脾气再大,也别玩“纵火秀”
一时意气难平、一念冲动纵火,当情绪越过法律底线,往往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寻常纠纷为何演变为刑事纵火案件?涉案人员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两起纵火案。 案例一 2025年4月至12月,张某先后三次在自家住宅内故意纵火。第一次在向父亲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她点燃屋内衣柜,并拍下起火视频胁迫家人;第二次因日常家庭小事心生怨怼,便在卧室点燃书本、棉絮和床铺发泄怒火;第三次因为不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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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意气难平、一念冲动纵火,当情绪越过法律底线,往往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寻常纠纷为何演变为刑事纵火案件?涉案人员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两起纵火案。 案例一 2025年4月至12月,张某先后三次在自家住宅内故意纵火。第一次在向父亲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她点燃屋内衣柜,并拍下起火视频胁迫家人;第二次因日常家庭小事心生怨怼,便在卧室点燃书本、棉絮和床铺发泄怒火;第三次因为不满家
引言 自然人合作投资,部分股东往往由于轻信合作方、不擅经营、缺乏资源等原因,将公司全权交付给个别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管理。而由于其他投资人缺乏对公司财务的关注,个别实际经营管理者会利用此机会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严重的是,部分小股东缺乏风险意识,被实际控制人安排作公司的一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往往在投资无法获利的情况下还面临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案例背景 A某经前同事B某介绍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财税体制的核心构成,不仅直接关联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更深刻影响市场主体及高净值人群的税务法律风险边界。2026年作为“十五五” 规划开局之年,政府工作报告围绕财税体制改革与税收征管作出系列部署,其释放的监管导向与政策信号,对市场主体的税务合规管理具有关键指导意义。本文结合报告内容,从政策内涵、法律风险及合规路径三方面展开分析,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参考。 01、地方税收优惠规范:“税收洼
在城市更新的背景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演进,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在征收过程中的价值填补。本文将结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与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过补偿对象与补偿标准这两个核心争议焦点,浅析权属瑕疵、历史遗留“住改商”、承租经营者权益保护等焦点问题,以期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近年来企业出海很“热”,有的企业打算出海做贸易,有的企业打算用自己的专利等技术进行开疆拓土。 无论是通过技术许可、跨境技术服务,还是知识产权(IP)全球化布局等方式,本质都是技术、数据、资本、人员的跨境流动,而这背后交织着出口管制、数据合规、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税务等问题,简单归纳为法律和税务的双重考量。 1、法律层面 (一)出口管制:技术出境的“第一道闸门” 首先要过出口管制关——核心技术、关键技
财务、法务必看,企业经营中常遇到签约主体、开票主体、收款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总、分公司业务分离,税务风险直接拉满!。 核心问题: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收款可行吗?发票能否入账?四流不一算不算虚开? 核心焦点:签约主体≠开票主体,违背税务“四流一致”监管原则,税务风险极高! 违规后果: 1. 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承担刑事责任; 2. 满足法定合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国投白银LOF”)因国际白银市场极端波动引发的估值调整争议,将公募基金估值调整的合规边界、管理人信义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投资者公平交易权等核心法律问题推向行业焦点。当基金管理人以“还原公允价值、防范先赎占优”为由调整估值并追溯生效,投资者以“程序违规、剥夺交易权、信息披露不及时”提出质疑,双方争议本质是基金估值自主权与投资者合法权益、合同约定与监管规则、行业惯
新 《公司法》 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董事会职权获得了扩张(如董事会获得了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决策权)、董事会义务及责任被加重(如董事成为了清算义务人、董事会需要负责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董事会不再单纯对股东会负责等。因此,本文将借着新 《公司法》 的次等变化,对“董事会中心主义”进行简单介绍。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历程 1、股东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 西方国家资本
过去十年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得到了重大的发展,规模跃升也伴随着监管加强及生态重塑。过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年修正)(下文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仅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证监会于2014年发布)、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于2020年发布)、 《私募投
近期,在飒姐团队处理的境外大宗加密货币冻结、罚没案中,与美国执法机关关联的案件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并且我们还发现,与以往的案件相比,美国部分执法机关在冻结加密货币后,直接转向罚没程序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甚至,飒姐团队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美国部分执法机关疑似在尝到罚没太子集团巨额财产的“甜头”后,逐渐开始利用外国公民对美国法律不熟悉、维权成本高昂这一“有利局面”,通过行政罚没程序和民事罚没程序,对加密

一时意气难平、一念冲动纵火,当情绪越过法律底线,往往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寻常纠纷为何演变为刑事纵火案件?涉案人员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两起纵火案。 案例一 2025年4月至12月,张某先后三次在自家住宅内故意纵火。第一次在向父亲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她点燃屋内衣柜,并拍下起火视频胁迫家人;第二次因日常家庭小事心生怨怼,便在卧室点燃书本、棉絮和床铺发泄怒火;第三次因为不满家人收纳旧家具,竟引燃床铺后锁门径直离开,致使火势快速蔓延,此次火情不仅烧毁了空调等家具家电,还将自家屋顶烧穿,严重威胁到周边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万幸几起火情都被家人及时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相关部
引言 自然人合作投资,部分股东往往由于轻信合作方、不擅经营、缺乏资源等原因,将公司全权交付给个别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管理。而由于其他投资人缺乏对公司财务的关注,个别实际经营管理者会利用此机会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严重的是,部分小股东缺乏风险意识,被实际控制人安排作公司的一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往往在投资无法获利的情况下还面临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案例背景 A某经前同事B某介绍,共同与B某、C某投资并设立了公司开展观赏性水产零售业务经营。协商设立公司过程中,B某主张持有公司50%以上比例的股权,B某、C某的股权均由A某代持,但三方最终未签署任何股权合作协议,相关聊天记录也未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财税体制的核心构成,不仅直接关联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更深刻影响市场主体及高净值人群的税务法律风险边界。2026年作为“十五五” 规划开局之年,政府工作报告围绕财税体制改革与税收征管作出系列部署,其释放的监管导向与政策信号,对市场主体的税务合规管理具有关键指导意义。本文结合报告内容,从政策内涵、法律风险及合规路径三方面展开分析,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参考。 01、地方税收优惠规范:“税收洼地”依赖型企业的风险警示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与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同时要求税务部门“深化整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与‘开票经济’”。该部署标志着地方税
在城市更新的背景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演进,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在征收过程中的价值填补。本文将结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与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过补偿对象与补偿标准这两个核心争议焦点,浅析权属瑕疵、历史遗留“住改商”、承租经营者权益保护等焦点问题,以期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行为,其合法性基础不仅源于公共利益,更取决于公平补偿的实质实现。征收补偿的实质是通过公平、合理、程序正当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财产
近年来企业出海很“热”,有的企业打算出海做贸易,有的企业打算用自己的专利等技术进行开疆拓土。 无论是通过技术许可、跨境技术服务,还是知识产权(IP)全球化布局等方式,本质都是技术、数据、资本、人员的跨境流动,而这背后交织着出口管制、数据合规、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税务等问题,简单归纳为法律和税务的双重考量。 1、法律层面 (一)出口管制:技术出境的“第一道闸门” 首先要过出口管制关——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文档、源代码、算法模型等,均可能被纳入管制范围,未经许可出境=违法。 中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明确,半导体、AI、通信、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领域的技术,需先查清单、办理出口许
财务、法务必看,企业经营中常遇到签约主体、开票主体、收款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总、分公司业务分离,税务风险直接拉满!。 核心问题: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收款可行吗?发票能否入账?四流不一算不算虚开? 核心焦点:签约主体≠开票主体,违背税务“四流一致”监管原则,税务风险极高! 违规后果: 1. 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承担刑事责任; 2. 满足法定合规条件,才可规避虚开风险,发票正常抵扣入账。 特殊绿色通道:建筑行业例外(依据国税2017年11号公告) 满足以下4条红线(缺一不可,源自财税【2016】36号),建筑行业可实现总公司签约、分公司开票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国投白银LOF”)因国际白银市场极端波动引发的估值调整争议,将公募基金估值调整的合规边界、管理人信义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投资者公平交易权等核心法律问题推向行业焦点。当基金管理人以“还原公允价值、防范先赎占优”为由调整估值并追溯生效,投资者以“程序违规、剥夺交易权、信息披露不及时”提出质疑,双方争议本质是基金估值自主权与投资者合法权益、合同约定与监管规则、行业惯例与法律原则的平衡问题。本文立足中立视角,结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及基金估值相关监管规范,对本次争议中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厘清基金估值调整的合规框架与权利边界。 一、事件背景 本次争
新 《公司法》 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董事会职权获得了扩张(如董事会获得了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决策权)、董事会义务及责任被加重(如董事成为了清算义务人、董事会需要负责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董事会不再单纯对股东会负责等。因此,本文将借着新 《公司法》 的次等变化,对“董事会中心主义”进行简单介绍。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历程 1、股东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 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早期阶段,人们普遍崇拜资本,由此确立的“资本基本主义”在公司上的体现就是“股东本位主义”,即公司被视为由股东投资产生并为股东赚钱的“工具”。此外,当时的股份公司还处于“幼年时期”,因此公司规模较小
过去十年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得到了重大的发展,规模跃升也伴随着监管加强及生态重塑。过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年修正)(下文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仅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证监会于2014年发布)、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于2020年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文简称“《2016信披办法》”,中基协于2016年发布)等。而法律及证监会发布规范中关于信披义务的规定较为笼统,多为原则性或委任性、准用性规范;《2016信披办法》为体现
近期,在飒姐团队处理的境外大宗加密货币冻结、罚没案中,与美国执法机关关联的案件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并且我们还发现,与以往的案件相比,美国部分执法机关在冻结加密货币后,直接转向罚没程序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甚至,飒姐团队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美国部分执法机关疑似在尝到罚没太子集团巨额财产的“甜头”后,逐渐开始利用外国公民对美国法律不熟悉、维权成本高昂这一“有利局面”,通过行政罚没程序和民事罚没程序,对加密货币持有量大、流动性大的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公民财产实施“远洋捕捞”策略。 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今天飒姐团队结合自身办理大量类案的经验,给伙伴们说清救济路径与反制手段! 美国执法机关加密资产“远洋捕捞”路
越南国会2025年通过的越南《电子商务法》将于今年7月份生效,该法案旨在规范电子商务政策、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组织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责任,来看看这部法案具体规定了什么,对你的企业出海、跨境电商是否有影响。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背景与生效时间 法律覆盖范围:所有在越南开展电商活动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包括跨境平台、跨境卖家、直播主播、社交电商、支付/物流/认证服务商。只要电子商务的市场涉及越南线上,基本都在本法管辖内。 颁布与生效时间:越南《电子商务法》于2025年12月10日由越南国会通过,并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自7月1日后,法案中所有义务自动对在越南境内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生效。 法
债务人欠了钱就想“耍小聪明”,试图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配偶,造成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这种操作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来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之间原本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李某于2019年9月9日前给付张某100000元,于2020年2月9日前给付张某1050000元,丰台法院于2019年9月出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履约期限届满后,李某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101号房屋。然而,在债务
近年来,伴随食品药品行业的持续发展,食药领域违法经营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无资质经营药品、违规销售药品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个别经营者对应当取得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形认识模糊,因违法经营被判令承担相应责任。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药品违法经营案件。 一、案情简介 万某在某烟酒行购买了标注国药准字的某品牌壮骨药酒。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该壮骨药酒经核准为药品范畴,某烟酒行虽未将其作为主营商品,但其销售涉案药品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违反药品经营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经营药品行为。万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支持万某返还全部价款的诉讼请求。 二、以案说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引言 近年来,随着消费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以及持有型不动产 ABS 产品的持续推进,商业不动产作为一类能够产生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收入等经营性现金流的资产,越来越多地进入资本市场视野。与收费公路、仓储物流、清洁能源等资产相比,商业物业的特点在于经营弹性较强,招商要调整,品牌要更新,动线要优化,餐饮、影院、儿童、娱乐等业态也会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而不断更替。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物业在发行 REITs 或类 REITs 产品前,往往不是面对一张静态的不动产权证,而是面对一段较长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历史。 从现有监管规则看,无论是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关于项目权属
一、前言 Introduction 在全球“双碳”目标引领与能源结构加速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凭借技术、成本及全产业链优势,在光伏、风电、储能等国际新能源EPC项目领域出海步伐持续加快,已成为全球新能源基建市场的核心参与力量,行业规模稳步扩张且项目覆盖区域不断拓宽。相较于传统国际工程,此类项目因技术密集型属性呈现出更高的技术壁垒,受东道国能源政策、环保法规及地缘政治影响表现出更强的政策敏感度,且多以项目融资为核心形成深度绑定的多方利益格局,这些特征使得其争议解决在法律适用、责任划分、风险处置等方面更具复杂性与特殊性。 基于此,本文聚焦国际新能源EPC项目争议解决的实务痛点,系统梳理争议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