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程序救济
引言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维护程序安定性与行政决定公信力的基石,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约两年多前,A公司针对一件涉嫌被B公司抢注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B公司长期大量囤积知名商标,恶意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裁定争议商标在核心商品上无效。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无效裁定,但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裁定,并责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遗憾的是,A公司当时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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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维护程序安定性与行政决定公信力的基石,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约两年多前,A公司针对一件涉嫌被B公司抢注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B公司长期大量囤积知名商标,恶意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裁定争议商标在核心商品上无效。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无效裁定,但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裁定,并责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遗憾的是,A公司当时未实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滥用权利、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成为公司法领域典型的侵权类纠纷。此类纠纷不仅关乎公司自身财产安全与健康发展,更涉及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而管辖法院的确定作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环节,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首要争议点。本文从侵权构成要件、纠纷类型区分入手,重点梳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则,为司法实务处理、企业
摘要 在电力交易领域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不仅是理论上的探讨,更是正在发生的生动实践。从贵州成立全国首家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到浙江电力市场管委会发起设立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制度的“东方经验”正与高度专业化的电力市场深度融合。然而,任何一项制度从确立到高效落地,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跨越组织构建、多方协同、执行保障等多重障碍。本文深入剖析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运转机制,明确其与仲裁、行政调解、
引言 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被告的合同纠纷中,举办者为一人时,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参照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请求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有支持观点,也有否定观点。 本文摘选对立观点的最新司法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一、支
引言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核心制度,是债权人对抗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无偿/低价处分财产、虚构债务抵押等行为的关键法律武器。《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在原 《合同法》第74条 基础上优化规则,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调整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显著降低债权人举证门槛,强化对合法债权的保护。实践中,债务人常通过协议离婚无偿转移财产、虚构借款抵押房产、关联方低价受让资产等方式规避执行,致使债权
七、财务管理合规 (一)预决算合规:“零基预算”从零开始论证 1.零基预算:给医院一把“手术刀” 零基预算(ZBB)适用于新增项目和重大调整项目,常规性支出可基于历史数据优化调整。零基预算的本质是“问效不问祖”,不问去年花了多少,只问今年这件事还值不值得做、有没有更好的做法。预算编制从“分蛋糕”变为“论项目”,使得“零基预算”成为医院争取资源、优化配置的主动策略。 (1)聚焦增量分级论证。从论证能
01 案情回溯:赢了官司,为何拿不到钱? 委托人是一位工程实际施工人,他与福建某建筑公司(下称“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250余万元及利息。 然而,当委托人手持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A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无不动产、无车辆。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不得不在2025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一纸“法律
名义股东出让部分股权并代受让方继续持有股权的“实转形不转”型股权交易实质包含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两项法律关系。代持期间,若名义股东不履行公司经营情况变化等事项的告知义务,股权受让方,即隐名股东,可否主张解除合同?又能否要求名义股东返还股权投资款? 案 情 吴某某为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4.0702%。2017年5月15日,江某某与吴某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江某某以10
2026年5月22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要闻称, 近日,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Tiger Brokers (NZ) Limited (以下简称“老虎”)、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途”)、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的境内外相关主体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 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
引言 信访必须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的程序与实体规定,任何超越法律边界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在处理在群体性维权犯罪时,应当精确区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其从轻处理提供了事实与法律基础。本案中,检察院最终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依法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又避免对普通群众过度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广西某地一楼盘因基础设施

引言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维护程序安定性与行政决定公信力的基石,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约两年多前,A公司针对一件涉嫌被B公司抢注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B公司长期大量囤积知名商标,恶意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裁定争议商标在核心商品上无效。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无效裁定,但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裁定,并责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遗憾的是,A公司当时未实际参与该诉讼程序。 国知局依据二审判决重新作出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A公司不服该重裁裁定,委托我所提起诉讼。立案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滥用权利、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成为公司法领域典型的侵权类纠纷。此类纠纷不仅关乎公司自身财产安全与健康发展,更涉及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而管辖法院的确定作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环节,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首要争议点。本文从侵权构成要件、纠纷类型区分入手,重点梳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则,为司法实务处理、企业合规治理及纠纷防范提供参考。 星期二 2026年5月26日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侵权构成要件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需同时满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大要件。 (一)
摘要 在电力交易领域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不仅是理论上的探讨,更是正在发生的生动实践。从贵州成立全国首家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到浙江电力市场管委会发起设立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制度的“东方经验”正与高度专业化的电力市场深度融合。然而,任何一项制度从确立到高效落地,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跨越组织构建、多方协同、执行保障等多重障碍。本文深入剖析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运转机制,明确其与仲裁、行政调解、诉讼等机制的协同定位,并直面当前实践中的四大挑战,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同时,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能源领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经验,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详实的实务操作指南,
引言 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被告的合同纠纷中,举办者为一人时,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参照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请求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有支持观点,也有否定观点。 本文摘选对立观点的最新司法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一、支持观点 类推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除非能够证明各自财产独立,否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对该民办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北京东方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年、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方某
引言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核心制度,是债权人对抗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无偿/低价处分财产、虚构债务抵押等行为的关键法律武器。《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在原 《合同法》第74条 基础上优化规则,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调整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显著降低债权人举证门槛,强化对合法债权的保护。实践中,债务人常通过协议离婚无偿转移财产、虚构借款抵押房产、关联方低价受让资产等方式规避执行,致使债权人胜诉判决沦为“空文”。 本文以笔者经办的多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并均得到了胜诉判决,案涉金额近7000万元为基础,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类案审理要点,系统梳理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证据组织、庭审抗辩、裁
七、财务管理合规 (一)预决算合规:“零基预算”从零开始论证 1.零基预算:给医院一把“手术刀” 零基预算(ZBB)适用于新增项目和重大调整项目,常规性支出可基于历史数据优化调整。零基预算的本质是“问效不问祖”,不问去年花了多少,只问今年这件事还值不值得做、有没有更好的做法。预算编制从“分蛋糕”变为“论项目”,使得“零基预算”成为医院争取资源、优化配置的主动策略。 (1)聚焦增量分级论证。从论证能力和成本考虑,研究推行“重大新增项目强制论证”制度。仅对大型设备购置、新开展技术/业务、基建项目等重大增量支出,要求提交包含成本效益、替代方案的详细论证报告,作为院内评审核心依据。常规性、维持性支出可
01 案情回溯:赢了官司,为何拿不到钱? 委托人是一位工程实际施工人,他与福建某建筑公司(下称“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250余万元及利息。 然而,当委托人手持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A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无不动产、无车辆。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不得不在2025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一纸“法律白条”,也是债权人最怕听到的四个字。 但我们的工作,恰恰从这里开始。 02 律师策略:穿透公司面纱,直指股东 案件陷入僵局后,我们迅速调取A公司的工商内档。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高达1950万元,
名义股东出让部分股权并代受让方继续持有股权的“实转形不转”型股权交易实质包含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两项法律关系。代持期间,若名义股东不履行公司经营情况变化等事项的告知义务,股权受让方,即隐名股东,可否主张解除合同?又能否要求名义股东返还股权投资款? 案 情 吴某某为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4.0702%。2017年5月15日,江某某与吴某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江某某以100万元的对价受让吴某某持有的0.1727%股权,同时约定江某某不可撤销地委托吴某某作为名义持有人代持相应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合同签署后,江某某向吴某某支付100万元款项。 后因履行中双方产生纠
2026年5月22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要闻称, 近日,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Tiger Brokers (NZ) Limited (以下简称“老虎”)、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途”)、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的境内外相关主体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 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 香港证监会亦发布《致持牌法团的通函-
引言 信访必须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的程序与实体规定,任何超越法律边界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在处理在群体性维权犯罪时,应当精确区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其从轻处理提供了事实与法律基础。本案中,检察院最终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依法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又避免对普通群众过度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广西某地一楼盘因基础设施未完工,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业主多次向当地住建局反映问题,住建局亦责成开发商及时解决,但开发商短期内因资金问题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因问题迟迟未解决,150名业主自发建立微信群,商议维权事宜。 202
摘要:本研究聚焦于婚姻家庭继承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探讨其影响因素、存在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与发展建议。通过分析经济、社会、法律等多维度因素,揭示了财产分割的复杂性与挑战。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漏洞与社会观念冲突,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与争议。为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提出了法律层面的改革建议,包括完善法规、引入公平原则;同时强调社会教育与宣传的重要性,以及规范案件处理的必要性,从而为未来婚姻家庭继承财产分割问题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婚姻家庭继承;财产分割;法律漏洞 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婚姻家庭继承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该问题,首先分析了财产分割的影响因素,
资管业务的核心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尽职调查正是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实现“卖者尽责”的第一道也是最为关键的防火墙。然而,这道防火墙是坚不可摧还是形同虚设?当投资出现亏损引发纠纷时,如何审查管理人是否真正勤勉尽责?其尽职调查的“及格线”究竟划在何处?本文将立足司法案例,深入剖析法院对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审查标准。 一、各地法院对管理人是否充分履行尽调义务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 (一)多数法院并未明确尽调义务的审查标准,仅在列举不当尽调行为的基础上,以管理人未审慎调查、存在过错为由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管理人因未充分履行尽调义务而判赔的案例中,多数法院会逐个列出管理人的不当尽调行为,然后以其
最近被网上热议的电影《监狱来的妈妈》(以下简称《狱妈》)的相关新闻吸引,笔者特意从网上检索到了该案的裁判文书,想看看原判决对该案是怎么认定的,但可惜只找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具体内容附后,以下简称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却没有检索到。但好在这份裁定书的内容比较完整,既引用了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也引用了据以作出一二审裁判的证据,主要信息全都具备。笔者不是搞电影的,在此不评价电影拍摄、播放等本身的问题,作为一个执业19年的老刑事律师只想根据本案这份裁定书给大家,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不了解的普通民众作一下刑事法律和司法实务方面的专业解读和分析。但特别说明一下
编者按: 当前,反腐败斗争持续向纵深推进,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要求深化金融、国企、能源、教育等重点领域腐败治理,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正式施行,为预期收益型受贿认定标准、违法所得追缴范围等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提供了明确裁判标尺。如何准确把握穿透式审查的边界,在严格惩治腐败的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职务犯罪辩护领域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 德和衡刑事业务中心长期深耕职务犯罪辩护业务,积累
引言:从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案例看企业面临的隐形法律风险 2026年4月20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了南京市外贸数据造假问题。其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18年至2025年6月期间,长期使用大额财政资金“购买”异地出口数据,以完成外贸考核指标、争取排名位次。尽管巡视、审计多次指出异常,有关部门多次发出预警,南京市商务局仍监管缺位,整改流于形式。 这一事件的直接责任主体虽然是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门,但其背后隐藏着一条完整的“买单—卖单”灰色产业链。在这条链条中,物流公司、运输企业、货代公司、报关行等市场主体,若参与异地出口数据的买卖、变更加抬头、提供虚假单证等行为,将面临极为严峻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