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棋局VS法网:洗钱、走私、违约…《棋士》里的高危行为别模仿!
法眼看剧 《棋士》讲述了一个普通的围棋老师崔业因意外卷入一场犯罪案件逐步走向犯罪被身为警察的哥哥崔伟穷追不舍兄弟二人黑白殊途的故事 剧情回顾 剧中,信用社柜员秦晓铭被绑架,在崔业准备割断绳索放掉秦晓铭时,秦晓铭误以为对方要杀人灭口,为了保命,秦晓铭急中说出自己洗钱的罪行,单次洗钱金额高达千万。洗钱的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秦晓铭的洗钱行为构成典型的洗钱罪,根据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财产是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七大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的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给“黑钱”洗个澡、换身衣服,企图逃避追捕,蒙混过关。洗钱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按照刑法规定,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规定,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秦晓铭单次洗钱金额高达千万,远超出所规定的五百万元,如若还具备解释第4条所规定的情况,将被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承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罚金。“洗钱”看似隐蔽,实则难逃法律制裁,切莫心存侥幸,抱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 剧情回顾 剧中,参与绑架秦晓铭的金夏生在和信用社柜员秦晓铭争夺账本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其推倒,导致秦晓铭脑部撞击石头当场死亡。金夏生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会造成怎样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金夏生造成秦晓铭死亡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过失致人死亡”,具体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即使金夏生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因他的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根据的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人生没有重来,过失并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因此,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理智和冷静,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剧情回顾 剧中,崔业在修手机时,从手机店老板口中得知企业家王红羽给自己的手机为走私的水货,仅在海外销售,于是崔业偷偷潜入红羽集团的船只,亲眼目睹了红羽集团在走私货物。那么,走私手机会构成什么犯罪?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剧中红羽集团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手机进出境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严重侵犯国家税收利益和对外贸易管理秩序。根据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关于偷逃税额对于量刑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严惩,切莫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此外,如果像剧中崔业一样发现了走私线索,请向海关等部门举报,切勿私自取证,以免造成个人人身危险。 剧情回顾 剧中,王红羽口头答应赞助崔业办围棋大师班,前提是要求崔业在与其商业对手邝志国的对弈中赢棋,崔业赢棋后,王红羽却出尔反尔,对大师班的赞助闭口不谈。王红羽的行为算违约吗?合同成立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呢? 法官说法 根据、规定,合同成立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通过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达成合意。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剧中王红羽提出“崔业赢棋则赞助大师班”,构成附条件的要约,崔业以实际赢棋行为履行了承诺,且二人意思表示真实、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合法。因此,即使两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法律上已形成附条件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当崔业赢棋后,该合同已生效。王红羽拒绝履行合同中的赞助义务属于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建立合同时,无论采用书面协议还是口头约定,都要记得妥善保存好合同原件、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这些都可能成为维护权益的关键证据。
- 老人投资股权陷入“连环套” 诉至法院追讨钱款获支持
投资市场鱼龙混杂,对于老年人来讲,投资理财需格外谨慎。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老年人投资理财案件,年近70岁的王女士花费90余万进行了理财投资,产品到期后,投资公司不仅不支付本息,还“忽悠”王女士将理财款项转为境外公司股权,并在转股过程中逐渐“稀释”王女士款项。王女士诉至法院讨要投资款,该案经过两审后,王女士追讨90余万元投资款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件回顾 2015年,王女士向商和公司投资90余万元,约定到期后还本付息,所有投资款均由商和公司实控人林某收取。2016年约定时间已到,王女士要求还款,林某则通过花言巧语说服了王女士与境外注册的金成公司签订协议,将欠款90余万元转为金成公司的9万股股份,并承诺金成公司将于一定时间内完成所在国资本市场上市。林某还在协议中表示,如果公司逾期上市,其将回购相应股权并给付股权溢价款给王女士。王女士稀里糊涂地就签订了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她并不了解金成公司,也不清楚境外上市流程。此后,金成公司未实际完成资本市场上市,王女士也未获得股票凭证。 到了2022年,王女士再次向林某讨要欠款,林某又故技重施,说服王女士和其间接控股的星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星星公司收购王女士持有的金成公司股权并支付给王女士股权转让款,但是这次折算的股权价款却缩水了30余万。要钱无门的王女士为了能拿回养老钱甘愿损失这30余万,与星星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最终星星公司也未能履约支付。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星星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解除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履行当初的回购金成公司股权的义务。 审理裁判 北京四中院二审查明,王女士虽与星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股权转让已实际履行,案涉股权并未转让。金成公司也并未于约定时间上市,且未将相关股权凭证给付王女士,因此林某在王女士与金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回购王女士股权的约定条件已成就。最终,北京四中院判决林某向王女士支付股权回购款90余万元及相应股权溢价款。 法官提示 当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关注并积极参与理财活动,希望通过理财来保障生活、实现财富增长。但不少老年人没有明确的理财规划,往往被高额回报吸引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正如本案王女士一样,有些老年人可能在不懂英文、不知境外公司股权如何交易的情形下,听信他人谗言贸然出手购买外国公司股权,导致自己陷入连环理财圈套,增加了涉外证据收集的时间、经济成本,为后续维权增加了困难。 对很多人而言,养老钱就是“保命钱”,资金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主审法官王翔表示,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老年人的子女多加关注,了解老年人的理财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帮助老年人对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加以甄别,引导老年人更新财务知识,了解各种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尤其注重提高防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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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侦剧里看普法,一同走进《猎罪图鉴2》
《猎罪图鉴2》讲述了因一起尘封旧案而结缘的模拟画像师沈翊和刑警队长杜城,在机缘巧合下被迫搭档,两人联手侦破多起离奇疑案,共同追踪谜底真相的故事 剧情回顾 剧中,偶像练习生组合在录综艺节目时,依旧聚众吸毒,还逼迫队长陈勤吸毒。那么聚众吸毒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逼迫他人吸毒又将受到何种处罚? 法官说法 明星的言行举止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与社会影响力,因而更应恪守法律底线,不能越轨。对于剧中的偶像练习生于录制综艺节目期间聚众吸毒且逼迫队长吸毒的行径,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就聚众吸毒行为而言,虽然我国刑法并未单独设立 “聚众吸毒罪”这一罪名,但其仍处于法律的规制范畴之内。依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为聚众吸毒者提供场所,包括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等,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则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强迫他人吸毒也将构成犯罪,依据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毒品是社会公害,要增强自身法治观念,抵制毒品的侵蚀,勿让人生脱轨。 剧情回顾 剧中,陈勤在队中经常遭受队友欺凌,难过之余会向真爱粉袁招娣倾诉自己的遭遇,控诉队友的罪行,并表示自己想杀掉他们。在陈勤长时间的引导下,袁招娣不想让“哥哥”陈勤自毁前程,便提出自己帮陈勤杀掉队友。得到陈勤的默许后,两人精心策划了一起杀人案。像陈勤这种唆使、协助他人杀人的行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法官说法 畸形的“饭圈”行为,不是真正的“支持”。像陈勤这种唆使粉丝杀人以及其粉丝袁招娣的杀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勤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其通过长时间的诱导与唆使,对袁招娣的犯罪决意形成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故而构成教唆犯。根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袁招娣在获取陈勤的默许后,积极投身于杀人计划的精心谋划与实际执行,已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此外,若陈勤教唆的对象袁招娣不满十八周岁,根据规定,陈勤应当从重处罚;若袁招娣未实施被教唆的杀人行为,陈勤则构成教唆未遂,对于陈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剧情回顾 剧中,小鹏是个父母离异的七岁盲童,被判给父亲刘强抚养,刘强具有暴力倾向,时不时虐待打骂小鹏。小鹏由于恐惧父亲的打骂,偷偷离家出走。刘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小鹏应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 家庭应是爱的港湾,而非暴力的温床。刘强对小鹏的虐待行为,其性质已远超一般教育惩戒范畴,构成家庭暴力。 依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刘强对小鹏的打骂,无疑是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是典型的家庭暴力。小鹏可以向母亲或其他近亲属求助,让他们知晓自己的处境,以便获得临时的庇护和支持。此外,小鹏还可向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求助,依据,这些组织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小鹏免受伤害。同时,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会依据规定,对施暴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若刘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虐待罪,法院会依据规定,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庭暴力不只是家务事,更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来预防和制止。 剧情回顾 剧中,沈翊发现阮芳芳具有犯罪人格,并且经常搬弄是非,由于被网吧老板娘现场抓住偷钱,阮芳芳当场大哭、诬陷网吧老板夫妇虐待自己,并事后教唆他人放火,导致12人丧命于火海。阮芳芳的一系列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法官说法 阮芳芳的一系列行为是对法律的漠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应受到相应的制裁。 首先,阮芳芳被网吧老板娘抓住偷钱,此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如果盗窃数额较低,未达到入罪标准,则公安机关可依据规定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如果其盗窃数额较高,则根据的规定,阮芳芳将被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次,阮芳芳为逃避法律责任,诬陷网吧老板夫妇虐待自己,此行为依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阮芳芳教唆他人放火,导致12人丧命于火海,依据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阮芳芳的教唆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且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不贷。
- “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网络消费中这些“霸王条款”您遇到过吗?
双十一到来,不少消费者经过精心挑选已经陆续下单了心仪商品,不过可别因为忙着“凑满减”而忽视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的那些“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9590 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该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消费者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法院:过度加重了消费者注意义务 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 该案主审法官张勤缘指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法院:仅从利己角度解释损害消费者利益 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 “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王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 该案主审法官韩继先表示,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网络消费中这些“霸王条款”您遇到过吗?
双十一到来,不少消费者经过精心挑选已经陆续下单了心仪商品,不过可别因为忙着“凑满减”而忽视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的那些“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9590 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该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消费者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法院:过度加重了消费者注意义务 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 该案主审法官张勤缘指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法院:仅从利己角度解释损害消费者利益 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 “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王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 该案主审法官韩继先表示,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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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到来,不少消费者经过精心挑选已经陆续下单了心仪商品,不过可别因为忙着“凑满减”而忽视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的那些“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9590 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该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消费者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法院:过度加重了消费者注意义务 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 该案主审法官张勤缘指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法院:仅从利己角度解释损害消费者利益 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 “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王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 该案主审法官韩继先表示,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网络消费中这些“霸王条款”您遇到过吗?
双十一到来,不少消费者经过精心挑选已经陆续下单了心仪商品,不过可别因为忙着“凑满减”而忽视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的那些“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9590 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该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消费者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法院:过度加重了消费者注意义务 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 该案主审法官张勤缘指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法院:仅从利己角度解释损害消费者利益 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 “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王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 该案主审法官韩继先表示,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挂名”法定代表人? 可别轻易答应
当“挂名”法定代表人 不用上班 还有钱拿? 打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这天,大学生小王被他开公司的叔叔老王叫来公司一趟,说给他找了个"好活”,不用上班,挂个名每月就有2000元的薪水,并表示小王是自己的亲侄子才会让他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小王当即答应,并对老王表示感激。 几个月后,小王和室友小李相约五一假期出去玩,在购买车票时发现小王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购票。 第二天,小王来到法院向法官寻求帮助。 法官讲法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指实际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践中,部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不善时,为躲避法律责任,会利诱或变相胁迫公司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更有甚者选择缺乏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群,以给付一定的报酬为条件,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将其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充当“背锅侠”。 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却可能面临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风险与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挂名法人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遇到别人邀请“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千万要三思!
北京四中院2024-05-24 - “我已阅读并同意”? 一APP因强索用户隐私被网友起诉
下载打开APP、火速勾选同意《隐私政策》、输入手机号等信息……一番熟练的操作,1分钟就可以完成注册。但是习惯了这样的快速操作之后,很多人逐渐忽视了这些问题:APP通过《隐私政策》会获取哪些个人信息?APP提供服务必须收集这些信息吗?而且,有些APP恰恰利用人们的习惯,变相诱导、强迫用户提供个人信息。 有网友在使用某词典APP时,注意到不仅在《隐私政策》处为默认勾选“同意”,取消勾选、拒绝APP处理其个人信息则APP自动退出。当网友注册使用一段时间后想停用该APP时,发现无处可以撤回允许该APP处理其信息的同意,因此将APP运营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该案,认定涉案APP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款宣称“玩梗达人必备网络流行语”词典APP的开发运营者。张女士为了更贴近年轻人生活,了解更多的网络流行语,下载了该APP。下载完成后,张女士发现注册该APP时无需用户点击同意,系统会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的选项,且《隐私政策》中显示,一旦注册完成,APP将会自动收集用户的设备信息、地理位置、用户行为等信息。若用户取消勾选,就无法完成注册,也无法使用该词典APP。张女士只能按照要求,填写手机号并同意了《隐私政策》完成了注册。 使用一段时间后,张女士想停用涉案APP,但因APP一直收集自己的个人信息,张女士便想撤回允许该APP处理其信息的同意,但是却发现APP并未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气愤之下,张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停止收集并删除已经收集的她的个人信息,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2 审理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APP的名称、官方描述、应用市场的描述等均指向流行语词典功能,因此涉案APP的属性应为实用工具类APP,基本业务是词汇查询。根据的规定,“实用工具”类APP,其基本功能服务为“日历、天气、词典翻译、计算器、遥控器、手电筒、指南针、时钟闹钟、文件传输、文件管理、壁纸铃声、截图录屏、录音、文档处理、智能家居助手、星座性格测试等”,无须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因此该词典APP要求先收集个人信息才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涉案APP的《隐私政策》被默认勾选“同意”,并未让张女士主动自愿作出同意的选择,不符合“自愿”“明确”的要求,已经违法。 对于张女士关于涉案APP未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的主张,法院认为,因《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而该APP并未提供,因此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涉案词典APP的运营公司被判删除收集的张女士个人信息,并向张女士赔礼道歉、赔偿其合理开支3080元。 3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当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时,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有关人格权的规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户而言,在注册APP时,应当养成浏览用户协议、隐私保护协议的习惯,重点关注协议中加粗加黑的内容,了解APP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当发现APP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的情形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在收集处理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应强迫用户授权,或者以默认授权、捆绑服务、强制停止使用等不正当手段变相诱导、强迫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且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型应与现实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实现功能的目的与信息收集的范围成合理比例。同时,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活动中,应依法获取用户授权,并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用户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四中院2024-04-25

北京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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