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数据开始收费,“合理使用”还能适用吗?
数日前,国家数据局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是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实现产业落地的基础性、关键性资源。可见,训练数据的知识密度与专业价值已成为影响AI大模型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海内外模型开发者均需争夺更优质的数据资源。 在此背景下,据相关媒体报道,部分平台却正通过要求付费、升级技术手段等方式限制数据被用于AI训练,例如社交平台Re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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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日前,国家数据局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是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实现产业落地的基础性、关键性资源。可见,训练数据的知识密度与专业价值已成为影响AI大模型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海内外模型开发者均需争夺更优质的数据资源。 在此背景下,据相关媒体报道,部分平台却正通过要求付费、升级技术手段等方式限制数据被用于AI训练,例如社交平台Redd
摘要:2026年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标志着中国对外投资治理从以部门规章和备案管理为主的阶段,进一步转向行政法规层面的体系化、全过程和风险导向治理。对中国企业而言,出海合规的重点已不只是境外公司设立与资金出境,而是境外投资目的、控制权安排、融资担保、技术与数据跨境、利润回流、境外再投资以及资本退出之间的整体法律结构。以越南项目为观察对象,在越南资本市场升级和东南亚产业链重组背景下,
引言 2026年3月,印度政府针对“3号通告(PN3)”进行了关键性修订。此举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优化接壤国家外商投资(FDI)审查机制的信号,为包括中国在内的投资者提供了重新评估印度市场的政策窗口。在错综复杂的准入限制与合规监管背景下,中国企业实现长期增长的关键,已由单纯的规模扩张转向深度的合规管理与属地化战略协同。 在本系列的前篇中,我们已就印度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框架与行业准入标准进行了系统梳理
前言 债权人历经诉讼,终于拿到生效判决,却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线索显示,其配偶名下登记有房产、车辆,或配偶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流水。债务人通过“藏财于妻”的方式规避执行,成为执行实务中的常见难题。由于我国实行审执分离原则,加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复杂性,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往往陷入“看得见、动不了”的尴尬局面。许多执行案件就此搁浅,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据“网信上海”微信公众号通报, 2026年6月13日, 在国家网信办指导下, 上海市网信办依法对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直指其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违法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多项违规行为。通报显示, 携程在未通过国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的情况下, 即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出境的法定合规要求。依据该法, 上海市网信办对携
在泰国,商务部及其下属商业发展厅(“DBD”)负责制定、执行与外资投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外资公司的经营行为。1999年,泰国政府制定并发布《ForeignBusinessAct》(“FBA”,即《外籍人士经商法》),该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外国人的定义,以及外国人在泰国经营业务的限制范围、许可程序以及其他规范要求。 对于拟在泰国投资展业的外国企业而言,只有充分认识和理解FBA等外资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涉公司商事诉讼中,管辖争议多发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两类案件。司法实践对此曾形成多种裁判观点,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系列裁定与主流司法口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已成为此类案件确定管辖的核心依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学说分歧与典型判例,拆解不同管辖观点的成因,详解侵权管辖规则的适用逻辑、具体情形与实务要点。 01 两类涉公司案件的基础定性 首先需要明确,并非所有与公司相关的纠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下文简称为“《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新的规定确立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总体基调,把监管范围从准入环节扩展到投资的整个生命周期。本文将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试着剖析新规下对外投资核准备案(ODI程序)的识别逻辑、申报要点、程序衔接、法律风险防控途径。笔者在此由衷地希望各位律师朋友在阅读拙作后能得到稍许收获。 1 监管对象的精准识别:穿透式视角下
员工离职时"脑子里的技术诀窍"和"口口相传的涉密信息"并不当然属于商业秘密。多数案件都会因无法证明信息的"载体性"而败诉。 01 概念界定与核心问题提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脑子里的技术诀窍"指员工在工作中掌握但未以任何物质形式固定的技术经验、操作技巧等;"口口相传的涉密信息"指企业内部通过口头方式传递、未形成书面记录
前言 近年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存在差额的问题日益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核心争议在于:女职工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的生育津贴,若低于其休假前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是否有法定义务补足差额。实践中,劳动者多主张产假期间“工资受损”而提起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则常以“津贴已由社保基金拨付,用人单位无需再行支付”为由进行抗辩。双方之间的分歧需从法律性质层面予以厘清。 一 问题的提出 根据 《中华人

数日前,国家数据局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是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实现产业落地的基础性、关键性资源。可见,训练数据的知识密度与专业价值已成为影响AI大模型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海内外模型开发者均需争夺更优质的数据资源。 在此背景下,据相关媒体报道,部分平台却正通过要求付费、升级技术手段等方式限制数据被用于AI训练,例如社交平台Reddit提出“我们的数据语料库非常有价值,不想免费提供给科技巨头们”并成为首批公开表态要求科技巨头(如AI公司)付费使用数据的企业;全球知名软件开发者论坛Stack Overflow提出面向AI公司实行数
摘要:2026年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标志着中国对外投资治理从以部门规章和备案管理为主的阶段,进一步转向行政法规层面的体系化、全过程和风险导向治理。对中国企业而言,出海合规的重点已不只是境外公司设立与资金出境,而是境外投资目的、控制权安排、融资担保、技术与数据跨境、利润回流、境外再投资以及资本退出之间的整体法律结构。以越南项目为观察对象,在越南资本市场升级和东南亚产业链重组背景下,境外经营主体可能从传统生产基地转化为可融资、可并购、可上市的资本化资产。企业只有将ODI、外汇、税务、公司治理、技术出口、数据合规和证券退出路径纳入统一法律框架,才能把账面利润转化为可审计现金流,并进
引言 2026年3月,印度政府针对“3号通告(PN3)”进行了关键性修订。此举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优化接壤国家外商投资(FDI)审查机制的信号,为包括中国在内的投资者提供了重新评估印度市场的政策窗口。在错综复杂的准入限制与合规监管背景下,中国企业实现长期增长的关键,已由单纯的规模扩张转向深度的合规管理与属地化战略协同。 在本系列的前篇中,我们已就印度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框架与行业准入标准进行了系统梳理。本篇将立足于实务操作层面,聚焦于投资路径的顶层设计,从境外投资主体的架构搭建、境内法律实体的形式选择,到投资过程中的关键合规要点进行深度剖析,旨在协助企业在波动的政策环境中锚定合规航标,构建可持续的
前言 债权人历经诉讼,终于拿到生效判决,却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线索显示,其配偶名下登记有房产、车辆,或配偶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流水。债务人通过“藏财于妻”的方式规避执行,成为执行实务中的常见难题。由于我国实行审执分离原则,加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复杂性,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往往陷入“看得见、动不了”的尴尬局面。许多执行案件就此搁浅,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本文聚焦“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核心实务课题,系统梳理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路径与操作要点,助力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穿透婚姻关系的“围城”,追索隐匿财产。 01、基本规则与例外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
据“网信上海”微信公众号通报, 2026年6月13日, 在国家网信办指导下, 上海市网信办依法对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直指其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违法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多项违规行为。通报显示, 携程在未通过国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的情况下, 即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出境的法定合规要求。依据该法, 上海市网信办对携程予以1000万元罚款, 并责令限期完成全面整改。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已第一时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 正全面推进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地实施。 此次处罚是上海市网信办近期办理的一批执法案件之一, 被
在泰国,商务部及其下属商业发展厅(“DBD”)负责制定、执行与外资投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外资公司的经营行为。1999年,泰国政府制定并发布《ForeignBusinessAct》(“FBA”,即《外籍人士经商法》),该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外国人的定义,以及外国人在泰国经营业务的限制范围、许可程序以及其他规范要求。 对于拟在泰国投资展业的外国企业而言,只有充分认识和理解FBA等外资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夯实在泰国经营的合规基础,铸就长远发展的基石。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泰国对外资投资的限制及许可要求,本篇文章作为星睿研究的“外资监管系列”的第一期,将为大家介绍FBA对外资监管的基本要求以及外资
在涉公司商事诉讼中,管辖争议多发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两类案件。司法实践对此曾形成多种裁判观点,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系列裁定与主流司法口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已成为此类案件确定管辖的核心依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学说分歧与典型判例,拆解不同管辖观点的成因,详解侵权管辖规则的适用逻辑、具体情形与实务要点。 01 两类涉公司案件的基础定性 首先需要明确,并非所有与公司相关的纠纷都适用同一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 及司法解释针对公司组织类诉讼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决议、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聚焦公司内部治理、组织架构变动的案件,统一由公司住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下文简称为“《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新的规定确立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总体基调,把监管范围从准入环节扩展到投资的整个生命周期。本文将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试着剖析新规下对外投资核准备案(ODI程序)的识别逻辑、申报要点、程序衔接、法律风险防控途径。笔者在此由衷地希望各位律师朋友在阅读拙作后能得到稍许收获。 1 监管对象的精准识别:穿透式视角下的实务预审 在启动ODI申报程序以前,律师的首要任务乃是进行“监管适用性评估”。《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讲的对外投资也就是境外投资,指的是投资者运用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办法,直
员工离职时"脑子里的技术诀窍"和"口口相传的涉密信息"并不当然属于商业秘密。多数案件都会因无法证明信息的"载体性"而败诉。 01 概念界定与核心问题提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脑子里的技术诀窍"指员工在工作中掌握但未以任何物质形式固定的技术经验、操作技巧等;"口口相传的涉密信息"指企业内部通过口头方式传递、未形成书面记录的经营策略、客户偏好等。 为什么这两类信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企业应当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弥补这一法律漏洞? 02 现象产生的三大深层原因 企业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知偏差 多数企业只关注商
前言 近年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存在差额的问题日益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核心争议在于:女职工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的生育津贴,若低于其休假前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是否有法定义务补足差额。实践中,劳动者多主张产假期间“工资受损”而提起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则常以“津贴已由社保基金拨付,用人单位无需再行支付”为由进行抗辩。双方之间的分歧需从法律性质层面予以厘清。 一 问题的提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处的计发基数,系用人单位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而非女职工本人的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可能会认为,既然已
引言 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重点完善了行贿犯罪相关规定,扩展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行为的刑事规制范围,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与罪名体系。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则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全面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标准量刑,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确立的“平等保护”从立法原则落地为可操作的统一量刑尺度。该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民企内部贪腐治理正式进入“公私同罪同罚”的新时代。
职工持股问题较早出现在国有企业,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随着我国宏观政策的调整,国有企业在不同阶段也呈现出不同的属性特点,其中一个在国有企业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制度——职工持股,也经历了试点-推广-混乱-整顿-规范的不同历史阶段,在这过程中,职工持股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至今仍不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归纳起来,主要是职工所持股权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而衍生出离婚财产中的分割问题。本文尝试予以分析探究。 01 职工持股会的历史背景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为了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职工的积极性,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开始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国务院推动股份制企业试点,职工持股被纳入政策文件,各地国企开始
引言 灰犀牛风险指那些概率高、冲击大、早有预警但往往被忽视的显而易见风险。“第三方代缴社保”在国内长期、广泛存在,但其风险却被大量企业漠视。随着近年来新的法规出台,这一风险已经显著化,是企业合规中不容忽视的“灰犀牛”。 2026年4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五一前夕发布的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一起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李某于2015年入职甲公司,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为李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与参保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已申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以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文介绍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入库案例三则,为读者带来启示。 案例一 陶某华诉张某平、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6-07-2-411-003,入库时间:2026.5.28) 裁判要旨:前车违法停靠致使正常行使的后车紧急制动,因而造成后车驾驶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使前车与后车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因前车违法停靠行为与损害后果
在医疗、安保、物业、交通运输等诸多需要持续运转的行业,安排员工进行24小时值守是一种常见的工作模式。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全天在岗,就应全额计发加班费,而用人单位则主张在岗包含休息、待命时间,不应全部算作工作加班。24小时“在岗”到底该怎么核算加班费?本文将结合两则典型案例,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标准与裁判尺度。 【案例1】 简要案情:黎某于2005年入职广东省某医院,任职总务处电工。黎某向法院起诉,自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黎某按照单位排班安排,每隔五天或八天要上一天24小时的班,但广东省某医院却未支付加班费。庭审中,黎某称广东省某医院确有在电房里安置床位,其于晚间在该电房处,广东省人民医院