,经销商的很多做法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即使更换一家经销商,也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消费者个人来说,针对此类纠纷提起诉讼的回报和成本大概率是不成比例的。笔者曾参与处理的一个案涉争议标的仅2000元的类似索赔案件,但显然,如果选择聘请律师,最终维权的成本很可能将数倍于案件本身的金额。 相比消费者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则将大量的小额权利集中起来,形成具有社会效益的权利,不仅有效解决了个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的问题,还发挥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本案涉及的小额多数权利与格式条款相关。我国《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作了相关规定。从立法目的来看,格式条款有利于节省磋商时间、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由于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可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要求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否则,在特定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经营者有利可图且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实践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常常违背《民法典》规定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法院的判决最终确认了此种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判决将对汽车销售行业从业者就格式条款的起草和制定起到警示、指引和规范的作用。 结合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建议: 1、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使用、保养、维修汽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经营者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又受限于时间、成本,可以积极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系,帮助搜集证据材料,便于在必要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对于经销商及汽车行业相关经营者而言,应当以此案为鉴,举一反三,重新审视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则、收费标准及文件,避免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再次发生。现如今,汽车产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负面新闻更容易经由互联网的层层传播而不断放大,很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当然,从该案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也给予了企业纠正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重视相关提示和纠正建议,及时回应消费者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3、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可以更加积极主动作为,督促、指引行业会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违规情形和相应后果,及时指导、帮助行业会员纠正不当行为。行业协会也可以深入建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关系,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消费者诉求,纠正不当行为,妥善化解纠纷。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冰冰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www.bjrd.gov.cn/zyfb/zt/16j2crdh2024/bgjd/srdcwhgzbg/202401/t20240123_3542795.html [2] 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www.beijing.gov.cn/gongkai/jihua/zfgzbg/202401/t20240129_3547363.html [3]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caam.org.cn/chn/1/cate_148/con_5236342.html [4] 天津市人民政府: https://www.tj.gov.cn/sy/zwdt/gqdt/202401/t20240104_6499319.html [5] 上海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04/79e4b125a91d4a45a6867e2ba515be72.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zhengceku/202401/content_6926711.htm [7]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s://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401/t20240109_32621690.html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4/art_5aadf1f986d54feea69ed80fa214126f.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2024-01/05/c_1706119078060945.htm [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xzgfxwj/202312/t20231228_12758798.html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1期)
一、行业动态 1、北京人大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修法项目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大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动物防疫、京津冀社保卡一卡通等立法修法项目,拟对城市更新条例、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等开展执法检查。[1] 2、北京市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 2024年1月21日,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政府工作须着力做好十一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三项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更好赋能首都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大力建设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等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算力中心、数据训练基地、国家区块链枢纽节点等一批重大项目落地,新建5G基站1万个以上;探索完善数据交易规范,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运营能力;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推动机场、火车站、城市道路清扫等重点应用场景有序开放。[2] 3、我国汽车产销双超3000万辆,出口491万辆,创历史新高 2024年1月2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汽车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2023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3000万辆,创下历史新高。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31.6%。汽车出口491万辆,同比增长57.9%。2024年预计将取得产销3100万辆的更好成绩。[3] 4、天津宝坻区智能网联车项目试运行 2024年1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车路协同智慧公交示范线路建设项目启动试运行,在实际开放道路条件下开展车辆运行状态调试、智能网联系统优化等工作,全面检测车辆在实际道路中遇到行人、障碍物、突发情况时的系统响应和车辆性能。该项目投资5000万元,全长11.3公里。项目开通后,将通过公交车辆与信号灯的智能交互、无人驾驶等技术,大幅提升通行效率和乘车体验,高效连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和高铁宝坻站,进一步增强高铁辐射带动作用。[4] 5、上海将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 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检查“《措施》”)的通知,其中围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等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在推广智能共享移动出行方式方面,《措施》明确要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快速路开放,鼓励新型移动出行领域的企业打造智能出租、新型无人配送示范应用。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在郊区人口密集区域合理增加投放数量,同步做好运维调度工作。[5] 二、行业新规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 2024年1月17日,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了。通知提出,推动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云控基础平台建设,提升车载终端装配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系统架构设计和多种场景应用,形成统一的车路协同技术标准与测试评价体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规模化示范应用和新型商业模式探索,大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6]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4〕8号) 2024年1月9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通知发布了该厅遴选出的7个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其中包括基于重型卡车的封闭及干线物流场景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张家界理意矿山无人驾驶矿车应用试点、株洲天元区智慧环卫一体化场景等。[7]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科〔2023〕80号) 2024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其中提到,到2025年,制定30项以上汽车芯片重点标准,明确环境及可靠性、电磁兼容、功能安全及信息安全等基础性要求,制定控制、计算、存储、功率及通信芯片等重点产品与应用技术规范,形成整车及关键系统匹配试验方法,满足汽车芯片产品安全、可靠应用和试点示范的基本需要。到2030年,制定70项以上汽车芯片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基础通用、产品与技术应用及匹配试验的通用性要求,实现对于前瞻性、融合性汽车芯片技术与产品研发的有效支撑,基本完成对汽车芯片典型应用场景及其试验方法的全覆盖,满足构建安全、开放和可持续汽车芯片产业生态的需要。[8] 4、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国数政策〔2023〕11号) 2024年1月4日,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要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行商业化试运营试点,打通车企、第三方平台、运输企业等主体间的数据壁垒,促进道路基础设施数据、交通流量数据、驾驶行为数据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提高智能汽车创新服务、主动安全防控水平。[9] 5、关于印发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8号) 2023年12月23日,重庆市多个部门联合制订(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和用户告知机制,同时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了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及测试验证要求等。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办法》提出,该群体应符合:是我国境内企业;在重庆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具备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等;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 届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须先向市经信委提交上路通行试点申请,由后者进行材料初审和专家评审,并报送市政府同意后送至工信部进行审定。 另外,《办法》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试点的试点暂停、试点退出等规则进行了细化。比如,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没有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将暂停试点资格;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将执行试点退出。[10] 三、行业观察 重庆市消委会针对汽车4S店不公平格式条款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号:(2023)渝01民初555号(已生效) 基本案情: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某4S店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该公司发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要求限期整改。 该公司整改后,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4S店未全部整改,仍有2项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内容分别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注:消费者,下同)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注:4S店,下同)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如遇生产商停产、营业中断、供货延期、国内或国际运输中断、运输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甲方应于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短信、微信、电话、e-mail、挂号信、特快专递之一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裁判观点:根据规定所述,争议条款1涉及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的范围,并且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争议条款2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依据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一方承担,而争议条款2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宝源公司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天元团队点评: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增加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与之相配套的是,2013年修订时,增加了第四十七条,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上述法律规范的颁布,回应了“小额多数”权利的保护难题。所谓“小额多数”权利,或称“易腐权利”,指的是人们在日常消费中经常会遭遇一些微小的权益损害,但如果采取维权措施来制止这些损害,就需要投入不成比例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权衡之下,很多人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然而,大量小额权利的“腐烂”不仅使违法者获取暴利,还严重损害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导致不正之风在行业内外蔓延。 在汽车经销领域,侵害消费者小额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强制购买选配、加价提车、乱收费等现象,以及本案中涉及的税负承担和违约责任偏颇问题。这些小额权利有的直接涉及消费者的费用支持,如某些金融服务费;有的不直接涉及款项,但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利。相较于十万、几十万的车价,针对这些相对较小的费用损失和权利损害,消费者更难通过与经销商协商解决。而且,经销商的很多做法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即使更换一家经销商,也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消费者个人来说,针对此类纠纷提起诉讼的回报和成本大概率是不成比例的。笔者曾参与处理的一个案涉争议标的仅2000元的类似索赔案件,但显然,如果选择聘请律师,最终维权的成本很可能将数倍于案件本身的金额。 相比消费者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则将大量的小额权利集中起来,形成具有社会效益的权利,不仅有效解决了个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的问题,还发挥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本案涉及的小额多数权利与格式条款相关。我国《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作了相关规定。从立法目的来看,格式条款有利于节省磋商时间、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由于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可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要求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否则,在特定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经营者有利可图且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实践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常常违背《民法典》规定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法院的判决最终确认了此种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判决将对汽车销售行业从业者就格式条款的起草和制定起到警示、指引和规范的作用。 结合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建议: 1、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使用、保养、维修汽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经营者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又受限于时间、成本,可以积极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系,帮助搜集证据材料,便于在必要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对于经销商及汽车行业相关经营者而言,应当以此案为鉴,举一反三,重新审视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则、收费标准及文件,避免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再次发生。现如今,汽车产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负面新闻更容易经由互联网的层层传播而不断放大,很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当然,从该案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也给予了企业纠正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重视相关提示和纠正建议,及时回应消费者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3、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可以更加积极主动作为,督促、指引行业会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违规情形和相应后果,及时指导、帮助行业会员纠正不当行为。行业协会也可以深入建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关系,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消费者诉求,纠正不当行为,妥善化解纠纷。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冰冰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www.bjrd.gov.cn/zyfb/zt/16j2crdh2024/bgjd/srdcwhgzbg/202401/t20240123_3542795.html [2] 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www.beijing.gov.cn/gongkai/jihua/zfgzbg/202401/t20240129_3547363.html [3]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caam.org.cn/chn/1/cate_148/con_5236342.html [4] 天津市人民政府: https://www.tj.gov.cn/sy/zwdt/gqdt/202401/t20240104_6499319.html [5] 上海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04/79e4b125a91d4a45a6867e2ba515be72.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zhengceku/202401/content_6926711.htm [7]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s://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401/t20240109_32621690.html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4/art_5aadf1f986d54feea69ed80fa214126f.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2024-01/05/c_1706119078060945.htm [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xzgfxwj/202312/t20231228_12758798.html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1期)
一、行业动态 1、北京人大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修法项目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大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动物防疫、京津冀社保卡一卡通等立法修法项目,拟对城市更新条例、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等开展执法检查。[1] 2、北京市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 2024年1月21日,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政府工作须着力做好十一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三项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更好赋能首都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大力建设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等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算力中心、数据训练基地、国家区块链枢纽节点等一批重大项目落地,新建5G基站1万个以上;探索完善数据交易规范,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运营能力;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推动机场、火车站、城市道路清扫等重点应用场景有序开放。[2] 3、我国汽车产销双超3000万辆,出口491万辆,创历史新高 2024年1月2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汽车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2023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3000万辆,创下历史新高。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31.6%。汽车出口491万辆,同比增长57.9%。2024年预计将取得产销3100万辆的更好成绩。[3] 4、天津宝坻区智能网联车项目试运行 2024年1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车路协同智慧公交示范线路建设项目启动试运行,在实际开放道路条件下开展车辆运行状态调试、智能网联系统优化等工作,全面检测车辆在实际道路中遇到行人、障碍物、突发情况时的系统响应和车辆性能。该项目投资5000万元,全长11.3公里。项目开通后,将通过公交车辆与信号灯的智能交互、无人驾驶等技术,大幅提升通行效率和乘车体验,高效连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和高铁宝坻站,进一步增强高铁辐射带动作用。[4] 5、上海将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 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检查“《措施》”)的通知,其中围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等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在推广智能共享移动出行方式方面,《措施》明确要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快速路开放,鼓励新型移动出行领域的企业打造智能出租、新型无人配送示范应用。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在郊区人口密集区域合理增加投放数量,同步做好运维调度工作。[5] 二、行业新规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 2024年1月17日,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了。通知提出,推动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云控基础平台建设,提升车载终端装配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系统架构设计和多种场景应用,形成统一的车路协同技术标准与测试评价体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规模化示范应用和新型商业模式探索,大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6]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4〕8号) 2024年1月9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通知发布了该厅遴选出的7个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其中包括基于重型卡车的封闭及干线物流场景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张家界理意矿山无人驾驶矿车应用试点、株洲天元区智慧环卫一体化场景等。[7]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科〔2023〕80号) 2024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其中提到,到2025年,制定30项以上汽车芯片重点标准,明确环境及可靠性、电磁兼容、功能安全及信息安全等基础性要求,制定控制、计算、存储、功率及通信芯片等重点产品与应用技术规范,形成整车及关键系统匹配试验方法,满足汽车芯片产品安全、可靠应用和试点示范的基本需要。到2030年,制定70项以上汽车芯片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基础通用、产品与技术应用及匹配试验的通用性要求,实现对于前瞻性、融合性汽车芯片技术与产品研发的有效支撑,基本完成对汽车芯片典型应用场景及其试验方法的全覆盖,满足构建安全、开放和可持续汽车芯片产业生态的需要。[8] 4、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国数政策〔2023〕11号) 2024年1月4日,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要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行商业化试运营试点,打通车企、第三方平台、运输企业等主体间的数据壁垒,促进道路基础设施数据、交通流量数据、驾驶行为数据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提高智能汽车创新服务、主动安全防控水平。[9] 5、关于印发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8号) 2023年12月23日,重庆市多个部门联合制订(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和用户告知机制,同时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了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及测试验证要求等。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办法》提出,该群体应符合:是我国境内企业;在重庆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具备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等;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 届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须先向市经信委提交上路通行试点申请,由后者进行材料初审和专家评审,并报送市政府同意后送至工信部进行审定。 另外,《办法》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试点的试点暂停、试点退出等规则进行了细化。比如,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没有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将暂停试点资格;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将执行试点退出。[10] 三、行业观察 重庆市消委会针对汽车4S店不公平格式条款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号:(2023)渝01民初555号(已生效) 基本案情: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某4S店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该公司发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要求限期整改。 该公司整改后,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4S店未全部整改,仍有2项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内容分别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注:消费者,下同)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注:4S店,下同)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如遇生产商停产、营业中断、供货延期、国内或国际运输中断、运输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甲方应于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短信、微信、电话、e-mail、挂号信、特快专递之一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裁判观点:根据规定所述,争议条款1涉及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的范围,并且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争议条款2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依据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一方承担,而争议条款2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宝源公司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天元团队点评: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增加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与之相配套的是,2013年修订时,增加了第四十七条,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上述法律规范的颁布,回应了“小额多数”权利的保护难题。所谓“小额多数”权利,或称“易腐权利”,指的是人们在日常消费中经常会遭遇一些微小的权益损害,但如果采取维权措施来制止这些损害,就需要投入不成比例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权衡之下,很多人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然而,大量小额权利的“腐烂”不仅使违法者获取暴利,还严重损害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导致不正之风在行业内外蔓延。 在汽车经销领域,侵害消费者小额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强制购买选配、加价提车、乱收费等现象,以及本案中涉及的税负承担和违约责任偏颇问题。这些小额权利有的直接涉及消费者的费用支持,如某些金融服务费;有的不直接涉及款项,但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利。相较于十万、几十万的车价,针对这些相对较小的费用损失和权利损害,消费者更难通过与经销商协商解决。而且,经销商的很多做法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即使更换一家经销商,也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消费者个人来说,针对此类纠纷提起诉讼的回报和成本大概率是不成比例的。笔者曾参与处理的一个案涉争议标的仅2000元的类似索赔案件,但显然,如果选择聘请律师,最终维权的成本很可能将数倍于案件本身的金额。 相比消费者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则将大量的小额权利集中起来,形成具有社会效益的权利,不仅有效解决了个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的问题,还发挥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本案涉及的小额多数权利与格式条款相关。我国《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作了相关规定。从立法目的来看,格式条款有利于节省磋商时间、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由于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可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要求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否则,在特定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经营者有利可图且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实践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常常违背《民法典》规定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法院的判决最终确认了此种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判决将对汽车销售行业从业者就格式条款的起草和制定起到警示、指引和规范的作用。 结合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建议: 1、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使用、保养、维修汽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经营者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又受限于时间、成本,可以积极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系,帮助搜集证据材料,便于在必要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对于经销商及汽车行业相关经营者而言,应当以此案为鉴,举一反三,重新审视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则、收费标准及文件,避免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再次发生。现如今,汽车产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负面新闻更容易经由互联网的层层传播而不断放大,很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当然,从该案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也给予了企业纠正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重视相关提示和纠正建议,及时回应消费者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3、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可以更加积极主动作为,督促、指引行业会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违规情形和相应后果,及时指导、帮助行业会员纠正不当行为。行业协会也可以深入建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关系,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消费者诉求,纠正不当行为,妥善化解纠纷。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冰冰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www.bjrd.gov.cn/zyfb/zt/16j2crdh2024/bgjd/srdcwhgzbg/202401/t20240123_3542795.html [2] 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www.beijing.gov.cn/gongkai/jihua/zfgzbg/202401/t20240129_3547363.html [3]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caam.org.cn/chn/1/cate_148/con_5236342.html [4] 天津市人民政府: https://www.tj.gov.cn/sy/zwdt/gqdt/202401/t20240104_6499319.html [5] 上海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04/79e4b125a91d4a45a6867e2ba515be72.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zhengceku/202401/content_6926711.htm [7]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s://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401/t20240109_32621690.html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4/art_5aadf1f986d54feea69ed80fa214126f.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2024-01/05/c_1706119078060945.htm [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xzgfxwj/202312/t20231228_12758798.html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1期)
一、行业动态 1、北京人大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修法项目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大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动物防疫、京津冀社保卡一卡通等立法修法项目,拟对城市更新条例、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等开展执法检查。[1] 2、北京市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 2024年1月21日,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政府工作须着力做好十一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三项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更好赋能首都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大力建设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等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算力中心、数据训练基地、国家区块链枢纽节点等一批重大项目落地,新建5G基站1万个以上;探索完善数据交易规范,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运营能力;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推动机场、火车站、城市道路清扫等重点应用场景有序开放。[2] 3、我国汽车产销双超3000万辆,出口491万辆,创历史新高 2024年1月2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汽车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2023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3000万辆,创下历史新高。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31.6%。汽车出口491万辆,同比增长57.9%。2024年预计将取得产销3100万辆的更好成绩。[3] 4、天津宝坻区智能网联车项目试运行 2024年1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车路协同智慧公交示范线路建设项目启动试运行,在实际开放道路条件下开展车辆运行状态调试、智能网联系统优化等工作,全面检测车辆在实际道路中遇到行人、障碍物、突发情况时的系统响应和车辆性能。该项目投资5000万元,全长11.3公里。项目开通后,将通过公交车辆与信号灯的智能交互、无人驾驶等技术,大幅提升通行效率和乘车体验,高效连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和高铁宝坻站,进一步增强高铁辐射带动作用。[4] 5、上海将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 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检查“《措施》”)的通知,其中围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等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在推广智能共享移动出行方式方面,《措施》明确要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快速路开放,鼓励新型移动出行领域的企业打造智能出租、新型无人配送示范应用。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在郊区人口密集区域合理增加投放数量,同步做好运维调度工作。[5] 二、行业新规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 2024年1月17日,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了。通知提出,推动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云控基础平台建设,提升车载终端装配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系统架构设计和多种场景应用,形成统一的车路协同技术标准与测试评价体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规模化示范应用和新型商业模式探索,大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6]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4〕8号) 2024年1月9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通知发布了该厅遴选出的7个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其中包括基于重型卡车的封闭及干线物流场景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张家界理意矿山无人驾驶矿车应用试点、株洲天元区智慧环卫一体化场景等。[7]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科〔2023〕80号) 2024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其中提到,到2025年,制定30项以上汽车芯片重点标准,明确环境及可靠性、电磁兼容、功能安全及信息安全等基础性要求,制定控制、计算、存储、功率及通信芯片等重点产品与应用技术规范,形成整车及关键系统匹配试验方法,满足汽车芯片产品安全、可靠应用和试点示范的基本需要。到2030年,制定70项以上汽车芯片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基础通用、产品与技术应用及匹配试验的通用性要求,实现对于前瞻性、融合性汽车芯片技术与产品研发的有效支撑,基本完成对汽车芯片典型应用场景及其试验方法的全覆盖,满足构建安全、开放和可持续汽车芯片产业生态的需要。[8] 4、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国数政策〔2023〕11号) 2024年1月4日,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要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行商业化试运营试点,打通车企、第三方平台、运输企业等主体间的数据壁垒,促进道路基础设施数据、交通流量数据、驾驶行为数据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提高智能汽车创新服务、主动安全防控水平。[9] 5、关于印发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8号) 2023年12月23日,重庆市多个部门联合制订(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和用户告知机制,同时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了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及测试验证要求等。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办法》提出,该群体应符合:是我国境内企业;在重庆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具备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等;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 届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须先向市经信委提交上路通行试点申请,由后者进行材料初审和专家评审,并报送市政府同意后送至工信部进行审定。 另外,《办法》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试点的试点暂停、试点退出等规则进行了细化。比如,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没有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将暂停试点资格;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将执行试点退出。[10] 三、行业观察 重庆市消委会针对汽车4S店不公平格式条款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号:(2023)渝01民初555号(已生效) 基本案情: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某4S店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该公司发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要求限期整改。 该公司整改后,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4S店未全部整改,仍有2项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内容分别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注:消费者,下同)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注:4S店,下同)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如遇生产商停产、营业中断、供货延期、国内或国际运输中断、运输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甲方应于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短信、微信、电话、e-mail、挂号信、特快专递之一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裁判观点:根据规定所述,争议条款1涉及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的范围,并且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争议条款2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依据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一方承担,而争议条款2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宝源公司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天元团队点评: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增加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与之相配套的是,2013年修订时,增加了第四十七条,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上述法律规范的颁布,回应了“小额多数”权利的保护难题。所谓“小额多数”权利,或称“易腐权利”,指的是人们在日常消费中经常会遭遇一些微小的权益损害,但如果采取维权措施来制止这些损害,就需要投入不成比例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权衡之下,很多人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然而,大量小额权利的“腐烂”不仅使违法者获取暴利,还严重损害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导致不正之风在行业内外蔓延。 在汽车经销领域,侵害消费者小额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强制购买选配、加价提车、乱收费等现象,以及本案中涉及的税负承担和违约责任偏颇问题。这些小额权利有的直接涉及消费者的费用支持,如某些金融服务费;有的不直接涉及款项,但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利。相较于十万、几十万的车价,针对这些相对较小的费用损失和权利损害,消费者更难通过与经销商协商解决。而且,经销商的很多做法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即使更换一家经销商,也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消费者个人来说,针对此类纠纷提起诉讼的回报和成本大概率是不成比例的。笔者曾参与处理的一个案涉争议标的仅2000元的类似索赔案件,但显然,如果选择聘请律师,最终维权的成本很可能将数倍于案件本身的金额。 相比消费者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则将大量的小额权利集中起来,形成具有社会效益的权利,不仅有效解决了个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的问题,还发挥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本案涉及的小额多数权利与格式条款相关。我国《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作了相关规定。从立法目的来看,格式条款有利于节省磋商时间、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由于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可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要求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否则,在特定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经营者有利可图且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实践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常常违背《民法典》规定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法院的判决最终确认了此种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判决将对汽车销售行业从业者就格式条款的起草和制定起到警示、指引和规范的作用。 结合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建议: 1、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使用、保养、维修汽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经营者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又受限于时间、成本,可以积极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系,帮助搜集证据材料,便于在必要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对于经销商及汽车行业相关经营者而言,应当以此案为鉴,举一反三,重新审视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则、收费标准及文件,避免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再次发生。现如今,汽车产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负面新闻更容易经由互联网的层层传播而不断放大,很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当然,从该案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也给予了企业纠正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重视相关提示和纠正建议,及时回应消费者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3、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可以更加积极主动作为,督促、指引行业会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违规情形和相应后果,及时指导、帮助行业会员纠正不当行为。行业协会也可以深入建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关系,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消费者诉求,纠正不当行为,妥善化解纠纷。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冰冰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www.bjrd.gov.cn/zyfb/zt/16j2crdh2024/bgjd/srdcwhgzbg/202401/t20240123_3542795.html [2] 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www.beijing.gov.cn/gongkai/jihua/zfgzbg/202401/t20240129_3547363.html [3]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caam.org.cn/chn/1/cate_148/con_5236342.html [4] 天津市人民政府: https://www.tj.gov.cn/sy/zwdt/gqdt/202401/t20240104_6499319.html [5] 上海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04/79e4b125a91d4a45a6867e2ba515be72.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zhengceku/202401/content_6926711.htm [7]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s://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401/t20240109_32621690.html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4/art_5aadf1f986d54feea69ed80fa214126f.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2024-01/05/c_1706119078060945.htm [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xzgfxwj/202312/t20231228_12758798.html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1期)
一、行业动态 1、北京人大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修法项目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大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动物防疫、京津冀社保卡一卡通等立法修法项目,拟对城市更新条例、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等开展执法检查。[1] 2、北京市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 2024年1月21日,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政府工作须着力做好十一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三项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更好赋能首都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大力建设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等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算力中心、数据训练基地、国家区块链枢纽节点等一批重大项目落地,新建5G基站1万个以上;探索完善数据交易规范,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运营能力;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推动机场、火车站、城市道路清扫等重点应用场景有序开放。[2] 3、我国汽车产销双超3000万辆,出口491万辆,创历史新高 2024年1月2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汽车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2023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3000万辆,创下历史新高。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31.6%。汽车出口491万辆,同比增长57.9%。2024年预计将取得产销3100万辆的更好成绩。[3] 4、天津宝坻区智能网联车项目试运行 2024年1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车路协同智慧公交示范线路建设项目启动试运行,在实际开放道路条件下开展车辆运行状态调试、智能网联系统优化等工作,全面检测车辆在实际道路中遇到行人、障碍物、突发情况时的系统响应和车辆性能。该项目投资5000万元,全长11.3公里。项目开通后,将通过公交车辆与信号灯的智能交互、无人驾驶等技术,大幅提升通行效率和乘车体验,高效连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和高铁宝坻站,进一步增强高铁辐射带动作用。[4] 5、上海将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 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检查“《措施》”)的通知,其中围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等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在推广智能共享移动出行方式方面,《措施》明确要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快速路开放,鼓励新型移动出行领域的企业打造智能出租、新型无人配送示范应用。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在郊区人口密集区域合理增加投放数量,同步做好运维调度工作。[5] 二、行业新规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 2024年1月17日,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了。通知提出,推动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云控基础平台建设,提升车载终端装配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系统架构设计和多种场景应用,形成统一的车路协同技术标准与测试评价体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规模化示范应用和新型商业模式探索,大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6]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4〕8号) 2024年1月9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通知发布了该厅遴选出的7个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其中包括基于重型卡车的封闭及干线物流场景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张家界理意矿山无人驾驶矿车应用试点、株洲天元区智慧环卫一体化场景等。[7]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科〔2023〕80号) 2024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其中提到,到2025年,制定30项以上汽车芯片重点标准,明确环境及可靠性、电磁兼容、功能安全及信息安全等基础性要求,制定控制、计算、存储、功率及通信芯片等重点产品与应用技术规范,形成整车及关键系统匹配试验方法,满足汽车芯片产品安全、可靠应用和试点示范的基本需要。到2030年,制定70项以上汽车芯片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基础通用、产品与技术应用及匹配试验的通用性要求,实现对于前瞻性、融合性汽车芯片技术与产品研发的有效支撑,基本完成对汽车芯片典型应用场景及其试验方法的全覆盖,满足构建安全、开放和可持续汽车芯片产业生态的需要。[8] 4、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国数政策〔2023〕11号) 2024年1月4日,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要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行商业化试运营试点,打通车企、第三方平台、运输企业等主体间的数据壁垒,促进道路基础设施数据、交通流量数据、驾驶行为数据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提高智能汽车创新服务、主动安全防控水平。[9] 5、关于印发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8号) 2023年12月23日,重庆市多个部门联合制订(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和用户告知机制,同时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了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及测试验证要求等。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办法》提出,该群体应符合:是我国境内企业;在重庆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具备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等;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 届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须先向市经信委提交上路通行试点申请,由后者进行材料初审和专家评审,并报送市政府同意后送至工信部进行审定。 另外,《办法》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试点的试点暂停、试点退出等规则进行了细化。比如,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没有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将暂停试点资格;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将执行试点退出。[10] 三、行业观察 重庆市消委会针对汽车4S店不公平格式条款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号:(2023)渝01民初555号(已生效) 基本案情: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某4S店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该公司发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要求限期整改。 该公司整改后,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4S店未全部整改,仍有2项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内容分别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注:消费者,下同)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注:4S店,下同)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如遇生产商停产、营业中断、供货延期、国内或国际运输中断、运输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甲方应于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短信、微信、电话、e-mail、挂号信、特快专递之一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裁判观点:根据规定所述,争议条款1涉及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的范围,并且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争议条款2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依据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一方承担,而争议条款2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宝源公司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天元团队点评: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增加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与之相配套的是,2013年修订时,增加了第四十七条,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上述法律规范的颁布,回应了“小额多数”权利的保护难题。所谓“小额多数”权利,或称“易腐权利”,指的是人们在日常消费中经常会遭遇一些微小的权益损害,但如果采取维权措施来制止这些损害,就需要投入不成比例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权衡之下,很多人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然而,大量小额权利的“腐烂”不仅使违法者获取暴利,还严重损害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导致不正之风在行业内外蔓延。 在汽车经销领域,侵害消费者小额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强制购买选配、加价提车、乱收费等现象,以及本案中涉及的税负承担和违约责任偏颇问题。这些小额权利有的直接涉及消费者的费用支持,如某些金融服务费;有的不直接涉及款项,但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利。相较于十万、几十万的车价,针对这些相对较小的费用损失和权利损害,消费者更难通过与经销商协商解决。而且,经销商的很多做法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即使更换一家经销商,也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消费者个人来说,针对此类纠纷提起诉讼的回报和成本大概率是不成比例的。笔者曾参与处理的一个案涉争议标的仅2000元的类似索赔案件,但显然,如果选择聘请律师,最终维权的成本很可能将数倍于案件本身的金额。 相比消费者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则将大量的小额权利集中起来,形成具有社会效益的权利,不仅有效解决了个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的问题,还发挥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本案涉及的小额多数权利与格式条款相关。我国《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作了相关规定。从立法目的来看,格式条款有利于节省磋商时间、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由于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可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要求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否则,在特定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经营者有利可图且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实践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常常违背《民法典》规定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法院的判决最终确认了此种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判决将对汽车销售行业从业者就格式条款的起草和制定起到警示、指引和规范的作用。 结合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建议: 1、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使用、保养、维修汽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经营者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又受限于时间、成本,可以积极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系,帮助搜集证据材料,便于在必要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对于经销商及汽车行业相关经营者而言,应当以此案为鉴,举一反三,重新审视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则、收费标准及文件,避免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再次发生。现如今,汽车产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负面新闻更容易经由互联网的层层传播而不断放大,很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当然,从该案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也给予了企业纠正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重视相关提示和纠正建议,及时回应消费者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3、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可以更加积极主动作为,督促、指引行业会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违规情形和相应后果,及时指导、帮助行业会员纠正不当行为。行业协会也可以深入建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关系,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消费者诉求,纠正不当行为,妥善化解纠纷。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冰冰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www.bjrd.gov.cn/zyfb/zt/16j2crdh2024/bgjd/srdcwhgzbg/202401/t20240123_3542795.html [2] 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www.beijing.gov.cn/gongkai/jihua/zfgzbg/202401/t20240129_3547363.html [3]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caam.org.cn/chn/1/cate_148/con_5236342.html [4] 天津市人民政府: https://www.tj.gov.cn/sy/zwdt/gqdt/202401/t20240104_6499319.html [5] 上海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04/79e4b125a91d4a45a6867e2ba515be72.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zhengceku/202401/content_6926711.htm [7]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s://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401/t20240109_32621690.html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4/art_5aadf1f986d54feea69ed80fa214126f.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2024-01/05/c_1706119078060945.htm [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xzgfxwj/202312/t20231228_12758798.html
- 经营者集中申报新标准施行——对企业影响几何?
2024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版(“新《申报标准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这是中国自20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首次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进行修改。在本文中,我们将向企业解读新《申报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未来经营者集中合规工作的影响。 一、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 新《申报标准规定》在原有的营业额标准基础上,对单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及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合计营业额的数额予以了上调。具体而言,新《申报标准规定》下,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营业额标准的,需进行事先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2]: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此前是100亿元)人民币,或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此前是20亿元)人民币; 2、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此前是4亿元)人民币。 由于新《申报标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即施行,对于2024年1月26日或之后签署交易文件的交易,将按照新《申报标准规定》评估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而对于1月26日之前已签署但尚未实施的交易是否能够适用新标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及讨论空间,如企业有交易存在这类情况,可以考虑通过申请商谈获得执法机构的个案指导。 总的来说,申报标准营业额数额的提升客观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本次发布的新《申报标准规定》也加入了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灵活处理机制,与其他主要法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动态调整的做法保持一致。我们预计营业额数额标准提高后,企业间交易成本将进一步降低,申报案件的处理效率将进一步提升。 二、未引入关于“猎杀式收购”的申报标准 此外,值得说明的是,2022年新《申报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曾针对“猎杀式并购”引入新的申报标准。具体而言,一项交易满足以下条件时,也需进行申报[3]: 1、当交易中一方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2、合并方或目标公司的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且其上一年度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全球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上述规定在此前受到了高度关注并引发了较为热烈的讨论,但本次公布的新《申报标准规定》中没有保留上述规定,我们理解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引入交易规模标准并以“市值”或“估值”来判断本身在实操上可能存在新的不确定性。 三、强调对未达申报标准但有竞争影响经营者集中的关注 尽管“猎杀式收购”的申报标准未在新《申报标准规定》中保留,但是在本次规定中也延续了新及对未达申报标准但有竞争影响经营者集中的关注,再次强调了在此类交易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如果没有申报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4]。 我们预计,有关“猎杀式收购”的关注仍然将是近些年经营者集中执法的一个重点,企业进行投资并购交易应充分结合涉及的行业、市场份额或市场结构变化的情况等因素,做好此类交易经营者集中风险评估工作。 下附:原《申报标准规定》与新《申报标准规定》对比表 原《申报标准规定》 (2008年8月3日施行,2018年修订) 新《申报标准规定》 (2024年1月26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_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_ 第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确定的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1]新《申报标准规定》第7条。 [2]新《申报标准规定》第3条。 [3]参见 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zqyjgg/art/2023/art_1c119d88523f42ca8bb8bb436f364ecb.html。 [4]新《申报标准规定》第4条、第5条。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3第11期)
这是天元汽车团队2023年度的最后一期专刊。在此,由衷感谢大家又一年的陪伴和关注!2024年,我们的天元汽车会继续和各位一起,在安全驾驶中继续前行。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一、行业动态 1. 交通运输部: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里程已累计超过7000万公里 12月21日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李扬、综合规划司负责人李传光、公路局局长吴春耕、水运局负责人杨华雄、运输服务司司长蔡团结介绍以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李扬指出,当前传统交通行业正在加速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为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的深度融合,助力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发展,未来交通运输部还将继续推进智能绿色技术广泛应用。目前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以及自动化码头在建规模和已建规模都是世界首位。我们也特别重视推动自动驾驶,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里程加起来已经累计超过了7000万公里。智慧公路、智慧航道、智慧港口加速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路用材料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技术广泛应用,有力推动了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发展。[1] 2. 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市域产教联合体成立 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市域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产教联合体”)成立大会在北京经开区举行,由66家政产学研单位共同组成的产教融合平台正式成立,探索构建“产学研训创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智能网联汽车是打造数字经济发展“亦庄经验”“北京样板”、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主平台建设的重要抓手。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动驾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许宏伟表示,依托领域内率先建成的城市级工程试验平台,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将集中统筹政产学研力量,支持产教联合体构建连接高校与机构之间的交流纽带,搭建产业资源共享与交流合作的沟通渠道,建成具备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多功能的综合平台。 会上还发布2023——2024年《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产教联合体重点工作计划》,明确了专业建设、标准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科技创新5个方面20条发展规划,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为产教联合体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导。 未来,产教联合体将积极响应国家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交通强国号召,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形成以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为核心的专业群,为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以及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为推动北京经开区、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应用作出更大贡献。[2] 3. 2023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在海口开幕 12月7日,2023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在海口开幕。当天举行的“绿色低碳发展战略与路径”主论坛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作主旨报告,报告指出,希望全球汽车产业要坚定全面电动化发展信心,持续加强动力电池体系、新型底盘架构、自动驾驶系统等关键技术协同突破,推进车、能、路、云一体化发展的典型场景应用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要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为契机,着力推动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创新,联通“氢能高速”,推动跨区域规模运营;合理布局和建设氢能设施,构建“氢能走廊”,形成具有综合性、规模化的氢能交通重大示范工程。要持续扩大开放合作,共创循环畅通、互利共赢的汽车产业全球化发展新格局,为全球绿色经济增长、实现碳中和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冯飞代表海南省委、省政府向参会来宾表示欢迎,并介绍了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效。他表示,海南始终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贯穿自由贸易港建设全过程,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将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做大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拓展海南新能源汽车全域应用市场、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海南方案”、构建海岛绿色安全基础设施、扩大新能源汽车开放合作,全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欢迎企业积极布局海南,深化务实合作,共享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会上发布《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路线图1.0》研究成果,首次在行业层面明确了我国汽车产业的碳排放核算边界,提出了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愿景目标、实现路径与保障措施,将为我国汽车产业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关键指引。[3] 4. 工信部就《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公开征求意见 12月6日,为充分发挥标准对锂离子电池产业发展的引领规范作用,持续完善标准体系,工信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完成了《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到2028年,锂离子电池标准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和重点产品标准全覆盖。推动锂离子电池领域的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应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4] 5.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召开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阶段评估会 12月1日,为做好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促进汽车行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一汽、东风、长安、上汽、吉利、陕汽等首批试点企业,以及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召开试点阶段评估会。 会上,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介绍了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考虑。试点企业结合试点目标及主要任务,围绕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汽车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供应链管理、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方面介绍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与会专家就标准规范制定、可持续商业模式探索、产业链耦合发展等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建议。下一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将加强工作调度,指导试点企业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加大试点好经验、好做法的宣贯推广力度,提升汽车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汽车产业链绿色高质量发展。[5] 二、行业新规 1. (工信厅网安函〔2023〕356号) 12月21日,工信部印发,结合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实际,试点内容包括面向电信和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重点行业的企业类保险和网络安全产品、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络安全服务类保险。在车联网领域,面向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辆电子系统制造企业、电子零部件企业、智能车辆运营企业等车联网相关企业,针对因网络攻击、系统设计缺陷、操作不当等导致的装配线等生产制造系统运行故障、车辆设计敏感数据被泄露等风险场景,主要承保车主、车上人员以及第三方的索赔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硬件改善成本、营业中断损失、应急处置费用等。[6] 2. (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 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印发。其中指出,发展品质化、个性化、多元化沉浸车载视听系统,加快车载显示屏、抬头显示、流媒体后视镜、摄像头、音响系统、传声器、数字广播接收模块等产品创新,探索空间感知、座舱信息呈现的车载AR显示系统,提升智能座舱沉浸式体验。加快车载显示向大屏、超高清方向发展,车载音响向沉浸音频、独立声场、主动降噪方向发展。推广人脸识别、疲劳检测等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载视听觉系统。深化视听电子产品与智能网联汽车生态对接,推动标准互通互认。[7]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32号) 1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其中提到,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其次,公告还对换电模式车型和企业自建换电站申报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公告强调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8] 4.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 12月7日,国务院公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方案指出,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应用审评审批程序,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疗器械加快审评审批。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及要求。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深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9] 5. 《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2023〕66号) 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在系统梳理部分城市自动驾驶汽车试点示范运营情况和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础上,聚焦应用场景、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影响运输安全的核心要素,明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引导自动驾驶运输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防范化解运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指南》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底线思维。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三是坚持开放包容。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应用场景、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八部分。[10] 三、行业观察 欧盟对中国车企启动反补贴调查,中国车企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背景: 2023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正式开启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电动车的反补贴调查。本案的补贴和损害调查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损害参考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商务部发言人何亚东12月7日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 欧委会启动调查缺乏充分证据,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此次反补贴调查不符合中欧双方汽车产业的利益,严重扰乱和扭曲包括欧盟在内的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不利于中欧乃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并将对中欧经贸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天元团队点评: 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到欧洲持续呈上升态势,尤其是2023年9月的慕尼黑车展上,中国新能源汽车品牌的表现惊艳四座,让欧洲传统车企倍感竞争压力。 欧盟启动反补贴调查的依据主要是两部法规:《关于应对非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防范措施》(“《欧盟反补贴条例》”)和《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外国补贴条例》”)。《欧盟反补贴条例》源自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判断标准是如果存在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欧盟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欧盟境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欧盟有权开展反补贴调查并征收相应反补贴税。根据《欧盟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欧盟在正式启动调查后9个月内将作出初步裁决,不超过13个月内将作出终裁。如果最终裁决认定存在可诉补贴事实,则需要征收反补贴税。 结合此前欧盟对中国进行“双反”调查的案例,多数会认为存在可诉补贴事实,并以征收较高的反补贴税结案,而且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跟进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从而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而且,对于调查结论成立的涉案企业,反补贴调查带来的额外关税影响将最少持续五年,这一结果可能会直接导致欧盟进口商不再进口被调查企业的产品,对被调查企业的出口业务影响巨大。 中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包括新能源国家补贴(以下简称国补)和新能源地方补贴(以下简称地补)。国补是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车辆生产予以车辆生产厂家的补贴政策,由车辆生产厂家申领。地补是各地政府对当地销售的新能源车辆予以一定补贴的政策,目的是鼓励当地的新能源车辆销售,通常由新能源车辆销售的终端(4S店)或购买车辆的车主申领。 中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其实在2018年就开始退坡,2020年至2022年,中国新能源车补贴以每年30%的速度退坡,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完全取消了国补,只保留新能源车免购置税的政策。文件显示,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不再给予购车补贴。这也意味着在厂商不承担补贴退坡成本的前提下,车主购买一辆纯电动车可能会比之前多花费几千甚至上万元。 其实,由于新能源汽车具有环保等优势,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并提供政策支持。不只是中国,美国、欧盟都在对新能源汽车提供补贴支持。比如,欧盟国家从2020年开始加大新能源车补贴力度,德国单车超过6000欧元,法国5000欧元,意大利3000欧元(旧车置换加2000欧元)。美国《通胀削减法案》给出的单车补贴最高达7500美元,此前数年,不同州的补贴额度差异巨大,补贴最高的加州,包含抵税和现金返还在内,单车补贴可超过1万美元。因此,不论从国际历史数据还是从当前数据看,中国的新能源车补贴单车额度都不算高。[11] 为应对欧盟对中国新能源车企的此次反补贴调查,我们结合过往中国企业面对欧盟、美国反补贴调查的经验教训,向中国车企建议如下: 1. 被调查企业应积极应诉,提出合理抗辩,尽可能争取有利结果 积极应对调查和不积极应对调查的企业,后者很可能会被认定可诉补贴事实成立而且可能因为不配合调查而被裁定适用最高税率。因此,建议被调查企业仔细核查调查期内向欧盟直接或间接出口记录,出口产品类型、销售、供应、生产等链条的财务核算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应诉资格,并制定应诉方案和策略。同时建议就欧盟自己国家的补贴情况进行梳理,进而从补贴合理性、是否对欧盟行业市场造成损害以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层面进行积极抗辩。 2. 未被调查企业应提前做好“双反”的防范机制 建议企业客户对“双反”法律法规及可能实施双反调查的主要国家的政策进行研究,提前做好风险预警方案及应对机制。出口之前做好尽职调查,评估可能被调查的风险,提前做好风险预案。 3. 合理布局未来出口计划 对于新能源车企而言,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已经跃升至全球前列,扩大出口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此同时,考虑到欧盟已经开展对中国新能源车企的反补贴调查,美国也宣布将从明年开始限制中国企业和电池零部件获得电动汽车税收抵免,未来可能还会有其他国家跟进。因此,对于未来的全球产业链计划和出口布局,建议新能源车企在考虑市场战略的同时,也积极关注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重新审视未来出海方案,以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最后,“那些杀不死你的,终将使你更加强大”。我们相信中国新能源汽车,终将驶入那一片蔚蓝而光明的未来。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铮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lianbo/fabu/202312/content_6921836.htm [2]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beijing.gov.cn/ywdt/gzdt/202312/t20231222_3508469.html [3]参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ldhd/202312/10f61c2cbbf344b494415ab391b93aee.shtml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jscx/bzgf/art/2023/art_3c0980f2c25b40339bf67fe9dc4bfdbd.html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jns/gzdt/art/2023/art_d8478e1cd4474953a7937a03f2899059.html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waj/wjfb/art/2023/art_1f9d212326db4d97bfdd9fba023d087e.html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dzs/wjfb/art/2023/art_0365196819674aec9fe2345f03f57e30.html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2/content_6919586.htm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2/content_6918913.htm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312/t20231205_3962490.html [11]参见财经十一人公众号:欧盟反补贴调查对中国电动车影响有多大? https://mp.weixin.qq.com/s/r3jHgsT4OyoQPArpE-HRpQ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3第11期)
这是天元汽车团队2023年度的最后一期专刊。在此,由衷感谢大家又一年的陪伴和关注!2024年,我们的天元汽车会继续和各位一起,在安全驾驶中继续前行。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一、行业动态 1. 交通运输部: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里程已累计超过7000万公里 12月21日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李扬、综合规划司负责人李传光、公路局局长吴春耕、水运局负责人杨华雄、运输服务司司长蔡团结介绍以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李扬指出,当前传统交通行业正在加速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为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的深度融合,助力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发展,未来交通运输部还将继续推进智能绿色技术广泛应用。目前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以及自动化码头在建规模和已建规模都是世界首位。我们也特别重视推动自动驾驶,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里程加起来已经累计超过了7000万公里。智慧公路、智慧航道、智慧港口加速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路用材料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技术广泛应用,有力推动了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发展。[1] 2. 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市域产教联合体成立 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市域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产教联合体”)成立大会在北京经开区举行,由66家政产学研单位共同组成的产教融合平台正式成立,探索构建“产学研训创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智能网联汽车是打造数字经济发展“亦庄经验”“北京样板”、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主平台建设的重要抓手。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动驾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许宏伟表示,依托领域内率先建成的城市级工程试验平台,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将集中统筹政产学研力量,支持产教联合体构建连接高校与机构之间的交流纽带,搭建产业资源共享与交流合作的沟通渠道,建成具备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多功能的综合平台。 会上还发布2023——2024年《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产教联合体重点工作计划》,明确了专业建设、标准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科技创新5个方面20条发展规划,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为产教联合体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导。 未来,产教联合体将积极响应国家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交通强国号召,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形成以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为核心的专业群,为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以及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为推动北京经开区、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应用作出更大贡献。[2] 3. 2023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在海口开幕 12月7日,2023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在海口开幕。当天举行的“绿色低碳发展战略与路径”主论坛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作主旨报告,报告指出,希望全球汽车产业要坚定全面电动化发展信心,持续加强动力电池体系、新型底盘架构、自动驾驶系统等关键技术协同突破,推进车、能、路、云一体化发展的典型场景应用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要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为契机,着力推动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创新,联通“氢能高速”,推动跨区域规模运营;合理布局和建设氢能设施,构建“氢能走廊”,形成具有综合性、规模化的氢能交通重大示范工程。要持续扩大开放合作,共创循环畅通、互利共赢的汽车产业全球化发展新格局,为全球绿色经济增长、实现碳中和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冯飞代表海南省委、省政府向参会来宾表示欢迎,并介绍了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效。他表示,海南始终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贯穿自由贸易港建设全过程,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将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做大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拓展海南新能源汽车全域应用市场、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海南方案”、构建海岛绿色安全基础设施、扩大新能源汽车开放合作,全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欢迎企业积极布局海南,深化务实合作,共享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会上发布《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路线图1.0》研究成果,首次在行业层面明确了我国汽车产业的碳排放核算边界,提出了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愿景目标、实现路径与保障措施,将为我国汽车产业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关键指引。[3] 4. 工信部就《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公开征求意见 12月6日,为充分发挥标准对锂离子电池产业发展的引领规范作用,持续完善标准体系,工信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完成了《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到2028年,锂离子电池标准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和重点产品标准全覆盖。推动锂离子电池领域的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应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4] 5.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召开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阶段评估会 12月1日,为做好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促进汽车行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一汽、东风、长安、上汽、吉利、陕汽等首批试点企业,以及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召开试点阶段评估会。 会上,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介绍了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考虑。试点企业结合试点目标及主要任务,围绕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汽车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供应链管理、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方面介绍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与会专家就标准规范制定、可持续商业模式探索、产业链耦合发展等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建议。下一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将加强工作调度,指导试点企业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加大试点好经验、好做法的宣贯推广力度,提升汽车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汽车产业链绿色高质量发展。[5] 二、行业新规 1. (工信厅网安函〔2023〕356号) 12月21日,工信部印发,结合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实际,试点内容包括面向电信和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重点行业的企业类保险和网络安全产品、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络安全服务类保险。在车联网领域,面向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辆电子系统制造企业、电子零部件企业、智能车辆运营企业等车联网相关企业,针对因网络攻击、系统设计缺陷、操作不当等导致的装配线等生产制造系统运行故障、车辆设计敏感数据被泄露等风险场景,主要承保车主、车上人员以及第三方的索赔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硬件改善成本、营业中断损失、应急处置费用等。[6] 2. (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 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印发。其中指出,发展品质化、个性化、多元化沉浸车载视听系统,加快车载显示屏、抬头显示、流媒体后视镜、摄像头、音响系统、传声器、数字广播接收模块等产品创新,探索空间感知、座舱信息呈现的车载AR显示系统,提升智能座舱沉浸式体验。加快车载显示向大屏、超高清方向发展,车载音响向沉浸音频、独立声场、主动降噪方向发展。推广人脸识别、疲劳检测等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载视听觉系统。深化视听电子产品与智能网联汽车生态对接,推动标准互通互认。[7]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32号) 1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其中提到,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其次,公告还对换电模式车型和企业自建换电站申报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公告强调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8] 4.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 12月7日,国务院公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方案指出,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应用审评审批程序,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疗器械加快审评审批。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及要求。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深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9] 5. 《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2023〕66号) 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在系统梳理部分城市自动驾驶汽车试点示范运营情况和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础上,聚焦应用场景、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影响运输安全的核心要素,明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引导自动驾驶运输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防范化解运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指南》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底线思维。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三是坚持开放包容。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应用场景、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八部分。[10] 三、行业观察 欧盟对中国车企启动反补贴调查,中国车企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背景: 2023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正式开启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电动车的反补贴调查。本案的补贴和损害调查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损害参考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商务部发言人何亚东12月7日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 欧委会启动调查缺乏充分证据,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此次反补贴调查不符合中欧双方汽车产业的利益,严重扰乱和扭曲包括欧盟在内的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不利于中欧乃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并将对中欧经贸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天元团队点评: 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到欧洲持续呈上升态势,尤其是2023年9月的慕尼黑车展上,中国新能源汽车品牌的表现惊艳四座,让欧洲传统车企倍感竞争压力。 欧盟启动反补贴调查的依据主要是两部法规:《关于应对非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防范措施》(“《欧盟反补贴条例》”)和《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外国补贴条例》”)。《欧盟反补贴条例》源自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判断标准是如果存在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欧盟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欧盟境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欧盟有权开展反补贴调查并征收相应反补贴税。根据《欧盟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欧盟在正式启动调查后9个月内将作出初步裁决,不超过13个月内将作出终裁。如果最终裁决认定存在可诉补贴事实,则需要征收反补贴税。 结合此前欧盟对中国进行“双反”调查的案例,多数会认为存在可诉补贴事实,并以征收较高的反补贴税结案,而且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跟进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从而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而且,对于调查结论成立的涉案企业,反补贴调查带来的额外关税影响将最少持续五年,这一结果可能会直接导致欧盟进口商不再进口被调查企业的产品,对被调查企业的出口业务影响巨大。 中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包括新能源国家补贴(以下简称国补)和新能源地方补贴(以下简称地补)。国补是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车辆生产予以车辆生产厂家的补贴政策,由车辆生产厂家申领。地补是各地政府对当地销售的新能源车辆予以一定补贴的政策,目的是鼓励当地的新能源车辆销售,通常由新能源车辆销售的终端(4S店)或购买车辆的车主申领。 中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其实在2018年就开始退坡,2020年至2022年,中国新能源车补贴以每年30%的速度退坡,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完全取消了国补,只保留新能源车免购置税的政策。文件显示,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不再给予购车补贴。这也意味着在厂商不承担补贴退坡成本的前提下,车主购买一辆纯电动车可能会比之前多花费几千甚至上万元。 其实,由于新能源汽车具有环保等优势,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并提供政策支持。不只是中国,美国、欧盟都在对新能源汽车提供补贴支持。比如,欧盟国家从2020年开始加大新能源车补贴力度,德国单车超过6000欧元,法国5000欧元,意大利3000欧元(旧车置换加2000欧元)。美国《通胀削减法案》给出的单车补贴最高达7500美元,此前数年,不同州的补贴额度差异巨大,补贴最高的加州,包含抵税和现金返还在内,单车补贴可超过1万美元。因此,不论从国际历史数据还是从当前数据看,中国的新能源车补贴单车额度都不算高。[11] 为应对欧盟对中国新能源车企的此次反补贴调查,我们结合过往中国企业面对欧盟、美国反补贴调查的经验教训,向中国车企建议如下: 1. 被调查企业应积极应诉,提出合理抗辩,尽可能争取有利结果 积极应对调查和不积极应对调查的企业,后者很可能会被认定可诉补贴事实成立而且可能因为不配合调查而被裁定适用最高税率。因此,建议被调查企业仔细核查调查期内向欧盟直接或间接出口记录,出口产品类型、销售、供应、生产等链条的财务核算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应诉资格,并制定应诉方案和策略。同时建议就欧盟自己国家的补贴情况进行梳理,进而从补贴合理性、是否对欧盟行业市场造成损害以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层面进行积极抗辩。 2. 未被调查企业应提前做好“双反”的防范机制 建议企业客户对“双反”法律法规及可能实施双反调查的主要国家的政策进行研究,提前做好风险预警方案及应对机制。出口之前做好尽职调查,评估可能被调查的风险,提前做好风险预案。 3. 合理布局未来出口计划 对于新能源车企而言,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已经跃升至全球前列,扩大出口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此同时,考虑到欧盟已经开展对中国新能源车企的反补贴调查,美国也宣布将从明年开始限制中国企业和电池零部件获得电动汽车税收抵免,未来可能还会有其他国家跟进。因此,对于未来的全球产业链计划和出口布局,建议新能源车企在考虑市场战略的同时,也积极关注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重新审视未来出海方案,以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最后,“那些杀不死你的,终将使你更加强大”。我们相信中国新能源汽车,终将驶入那一片蔚蓝而光明的未来。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铮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lianbo/fabu/202312/content_6921836.htm [2]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beijing.gov.cn/ywdt/gzdt/202312/t20231222_3508469.html [3]参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ldhd/202312/10f61c2cbbf344b494415ab391b93aee.shtml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jscx/bzgf/art/2023/art_3c0980f2c25b40339bf67fe9dc4bfdbd.html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jns/gzdt/art/2023/art_d8478e1cd4474953a7937a03f2899059.html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waj/wjfb/art/2023/art_1f9d212326db4d97bfdd9fba023d087e.html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dzs/wjfb/art/2023/art_0365196819674aec9fe2345f03f57e30.html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2/content_6919586.htm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2/content_6918913.htm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312/t20231205_3962490.html [11]参见财经十一人公众号:欧盟反补贴调查对中国电动车影响有多大? https://mp.weixin.qq.com/s/r3jHgsT4OyoQPArpE-HRpQ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3第11期)
这是天元汽车团队2023年度的最后一期专刊。在此,由衷感谢大家又一年的陪伴和关注!2024年,我们的天元汽车会继续和各位一起,在安全驾驶中继续前行。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一、行业动态 1. 交通运输部: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里程已累计超过7000万公里 12月21日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李扬、综合规划司负责人李传光、公路局局长吴春耕、水运局负责人杨华雄、运输服务司司长蔡团结介绍以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李扬指出,当前传统交通行业正在加速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为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的深度融合,助力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发展,未来交通运输部还将继续推进智能绿色技术广泛应用。目前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以及自动化码头在建规模和已建规模都是世界首位。我们也特别重视推动自动驾驶,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里程加起来已经累计超过了7000万公里。智慧公路、智慧航道、智慧港口加速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路用材料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技术广泛应用,有力推动了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发展。[1] 2. 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市域产教联合体成立 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市域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产教联合体”)成立大会在北京经开区举行,由66家政产学研单位共同组成的产教融合平台正式成立,探索构建“产学研训创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智能网联汽车是打造数字经济发展“亦庄经验”“北京样板”、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主平台建设的重要抓手。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动驾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许宏伟表示,依托领域内率先建成的城市级工程试验平台,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将集中统筹政产学研力量,支持产教联合体构建连接高校与机构之间的交流纽带,搭建产业资源共享与交流合作的沟通渠道,建成具备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多功能的综合平台。 会上还发布2023——2024年《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产教联合体重点工作计划》,明确了专业建设、标准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科技创新5个方面20条发展规划,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为产教联合体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导。 未来,产教联合体将积极响应国家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交通强国号召,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形成以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为核心的专业群,为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以及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为推动北京经开区、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应用作出更大贡献。[2] 3. 2023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在海口开幕 12月7日,2023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在海口开幕。当天举行的“绿色低碳发展战略与路径”主论坛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作主旨报告,报告指出,希望全球汽车产业要坚定全面电动化发展信心,持续加强动力电池体系、新型底盘架构、自动驾驶系统等关键技术协同突破,推进车、能、路、云一体化发展的典型场景应用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要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为契机,着力推动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创新,联通“氢能高速”,推动跨区域规模运营;合理布局和建设氢能设施,构建“氢能走廊”,形成具有综合性、规模化的氢能交通重大示范工程。要持续扩大开放合作,共创循环畅通、互利共赢的汽车产业全球化发展新格局,为全球绿色经济增长、实现碳中和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冯飞代表海南省委、省政府向参会来宾表示欢迎,并介绍了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效。他表示,海南始终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贯穿自由贸易港建设全过程,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将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做大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拓展海南新能源汽车全域应用市场、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海南方案”、构建海岛绿色安全基础设施、扩大新能源汽车开放合作,全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欢迎企业积极布局海南,深化务实合作,共享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会上发布《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路线图1.0》研究成果,首次在行业层面明确了我国汽车产业的碳排放核算边界,提出了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愿景目标、实现路径与保障措施,将为我国汽车产业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关键指引。[3] 4. 工信部就《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公开征求意见 12月6日,为充分发挥标准对锂离子电池产业发展的引领规范作用,持续完善标准体系,工信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完成了《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到2028年,锂离子电池标准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和重点产品标准全覆盖。推动锂离子电池领域的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应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4] 5.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召开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阶段评估会 12月1日,为做好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促进汽车行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一汽、东风、长安、上汽、吉利、陕汽等首批试点企业,以及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召开试点阶段评估会。 会上,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介绍了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考虑。试点企业结合试点目标及主要任务,围绕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汽车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供应链管理、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方面介绍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与会专家就标准规范制定、可持续商业模式探索、产业链耦合发展等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建议。下一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将加强工作调度,指导试点企业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加大试点好经验、好做法的宣贯推广力度,提升汽车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汽车产业链绿色高质量发展。[5] 二、行业新规 1. (工信厅网安函〔2023〕356号) 12月21日,工信部印发,结合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实际,试点内容包括面向电信和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重点行业的企业类保险和网络安全产品、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络安全服务类保险。在车联网领域,面向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辆电子系统制造企业、电子零部件企业、智能车辆运营企业等车联网相关企业,针对因网络攻击、系统设计缺陷、操作不当等导致的装配线等生产制造系统运行故障、车辆设计敏感数据被泄露等风险场景,主要承保车主、车上人员以及第三方的索赔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硬件改善成本、营业中断损失、应急处置费用等。[6] 2. (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 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印发。其中指出,发展品质化、个性化、多元化沉浸车载视听系统,加快车载显示屏、抬头显示、流媒体后视镜、摄像头、音响系统、传声器、数字广播接收模块等产品创新,探索空间感知、座舱信息呈现的车载AR显示系统,提升智能座舱沉浸式体验。加快车载显示向大屏、超高清方向发展,车载音响向沉浸音频、独立声场、主动降噪方向发展。推广人脸识别、疲劳检测等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载视听觉系统。深化视听电子产品与智能网联汽车生态对接,推动标准互通互认。[7]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32号) 1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其中提到,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其次,公告还对换电模式车型和企业自建换电站申报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公告强调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8] 4.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 12月7日,国务院公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方案指出,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应用审评审批程序,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疗器械加快审评审批。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及要求。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深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9] 5. 《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2023〕66号) 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在系统梳理部分城市自动驾驶汽车试点示范运营情况和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础上,聚焦应用场景、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影响运输安全的核心要素,明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引导自动驾驶运输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防范化解运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指南》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底线思维。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三是坚持开放包容。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应用场景、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八部分。[10] 三、行业观察 欧盟对中国车企启动反补贴调查,中国车企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背景: 2023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正式开启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电动车的反补贴调查。本案的补贴和损害调查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损害参考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商务部发言人何亚东12月7日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 欧委会启动调查缺乏充分证据,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此次反补贴调查不符合中欧双方汽车产业的利益,严重扰乱和扭曲包括欧盟在内的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不利于中欧乃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并将对中欧经贸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天元团队点评: 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到欧洲持续呈上升态势,尤其是2023年9月的慕尼黑车展上,中国新能源汽车品牌的表现惊艳四座,让欧洲传统车企倍感竞争压力。 欧盟启动反补贴调查的依据主要是两部法规:《关于应对非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防范措施》(“《欧盟反补贴条例》”)和《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外国补贴条例》”)。《欧盟反补贴条例》源自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判断标准是如果存在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欧盟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欧盟境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欧盟有权开展反补贴调查并征收相应反补贴税。根据《欧盟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欧盟在正式启动调查后9个月内将作出初步裁决,不超过13个月内将作出终裁。如果最终裁决认定存在可诉补贴事实,则需要征收反补贴税。 结合此前欧盟对中国进行“双反”调查的案例,多数会认为存在可诉补贴事实,并以征收较高的反补贴税结案,而且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跟进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从而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而且,对于调查结论成立的涉案企业,反补贴调查带来的额外关税影响将最少持续五年,这一结果可能会直接导致欧盟进口商不再进口被调查企业的产品,对被调查企业的出口业务影响巨大。 中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包括新能源国家补贴(以下简称国补)和新能源地方补贴(以下简称地补)。国补是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车辆生产予以车辆生产厂家的补贴政策,由车辆生产厂家申领。地补是各地政府对当地销售的新能源车辆予以一定补贴的政策,目的是鼓励当地的新能源车辆销售,通常由新能源车辆销售的终端(4S店)或购买车辆的车主申领。 中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其实在2018年就开始退坡,2020年至2022年,中国新能源车补贴以每年30%的速度退坡,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完全取消了国补,只保留新能源车免购置税的政策。文件显示,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不再给予购车补贴。这也意味着在厂商不承担补贴退坡成本的前提下,车主购买一辆纯电动车可能会比之前多花费几千甚至上万元。 其实,由于新能源汽车具有环保等优势,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并提供政策支持。不只是中国,美国、欧盟都在对新能源汽车提供补贴支持。比如,欧盟国家从2020年开始加大新能源车补贴力度,德国单车超过6000欧元,法国5000欧元,意大利3000欧元(旧车置换加2000欧元)。美国《通胀削减法案》给出的单车补贴最高达7500美元,此前数年,不同州的补贴额度差异巨大,补贴最高的加州,包含抵税和现金返还在内,单车补贴可超过1万美元。因此,不论从国际历史数据还是从当前数据看,中国的新能源车补贴单车额度都不算高。[11] 为应对欧盟对中国新能源车企的此次反补贴调查,我们结合过往中国企业面对欧盟、美国反补贴调查的经验教训,向中国车企建议如下: 1. 被调查企业应积极应诉,提出合理抗辩,尽可能争取有利结果 积极应对调查和不积极应对调查的企业,后者很可能会被认定可诉补贴事实成立而且可能因为不配合调查而被裁定适用最高税率。因此,建议被调查企业仔细核查调查期内向欧盟直接或间接出口记录,出口产品类型、销售、供应、生产等链条的财务核算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应诉资格,并制定应诉方案和策略。同时建议就欧盟自己国家的补贴情况进行梳理,进而从补贴合理性、是否对欧盟行业市场造成损害以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层面进行积极抗辩。 2. 未被调查企业应提前做好“双反”的防范机制 建议企业客户对“双反”法律法规及可能实施双反调查的主要国家的政策进行研究,提前做好风险预警方案及应对机制。出口之前做好尽职调查,评估可能被调查的风险,提前做好风险预案。 3. 合理布局未来出口计划 对于新能源车企而言,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已经跃升至全球前列,扩大出口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此同时,考虑到欧盟已经开展对中国新能源车企的反补贴调查,美国也宣布将从明年开始限制中国企业和电池零部件获得电动汽车税收抵免,未来可能还会有其他国家跟进。因此,对于未来的全球产业链计划和出口布局,建议新能源车企在考虑市场战略的同时,也积极关注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重新审视未来出海方案,以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最后,“那些杀不死你的,终将使你更加强大”。我们相信中国新能源汽车,终将驶入那一片蔚蓝而光明的未来。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铮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lianbo/fabu/202312/content_6921836.htm [2]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beijing.gov.cn/ywdt/gzdt/202312/t20231222_3508469.html [3]参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ldhd/202312/10f61c2cbbf344b494415ab391b93aee.shtml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jscx/bzgf/art/2023/art_3c0980f2c25b40339bf67fe9dc4bfdbd.html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jns/gzdt/art/2023/art_d8478e1cd4474953a7937a03f2899059.html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waj/wjfb/art/2023/art_1f9d212326db4d97bfdd9fba023d087e.html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dzs/wjfb/art/2023/art_0365196819674aec9fe2345f03f57e30.html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2/content_6919586.htm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2/content_6918913.htm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312/t20231205_3962490.html [11]参见财经十一人公众号:欧盟反补贴调查对中国电动车影响有多大? https://mp.weixin.qq.com/s/r3jHgsT4OyoQPArpE-HRpQ
- 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3第11期)
这是天元汽车团队2023年度的最后一期专刊。在此,由衷感谢大家又一年的陪伴和关注!2024年,我们的天元汽车会继续和各位一起,在安全驾驶中继续前行。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一、行业动态 1. 交通运输部: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里程已累计超过7000万公里 12月21日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李扬、综合规划司负责人李传光、公路局局长吴春耕、水运局负责人杨华雄、运输服务司司长蔡团结介绍以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李扬指出,当前传统交通行业正在加速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为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的深度融合,助力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发展,未来交通运输部还将继续推进智能绿色技术广泛应用。目前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以及自动化码头在建规模和已建规模都是世界首位。我们也特别重视推动自动驾驶,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里程加起来已经累计超过了7000万公里。智慧公路、智慧航道、智慧港口加速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路用材料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技术广泛应用,有力推动了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发展。[1] 2. 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市域产教联合体成立 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市域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产教联合体”)成立大会在北京经开区举行,由66家政产学研单位共同组成的产教融合平台正式成立,探索构建“产学研训创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智能网联汽车是打造数字经济发展“亦庄经验”“北京样板”、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主平台建设的重要抓手。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动驾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许宏伟表示,依托领域内率先建成的城市级工程试验平台,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将集中统筹政产学研力量,支持产教联合体构建连接高校与机构之间的交流纽带,搭建产业资源共享与交流合作的沟通渠道,建成具备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多功能的综合平台。 会上还发布2023——2024年《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产教联合体重点工作计划》,明确了专业建设、标准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科技创新5个方面20条发展规划,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为产教联合体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导。 未来,产教联合体将积极响应国家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交通强国号召,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形成以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为核心的专业群,为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以及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为推动北京经开区、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应用作出更大贡献。[2] 3. 2023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在海口开幕 12月7日,2023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在海口开幕。当天举行的“绿色低碳发展战略与路径”主论坛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作主旨报告,报告指出,希望全球汽车产业要坚定全面电动化发展信心,持续加强动力电池体系、新型底盘架构、自动驾驶系统等关键技术协同突破,推进车、能、路、云一体化发展的典型场景应用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要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为契机,着力推动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创新,联通“氢能高速”,推动跨区域规模运营;合理布局和建设氢能设施,构建“氢能走廊”,形成具有综合性、规模化的氢能交通重大示范工程。要持续扩大开放合作,共创循环畅通、互利共赢的汽车产业全球化发展新格局,为全球绿色经济增长、实现碳中和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冯飞代表海南省委、省政府向参会来宾表示欢迎,并介绍了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效。他表示,海南始终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贯穿自由贸易港建设全过程,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将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做大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拓展海南新能源汽车全域应用市场、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海南方案”、构建海岛绿色安全基础设施、扩大新能源汽车开放合作,全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欢迎企业积极布局海南,深化务实合作,共享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会上发布《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路线图1.0》研究成果,首次在行业层面明确了我国汽车产业的碳排放核算边界,提出了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愿景目标、实现路径与保障措施,将为我国汽车产业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关键指引。[3] 4. 工信部就《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公开征求意见 12月6日,为充分发挥标准对锂离子电池产业发展的引领规范作用,持续完善标准体系,工信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完成了《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到2028年,锂离子电池标准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和重点产品标准全覆盖。推动锂离子电池领域的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应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4] 5.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召开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阶段评估会 12月1日,为做好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促进汽车行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一汽、东风、长安、上汽、吉利、陕汽等首批试点企业,以及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召开试点阶段评估会。 会上,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介绍了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考虑。试点企业结合试点目标及主要任务,围绕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汽车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供应链管理、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方面介绍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与会专家就标准规范制定、可持续商业模式探索、产业链耦合发展等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建议。下一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将加强工作调度,指导试点企业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加大试点好经验、好做法的宣贯推广力度,提升汽车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汽车产业链绿色高质量发展。[5] 二、行业新规 1. (工信厅网安函〔2023〕356号) 12月21日,工信部印发,结合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实际,试点内容包括面向电信和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重点行业的企业类保险和网络安全产品、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络安全服务类保险。在车联网领域,面向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辆电子系统制造企业、电子零部件企业、智能车辆运营企业等车联网相关企业,针对因网络攻击、系统设计缺陷、操作不当等导致的装配线等生产制造系统运行故障、车辆设计敏感数据被泄露等风险场景,主要承保车主、车上人员以及第三方的索赔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硬件改善成本、营业中断损失、应急处置费用等。[6] 2. (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 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印发。其中指出,发展品质化、个性化、多元化沉浸车载视听系统,加快车载显示屏、抬头显示、流媒体后视镜、摄像头、音响系统、传声器、数字广播接收模块等产品创新,探索空间感知、座舱信息呈现的车载AR显示系统,提升智能座舱沉浸式体验。加快车载显示向大屏、超高清方向发展,车载音响向沉浸音频、独立声场、主动降噪方向发展。推广人脸识别、疲劳检测等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载视听觉系统。深化视听电子产品与智能网联汽车生态对接,推动标准互通互认。[7]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32号) 1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其中提到,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其次,公告还对换电模式车型和企业自建换电站申报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公告强调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8] 4.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 12月7日,国务院公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方案指出,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应用审评审批程序,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疗器械加快审评审批。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及要求。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深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9] 5. 《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2023〕66号) 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在系统梳理部分城市自动驾驶汽车试点示范运营情况和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础上,聚焦应用场景、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影响运输安全的核心要素,明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引导自动驾驶运输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防范化解运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指南》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底线思维。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三是坚持开放包容。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应用场景、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八部分。[10] 三、行业观察 欧盟对中国车企启动反补贴调查,中国车企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背景: 2023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正式开启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电动车的反补贴调查。本案的补贴和损害调查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损害参考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商务部发言人何亚东12月7日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 欧委会启动调查缺乏充分证据,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此次反补贴调查不符合中欧双方汽车产业的利益,严重扰乱和扭曲包括欧盟在内的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不利于中欧乃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并将对中欧经贸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天元团队点评: 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到欧洲持续呈上升态势,尤其是2023年9月的慕尼黑车展上,中国新能源汽车品牌的表现惊艳四座,让欧洲传统车企倍感竞争压力。 欧盟启动反补贴调查的依据主要是两部法规:《关于应对非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防范措施》(“《欧盟反补贴条例》”)和《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外国补贴条例》”)。《欧盟反补贴条例》源自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判断标准是如果存在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欧盟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欧盟境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欧盟有权开展反补贴调查并征收相应反补贴税。根据《欧盟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欧盟在正式启动调查后9个月内将作出初步裁决,不超过13个月内将作出终裁。如果最终裁决认定存在可诉补贴事实,则需要征收反补贴税。 结合此前欧盟对中国进行“双反”调查的案例,多数会认为存在可诉补贴事实,并以征收较高的反补贴税结案,而且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跟进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从而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而且,对于调查结论成立的涉案企业,反补贴调查带来的额外关税影响将最少持续五年,这一结果可能会直接导致欧盟进口商不再进口被调查企业的产品,对被调查企业的出口业务影响巨大。 中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包括新能源国家补贴(以下简称国补)和新能源地方补贴(以下简称地补)。国补是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车辆生产予以车辆生产厂家的补贴政策,由车辆生产厂家申领。地补是各地政府对当地销售的新能源车辆予以一定补贴的政策,目的是鼓励当地的新能源车辆销售,通常由新能源车辆销售的终端(4S店)或购买车辆的车主申领。 中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其实在2018年就开始退坡,2020年至2022年,中国新能源车补贴以每年30%的速度退坡,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完全取消了国补,只保留新能源车免购置税的政策。文件显示,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不再给予购车补贴。这也意味着在厂商不承担补贴退坡成本的前提下,车主购买一辆纯电动车可能会比之前多花费几千甚至上万元。 其实,由于新能源汽车具有环保等优势,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并提供政策支持。不只是中国,美国、欧盟都在对新能源汽车提供补贴支持。比如,欧盟国家从2020年开始加大新能源车补贴力度,德国单车超过6000欧元,法国5000欧元,意大利3000欧元(旧车置换加2000欧元)。美国《通胀削减法案》给出的单车补贴最高达7500美元,此前数年,不同州的补贴额度差异巨大,补贴最高的加州,包含抵税和现金返还在内,单车补贴可超过1万美元。因此,不论从国际历史数据还是从当前数据看,中国的新能源车补贴单车额度都不算高。[11] 为应对欧盟对中国新能源车企的此次反补贴调查,我们结合过往中国企业面对欧盟、美国反补贴调查的经验教训,向中国车企建议如下: 1. 被调查企业应积极应诉,提出合理抗辩,尽可能争取有利结果 积极应对调查和不积极应对调查的企业,后者很可能会被认定可诉补贴事实成立而且可能因为不配合调查而被裁定适用最高税率。因此,建议被调查企业仔细核查调查期内向欧盟直接或间接出口记录,出口产品类型、销售、供应、生产等链条的财务核算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应诉资格,并制定应诉方案和策略。同时建议就欧盟自己国家的补贴情况进行梳理,进而从补贴合理性、是否对欧盟行业市场造成损害以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层面进行积极抗辩。 2. 未被调查企业应提前做好“双反”的防范机制 建议企业客户对“双反”法律法规及可能实施双反调查的主要国家的政策进行研究,提前做好风险预警方案及应对机制。出口之前做好尽职调查,评估可能被调查的风险,提前做好风险预案。 3. 合理布局未来出口计划 对于新能源车企而言,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已经跃升至全球前列,扩大出口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此同时,考虑到欧盟已经开展对中国新能源车企的反补贴调查,美国也宣布将从明年开始限制中国企业和电池零部件获得电动汽车税收抵免,未来可能还会有其他国家跟进。因此,对于未来的全球产业链计划和出口布局,建议新能源车企在考虑市场战略的同时,也积极关注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重新审视未来出海方案,以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最后,“那些杀不死你的,终将使你更加强大”。我们相信中国新能源汽车,终将驶入那一片蔚蓝而光明的未来。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铮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lianbo/fabu/202312/content_6921836.htm [2]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beijing.gov.cn/ywdt/gzdt/202312/t20231222_3508469.html [3]参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ldhd/202312/10f61c2cbbf344b494415ab391b93aee.shtml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jscx/bzgf/art/2023/art_3c0980f2c25b40339bf67fe9dc4bfdbd.html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jns/gzdt/art/2023/art_d8478e1cd4474953a7937a03f2899059.html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waj/wjfb/art/2023/art_1f9d212326db4d97bfdd9fba023d087e.html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jgsj/dzs/wjfb/art/2023/art_0365196819674aec9fe2345f03f57e30.html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2/content_6919586.htm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2/content_6918913.htm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312/t20231205_3962490.html [11]参见财经十一人公众号:欧盟反补贴调查对中国电动车影响有多大? https://mp.weixin.qq.com/s/r3jHgsT4OyoQPArpE-HRpQ
- 天元成功代理国内AI绘画第一案
近日,天元孙彦律师、李宇凡律师代理原告李某处理的AI绘画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取得一审全面胜诉(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为涉案AI绘画作品的作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百家号平台涉案账号上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AI技术”)正在成为各行业的生产力工具,对AI生成成果利用及保护的需求也愈发迫切,本案正是因AI技术发展所引发的直接纠纷。本案在2023年8月24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央视新闻平台直播,是人民法院认定利用AI技术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软件使用者享有利用AI技术生成图片著作权的代表性案件,对AI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本案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其小红书平台,被告系百家号某账号的注册者和使用者,通过其账号发布了一篇诗歌文章,文章第一张配图即为原告通过该软件制作并发布的图片。天元律师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后,与原告李某一起研究讨论并进行了充分举证,针对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原告享有涉案图片作品的著作权等方面进行了充足的法律研究与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天元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利用该AI软件生成的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该图片著作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过天元律师的专业工作,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守正创新的审判理念,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行业创新。该案作为国内AI绘画的第一案,为利用AI技术生成物创作作品的权属及侵权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引,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明确了思路。此后,天元律师将持续为AI行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助力AI行业扶摇直上、蓬勃发展。
天元律师事务所2023-11-28 - 天元成功代理国内AI绘画第一案
近日,天元孙彦律师、李宇凡律师代理原告李某处理的AI绘画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取得一审全面胜诉(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为涉案AI绘画作品的作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百家号平台涉案账号上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AI技术”)正在成为各行业的生产力工具,对AI生成成果利用及保护的需求也愈发迫切,本案正是因AI技术发展所引发的直接纠纷。本案在2023年8月24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央视新闻平台直播,是人民法院认定利用AI技术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软件使用者享有利用AI技术生成图片著作权的代表性案件,对AI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本案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其小红书平台,被告系百家号某账号的注册者和使用者,通过其账号发布了一篇诗歌文章,文章第一张配图即为原告通过该软件制作并发布的图片。天元律师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后,与原告李某一起研究讨论并进行了充分举证,针对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原告享有涉案图片作品的著作权等方面进行了充足的法律研究与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天元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利用该AI软件生成的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该图片著作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过天元律师的专业工作,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守正创新的审判理念,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行业创新。该案作为国内AI绘画的第一案,为利用AI技术生成物创作作品的权属及侵权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引,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明确了思路。此后,天元律师将持续为AI行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助力AI行业扶摇直上、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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