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变化
限期认缴制下的公司资本制度设计包含了双重维度,即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资本自治。但在实践中,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偿债保障难以实现平衡。因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经历了一系列演进: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的“原则禁止下的例外情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文简称“新 《公司法》 ”)赋权后的广泛可能,再到2
汇聚法律实务研究、律所期刊、律协期刊等优质法律内容,为法律人提供专业的实务指南与知识服务。
限期认缴制下的公司资本制度设计包含了双重维度,即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资本自治。但在实践中,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偿债保障难以实现平衡。因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经历了一系列演进: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的“原则禁止下的例外情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文简称“新 《公司法》 ”)赋权后的广泛可能,再到2
本期节目聚焦从智能家居到可穿戴设备的隐私治理:德州对智能电视同意机制的强制要求、美国建立 AI 安全评估国家能力、法国对智能眼镜普遍监控风险的警示、以及欧盟完善 GDPR 认证体系的技术细节。 🕒 节目导航 第一条德州与 LG 电子达成智能电视隐私和解 核心进展: 德州总检察长 Ken Paxton 与 LG 电子美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要求 LG 在收集智能电视观看数据前必须获得消费者的“明确表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会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层层转包或分包的情况下,与实际施工人经常只是口头约定,当发生工程纠纷争议时,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双方对工程的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各持一词,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造成大量诉讼纠纷,今天我们就来就这个问题做实务分析。 一、约定不明情形下工程价款确定的法律规定 实际施工人既然进场施工,双方必然会有口头约定,或者会就工程价款计算达成某种
引言 最后陈述是指,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征求他们的最后意见。除了“坚持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的常规话术之外,这一环节是当事人陈述权的重要保证,每位律师都应该抓住这次表达的机会,加深法官印象,争取案件优势地位。 在笔者看来,如果律师在最后陈述环节仅表达“判如所请”“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之类的程序性语言那就错失了一次强化己方观点,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机
引言 在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施工关系中,当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其他债务纠纷面临财务困境,其债权人,无论是善意债权人还是与被挂靠企业恶意串通,企图侵吞工程款的债权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对被挂靠企业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此时,发包人应支付给被挂靠人的工程款,由于形式上属于被挂靠企业的财产,极易成为被执行的对象,这直接导致实际施工人面临本该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被冻结、划扣的风险,严重影响其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 ,张某将 27000元转入朋友冯某银行卡中,让冯某帮忙代为保管。因冯某与银行间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10月 ,冯某银行卡账户被扣划19000元。2018 年 4 月 ,冯某出具书面证明一张,载明上述事实,并请求银行将扣划的钱款返还给张某。 2020 年张某以银行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不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又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
引言 跨境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回款,尤其是涉及境外申请人、外币给付及跨境资金直汇的情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系统性规定,实务中往往因规则模糊而陷入操作困境。近期,信达律师团队全程代理了一宗香港公司与内地企业的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在协助客户取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的胜诉裁决后,团队继续代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由合理的程序规划与汇率折算安排,本案最终顺利完成了执
目 录: 一、案由含义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 三、补充说明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由含义 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簿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56条 规定,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
2026年5月6日威海广泰(002111.SZ)发布关于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及其一致行动人广泰投资,将合计5%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入家族信托控制的持股平台,交易总对价2.296亿元。 本案为2026年A股首例以"有限合伙+家族信托"双层架构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置入家族信托的案例。本次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
1、律师被AI错误“判刑”三年 因在百度搜索中检索“李小亮律师”等关键词时,百度“AI智能回答”竟生成“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错误内容,并配发其身着律师袍的照片,南京律师李小亮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至法院。 5月8日,这起被百度公司称为“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第一案”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通知李小亮,该执行案即将立

限期认缴制下的公司资本制度设计包含了双重维度,即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资本自治。但在实践中,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偿债保障难以实现平衡。因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经历了一系列演进: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的“原则禁止下的例外情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文简称“新 《公司法》 ”)赋权后的广泛可能,再到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债权人行权路径的细化规定。本文以《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梳理在非破产或解散的情形下,股东出
本期节目聚焦从智能家居到可穿戴设备的隐私治理:德州对智能电视同意机制的强制要求、美国建立 AI 安全评估国家能力、法国对智能眼镜普遍监控风险的警示、以及欧盟完善 GDPR 认证体系的技术细节。 🕒 节目导航 第一条德州与 LG 电子达成智能电视隐私和解 核心进展: 德州总检察长 Ken Paxton 与 LG 电子美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要求 LG 在收集智能电视观看数据前必须获得消费者的“明确表示同意”(Affirmative Express Consent)。和解协议有效期5年 观看数据定义: 通过智能电视的自动内容识别(ACR)技术收集的家庭层面观看行为信息,包括观看内容、时间和时长 关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会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层层转包或分包的情况下,与实际施工人经常只是口头约定,当发生工程纠纷争议时,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双方对工程的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各持一词,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造成大量诉讼纠纷,今天我们就来就这个问题做实务分析。 一、约定不明情形下工程价款确定的法律规定 实际施工人既然进场施工,双方必然会有口头约定,或者会就工程价款计算达成某种默契,只是在发生纠纷后,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双方各执一词,导致难辨真伪。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范围和工程量这两类争议,因为实际施工人的工作成果已经固化为建筑物,可以通过现场勘察进行确认,最
引言 最后陈述是指,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征求他们的最后意见。除了“坚持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的常规话术之外,这一环节是当事人陈述权的重要保证,每位律师都应该抓住这次表达的机会,加深法官印象,争取案件优势地位。 在笔者看来,如果律师在最后陈述环节仅表达“判如所请”“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之类的程序性语言那就错失了一次强化己方观点,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机会。如果是在法官不急于奔赴下一场庭审的情况下,笔者建议,每位律师都应该认真对待最后陈述。具体而言,可以在最后陈述环节中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表达的核心和重点,从而更好地说服法官。 1、最后陈述的表达技巧
引言 在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施工关系中,当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其他债务纠纷面临财务困境,其债权人,无论是善意债权人还是与被挂靠企业恶意串通,企图侵吞工程款的债权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对被挂靠企业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此时,发包人应支付给被挂靠人的工程款,由于形式上属于被挂靠企业的财产,极易成为被执行的对象,这直接导致实际施工人面临本该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被冻结、划扣的风险,严重影响其工程成本的回收和工人工资的支付,甚至可能引发烂尾工程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虽然是工程的实际投入者和建设者,其合法权益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 ,张某将 27000元转入朋友冯某银行卡中,让冯某帮忙代为保管。因冯某与银行间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10月 ,冯某银行卡账户被扣划19000元。2018 年 4 月 ,冯某出具书面证明一张,载明上述事实,并请求银行将扣划的钱款返还给张某。 2020 年张某以银行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不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又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22 年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后,张某又向省检察院申请复查。2024 年省检察院作出不予复查决定书,认为银行冻结和扣划的是案外人冯某的账户和存款,并未冻结和扣划张某的账户和存款,银行的行为
引言 跨境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回款,尤其是涉及境外申请人、外币给付及跨境资金直汇的情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系统性规定,实务中往往因规则模糊而陷入操作困境。近期,信达律师团队全程代理了一宗香港公司与内地企业的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在协助客户取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的胜诉裁决后,团队继续代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由合理的程序规划与汇率折算安排,本案最终顺利完成了执行款的跨境直汇,并较好地规避了执行期间的汇率波动风险,实现了债权的完整、及时兑现。 在跨境商事交易中,获得仲裁机构作出的胜诉裁决,只是实现债权的第一步。如何将一纸裁决转化为实际的执行回款,尤其是在涉及
目 录: 一、案由含义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 三、补充说明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由含义 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簿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56条 规定,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针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02条 规定,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
2026年5月6日威海广泰(002111.SZ)发布关于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及其一致行动人广泰投资,将合计5%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入家族信托控制的持股平台,交易总对价2.296亿元。 本案为2026年A股首例以"有限合伙+家族信托"双层架构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置入家族信托的案例。本次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案精妙之处在于:维持上市公司稳定性,实控人作为GP仅用0.01%的微小持股保留控制权。股权产生的分红和增值收益,通过信托定向分配给指定的家
1、律师被AI错误“判刑”三年 因在百度搜索中检索“李小亮律师”等关键词时,百度“AI智能回答”竟生成“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错误内容,并配发其身着律师袍的照片,南京律师李小亮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至法院。 5月8日,这起被百度公司称为“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第一案”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通知李小亮,该执行案即将立案。此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百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应向李小亮书面道歉。由于判决生效后百度公司未主动履行,李小亮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作
通常情况下,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由企业法人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就是一般所称的“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所剩资产较为有限,因此破产程序的首要宗旨就是在有限的资产内尽可能公平地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清偿。在这一前提下,如部分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关系密切或恶意串通而优先获得额外清偿,显然将对破产程序的公平性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下称“ 《破产法》 ”)对这类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破产法》第十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
引言 “葛生蒙楚,蔹蔓于野。”“欲报之德,昊天罔极。”亲人离世也许是人生的必修课,而遗产继承也是必经的流程。明晰遗产继承的开始、了解遗产继承的顺序、明确遗产分割标准对当今社会发展、家庭美德的构建有重要意义。 一、遗产继承的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中也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可以得知,遗产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具体而言: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事实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刻开始,而不是所谓的“销户时、葬礼结束时”等。 二
内容摘要: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的审理思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不统一与审理差异问题。通过剖析相关案例,结合合同编理论,对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进行辨析,同时对合同主体资质、投资领域、合同内容合法性等不同因素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影响展开详细分析,探究分歧焦点问题,为统一裁判标准提供参考,以实现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约定纠纷的公正、高效处理。 关键词: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民间借贷;效力认定 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委托理财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形式逐渐普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细分为民间
谈及遗嘱,公众认知中长期存在一种将订立遗嘱等同于终结期许的文化禁忌,这种心理屏障使得大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迟迟未将财产规划纳入法律行为的框架之内。然而,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立法精神审视,遗嘱继承制度本质上并非对生命存续的消极预判,而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意思自治处分身后财产、预先消解继承纠纷的理性工具。若被继承人未设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因欠缺法定要件而归于无效,则其遗产将严格依照法定继承顺序予以分配,这极有可能与立遗嘱人内心真实的财产传递意愿发生根本性背离,进而引发继承人之间漫长的诉讼与亲情撕裂。因此,为保障财富传承的平稳落地,有必要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见证人资格以及无效
以案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几万条客户信息,数万余元非法获利,以为只是赚点小钱,实则踏入犯罪深渊 PART.01 案情回顾 2022年起,被告人钟某向他人提供电信公司数据。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钟某按照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利用其职务权限在电信公司系统中直接下载电信客户个人信息共计49069条到自己电脑以及下载电信公司数据整理统计成报表,再通过微信传输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用于拓展业务。 后经统计,钟某因出售电信客户个人信息获利9万余元。2024年3月8日,民警将钟某挡获,到案后钟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钟某的亲属代其向成华法院指定账户退缴违法所得90000元。 P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