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责任?
摘要 近年来,许多房地产、施工企业爆雷,债权人因此遭遇困境。本文通过笔者近期代理的两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梳理了在债务人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时,债权人如何依据公司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法律实操要点——希望对债权人有所帮助。 一、案例一:甲施工企业诉乙房企股东A、B承担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甲施工企业与乙房地产企业(下称“乙房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尚未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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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许多房地产、施工企业爆雷,债权人因此遭遇困境。本文通过笔者近期代理的两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梳理了在债务人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时,债权人如何依据公司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法律实操要点——希望对债权人有所帮助。 一、案例一:甲施工企业诉乙房企股东A、B承担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甲施工企业与乙房地产企业(下称“乙房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尚未结算
引言 越南传统医学产业正在从经验性、辅助性医疗服务,逐步进入国家健康战略、医保支付体系和医疗服务现代化进程。对中国中医药、康复医疗、天然药物和植物提取企业而言,越南市场的核心机会已不再是单纯出口中成药或销售保健品,而是围绕监管分类、医疗机构合作、临床证据、质量标准和医保支付路径,参与越南传统医学的现代化建设。本文从越南政策信号、法律框架、产业机会、合规风险和进入路径五个维度,分析中国企业在越南传统
2026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信息披露重要内容的六个模板,涵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清算报告以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清算报告。 本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细则距基金业协会2016年发布的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2016年信披办法”)已满
在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开发并行的背景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已成为常态,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核心在于“权利如何救济”与“损失如何填补”。对于矿业权人而言,维权的逻辑起点在于明确自身权利的法律属性与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及2024年新修订的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其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新法出台进一步强调了
前言 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谁都想捂紧钱袋子过日子。然而,面对亲朋关系,难免出现资金周转之需。那么,出借人为了避免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借款,尽最大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往往会与借款人在订立民间借贷的同时,再签订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则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使得债权债务得以消灭。若借款人拒不配合履行合同,当事人则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面对两个合同,当事人能否选择其中一个合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为《解释(二)》) 第二条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
在跨境组装行为愈发常见的今天,产品的“出生地”变得不再像几十年前那样清晰。对于某个跨境组装产品“原产地”的性质判定,不只是一个地理方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评价方面的问题。而对于“国外零件+中国组装”这种模式中的产品而言,其原产地是否是中国,法律分析的核心逻辑在于:判断该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组装行为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如答案是肯定的,相关产品很有可能会认定为中国原产。 1 国际法框架:
在公司运营的复杂生态中,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重要代表,其身份与职责紧密相连。然而,现实中存在着这样一群特殊的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他们虽在公司登记中被列为法定代表人,却未真正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仅仅是名义上的代表。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存在,使得公司治理陷入一种混乱的局面。当公司运营良好时,挂名法定代表人或许不会察觉到明显的风险。但一旦公司出现失信、限高、欠税或涉刑等问题,他们便首当其冲,面临
一 引言 不知不觉之间, 公司纠纷的战线已经悄然拉宽了。 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公司争议解决的诉讼律师, 近年处理案件时有一个越来越强烈的感受, 几乎每个有利可图的公司纠纷, 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刑事和税务两个领域。“回购潮”惊动最高层之后, 现在的股权投资人不再只是奔着仲裁庭或法院"走流程"去的——他们已经开始系统性地思考, 如何在民事诉讼之外, 借助刑事控告和税务举报的力量, 穿透合同和公司的外
电力线路在空间延伸与能量输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周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地上物所有权发生摩擦与碰撞。电力线路排除妨害,实质上是指电力线路产权人或运营企业,依法要求其他民事主体停止侵害其电力资产占有、使用权能,并消除安全隐患的权利救济手段,具体表现为新设电力线路与既有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其他工程之间的规划冲突,或是后续建设的地上构筑物、成片林木等在物理空间上对既有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挤占与妨碍。

摘要 近年来,许多房地产、施工企业爆雷,债权人因此遭遇困境。本文通过笔者近期代理的两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梳理了在债务人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时,债权人如何依据公司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法律实操要点——希望对债权人有所帮助。 一、案例一:甲施工企业诉乙房企股东A、B承担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甲施工企业与乙房地产企业(下称“乙房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尚未结算,乙房企即因资金链断裂“暴雷”。经查实,乙房企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逾两百件,其名下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甲施工企业代理律师并查明,乙房企的两个股东A企业、B企业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出资尚未完成
引言 越南传统医学产业正在从经验性、辅助性医疗服务,逐步进入国家健康战略、医保支付体系和医疗服务现代化进程。对中国中医药、康复医疗、天然药物和植物提取企业而言,越南市场的核心机会已不再是单纯出口中成药或销售保健品,而是围绕监管分类、医疗机构合作、临床证据、质量标准和医保支付路径,参与越南传统医学的现代化建设。本文从越南政策信号、法律框架、产业机会、合规风险和进入路径五个维度,分析中国企业在越南传统医学窗口期中的可行策略。 一、核心观点:机会已经从“贸易逻辑”转向“制度准入逻辑” 过去,中国企业观察越南中医药市场,往往首先想到三类模式:把中成药卖到越南、把保健食品放进商超或电商渠道、在胡志明市或
2026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信息披露重要内容的六个模板,涵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清算报告以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清算报告。 本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细则距基金业协会2016年发布的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2016年信披办法”)已满十年,十年期间,随着行业的发展,监管进一步加强,各个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压实,新发布的《实施细则》是在2016年信披办法基础上的一次全面、系统性的重大升级。它不再停留于原则性规定,而是大幅增加具
在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开发并行的背景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已成为常态,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核心在于“权利如何救济”与“损失如何填补”。对于矿业权人而言,维权的逻辑起点在于明确自身权利的法律属性与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及2024年新修订的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其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新法出台进一步强调了建设单位的事先查询义务与压覆协商义务,确立了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务中,由于压覆行为往往涉及公共利益与行政许可的交叉,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化。因此,本文将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帮您
前言 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谁都想捂紧钱袋子过日子。然而,面对亲朋关系,难免出现资金周转之需。那么,出借人为了避免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借款,尽最大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往往会与借款人在订立民间借贷的同时,再签订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则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使得债权债务得以消灭。若借款人拒不配合履行合同,当事人则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面对两个合同,当事人能否选择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 01 当事人之间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5年9月1日施行旧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之前,对于既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在实务中处理做法并不统一。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公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为《解释(二)》) 第二条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
在跨境组装行为愈发常见的今天,产品的“出生地”变得不再像几十年前那样清晰。对于某个跨境组装产品“原产地”的性质判定,不只是一个地理方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评价方面的问题。而对于“国外零件+中国组装”这种模式中的产品而言,其原产地是否是中国,法律分析的核心逻辑在于:判断该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组装行为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如答案是肯定的,相关产品很有可能会认定为中国原产。 1 国际法框架:从 WTO 规则到RCEP 区域累积规则的演进 1.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法律基石 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普遍被世界各国作为制定本国原产地法律的母法。按照该协定中的要求,原产地规则应具备“中立
在公司运营的复杂生态中,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重要代表,其身份与职责紧密相连。然而,现实中存在着这样一群特殊的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他们虽在公司登记中被列为法定代表人,却未真正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仅仅是名义上的代表。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存在,使得公司治理陷入一种混乱的局面。当公司运营良好时,挂名法定代表人或许不会察觉到明显的风险。但一旦公司出现失信、限高、欠税或涉刑等问题,他们便首当其冲,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多发,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 《公司法》 ”)第十条新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制度,对于法定代表人通过诉讼涤除登记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
一 引言 不知不觉之间, 公司纠纷的战线已经悄然拉宽了。 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公司争议解决的诉讼律师, 近年处理案件时有一个越来越强烈的感受, 几乎每个有利可图的公司纠纷, 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刑事和税务两个领域。“回购潮”惊动最高层之后, 现在的股权投资人不再只是奔着仲裁庭或法院"走流程"去的——他们已经开始系统性地思考, 如何在民事诉讼之外, 借助刑事控告和税务举报的力量, 穿透合同和公司的外衣, 拿到真正有威慑力的抓手。而对于创始人来说, 要想保住自己苦心经营的公司, 也不能仅仅懂得怎么在回购的协议和抽屉协议上做文章, 而是要对自己历年的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的体检, 否则可能会在面对突如其
电力线路在空间延伸与能量输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周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地上物所有权发生摩擦与碰撞。电力线路排除妨害,实质上是指电力线路产权人或运营企业,依法要求其他民事主体停止侵害其电力资产占有、使用权能,并消除安全隐患的权利救济手段,具体表现为新设电力线路与既有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其他工程之间的规划冲突,或是后续建设的地上构筑物、成片林木等在物理空间上对既有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挤占与妨碍。 一 电力线路排除妨害的权利基础 处理电力线路排除妨害纠纷,首先需要厘清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其提供的多层次权利救济路径。 (一)《民法典》物权编的请求权基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前言 近几年中国推行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涵盖了不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光伏等新质生产力的税收减免、河套等重点园区进出口的税收减免、农产品帮扶等免征增值税等内容,但暂未形成专门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系统的税收政策。 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系统的税收政策才能有利于我国数字经济良性发展,在探索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前,需要厘清什么是数字经济,包含哪些产业。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规定,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后主要的经济形态,是以第五生产要素数据作为资产底座的经济形态。目前根据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外发布的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通常又称“数据二十条
摘要: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婚姻出现无法弥合的裂痕,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场景下,如何依法、合理、妥善地认定“离婚标准”,不仅是司法裁判的核心难点,更是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的关键起点。在“枫桥经验”强调源头治理、多元解纷的时代背景下,从预防化解婚恋矛盾的视角重新审视离婚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法定离婚标准认定的立法沿革与实务现状,剖析其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前沿理论与改革动态,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同时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家事审判目标贡献智识。 关键词 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破裂;婚恋矛盾;家事审判;多元解纷 引言
一对加起来年近一百五十岁的退休夫妇,2007年协议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共同财产,2023年又为近亿元资产分割对簿公堂。庭审中,双方各自陈述、相互指认对方名下财产,结果财产没分成,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相关线索被移送公安和纪检监察。 这起案件最近引发了广泛讨论。 笔者认为,如果只把它看成一个“离婚互揭家底、自曝腐败线索”的社会新闻,就低估了它对律师行业的警示意义。 一、本案不是一起普通离婚案,而是一个被错误识别为普通离婚案的刑民交叉案件 律师办案最怕什么?不是案子复杂,而是对案件性质的第一判断错了。 从案由看,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从诉请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从传统家事律师
本文是《东盟十国与中国品牌商标保护指引》老挝篇章精简实操版,依托老挝 2023 年 11 月正式施行的《第50/NA号知识产权法》,结合参编团队德恒中老两地执业律师一线办案经验,浓缩原著法条要点与本土实务经验,一站式梳理老挝商标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则。随着中老铁路打通陆路商贸通道,大量国内制造、外贸、跨境电商企业加速落地老挝市场,但商标恶意抢注、使用留存不规范、不熟悉新法规则等问题频发。本篇精简汇总商标前期检索、注册落地、权利存续管理、多渠道维权、驰名商标认定、跨境投资商标尽调六大关键板块,为出海中国企业提供落地化、可直接参照的老挝商标合规与品牌布局指南。 一、老挝商标基础规则与近似检索实务 老挝
基本案情 某文具公司主张,其系商标“上上铅”的权利人,某杂志社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的铅笔套装使用了“上上铅”商标,侵害了某文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杂志社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诉讼中,某杂志社等公司主张,某杂志社系“上上铅”商标的实际权利人,其早于该商标申请日之前已销售“上上铅”铅笔套装。原告非善意取得涉案商标并提起诉讼,系恶意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杂志社等公司早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其经营的各平台“故宫文具旗舰店”销售“上上铅”铅笔套装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几年前,某杂志社曾委托某制笔厂生产“上上铅”铅笔套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