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金刑事犯罪实务解析
一、前言 近年来,受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市场避险情绪升温的影响,黄金投资与经营活动热度持续攀升,其业务形态也从传统的黄金实物销售,延伸至黄金租赁、托管、理财及以黄金为基础的衍生品交易等金融领域。然而,在高额利润与金融创新的表象背后,黄金交易中潜藏的刑事法律风险日益突显。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黄金价值高、易于变现以及价格稳定的特性,将其作为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手段,导致相关犯罪呈现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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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来,受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市场避险情绪升温的影响,黄金投资与经营活动热度持续攀升,其业务形态也从传统的黄金实物销售,延伸至黄金租赁、托管、理财及以黄金为基础的衍生品交易等金融领域。然而,在高额利润与金融创新的表象背后,黄金交易中潜藏的刑事法律风险日益突显。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黄金价值高、易于变现以及价格稳定的特性,将其作为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手段,导致相关犯罪呈现出手段
阅读提示 基于保密义务,笔者对案情做适当简化和调整,但不影响案件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判断。以下内容来自承办律师回忆及办案经历。 拿到卷宗的那一刻,我意识到事情不简单。判决早已生效,借款人夫妻名下却查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对——他们名下有套房,只是这套房已经不在他们名下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把宅基地房屋无偿过户给了儿子。儿子转头加了老婆名字,又从另一家银行办了抵押。三层法律关系,裹得严严实实
近日,国家文物局就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作为规范全国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的核心规范性文件,其修订直接关乎国有与非国有博物馆的运营合规、财产权益,更关乎全国文物行业规范化、高质量长远发展。 近十年来,我们为十余家非国有博物馆提供过法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深度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合规运营、藏品管理、权益维权等实务工作,对于行业关切、发展
前言 在保理合同的成立认定中,应收账款的真实、特定、可识别性以及保理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至关重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保障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石,只有真实存在的应收账款,才能为保理业务提供合法有效的基础。若应收账款虚构,保理合同的本质可能会被质疑,甚至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合同。保理人的审慎义务体现在对基础交易和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上。保理人有责任全面、细致地审核相关材料,包括基础交易合同、发票
摘要: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过去十年间,我国PPP模式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并广泛应用于各类基建领域;然而,随着2023年国家对该模式叫停,由此引发的合同僵局与存量纠纷日益凸显。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会涉及到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融资方、建设单位、分包方等众多参与方,对应各方之
摘要:2026年4月27日至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际合作司对7家拟境外上市企业出具备案补充材料要求,覆盖电子制造、互联网服务、半导体、消费电子、新能源、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七大核心赛道,其中硬科技与医疗健康领域企业占比超70%。 本文立足本期监管反馈核心法律逻辑,梳理共性合规痛点,为拟境外上市企业及中介机构提供可落地的实务指引,助力规避实质性合规风险、高效推进备案进程。 一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二)》的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二)》的制定背景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问题的提出 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涉港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一个常见的场景是:内地债权人将款项借给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款项被转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内地关联企业;香港公司本身并无实际经营、无独立办公场所、无当地员工,本质上只是一个“注册在境外的躯壳”。当债务违约发生后,债权人不仅面临执行难问题,更面临一道法律适用的门槛——如果法院直接适用香港公司法,由于香港法下“刺破公司面纱”的条件极其
编者按: 当前,反腐败斗争持续向纵深推进,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要求深化金融、国企、能源、教育等重点领域腐败治理,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正式施行,为预期收益型受贿认定标准、违法所得追缴范围等司法实践
当前,医院面临着飞行检查、DRG改革、数据合规等严格的监管要求,双岗双责、违规双罚成为常态,“以评促建”与“以检促改”相互促动,医院合规工作已从“遵纪守法不受处罚”升级为标准化、数字化、审计监督加持下的“宏观合规+微观风控”按照结构—过程—结果(SPO)模型建设法治医院。 进入AI+时代,人们自学合规常识毫无障碍。本文认为,进行医院管理视角下的合规中级实务讨论,不是向医院治理层开列一张长长的“说不

一、前言 近年来,受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市场避险情绪升温的影响,黄金投资与经营活动热度持续攀升,其业务形态也从传统的黄金实物销售,延伸至黄金租赁、托管、理财及以黄金为基础的衍生品交易等金融领域。然而,在高额利润与金融创新的表象背后,黄金交易中潜藏的刑事法律风险日益突显。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黄金价值高、易于变现以及价格稳定的特性,将其作为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手段,导致相关犯罪呈现出手段专业化、链条成体系化以及隐蔽性增强的发展趋势。对于从业者和投资者来说,正常商业活动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较为模糊,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近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林富志团队刑事组在承办此类案
阅读提示 基于保密义务,笔者对案情做适当简化和调整,但不影响案件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判断。以下内容来自承办律师回忆及办案经历。 拿到卷宗的那一刻,我意识到事情不简单。判决早已生效,借款人夫妻名下却查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对——他们名下有套房,只是这套房已经不在他们名下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把宅基地房屋无偿过户给了儿子。儿子转头加了老婆名字,又从另一家银行办了抵押。三层法律关系,裹得严严实实。 债权人撤销权——这个制度我不陌生。这几年,我代理过金融机构追索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代理过债务人抗辩"这不是逃债",也代理过受让财产的第三人主张自己"不知情、付了对价"。原告席、被告席、第三人席,我坐
近日,国家文物局就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作为规范全国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的核心规范性文件,其修订直接关乎国有与非国有博物馆的运营合规、财产权益,更关乎全国文物行业规范化、高质量长远发展。 近十年来,我们为十余家非国有博物馆提供过法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深度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合规运营、藏品管理、权益维权等实务工作,对于行业关切、发展诉求有着充分了解。鉴于本次办法修订对非国有博物馆行业运营发展至关重要,现结合实务经验及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修改建议,为非国有博物馆行业良性发展发声,助力全国文物事业公平、合规、健康、可持续发展。 01
前言 在保理合同的成立认定中,应收账款的真实、特定、可识别性以及保理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至关重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保障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石,只有真实存在的应收账款,才能为保理业务提供合法有效的基础。若应收账款虚构,保理合同的本质可能会被质疑,甚至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合同。保理人的审慎义务体现在对基础交易和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上。保理人有责任全面、细致地审核相关材料,包括基础交易合同、发票、验收单等,以合理判断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的可靠性。只有在保理人尽到审慎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保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将从保理行业新规政策
摘要: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过去十年间,我国PPP模式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并广泛应用于各类基建领域;然而,随着2023年国家对该模式叫停,由此引发的合同僵局与存量纠纷日益凸显。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会涉及到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融资方、建设单位、分包方等众多参与方,对应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非常复杂多变。因此一旦涉及纠纷,厘清合作各方的法律关系是正确解决PPP项目纠纷的关键。 实务中,围绕PPP项目产生的争议焦点日趋复杂,集中体现在停工违约责任认定、纠纷案由的法律定
摘要:2026年4月27日至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际合作司对7家拟境外上市企业出具备案补充材料要求,覆盖电子制造、互联网服务、半导体、消费电子、新能源、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七大核心赛道,其中硬科技与医疗健康领域企业占比超70%。 本文立足本期监管反馈核心法律逻辑,梳理共性合规痛点,为拟境外上市企业及中介机构提供可落地的实务指引,助力规避实质性合规风险、高效推进备案进程。 一、近期监管动态综述 本期7家反馈企业中,既包含迈瑞医疗这类医疗器械行业龙头,也涵盖铂科电子、移芯通信等硬科技细分领域领军者,其中昆仑新能源因存在A股上市辅导撤回记录,成为监管重点关注对象。整体来看,本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二)》的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二)》的制定背景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及具体认定问题作了规定。《解释》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对于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反腐败斗争纵深推
问题的提出 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涉港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一个常见的场景是:内地债权人将款项借给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款项被转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内地关联企业;香港公司本身并无实际经营、无独立办公场所、无当地员工,本质上只是一个“注册在境外的躯壳”。当债务违约发生后,债权人不仅面临执行难问题,更面临一道法律适用的门槛——如果法院直接适用香港公司法,由于香港法下“刺破公司面纱”的条件极其严苛,内地债权人几乎不可能追究股东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直接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下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法人及
编者按: 当前,反腐败斗争持续向纵深推进,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要求深化金融、国企、能源、教育等重点领域腐败治理,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正式施行,为预期收益型受贿认定标准、违法所得追缴范围等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提供了明确裁判标尺。如何准确把握穿透式审查的边界,在严格惩治腐败的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职务犯罪辩护领域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 德和衡刑事业务中心长期深耕职务犯罪辩护业务,积累
当前,医院面临着飞行检查、DRG改革、数据合规等严格的监管要求,双岗双责、违规双罚成为常态,“以评促建”与“以检促改”相互促动,医院合规工作已从“遵纪守法不受处罚”升级为标准化、数字化、审计监督加持下的“宏观合规+微观风控”按照结构—过程—结果(SPO)模型建设法治医院。 进入AI+时代,人们自学合规常识毫无障碍。本文认为,进行医院管理视角下的合规中级实务讨论,不是向医院治理层开列一张长长的“说不”清单,或把检索可得性较强的知识编辑成指导手册,更有意义的任务或许是尽可能找到合规前提下释放医院治理各方创造力、激励其主观能动性的法律可能。 一、执业合规 资质合规、行为合规、物品合规、行风建设是执业
“我们小区的物业用房,怎么变成底商了?!” 近日,不少小区业主发现,原本小区建设时规划的用于物业服务、业主议事的物业用房,竟被开发商悄悄过户、出售,摇身一变成为经营、营利性商铺。 殊不知,这场看似“正常”的交易,背后藏着开发商的违法操作,更直接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以北京朝阳区某小区为例,拆解物业用房的“前世今生”,教大家如何依法找回“消失的共有资产”。 一、物业用房,不是开发商的“私产”,是业主的“法定共有资产” 很多业主误以为,物业用房是开发商建设、归开发商支配,甚至觉得“开发商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其实,从规划建设的那一刻起,物业用房就有了明确的“身份定位”——全体业
1、马斯克诉OpenAI案遭联邦法院全面驳回 5月18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联邦法院,就美国企业家埃隆·马斯克针对OpenAI公司的诉讼,裁定马斯克相关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马斯克一方败诉,OpenAI等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马斯克方面表示将提起上诉。 18日,在美国加州奥克兰市的一家联邦法院,案件陪审团经过两小时合议一致认定,马斯克早在2021年便已知晓OpenAI架构变化,但他却直到2024年8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加州三年慈善信托违约诉讼时效,OpenAI等被告方则无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OpenAI方面的律师在判决结果公布后称,马斯克发起这一诉讼“只是企图损害竞争对手”。 败诉后,马斯克在社
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向代理律师签发的、授权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与履行能力证据的法律文书。本文将介绍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可调查的财产线索类型等内容。 一、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
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赵某因购房需要,经人介绍得知位于某地楼盘的房屋正在对外销售。同年5月3日,赵某与被告裴某、中介勾某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房屋总价款24万元,赵某先行支付首付款18万元。赵某依约向勾某支付了首付款。 2024年3月17日,赵某与裴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补充协议》,约定赵某再行补缴房款11万元(含剩余房款6万元及政策调整导致的成本上调款5万元)。同日,赵某支付完毕全部款项,裴某向其交付房屋钥匙,赵某随即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1.8万元。 然而,2024年10月,赵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另有他人同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经了解,该房屋系被告冯某与他人合伙开发建设,属于法律上
前言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不应因当事人身体、精神状态受限而被剥夺。但很多人在实务中感到疑惑:患有重度精神疾病、脑部残疾、植物人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是不能离婚?是否可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还是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不同于一般的离婚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识自身行为、无法自主表达意愿,他们的离婚与普通人确实不同。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以及作为被告两大核心场景,详细解析相关法律程序及实务操作要点,为家事纠纷处理提供法律参考。 一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