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超8小时,闭眼3分钟被开除?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余某入职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某公司主张,开除理由是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职行为,具体包括: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有顾客购物时坐在收银台凳子上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致使公司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发生严重损失。 余某则表示,2024年9月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当天从早上9:30开始上班至晚上22:30下班,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公司所指的“睡觉”是在当天晚上20时许,由于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其出现生理性疲惫而坐在凳子上闭眼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且客人进来时自己是有接待的,只是客户在挑选商品时感觉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至于2024年8月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的一段时长为2秒的视频显示,2024年9月17日20时许,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但这段视频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严重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视频录制时,余某在当天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某公司在此期间未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 某公司主张的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工作人员询问为何店铺关门时,余某回复“厕所”。余某已对关店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关闭店门。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且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给公司带来的具体损失已经达到了严重损失的程度。某公司在未对余某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况下,直接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并非管理制度下的恩赐。即便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适当的间歇时间,以满足劳动者就餐和短暂休息等需要。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存在两起失职行为:在店铺营业时闭眼休息、管理的店铺在营业时间闭店。然而,闭眼休息是该员工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情况下出现疲惫的生理现象,闭店则是因为无人顶岗员工如厕期间的无奈之举。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无证据证明员工余某因该两起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以及属于公司责罚规定中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法律应有之义。 如果用人单位把劳动者在工作中为解决生理需求、缓解身体疲劳而短暂休息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甚至在该行为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把劳动者看成了没有情感的机器,无限扩大了自己作为管理者的权利、一味追求工作效率。当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超出法律的边界,人民法院必将捍卫劳动者的尊严及合法权益。 相比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走上诉讼之路的无奈,劳动者更期许健康、受制度保障的和谐劳动关系。一方面,这需要劳动者敢于维权、勇于说“不”;另一方面,更需要用人单位转变经营理念,主动落实法律法规、摒弃竭泽而渔式的管理,推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推动劳动者从“更多工作”向“更优工作”转变,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07-25 - 工作超8小时,闭眼3分钟被开除?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余某入职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某公司主张,开除理由是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职行为,具体包括: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有顾客购物时坐在收银台凳子上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致使公司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发生严重损失。 余某则表示,2024年9月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当天从早上9:30开始上班至晚上22:30下班,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公司所指的“睡觉”是在当天晚上20时许,由于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其出现生理性疲惫而坐在凳子上闭眼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且客人进来时自己是有接待的,只是客户在挑选商品时感觉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至于2024年8月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的一段时长为2秒的视频显示,2024年9月17日20时许,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但这段视频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严重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视频录制时,余某在当天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某公司在此期间未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 某公司主张的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工作人员询问为何店铺关门时,余某回复“厕所”。余某已对关店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关闭店门。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且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给公司带来的具体损失已经达到了严重损失的程度。某公司在未对余某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况下,直接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并非管理制度下的恩赐。即便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适当的间歇时间,以满足劳动者就餐和短暂休息等需要。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存在两起失职行为:在店铺营业时闭眼休息、管理的店铺在营业时间闭店。然而,闭眼休息是该员工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情况下出现疲惫的生理现象,闭店则是因为无人顶岗员工如厕期间的无奈之举。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无证据证明员工余某因该两起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以及属于公司责罚规定中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法律应有之义。 如果用人单位把劳动者在工作中为解决生理需求、缓解身体疲劳而短暂休息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甚至在该行为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把劳动者看成了没有情感的机器,无限扩大了自己作为管理者的权利、一味追求工作效率。当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超出法律的边界,人民法院必将捍卫劳动者的尊严及合法权益。 相比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走上诉讼之路的无奈,劳动者更期许健康、受制度保障的和谐劳动关系。一方面,这需要劳动者敢于维权、勇于说“不”;另一方面,更需要用人单位转变经营理念,主动落实法律法规、摒弃竭泽而渔式的管理,推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推动劳动者从“更多工作”向“更优工作”转变,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07-25 - 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真的不可以退?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韩某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故该手提包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法官说法 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线购买商品时,通常无法进行现实体验,其对商品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的介绍和展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能会觉得不符合预期或不满足需求。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应在线消费的特点和需求。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本案中,该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货,人民法院未支持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之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退货的法定权利,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06-27 - 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该如何解释?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因行程有变,方某向某票务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平台拒绝退票。经方某多次请求,该平台仅向方某退还第二张票款的80%。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剩余的20%票款。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票务平台在票务须知中载明的退票条件,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演唱会门票具有时间性要求和有限性等特点,若允许消费者任意退票可能对经营者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故票务经营者有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拟定退票规则的现实需求,但退票规则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公平合理。 根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退票规则的通常理解应为“退票后再次购买则不享有退票权益”。而案涉门票并非方某退票后再次购买,故平台不能依据上述条款拒绝向方某全额退还票款。即使对上述条款存在一个购票账户仅能就一张演出票享受无条件退票的解释,但也因该种解释更有利于某票务平台,故不应采纳。此种情况下,本案中的退票规则应作出更有利于方某的解释。最终判决:某票务平台向方某退还剩余的20%票款。 法官说法 演唱会门票等票证系欣赏音乐等艺术的凭证,其与一般日常消费品相比,价格一般较高,时间性要求也更强。经营者拟定该类票证的退票规则时,既要考虑到退票对节目演出的影响,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理现实需求。在退票规则的内容上,应当清晰明确,防止出现歧义,避免不当影响消费者利益。当经营者拟定的退票规则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这样才能督促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好消费者利益。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06-26合同法综合 - 挂靠人欠付工程材料款,被挂靠单位要不要担责?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15年,李某挂靠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某项目。2017年至2018年,李某多次向某建材经营部购买水泥、腻子粉用于项目建设。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8万余元货款。某建材经营部认为,挂靠人李某是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受益人,应共同担责,遂将二者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欠款及利息,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与某建材经营部成立买卖关系的是李某,虽其存在挂靠行为,且被某建设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但依据的规定,该条款仅适用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本案不适用该情形,故仅认定李某支付上述工程材料款,驳回某建材经营部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当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时,工程发包方有权要求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相对性是判定本案责任的关键。本案中,李某以个人名义与某建材经营部达成买卖合意、采购材料,被挂靠的某建设工程公司既未参与合同订立,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自然无需为这笔材料欠款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关乎城市发展与民生安全,挂靠人、被挂靠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等均应遵法行事,杜绝违规挂靠,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与群众利益。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06-24 - “两状”不会写?最新官方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帮助您!
如何规范填写起诉状和答辩状,对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的民事案件制定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以下简称“两状”)示范文本。 “两状”示范文本将该类型案件的一般情况及常见争议焦点以表格化、要素式、可勾选的方式进行呈现,让您“看的明白、用得方便”。您在填写时,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下载“两状”电子版,也可以到法院的立案诉服大厅现场进行填写。 下面以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为例: 在微信小程序中打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下滑找到“辅助工具” 点开“文书模版” 点击右下角“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 根据您的需要找到对应起诉状和答辩状 为此我们还为您准备了全套WORD模版的文件供您参考,可扫描二维码查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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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填写起诉状和答辩状,对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的民事案件制定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以下简称“两状”)示范文本。 “两状”示范文本将该类型案件的一般情况及常见争议焦点以表格化、要素式、可勾选的方式进行呈现,让您“看的明白、用得方便”。您在填写时,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下载“两状”电子版,也可以到法院的立案诉服大厅现场进行填写。 下面以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为例: 在微信小程序中打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下滑找到“辅助工具” 点开“文书模版” 点击右下角“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 根据您的需要找到对应起诉状和答辩状 为此我们还为您准备了全套WORD模版的文件供您参考,可扫描二维码查看使用。
- 签合同后对方违约,本单位员工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小张曾在某广告公司担任销售主任职务,负责该公司的媒体广告的销售、执行和管理工作。小张在职期间,作为该公司签约代表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然而,双方公司却因该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汽车公司需向广告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违约金等共计300多万元。 判决生效后,某汽车公司拒不履行,随即某广告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小张赔偿广告销售合同款未回的经济损失及逾期利息等。仲裁委受理后,以超出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广告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将小张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广告公司认为,根据小张与该公司签订的《薪酬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合同经办人及公司销售主任的小张不履行岗位职责,亦不审查该公司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张赔偿广告销售未回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81万余元。 小张辩称,案涉广告发布合同于2019年2月生效,但同年6月起,客户发现存在广告发布异常情况,且该情况持续至次年1月,客户要求延期未果,双方协商一年多未解决。小张认为,造成违约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层与对方无法协商解决,而非小张责任。小张当时只是一名基层销售员工,职责仅限于车身广告销售,亦未享受股东权益;违约发生后,小张已配合追偿广告款,因此他不应承担高额赔偿。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广告公司主张小张违反公司规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即应当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广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广告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某广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 法官说法 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广告公司向小张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相关广告销售合同未回款。同时,广告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中约定客户逾期付款时对经办业务员作相关扣款和处罚,属于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排除了员工作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该约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员工作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而非平等的合伙或合作关系。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部分企业为减轻自身经营损失,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的做法违背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赔偿时,应严格把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用人单位对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 私自改变车辆用途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付?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原告吕某、孟某甲诉称:2024年4月,李某驾驶家用小型轿车沿国道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孟某和吕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孟某和吕某受伤,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孟某和吕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为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万元)。吕某和孟某甲(孟某之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6836元。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但李某按照家庭自用车进行投保,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长期从事营运活动,已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对于商业险部分拒绝赔付。李某辩称:事发前系跟朋友一起回家,朋友出油钱,自己负责开车,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没有非法运营。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2日,李某就其轿车以非营运性质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车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投保单特别约定部分记载“本保险标的若从事营业运输,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对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另查明,案涉车辆长期多次在网络平台接单,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跨多省多处地市接送乘客,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跨省市接送平台接单的三名乘客,其出行回家路线与接送乘客路线相比而言并不顺路,且乘客并非其所述的朋友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涉案车辆持续性从事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营运性客运活动,应视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涉案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吕某、孟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000元,李某赔偿吕某、孟某各项损失536836元。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说法 私家车车主通常基于家用车的非营运性质而投保保险,如果在上下班途中使用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的,保险公司则不能以“被保险人使用顺风车搭载乘客系从事网约车活动,其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近年来,部分车主以顺风搭载为名,行网约营运之实,导致车辆的用途发生改变,使用频率增加,使用范围扩大,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一旦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本案警示广大车主: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必须“双证齐全”(人证+车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险种,避免保险保障落空而自担巨额赔偿。
- 在二手交易平台买到假卡能退吗?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李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浏览时,被一则超市电子购物卡8折优惠的广告吸引。卖家小丁虚构超市卡券经营部经理的身份,诱导小李转至某线上购物平台沟通,又发送虚假链接让小李付款。小李按照指引支付2000元后,发现所购卡密已被绑定使用,于是立即尝试联系小丁,可小丁早已将他拉黑。小李意识到自己被骗,随后向某二手交易平台和某线上购物平台投诉,但均无果。无奈之下,小李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李和小丁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从双方的沟通及付款记录来看,已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小李支付了电子购物券的费用,小丁未完成交付电子购物券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解除合同的诉求,并判决小丁退还小李购买电子购物券的2000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在网络交易中,正规平台通常设有完善的担保机制,在买家确认收货前,交易资金由平台托管,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不少无良商家会以虚假优惠、平台抽成高、私下交易返现为由诱导消费者跨平台交易,一旦消费者脱离正规交易平台,将完全失去平台的保护,导致遭遇欺诈时难以维权。 同时,不记名电子卡券具有即时兑现的特性,代充代购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障,这使得电子卡券的网络交易风险相对较高。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卡券交易时需格外谨慎,尽量通过官方正规渠道购买电子卡券,避免使用第三方代充代购等方式。 法官提醒,网购卡券虽然优惠,但在购买时要做到“四查验”:查验卖家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反映卖家交易信誉的重要指标,可以初步判断卖家的可信度;查验商品来源渠道。确保商品来源合法正规,避免购买到来路不明的卡券,降低交易风险;查验支付页面安全性。在支付过程中,要仔细确认支付页面的网址是否正确,是否有安全锁标志等,防止个人支付信息被窃取;查验卡券到账情况。在支付完成后,要及时查看卡券是否成功到账,如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维权。 同时,在网络交易中也需要特别注意“三不原则”:不轻信跨平台交易。跨平台交易往往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很可能是诈骗分子设下的陷阱;不点击不明链接。许多不明链接背后常常隐藏着恶意软件或虚假交易平台,一旦点击,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财产损失;不进行脱离担保的支付。正规平台的担保机制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防线,脱离担保进行支付,将使自己的资金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 在网络交易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消费者应立即联系平台冻结交易,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要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如与卖家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05-15 - 演唱会内部门票能买吗?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小乐酷爱音乐,喜欢到各地看演唱会。一天,没抢到票的他无意间在某平台上看到“票务经理”还有渠道票可以购买。于是小乐加上对方微信转账购买了一张门票。演唱会当天,小乐到达检票口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手中是一张假票,当他联系“票务经理”时,却发现已经被对方拉黑删除。 心情低落的小乐此时经济比较困难,就想冒充“票务经理”骗点儿钱花,挽回损失。于是把自己另一个微信账号打造成“内部票务经理”,在朋友圈刷屏“余票秒抢”“代抢成功”等PS截图,制造有内部渠道获取演唱会门票的假象,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待被害人转款后,小乐便“人间蒸发”。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达上万元,数额较大。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小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官说法 对演唱会的热情常常让没抢到票的粉丝们到处“蹲票”,但比抢不到票更让人难受的是,演唱会没有看成还被骗了钱。在此提醒大家,购买门票要认准官方渠道,通过正规票务平台购买,切勿轻信“内部人员”“特殊渠道”;要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对自称票务经理、门票代拍者,可通过企业官网、官方客服验证其身份;要记得保留交易证据,转账时备注用途,保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一旦受骗要及时报警;要理性消费,面对“限时抢购”“绝版门票”等话术,务必保持冷静,避免冲动支付。
- “全屋定制”引发纠纷 损失谁来承担?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材料购销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新房提供全屋定制服务,包括量房、设计、生产施工,并赠送家电灯具等,合同总价11.8万元。 装修过程中,李某发现多处问题,如定制柜材质由多层实木板变更为颗粒板,部分柜体未按图纸施工,承诺赠送的家电品牌不符且未完全交付,额外产生材料运费等。李某认为装修公司存在违约及欺诈行为,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装修公司退还未履行合同款项,并索赔违约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材料购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从协议约定看,原、被告双方对安装房门和赠送电器有书面约定,被告未能按约完成,原告主张退还这两笔款项,法院予以支持,其余口头承诺因无法举证而不予支持。同时,被告未安装卧室房门、定制柜门为颗粒板等行为违反《装修材料购销协议》,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赔偿协议购货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2297元,并支付违约金354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官说法 全屋定制价格不菲,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可能面临重大财产损失。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全屋定制服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审查装修资质。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仔细查验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选择资质齐全、口碑优良的家装公司;其次,可以在互联网查询相关装修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涉诉等问题。 二是签订书面合同。在装修过程中,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必不可少。在订立合同时,需明确施工工期、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装修价格、违约责任等易产生纠纷的重要事项;其次,对合同中的其他变更都应当进行书面确认,避免因施工方随意增项导致装修成本不当增加。 三是保存维权凭证。装修合同履行周期长,事项繁多复杂,因此留存证据至关重要。业主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支付凭证、施工图纸、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并在施工过程中拍摄现场照片及视频,以便形成完整的维权证据链。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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