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配偶向第三方大额转账系列案件法律评析
一、问题提出 与我们经常看到的案例有所不同,本案并非配偶婚内向第三者转账可以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情形。而是,在现有证据下,无法证明接受资金方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者”情形下,尝试对大额资金的诉讼追回。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艾女士(化名)和我们共同经历了很多,案件虽尚未审决,却也产出很多法律成果,特以此文,聊以记录。 接下来,本文将主要围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与婚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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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与我们经常看到的案例有所不同,本案并非配偶婚内向第三者转账可以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情形。而是,在现有证据下,无法证明接受资金方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者”情形下,尝试对大额资金的诉讼追回。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艾女士(化名)和我们共同经历了很多,案件虽尚未审决,却也产出很多法律成果,特以此文,聊以记录。 接下来,本文将主要围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与婚外第
引言 制造业企业受劳动力成本的变化、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供应链的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调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战略,开始在境内外异地建厂。异地建厂更好地贴近企业的目标市场和客户,并且出境建厂有助于企业打破贸易壁垒和技术出口限制,提高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客户要求的应变能力,增强客户满意。企业在建厂过程中,必须面对税务和EHS(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税务和EHS合规,是制造业企
【摘要】2023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将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旧条例”)中许多规定内容上升为法律条款,同时新法的一些新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以修订《实施条例》的方式加以完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于
2026年5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下称“2026《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版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2020《试行办法》”)同时废止。至此,2024年11月的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称“
目次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的认定维度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利润损失”的认定 三、其他损失认定方式的司法适用 四、损失数额认定的司法难点与完善路径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无形资产,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依托。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2025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前言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特定涉密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同业竞争单位任职,亦不得自行经营同类竞争业务。当前,竞业限制已成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规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法律工具。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自由权,而非成为企业捆绑员工、限制人才正常流动的工具。 但近年来,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现象愈发突出,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 《监狱法》 总则,确立为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具体化、制度化,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深刻转变,也为刑事律师介入刑罚执行阶段展开辩护提供了坚实的价值基础和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辩护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侦
因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故我国法律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主体进行承包或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该现象在实务中普遍存在,司法实务中对挂靠情形下的损失承担参照合同约定予以判定。 承包方(被挂靠方)破产时,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如债权人,对于挂靠借用其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应知道是借
关键词 政府合规;法律服务;多维视角;复合知识结构;跨界职业经验 摘要 本文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从政府合规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入,结合作者工学、法学、经济学及系统工程学的复合知识结构,以及在高校、政府、人大常委会及法律实务领域的跨界执业经验,深入剖析政府合规的核心要义与要求,揭示当下政府合规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实现政府合规与依法行政的具体路径,旨在为政府合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一、引

一、问题提出 与我们经常看到的案例有所不同,本案并非配偶婚内向第三者转账可以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情形。而是,在现有证据下,无法证明接受资金方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者”情形下,尝试对大额资金的诉讼追回。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艾女士(化名)和我们共同经历了很多,案件虽尚未审决,却也产出很多法律成果,特以此文,聊以记录。 接下来,本文将主要围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发生频繁资金往来,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存在大额净转出”这一法律事实展开的资金追回多线诉讼救济路径,并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效力认定 (二)损害救济路径 (三
引言 制造业企业受劳动力成本的变化、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供应链的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调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战略,开始在境内外异地建厂。异地建厂更好地贴近企业的目标市场和客户,并且出境建厂有助于企业打破贸易壁垒和技术出口限制,提高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客户要求的应变能力,增强客户满意。企业在建厂过程中,必须面对税务和EHS(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税务和EHS合规,是制造业企业的首要任务。本文和后续系列文章从EHS和税务合规维度,对制造业企业建厂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要求活动、政府许可(普通许可、登记、注册)和行政备案进行简要介绍,供企业参考适用。后续文章主要着眼于在中国以外
【摘要】2023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将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旧条例”)中许多规定内容上升为法律条款,同时新法的一些新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以修订《实施条例》的方式加以完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26年4月17日经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6年4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836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继2023年 《行政复议法》 全面修订后,对配套行政法规的系统
2026年5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下称“2026《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版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2020《试行办法》”)同时废止。至此,2024年11月的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称“2024《征求意见稿》”)终于落地。相比于2020《试行办法》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其他6个部门联合发布,且文件名称从“备案管理办法”升级为“管理办法
目次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的认定维度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利润损失”的认定 三、其他损失认定方式的司法适用 四、损失数额认定的司法难点与完善路径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无形资产,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依托。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2025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2025年解释》)的出台,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损失数额认定规则作出系统性调整,将“情节严重”的损失数额入罪标准定为三十万元以上,同时细化了利润损失、合理许可使用
前言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特定涉密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同业竞争单位任职,亦不得自行经营同类竞争业务。当前,竞业限制已成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规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法律工具。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自由权,而非成为企业捆绑员工、限制人才正常流动的工具。 但近年来,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现象愈发突出,随意将适用范围扩张至保安、客服、普通后厨人员等非涉密、普通岗位,不合理扩大择业地域与行业限制,既侵害劳动者合法择业权,也形成人才流动壁垒,扰乱就业市场秩序。对此,我国已从立法、司法、监管层面出台相关规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 《监狱法》 总则,确立为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具体化、制度化,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深刻转变,也为刑事律师介入刑罚执行阶段展开辩护提供了坚实的价值基础和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辩护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刑罚执行阶段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末端",律师介入空间有限。原 《监狱法》 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几近空白,导致罪犯在服刑期间遇到申诉、控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狱内犯罪辩护等
因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故我国法律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主体进行承包或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该现象在实务中普遍存在,司法实务中对挂靠情形下的损失承担参照合同约定予以判定。 承包方(被挂靠方)破产时,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如债权人,对于挂靠借用其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应知道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业内对此已形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关键词 政府合规;法律服务;多维视角;复合知识结构;跨界职业经验 摘要 本文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从政府合规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入,结合作者工学、法学、经济学及系统工程学的复合知识结构,以及在高校、政府、人大常委会及法律实务领域的跨界执业经验,深入剖析政府合规的核心要义与要求,揭示当下政府合规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实现政府合规与依法行政的具体路径,旨在为政府合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一、引言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浪潮中,政府合规已成为衡量政府治理水平的关键指标。依据《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23)》[1],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平均得分较五年前提升12.6%,然而区域间合规水平差异仍高达3
近日热点,第三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将对7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为期1个月的进驻督察。结合本轮督察热点,为大家梳理企业与个人必须知晓的生态环保法律红线,守住合规底线。 01、企业生产:这些行为直接触刑 • 超标排放必追责: 《环境保护法》 规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面临按日计罚、停产整治、吊销执照;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据造假零容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如环评报告、排污数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罚款最高100万元,责任人可处10-15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追究刑责。 • 未批先建重处罚: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开工,责令
随着各种IP形象玩偶在年轻群体中持续走红,也催生了“娃衣”等相关衍生文创产品走向大众的视野。“娃衣”是指为IP形象玩偶、棉花娃娃、潮玩手办等设计制作的专属服饰,正逐渐成为“养娃”的标配。这些小巧精致的“娃衣”,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盗版娃衣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李女士是一名原创手工博主,平时喜欢设计制作棉花娃娃服饰。2023年12月,她在社交平台上首次公开发布了自己原创设计的娃衣,这套为娃娃玩偶量身定制的服饰,包含头饰、围脖、颈部装饰和下装,因造型灵动可爱、配色清新独特,很快在娃圈爱好者中收获关注。随后,李女士在其电商
在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国资央企国际化战略纵深推进的双重背景下,中央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布局已从传统能源资源单点布局,全面拓展至跨境基础设施共建、高端制造海外建厂、跨境金融服务、全球供应链布局等多元核心领域。境外业务体量持续扩容、经营场景日趋复杂的同时,全球地缘政治博弈加剧、各国涉外监管政策趋严、跨境制裁壁垒叠加、属地合规规制差异化凸显等多重因素交织共振,让央国企境外项目面临的合规风险从单一法律履约风险,升级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风险、跨境监管惩戒风险、企业品牌声誉风险、高管履职问责风险四位一体的复合型系统性风险。 不同于市场化民营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侧重经营避险的核心逻辑,央国企境外项目合规
引言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在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年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并相继出台试点意见,初步构建了两地破产程序相互认可与协助的协作机制。然而,在跨境破产程序的推进中,围绕破产财产、衍生债权等提起的各类衍生诉讼如何处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当主破产程序与衍生诉讼分处两地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应适用何地法律?破产程序的中止效力能否当然及于域外衍生诉讼?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跨境破产协助机制能否真正有效运行,也考验着两地司法如何在“程序协作”与“争
一、序言 2025年7月7日至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最终审定并通过了一份标题为“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追查和追回:贸易法委员会工具包和背景说明”(Asset Tracing and Recovery i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 UNCITRAL Toolkit and Background Notes)(以下简称“《资产双追》”)的案文,并决定将审定通过的该份案文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及以联合国六种正式工作语文予以公布。1这一文件集中了各国破产法律从业者的集体智慧与贡献,代表了贸法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的最新和最重要的工作成果之一,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